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税】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6年9月)11月8日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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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的个体工商户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答:根据《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规定: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六)积极统筹推进,确保平稳实施。确定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省(市)为试点地区。4个试点地区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其他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因此,福建省为4个试点地区之一,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2.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原税务登记证件是否还可以使用?

答:根据《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的规定: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六)……

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

因此,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原税务登记证件继续有效。

3.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是否需要提供《清税证明》?

答:根据《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的规定: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六)……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

因此,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需要提供《清税证明》。

3.拍卖行拍卖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是否每次都需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规定:“一、纳税人享受下列增值税优惠政策,其涉及的税收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取消,改为备案管理。

……

(二)拍卖行拍卖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的审批。

……

二、纳税人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按以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作为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每一个纳税期内,拍卖行发生拍卖免税货物业务,均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免税备案手续。

(二)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内,备案资料内容不发生变化的,可进行一次性备案。

(三)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因此,每一个纳税期内,拍卖行发生拍卖免税货物业务,均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免税备案手续。

4. 我公司享受病虫害防治增值税免税政策,若我公司销售虫类诱捕器,是否也能享受该项免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款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

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

因此,你公司销售虫类诱捕器,不属于提供病虫害防治服务,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5. 哪个部门负责对科技园是否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定期审核?是否需要办理备案登记?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规定:“六、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科技园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定期进行审核确认,并向纳税人出具证明材料,列明纳税人用于孵化的房产和土地的地址、范围、面积等具体信息,并发送给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纳税人持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科技园名单信息,办理税收减免。

因此,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科技园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定期进行审核确认,纳税人应持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规定:“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四)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五)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六)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改征增值税后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等服务。”

7.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因员工个人原因造成实际支付工资小于合同约定金额,是否还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如果实际支付工资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8.我公司开展以下业务:1、A电厂产生的灰尘,2、B公司生产产品产生的含重金属的粉尘,3、A、B公司将其粉尘运到我公司并给予处理产品补助。我公司将上述粉尘生产水泥,是否可以享受综合资源利用即征即退优惠?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第一条的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附件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

纳税人利用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生产水泥及水泥熟料,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2.5及以上等级水泥的原料2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其他水泥熟料的原料4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并且符合财税〔2015〕78号有关规定的可以适用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9. 我公司派员工到境外,为境外企业提供专用技术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规定:“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七、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你公司为境外单位提供的专用技术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

10.我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残疾人,是否有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规定:“

八、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的规定: “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对于法人代表为残疾人的单位纳税人目前暂无相关的税收优惠。

11.一般纳税人企业,生产销售畜牧机械产品能否适用13%税率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

……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规定:“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农机的范围包括:

……

(十一) 畜牧业机械。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养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

因此,企业所生产的畜牧机械属于上述范围的,可以适用13%税率征收增值税。

12.我公司有以下两项业务:一是将自产的黑豆汁和何首乌混合进行销售;二是将自产红枣炒熟后进行销售,二者是否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规定:

“(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你公司将黑豆汁和何首乌混合、将红枣炒熟,系对农产品进行了混合和加热,已经改变了农产品本身的形态,不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因适用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3.我公司邀请台湾艺术团到国内进行表演,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第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   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因此,你公司邀请台湾艺术团到国内进行表演,属于境外单位在境内提供文艺表演服务,应按提供文化体育服务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14.我公司将产品销往境外需要向境外单位支付允许入驻经营费,这笔费用应按什么税目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销售无形资产

……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

因此,支付允许入驻经营费属于购买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中的其他经营权,应按销售无形资产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15.境外企业将其商标授权境内企业使用,境内企业需要向境外企业支付一笔权益性保障金,该笔业务是否要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因此,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转让商标使用权收取权益性保障金,属于在境内有偿转让无形资产中的商标使用权,需要按销售无形资产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16. 在出口加工区内的一个企业为同在区内的另一个企业提供咨询服务,该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出口加工区为境内区域,境内单位为境内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应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17.一项工程在境外的工程勘察服务,发包方为境外单位,总包方为境内某企业,我公司为分包方即服务实际提供方,我公司提供的勘察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增值税免征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第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的规定:“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应税行为,除第(九)项、第(二十)项外,必须签订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为在境外的工程提供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如果按规定签订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可以适用增值税免征规定。

18.一项工程设计服务,发包方为境外单位,总包为境内某企业,我公司为分包方即服务实际提供方。我公司提供的工程设计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规定?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四第一条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88号)规定:“……四、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应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

(六)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

4.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的,应提供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

5.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

五、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在申报免退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

(五)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六)本公告第四条第(六)项所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申报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办理退(免)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按有关规定处理;存在其他审核疑点的,对应的退(免)税暂缓办理,待排除疑点后,方可办理。

七、主管国税机关对申报的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以及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退(免)税,应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报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符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规定。

(二)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签订的对方应为境外单位。

(三)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的支付方应为与之签订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对跨国公司的成员公司申报退(免)税时提供的收款凭证是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的,应要求企业补充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件,且企业提供的收款凭证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

