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银行、保险机构向客户赠送礼品、宣传品是否视同销售?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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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递网】银行、保险机构向客户赠送礼品、宣传品是否视同销售?


笔者提示:是否视同销售需要判定赠送是否与开展银行业务之间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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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风险防控手册
17个行业的税务风险分析及防控-银行业

八、视同销售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商业银行购入日用品、工艺品等商品用于活动促销,赠送给银行的客户,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税务机关在风险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没有对物品的发放情况进行登记,也不能提供开展促销活动的具体方案,将其赠送礼品的行为确定为无偿赠送,按照视同销售补缴了增值税。

(二)风险描述

银行为了吸收客户、拓展市场,往往会对客户赠送礼品、礼盒等。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银行的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应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银行由于没有对赠品建立具体的管理制度,不能说明赠品与开展银行业务之间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无偿赠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三)防控建议

加强对礼品的采购、存储和发放管理,建立完整、明细的礼品采购、领取、发放台账,妥善保管相关促销活动方案,严格区分业务宣传使用和无偿赠送的界限。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北京陕西纳税人学堂_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_银行因为客户存钱或者购买理财产品到一定额度而赠送礼品,在增值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银行因为客户存钱或者购买理财产品到一定额度而赠送礼品,在增值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7084053902730989568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3-06-06

尊敬的纳税人:

应按照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内蒙古内蒙古营改增专题_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四(金融服务部分)十、关于保险公司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要视同销售处理。销售实现时间为洗车卡、油卡等消费卡实际赠送的当天。

总局明确的销售货物时无偿赠送的服务,如销售空调同时免费安装所指的情形是指与销售货物密切相关的服务。

视同销售的服务能够取得抵扣凭证且符合抵扣范围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吉林吉林营改增专题_吉林国税解答营改增的13个热点问题5.金融机构给客户赠送的加油卡,商品劵等是否视同销售?

答:根据规定,对于“无偿赠送”商品,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因此,是否视同销售,重点要判断该行为属于“无偿”赠送还是“有偿”赠送

金融机构给购买了其服务的客户赠送的商品,是一种经济利益的让渡,应视为“有偿”赠送,不做视同销售处理。其用于赠送客户的外购商品取得的进项税也应区别处理。如果该商品构成其销售服务的主体(如电信公司存话费赠手机,手机与话费形成一份“合约套餐”),则该商品购进的进项税允许抵扣,但销售额要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别核算,按不同税率分别计税。另一种情况是,该商品不构成销售服务的主体(如金融机构赠送客户的加油卡、商品券等),该部分商品不构成企业生产经营必须成本,属于赠送回馈客户,性质上与“交际应酬类消费”相同,比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类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

金融机构将购买的商品赠送非特定客户,如宣传活动中的商品赠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浙江浙江省国税营改增试点20个重点难点问题问答

二十、关于免费赠送纳税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文都规定免费赠送要作视同销售处理。如何理解免费赠送这个规定,全国各省理解有所不同,我省以前对免费和有偿赠送都要按视同销售处理,鉴于营改增后免费和有偿赠送内容多样化和复杂化,税务机关难以区别对待的现实,我们建议对销售货物、服务等行为无任何关系的赠送认定为免费赠送要视同销售处理,如房地产企业、银行宣传资料的发放等;对销售货物、服务等行为有关的赠送认定为有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处理,如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房地产企业对客户买房送车位活动等。其他情况各地可比照处理。

福建12366网上留言_福建_关于金融企业针对存量或新增客户赠送业务宣传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的咨询

关于金融企业针对存量或新增客户赠送业务宣传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的咨询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53d030e4ff540298f33304bd38ba792

问题名称:

关于金融企业针对存量或新增客户赠送业务宣传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的咨询

留言时间:2019-10-01

纳税人归属地:福建

问题内容:您好!

