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将产品移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检测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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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12366网上留言_江西_检测用化工品是否视同销售

检测用化工品是否视同销售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54f14d1989c41358192390fdf1c616e

问题名称:

检测用化工品是否视同销售

留言时间:2020-12-31

纳税人归属地:江西

问题内容:用于以下检测化验用的化工产品,数量有时几百克,有时一千克多,都不超过二千克,增值税是否要是否视同销售:1、送给客户的检测样品;2、送给检疫局检测的样品;

这些检测都是销售前的必要环节。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1-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反馈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纳税人因检验需要将产品移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属于用于连续生产,不单独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2025年4月18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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