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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吗?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24/c5236884/content.html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
浙江 | 12366网上留言_浙江_合伙企业是否可享受财税[2019]13号的政策优惠 | 合伙企业是否可享受财税[2019]13号的政策优惠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42cf39d305b4d21b2376c9cdbf9befd 问题名称: 合伙企业是否可享受财税[2019]13号的政策优惠 留言时间:2020-03-25 纳税人归属地:浙江 问题内容:我们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的合伙企业,我想咨询下,像我们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若符合相应条件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9]13号的政策优惠,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0-03-26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适用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
湖北 | 【每日一问】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 【每日一问】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咨询人:-无忧草 咨询时间:2021-10-21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21-10-22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
陕西纳税人学堂_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_1.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否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2.实行简易征税的一般纳税人,销售需安装的电梯,怎样开具发票?其取得购进电… | 1.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否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2.实行简易征税的一般纳税人,销售需安装的电梯,怎样开具发票?其取得购进电梯的专票能否作进项税抵扣?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5909671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发布日期:2021-05-19 尊敬的纳税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2.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陕西 | 陕西纳税咨询_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 | 详细信息
标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 内容: 【每日一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吗?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NSZX20210100954 提交时间: 2021-01-25 08:32:13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优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1-01-25 09:07 附 件: |
四川 | 12366网上留言_四川_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 |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980e71c732c4df8b7a6abf7b151bbaa 问题名称: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 留言时间:2022-06-13 纳税人归属地:在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我单位属于普通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 问题内容:在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我单位属于普通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6-20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2年6月14日 |
海南 | 陕西纳税人学堂_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_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否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有一实行简易征税的一般纳税人,销售需安装的电梯,怎样开具发票?其取得购进电梯的专票能否作进项税抵扣? |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否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有一实行简易征税的一般纳税人,销售需安装的电梯,怎样开具发票?其取得购进电梯的专票能否作进项税抵扣?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5389968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1-05-17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该文件的有效期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如为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范围的,可以享受以上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六条规定:“关于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的计税方法及后续机器设备维护保养服务的适用税率问题……(二)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这种情形下又分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二是纳税人已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同样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将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纳税人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确定适用税目并如实开具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因此,如您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上述文件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未用于不得抵扣的情形,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 |
陕西纳税人学堂_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_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 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6513192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1-10-21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深圳 | 深圳纳税人学堂_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吗? | 问题: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吗? 网址: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nsrxt/wap/question/128.html 问题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
2025年3月8日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