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政司答复_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9301号建议的答复

税政司
2017-10-30
来源:财政部

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9301号建议的答复

网址:http://szs.mof.gov.cn/jytafwgk_8391/2017jytafwgk/2017rddbjyfwgk/201711/t20171101_2742162.htm

发布日期:2017年10月30日

财税函〔2017〕137号

廖飞等4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授权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前五年免收年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授权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前五年免收年费的建议

  专利维持费即年费,是国家有关部门自专利授权当年起,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向专利权人每年收取的费用。从国际情况看,为促进专利成果转化,在专利维持费率设计上,大多数国家通常采用前低后高的累进费率。通过这种费率结构安排,既可以促使专利权人在专利持有期内尽快实施其专利,也可以促使相关技术尽早进入公共领域。目前,我国专利维持费用(主要为登记费和年费)标准在世界上相对较低。以世界五大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的收费为例,我国前5年维持费用低于欧洲和美国,与韩国基本持平,高于日本。

  为减轻专利申请人负担,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016年,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对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的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盈利性科研机构,减缴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复审费的85%(多个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减缴70%)。据有关数据统计,该项措施可惠及70%的专利申请人,每年可减轻专利申请人负担41亿元以上。

  从以上情况看,对于你们提出的对授权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前五年免收年费,并按照对等原则,对境外专利权人予以免收的建议,可能还需谨慎研究。主要考虑是:

  一是专利维持费用标准宜与国情相适应。我国经济总量大、发展前景好,持有专利具有较好的受益预期,实施过低的专利维持费用不利于促进专利成果的转化。同时,从国际情况看,我国专利维持费用标准在世界上相对较低,且现行的减缴政策已较大幅度降低了专利申请人负担。如进一步降低专利申请与维护管理费,不利于专利收费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和成本补偿原则,实现分摊公共服务成本,避免低效或无效占用公共资源的作用。

  二是如按照对等原则免收境外专利权人的年费,可能还存在一定困难。目前,各国专利年费的收费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对于专利维持费的概念也不尽相同:有的免收专利年费,但采取了较高的专利登记费;有的除专利年费基本费外,还根据专利权人的不同需求设计了权项费。因此,如按照对等原则免收境外专利权人的年费,在实际执行中可能较难操作。从国际情况看,即便是区域政府间合作紧密的欧盟地区,也未实现专利维持费率的对等统一。

  三是不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性。WTO确定的非歧视原则规定,各成员国应享有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即在货物贸易的关税、费用等方面,一成员给予其他任一成员的优惠和好处,都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成员。因此,如按照对等原则,差别化的给予不同国家专利权人专利维持费减免政策,不利于遵照WTO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性。

  下一步,我们将在研究完善专利收费减缴相关政策时,统筹考虑你们所提出的建议。

  二、关于允许使用财政科技项目结余资金支付专利年费等的有关建议。

  目前,按照现行科技资金管理规定,专利年费可以从以下渠道列支:一是项目实施周期内发生的专利年费,可以在科研项目资金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科目列支;二是项目结束后形成的结余资金,可在两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包括专利年费;三是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功转化等相关工作,也可以用于专利年费。此外,鉴于由财政资金所支持形成的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单位,专利维护费用宜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从以上情况看,我们理解你们所提出的建议已经在现行政策中有所体现。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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