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浙江_普通合伙企业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取得投资分红收入涉税问题_A合伙企业由二个自然人投资设立,B合伙企业由A合伙企业投资设立,现在B合伙企业取得对外投资分红收入,个人所…

浙江12366网上留言
2025-05-26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普通合伙企业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取得投资分红收入涉税问题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becf324b47e465cb892b08701c78b5c

留言时间:2025-05-26

纳税人所属地:浙江

问题内容:

A合伙企业由二个自然人投资设立,B合伙企业由A合伙企业投资设立,现在B合伙企业取得对外投资分红收入,个人所得税是不并入经营所得单独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还是按“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谢谢!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5-05-27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阅读6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