境内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设计服务适用零税率,而为境内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适用零税率。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88号的第四条、五条、六条、七条,均要求合同签订方和付款方为境外单位。因此,你公司作为分包方提供的工程设计服务,不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设计服务,不能适用零税率政策。

1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有的不动产进行投资入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第十一条的规定:“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因此,用自有不动产出资入股到其他单位系转让不动产的所有权,取得该单位的股权系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上述行为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20.国有企业将其名下不动产无偿转让子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企业无偿转让不动产给子公司,属于向其他单位无偿转让不动产,应视同销售不动产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1.我公司出租不动产,承租方违约提前结束租赁合同,将剩余租金作为违约金赔付给我公司,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此,承租方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支付的违约金,属于出租方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应计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2.电信公司向客户收取的话费滞纳金,客户是否可以要求电信公司开具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此,电信公司向客户提供语音通话等电信服务而收取的滞纳金属于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应计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须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23.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因此,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24.提供公众号运营服务应按照什么项目开具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款第二点规定:“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活动。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网站内容维护、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信息安全服务、在线杀毒、虚拟主机等业务活动。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经营信息管理和呼叫中心等服务的活动。

5)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款第七点规定:“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因此,纳税人提供公众号运营服务,如果是属于上述文件规定信息技术服务的,按信息技术服务项目发票;如果是仅针对公众号发布的宣传内容进行编辑,则可按照文化服务开票。

25.对道路灯和变压箱的抢修是否属于建筑服务中的修缮服务?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四)建筑服务。

……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道路灯和变压箱不是代码为02、03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为电气设备中的照明灯具和变压器,系有形动产,对有形动产进行修复属于提供修理修配劳务。

26.政府机关租赁不动产给企业,是否可以开具非税票据?

答: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以外,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对附加在价格上征收或者需要依法纳税的有关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税务发票。

不开具前款规定票据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付款项。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政府机关出租不动产,属于行政单位销售不动产租赁服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不能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27. 我公司因业务需要,被银行要求购买信托保障基金,取得固定利润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金融服务, 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因此,你公司购买的信托保障基金属于其他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固定利润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8.购进货物或者服务作为优秀员工的奖励,是否可以进项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第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因此,为优秀员工进行奖励的购进货物、服务,属于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9.我公司向农业生产者购买自产农产品,其取得其自开或者代开的免税普通发票,能否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你公司从农业生产者(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取得的自开或者代开的免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从流通环节(含小微企业)购进的免税蔬菜、鲜活肉蛋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30.一项建筑工程没有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总包方与业主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上注明开工日期是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并且办理了简易征收,但是分包方和总包方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是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分公司是否可以适用建筑工程老项目简易征收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

(七)建筑服务。

……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分公司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31.对于同一个建筑项目,如果总包方适用了简易计税方法,分包方是否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对于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符合清包工、甲供工程和建筑工程老项目规定的都可以选择适用上述三种简易计税方法,目前并没有规定同一个建筑项目,总包方选择适用了简易计税方法,分包方就必须要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32.客户在电信公司因更改手机套餐而赠送手机,赠送的手机能否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十六)其他规定。

1.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对赠送的手机,电信公司应进行分别核算,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33.销售充值卡可以按照不征税项目开具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

(十一) 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纳税人销售充值卡时,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项目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收分类编码为“601”,税率为“不征税”。

34. 个人入住酒店,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备注身份信息?

答:根据《福建省国税局货劳处<关于明确若干营改增涉税事项的通知>》规定:“三、酒店住宿服务发票开具。酒店、旅社、旅店和度假村等(以下简称酒店)提供住宿服务,顾客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要顾客提供了所属单位纳税识别号、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信息即应开具,不得要求顾客额外提供其他资料。酒店应将实际付款人名字与身份证号码填写在备注栏备查。”

因此,酒店应将实际付款人名字与身份证号码填写在备注栏备查。

35.现在还有收购并销售废旧物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规定:“一、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

因此,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6.我公司9月1日前销售单用途充值卡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9月1日后是否需要红冲后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十条的规定:“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因此,2016年9月1日前发生并已处理的事项,没有要求按上述规定执行。

37.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现在如何开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编码为“603”,项目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税率栏为“不征税”。

38.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的一般纳税人开具发票一定要使用五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的规定:“一、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

……

(三)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

39. 我公司购买白纸板要求对方如实开票,由于我公司近期企业信息有发生变更,对方要求提供企业信息变更纸质材料才可以开具发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十八条规定:“加强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的宣传辅导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政策宣传,消除社会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误解。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因此,纳税人业务发生后提供开票信息即可要求对方如实开具发票,无需向开票方提供企业变更材料。

40.向农民个人购买烘干的茶叶可以开具收购发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第一条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

)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

因此,向农民个人购买的烘干茶叶,属于农业生产者其他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可以开具收购发票。

