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企业吸纳残疾人作为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可以既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025-05-29
来源: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并吸纳了残疾人作为研发人员,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若同时符合两项政策规定,可以同时享受加计扣除。


地区
来源原文
上海上海市财政局_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24年4月26日)

主持人

网友菲儿提问:请问胡老师,企业研发人员离职支付的一次性离职补偿金,能否归集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企业吸纳残疾人作为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可以既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胡越川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由于离职补偿金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范围,所以不能作为研发人员工资归集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所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并吸纳了残疾人作为研发人员,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若同时符合两项政策规定,可以同时享受加计扣除。

山西电子税务局税费知识库_山西省雇佣残疾人从事研发活动可否叠加享受加计扣除?

山西省雇佣残疾人从事研发活动可否叠加享受加计扣除?

更新时间:2024-06-14
适用范围:省级
基本信息
资料简码:W240612001915907
知识类别:问题解答
行业类型:所有行业
场景标签:
纳税人类型:全部
知识形式:文本
事项标签:
地区:山西省
关键词:
业务主题标签:问题解答
文本
残疾人工资100%加计扣除政策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同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福建陕西纳税人学堂_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_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中有些是残疾人,是否可以叠加享受安置残疾人员工资100%加计扣除政策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中有些是残疾人,是否可以叠加享受安置残疾人员工资100%加计扣除政策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1039773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1-01-07

尊敬的纳税人: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中有些是残疾人,可以叠加享受安置残疾人员工资100%加计扣除政策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云南陕西纳税人学堂_云南省国家税务局_企业新产品研发人员中有一名残疾人,研发人员工资已经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还能按照规定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优惠吗?

企业新产品研发人员中有一名残疾人,研发人员工资已经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还能按照规定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优惠吗?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286252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11-27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2026年5月13日


阅读96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