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问:合伙企业既有法人合伙人也有个人合伙人,合伙企业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合伙企业参考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纳税义务是按国税函〔2010〕79号?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北京12366: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规定,个人适用个人所得税规定
笔者问:按照不同合伙人类型适用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吗?
北京12366:对
笔者问:如果合伙企业有三个合伙人。1、法人合伙人 2、个人合伙人 3、合伙企业合伙人,那么合伙企业合伙人需要看再自己的下层合伙人性质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吗?
北京12366:对
笔者问: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规定,个人适用个人所得税规定,请问这个口径是北京地区所得税处认可的口径吧
北京12366:对
笔者问:非常感谢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