1.金融企业针对存量客户(即已提供金融服务,如已投保客户、已开银行卡客户、已交易证券客户)的业务宣传活动,针对达到一定客户标准(例如投保三份保单或银行卡余额达到一定金额)赠送宣传用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2.金融企业针对新客户,通过业务宣传活动,例如现场投保、现场办卡、购买基金等方式赠送宣传用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烦请帮忙解答,谢谢!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0-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应区分赠送行为是否属于以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为前提的有偿赠送行为。如:存量客户银行卡存款达到一定标准赠送宣传品,银行卡存款达到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赠送宣传品属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上应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存量客户办理三份保单赠送宣传品,或者是新客户在现场投保时赠送宣传品,应按照有偿赠送处理,不需要视同销售服务单独计提销项税额。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江西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题解答1-8

10、用于实物佣金发放的是否需视同销售? 宣传品是否作为视同销售缴税处理?不以销售为目的,跨市调拨固定资产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采取以实物发放佣金、宣传品的按视同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金。如属汇总缴纳下的分支机构跨市调拨不视同销售。

江西营改增专题_《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五(金融保险业)》解答营改增的16个问题五、用于实物发放佣金、宣传品是否视同销售?赠送、奖励的实物、服务是否视同销售?不以销售为目的,跨市调拨固定资产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1)采取以实物发放佣金、宣传品的按视同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金。

(2)将外购货物、服务发放给单位员工,属于用于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的同时将外购的货物、服务赠送给购买方,不属于无偿赠送,不视同销售,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否则,应视同销售。

(4)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调拨货物,不作视同销售处理,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山东山东营改增专题_山东国税2016年8月5日—8月10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18个6、金融企业购买礼品给无偿赠送客户需要交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金融企业购买礼品给无偿赠送客户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山东营改增专题_山东国税2016年7月21-27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21个2、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行车记录仪等,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按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河南河南营改增专题_河南国税局12366热线一月解答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问题五 银行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货物或金融服务,是否视同销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银行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货物,属于无偿赠送货物,应当视同销售,按照货物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购进用于积分兑换的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银行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金融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陕西纳税人学堂_河南省国家税务局_营改增后,金融机构购买、订制的宣传公司业务的宣传品,在客户办理业务时赠送于客户,此业务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营改增后,金融机构购买、订制的宣传公司业务的宣传品,在客户办理业务时赠送于客户,此业务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152661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11-26

尊敬的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视同销售,您单位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赠送产品并不属于无偿赠送,不属于视同销售。

湖北湖北营改增专题_营改增实务中纠结的40个问题,湖北国税统一明确啦!19.关于保险公司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要视同销售处理。销售实现时间为洗车卡、油卡等消费卡实际赠送的当天。

总局明确的销售货物时无偿赠送的服务,如销售空调同时免费安装所指的情形是指与销售货物密切相关的服务。

视同销售的服务能够取得抵扣凭证且符合抵扣范围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广西广西纳税咨询_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存款积分兑换的礼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_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存款积分兑换的礼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广西纳税咨询_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存款积分兑换的礼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_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存款积分兑换的礼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网址:https://guangxi.chinatax.gov.cn/nsfw/bszx/nszx_detail.html?metadataid=5592

受理号:2024082914005132

所属信箱:纳税咨询

标题: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存款积分兑换的礼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

咨询内容: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存款积分兑换的礼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咨询人:李**

咨询时间:2024-08-29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4-09-03

回复内容: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企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货物,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海南海南营改增专题_海南国税解答金融业营改增实务中的24个问题六、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行车记录仪等,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
宁夏宁夏营改增专题_宁夏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六)解答营改增的4个问题三、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购买保险的客户赠送物品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全面推开营改増政策指引(四)》第七条同时废止。

四、银行业提供金融服务同时向客户赠送的促销品是否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答:银行提供服务是否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应分以下情况确定:

(一)银行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时(如贷款服务),对购买了其服务的客户赠送促销品,是一种经济利益的让渡,不视同销售,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二)银行提供服务不取得收入时(如存款服务),赠送的促销品,视同销售,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对于无法划分的,一律视同销售,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大连大连营改增专题_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的通知76.银行保险业在提供贷款、保险等金融服务时,免费赠送给客户的洗车卡、加油卡等业务,是否视同销售或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不视同销售,不做进项税额转出。
厦门厦门营改增_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十四)

4、银行、保险业办理业务时向客户赠送礼品、宣传品,应如何征税?


答:办理业务时向客户赠送礼品、宣传品等是银行保险业常用促销手段,礼品、宣传品价值视为在金融服务收费中已收取了对价,在税务总局另有政策规定前,暂不作为视同销售,银行、保险业只需按实际收取的金融服务收费申报缴纳增值税。
青岛青岛营改增专题_山东青岛国税解答金融业营改增的8个热点问题3、关于金融业纳税人销售产品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答:银行、保险公司等纳税人销售产品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按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纳税人在促销活动中向未购买服务的消费者赠送的促销品,应属于无偿赠送,视同销售。



2025年3月31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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