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2025-05-23 | ||
发布时间: | 2025-05-27 | ||
留言内容: | A公司将自有房屋出租给B公司办公使用,租赁合同约定首月免租(B公司要进行装修),免租期内A公司未实际取得租金收入,且房屋未自用或闲置。请问,免租期内是否缴纳房产税? | ||
回复部门: | 纳税服务中心 | ||
回复内容: |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因此,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感谢您的咨询,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