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合伙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取得利息收入,个人合伙人能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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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递网】合伙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取得利息收入,个人合伙人能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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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陕西纳税人学堂_河南省地方税务局_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单独纳税。其中利息是指什么情况?母公司(合伙企业)向子公司借款,收取子公司利息,收取…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单独纳税。其中利息是指什么情况?母公司(合伙企业)向子公司借款,收取子公司利息,收取的利息属于以上利息的范畴吗?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129033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11-19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   因此,母公司向子公司借款并收取利息,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2025年1月22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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