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来源 | 原文 |
厦门 | 12366网上留言_厦门_多层合伙结构 | 多层合伙结构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57280222e674df48972c994cff461e5 问题名称: 多层合伙结构 留言时间:2019-03-14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一条的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一条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实务中有限合伙基金的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情况较少,自然人更多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有限合伙基金,形成多层合伙嵌套结构。 能否穿透多层合伙结构让最终的自然人合伙人适用上述两个文件? 如果不能穿透,第一层合伙基金从投资项目取得所得时,第二层合伙人如何纳税?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3-15 答复内容: 以上问题,不能穿透。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一条规定,创投企业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可以选择两种计算方式之一,如果是创投企业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也是创投企业,则不适用8号文规定。 |
2025年3月8日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