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答复_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3116号(财税金融类203号)提案答复的函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2024-08-22
来源: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3116号(财税金融类203号)提案答复的函

网址:http://zyhj.mof.gov.cn/lh/2024jytafwgk/zxwytafwgk/202408/t20240822_3942328.htm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2日

财资环函〔2024〕39号



张克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规模,保障美丽乡村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央财政对此高度重视,专门设立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支持引导地方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等重点工作,提升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在近年来财政收支矛盾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保持资金体量不减,2022-2024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农村环境整治资金40亿元,并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既兼顾一般,又突出重点。一方面,因素法分配资金切块下达到省,各省可统筹中央分配及自有财力,因地制宜加大对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以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水源涵养等项目支持力度;另一方面,聚焦农村黑臭水体突出问题,采取项目法择优支持,遴选基础好、任务重、积极性高的地区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截至目前,已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将包括宿迁市、连云港市在内的39个地市纳入支持范围,探索有效的治理经验和模式,推动试点地区加快消除较大面积黑臭水体。除此之外,中央财政还出台了其他支持政策,如安排中央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改厕项目,强化农村环境治理基础,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群众卫生健康水平。

为强化相关项目建设投入,构建农村环境设施运维长效机制,我们积极推动建立各级财政、社会资本、农村居民等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23〕24号)中明确,鼓励建立地方为主、中央补助、社会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各省(区、市)设立与治理任务相适宜的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鼓励地方充分利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工具,在适宜的地区探索采取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农村居民承受能力,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农户适当付费、村级组织统筹、政府适当补助的多元化成本分担机制,确保生活污水治理等农村环保设施长效运营。如前所述,我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在推动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时,非常注重推动地方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除引导地方财政、社会资本投入项目建设资金外,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已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地区以及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集中地区,依法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保障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持续运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13号),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属于地方财政事权,地方政府应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财力切实承担起相应支出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总体来看,各地认真履行保护治理责任,不断强化资金保障。为加快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目前,全国15个省份设立了省级专项资金,另外还有12个省份省级其他相关资金中也有部分用于支持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动地方进一步落实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财政支出责任,扎实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加快建设美丽乡村。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1965527





财 政 部

2024年8月7日

阅读1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