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政司答复_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795号建议的答复

税政司
2017-11-02
来源:财政部

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795号建议的答复

网址:http://szs.mof.gov.cn/jytafwgk_8391/2017jytafwgk/2017rddbjyfwgk/201711/t20171102_2742744.htm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02日

财税函〔2017〕67号  

孙建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依法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监管,确保真正用于实现残疾人就业和同步奔小康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2015年9月,我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主体、时限、使用管理及减免等有关内容。《办法》一是扩大使用范围。由原来仅限于与就业直接相关的职业培训、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等支出,扩大到残疾人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以及对生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支出;保障金支持的就业形式扩大到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和农村残疾人生产劳动等。二是加强征管和监督。保障金一般按月征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用人单位按时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并保证申报信息真实、完整。征收机关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稽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应当追缴保障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三是建立公示制度。由各地残联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保障金征收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各地残联和财政部门应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方面的支出情况。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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