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合伙企业是否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加速折旧政策?

2025-02-09
来源:

【税递网】合伙企业是否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加速折旧政策?


问:合伙企业固定资产能否执行财税[2018]54号文件,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计算个体经营所得税时税前一次性扣除。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此文件适用于企业所得税,不适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陕西省纳税咨询 )


地区来源原文
浙江浙江12366网上留言_个人独资企业是否享受固定资产税前一次性扣除_个人独资企业今年购入价值300万元的设备,是否能够享受财税(2022)12号文件的内容,或者财税(2018)54号文件的,500万

浙江12366网上留言_个人独资企业是否享受固定资产税前一次性扣除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fc5d6fb4bbe4386b424636dea514188

问题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是否享受固定资产税前一次性扣除

留言时间:2023-05-23

纳税人归属地:浙江

问题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今年购入价值300万元的设备,是否能够享受财税(2022)12号文件的内容,或者财税(2018)54号文件的,500万元以下机器设备税前一次性扣除的政策,如果可以享受,去哪填列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之类的表格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3-05-29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不能参照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内容,是指资产的税务处理,不包括税收优惠事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河南12366网上留言_河南_固定资产500万以下抵扣范围

固定资产500万以下抵扣范围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2d88f7ec13e4b2a9b5c9b48d8f8530b

问题名称:

固定资产500万以下抵扣范围

留言时间:2021-04-01

纳税人归属地:河南

问题内容:合伙企业、个体或个独企业固定资产能否执行财税[2018]54号文件,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计算个体经营所得税时税前一次性扣除。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0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的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的规定,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因此,单价不超过500万元的新购进固定资产税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适用的是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适用于该扣除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陕西陕西纳税咨询_合伙企业固定资产标准

详细信息


标题: 合伙企业固定资产标准

内容:

合伙企业固定资产能否执行财税[2018]54号文件,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计算个体经营所得税时税前一次性扣除。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ZXZX1111564540523090

提交时间: 2019-07-31 10:41:27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此文件适用于企业所得税,不适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项目组

答复时间: 2019-08-03 10:41

附 件:

贵州12366网上留言_贵州_请问下合伙企业适用财税〔2018〕54号吗

请问下合伙企业适用财税〔2018〕54号吗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6402ad3303a4b6ca11339e4bd1eef12

问题名称:

请问下合伙企业适用财税〔2018〕54号吗

留言时间:2020-03-30

纳税人归属地:贵州

问题内容:合伙企业新购置的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02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故不能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相关规定操作。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2025年2月9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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