41.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应使用哪个联次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90号) 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42.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税率如何选择?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凡购销双方未约定直接收款方式的,收取预收款时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项目名称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税收分类编码为“602”,税率为“不征税”,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3.通过发票查询平台勾选认证发票的时间是截止申报期前两天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规定:

“一、纳税人每日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

三、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因此,通过发票查询平台勾选认证发票已经取消申报期结束前2日的时限,纳税人每日都可登录操作。

44.购买方丢失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已经登报声明,现在发现开票有误,发票无法收回,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因此,专用发票丢失无法收回发票联和抵扣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45.在福建联通网上营业厅购买了手机,福建联通开具了一张电子发票,是否可以要求联通公司重新开具纸质发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闽国税通告2016年第4号)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福建移动、福建联通推行使用电子发票,不再提供纸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冠名增值税通用机打发票。”

因此,自2016年7月1日起,福建联通推行使用电子发票,不再提供纸质发票,但可以要求其提供打印服务,已开具电子发票不能再重新开具纸质发票。

46.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需要法人到场拍照吗?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 防范税收风险的意见》(闽国税函〔2016〕31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三)建立办税员身份信息核对和拍照存档制度。纳税人首次申领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发票领用人同时到场采集拍照信息,并按户整理归档;如无法联系上述相关人员的,应暂停办理税控发行和发票领用等有关涉税事项;有条件的地区应为办税大厅配备身份识别设备,利用公安部门身份认证系统对法定代表人和发票领用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识别、验证。”

因此,纳税人首次申领发票时,法定代表人应当到场采集拍照信息。

47.广告单位在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计费销售额要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的规定:“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因此,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不需要去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48.交通部门因为修路支付给我公司一笔管道迁移补偿款,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你公司收取交通部门支付的管道迁移补偿款,并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属于发生应税行为而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49.我公司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销售土地使用权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计入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50.自然灾害导致车辆无法使用,是否可以申请车辆购置税退税?

答:一、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十五条规定:“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附件4:

其他退税原因:

C:计税价格错误;

D:厂牌型号型号或配置选择错误;

E:异地重复缴税退税;

F:;税率选择错误;

G:误收退税;

H:其他。

因此,自然灾害导致车辆无法使用的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退税情形,不能申请退税。

51.留学生回国购买小车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是否有期限限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规定:“六、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办理免税手续,除按办法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人员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者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出具的留学证明;本人护照;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所称小汽车,是指含驾驶员座位9座以内,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者临时物品的乘用车。”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上的期限为准。

52.高新技术企业复核不通过,是否需要补缴税款?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六条规定:“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复核不通过,应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53.企业给学校捐款取得了政府票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规定:“……

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规定:“七、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建议纳税人通过经确认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并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54.我公司企业所得税属于核定征收,现在发现企业实际利润率超过税务局核定的标准,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因此,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55. 提前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所支付的补偿金能否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财会〔2006〕3号)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补偿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6.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初审认定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材料?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闽财税〔2015〕3号)第四条的规定:“

四、符合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向认定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六)申请前年度开展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七)申请前年度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情况及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情况,并附工资手册、税务登记所在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保缴费单据、个税完税凭证以及计算依据。

(八)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九)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上述“申请前年度”申报资料按以下规则办理:非营利组织存续时间超过5年的,应提供前5个年度的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存续时间未超过5年的,应提供实际存续年度的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当年新办非营利组织仅需提供上述(一)、(二)、(三)、(四)项资料。

因此,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初审认定需要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

57.中国企业为境外企业提供设计服务,申报收入100万,对方源泉扣缴了20%,实际收入80万,源泉扣缴的部分可以抵减企业所得税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源泉扣缴的部分可以抵减企业所得税。

58.境外的子公司分红给境内的母公司,该分红可以用于弥补境内母公司当年度的亏损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三、企业应就其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

(二)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28.如果企业境内为亏损,境外盈利分别来自多个国家,则弥补境内亏损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弥补境内亏损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家(地区)顺序。”

因此,境外的子公司分红给境内的母公司,该分红可以弥补境内母公司当年的亏损

59.我公司向境外企业支付佣金是否需要进行税务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因此,除文件规定可以不用备案的情形外,超过5万美元需要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对外支付备案。

60.向境外企业支付国际运费,是否需要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因此,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无需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61.国内A公司与国外的B公司合作投资开发一个手机app项目,A公司与B公司分别出资20万美元,A公司按协议将自身投资的20万美元的资金转到B公司的账户,该笔支付行为A公司是否需要办理税务备案?是否要进行代扣代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规定:“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A公司对外支付该资金,与B公司进行合作开发app的行为,不属于上述的对外支付的行为,不需要办理对外支付备案。B公司未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该支付行为也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62.来料加工企业申报增值税免税是否需要提供《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九、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适用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申报

……

2.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1)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8),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见附件29)。

①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因此,加工企业申报增值税免税要提供《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63.外贸企业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上面列明的进项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规定:“(六)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因此 ,外贸企业可以凭《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作为抵扣凭证进行进项抵扣。

注:热点难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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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 2006: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36号 邮政编码:3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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