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个人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是否适用差别化股利免税政策?

2025-02-03
来源:



【税递网】个人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是否适用差别化股利免税政策?


笔者提示:不适用。

福建官方解答

问:个人透过合伙企业持有新三板公司股权超过1年取得的分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对适用对象仅提及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因此,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更新政策口径前,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投资者的间接投资分红

宁波官方解答

问:合伙企业自然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仅适用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利。您的情况,不在该文件的范围内

厦门官方解答

问:我司是合伙企业,对外投资一个新三板挂牌的公司(新三板股票),持股一年以上,现收到新三板挂牌公司分红所得,截止2023年12月31日未分配给合伙人,请问合伙企业个人股东是否可以因合伙企业持有新三板公司股份超过一年享受减免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如不适用,是否单独按 (国税函[2001] 84号) 规定为个人股东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对适用对象仅提及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因此,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更新政策口径前,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投资者的间接投资分红。




地区来源原文
福建陕西纳税人学堂_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_个人透过合伙企业持有新三板公司股权超过1年取得的分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个人透过合伙企业持有新三板公司股权超过1年取得的分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6496155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1-08-17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对适用对象仅提及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因此,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更新政策口径前,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投资者的间接投资分红。

宁波12366网上留言_宁波_合伙企业自然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自然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4f12efb4a6943f5bdc7a0b423ad0f1c

问题名称:

合伙企业自然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4-10

纳税人归属地:宁波

问题内容:自然人股东投资合伙企业,通过合伙企业持股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分红给合伙企业,再由合伙企业分红给自然人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能否按照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文件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 件:国税函[2001]84号.docx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doc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10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的,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仅适用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利。您的情况,不在该文件的范围内。

厦门12366网上留言_厦门_合伙企业收到分红,未分配到合伙人,需要缴纳哪些税收?_我司是合伙企业,对外投资一个新三板挂牌的公司(新三板股票),持股一年以上,现收到新三板挂牌公司分红所得,截止2…

合伙企业收到分红,未分配到合伙人,需要缴纳哪些税收?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288cb19233d4101be3b2ca43ea046f4

留言时间:2024-01-05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我司是合伙企业,对外投资一个新三板挂牌的公司(新三板股票),持股一年以上,现收到新三板挂牌公司分红所得,截止2023年12月31日未分配给合伙人,请问合伙企业个人股东是否可以因合伙企业持有新三板公司股份超过一年享受减免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如不适用,是否单独按 (国税函[2001] 84号) 规定为个人股东申报个人所得税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1-09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对适用对象仅提及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因此,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更新政策口径前,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投资者的间接投资分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若您无法判定,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2025年2月3日整理


阅读5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