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通过多层合伙企业取得利股红收入按20%还是5%~35%税率交税?

2025-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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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通过多层合伙企业取得利股红收入按20%还是5%~35%税率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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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公司A向合伙企业B分红,个人G按20%还是5%~35%税率交税?


重庆解答认为

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仅适用单层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多层嵌套情况下,自然人合伙人取得该类所得不能穿透,仍然按照“5%-35%”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合伙企业A对外投资甲公司,合伙企业A的合伙人分别是合伙企业B和自然人张某,合伙企业B的合伙人是自然人李某和王某。对甲公司分给合伙企业A的投资收益,自然人张某的所得是利息、股息、红利,自然人李某和王某是经营所得。


河南解答认为

如A为合伙企业对外投资B合伙企业,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A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笔者认同重庆解答。


地区来源原文
重庆12366网上留言_重庆_合伙企业收到分红后,多层嵌套下的上层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如何纳税?

合伙企业收到分红后,多层嵌套下的上层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如何纳税?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b1ef0ab49a345449806877320cd4185

留言时间:2025-01-22

纳税人所属地重庆

问题内容

某【合伙企业A】收到对外投资公司的分红50万,【合伙企业A】的有限合伙人之一【合伙企业B】应分得40万,【合伙企业B】的某【自然人合伙人C】按比例应分得30万。


请问该【自然人合伙人C】在收到30万款项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20%税率纳税,还是按【合伙企业B】的经营所得的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纳税?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01-27

答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1〕84号),该政策中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仅适用单层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多层嵌套情况下,自然人合伙人取得该类所得不能穿透,仍然按照“5%-35%”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合伙企业A对外投资甲公司,合伙企业A的合伙人分别是合伙企业B和自然人张某,合伙企业B的合伙人是自然人李某和王某。对甲公司分给合伙企业A的投资收益,自然人张某的所得是利息、股息、红利,自然人李某和王某是经营所得。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河南陕西纳税人学堂_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_河南省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A投资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入伙了B服务合伙企业。B服务合伙企业产生经营所得…

河南省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A投资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入伙了B服务合伙企业。B服务合伙企业产生经营所得,并向A投资合伙企业分配了经营分红。则A投资合伙企业对A的自然人合伙人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请问A投资企业是应按“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分红所得”科目为A的合伙人申报代扣代缴?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982108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发布日期:2020-10-27

尊敬的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A为合伙企业对外投资B合伙企业,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A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2025年3月8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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