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纳税咨询_不同省份请问发票号码有可能会重复吗?

2021-03-10
来源:

受理号:144000********44997

所属信箱:纳税咨询

标题:不同省份请问发票号码有可能会重复吗?

内容:不同省份请问发票号码有可能会重复吗?

咨询人:陈熙东

咨询时间:2021-03-06 15:56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3-10 15:15

回复内容: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相关规定: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第1位为税务局代码,1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0为总局。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总局为0000。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以04表示)。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第9、10、11、12位为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按照保证每份发票编码唯一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自行编制。(二)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编制规则: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如发票号码资源不够用,在设计时应考虑与分类代码结合,即在分类代码的第9、10、11、12位中设置1位为批次代码。企业冠名发票,可在第9、10、11、12位分类代码中设置1位单独表示,或者直接在发票号码中以给每个企业分配一段号码的方式进行编制。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请您对照以上文件,核定自己的实际情况。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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