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纳税咨询_事业单位提租补贴、通讯补贴能否在计征个人...

2025-05-13
来源:
标   题:2025-05-08
发布时间:2025-05-13
留言内容:
若不能,能否回复具体的文件规定? 闽地税政二〔2001〕26号中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闽地税所便函〔2013〕16号中省局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请示省政府,在省政府批复前,暂按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内,准予据实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因此,职工取得提租补贴如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规定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则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不属于则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您可以参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可咨询主管税务局。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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