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路通全球税讯_荷兰_荷兰发布关于外国法律主体形式比较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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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来源:税路通

荷兰发布关于外国法律主体形式比较的法令

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2846/c5238668/content.html

时间:2025-02-28

来源:税路通全球税讯

2024年11月13日,荷兰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一项关于外国法律主体形式比较的法令,将外国法律主体的税务处理与荷兰形式统一,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该法令提供了新框架,主要由以下五个部分构成:(1)取消开放式有限合伙企业。每个有限合伙企业在税务上都被视为穿透实体(指在税法上不具有独立的纳税地位,其纳税义务由其他实体承担的实体);(2)修改独立纳税的共同基金定义。共同基金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主要活动涉及商业运营;二是投资必须分散;三是符合《金融监管法》第1.1条所指的投资基金或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基金;四是拥有可转让的共同基金投资凭证;(3)通过《法律形式税收资格政策法》把法律形式比较原则纳入法律。若外国法律形式与荷兰法律形式具有可比性,则遵循荷兰法律形式的资格认定;若不可比,则适用固定方法或对称方法;(4)发布《外国法律形式比较法令》。通过对法律形式的性质和结构进行比较来确定是否具有可比性;(5)针对不可比且不属于共同基金或透明基金的外国法律实体,根据该实体是否在荷兰设立采取不同的方法认定:若在荷兰设立,则视为非穿透实体;若未在荷兰设立,则依据其所在国法律认定。(内容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和华政研究院《走出去财税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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