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合伙企业向其他企业投资并取得分红,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否可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免税政策?

202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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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向其他企业投资并取得分红,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否可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免税政策?


不适用



地区来源原文
宁波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   甬地税一函[2013]18号

2、问:有限合伙企业向其他企业投资,分回投资收益时,所得税征收问题,分回投资收益是否作为免税所得有待进一步明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考虑到法人投资者特殊情形,对法人投资者取得上述投资收益不适用上述规定。

2025年1月22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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