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67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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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7 10:04
尊敬的卢云长代表:
《关于出台电车废电池回收处理方案的建议》(第146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要对电车废电池回收处理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如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并进行深入研究,认为该建议对支持电车废电池实施环保化处理、减少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一、积极贯彻落实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纳税人利用废旧电池生产资源综合化利用产品,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增值税方面:纳税人销售利用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综合利用废旧电池,生产金属(含稀贵金属)、非金属产品所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此外,电车废电池回收处理企业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现有的各项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和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六税两费”减半征收、增值税留抵退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所税优惠等。
(二)多元宣传,有效助推政策落地
双线发力,政策宣传多维渗透。线上依托福州税务微信微博公众号、视频号主阵地,上传动漫、情景剧、图解、文章等课件,线下通过印制下发宣传单页、座谈会等让政策辅导形式多样化。数据赋能,税费优惠精准送达。依托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功能,运用税收大数据对市场主体“精准画像”,更好实现“政策找人”;同时,通过对12366热线、快反群等渠道咨询的纳税人进行个性化推送,让税费政策高效直达市场主体。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适时向上级部门反映代表们的有关涉税建议,争取国家的政策支持,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我局将积极贯彻落实。
领导署名:杨招旺
联 系 人:张 山
联系电话:0591-83344433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