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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12366网上留言
2025-05-25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分公司利润分配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dde6c8944d442848b30e64cfe2e0dfd

留言时间:2025-05-25

纳税人所属地:江西

问题内容:

甲公司属于建筑安装企业,经营所在地在A县,2019年在同一管辖市的B县设立了一个分公司,从事房地产建筑开发业务,该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由分公司申报缴纳。现分公司因业务终结,故甲公司决定将其进行注销。
而分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故此分公司利润分配,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六个月内的实际分配时间;应纳税所得额为股东取得红利的收入额。
另外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故此分公司的利润分配,是拥有股权的股东为纳税义务人,支付单位甲公司为扣缴义务人,甲公司所在地A县为纳税地点。
请问以上理解是否正确,谢谢解答。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05-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感谢您的咨询!因您反映的问题需进一步核实有关信息,恐受限于留言这一咨询形式,从而造成理解偏差,为此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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