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售卖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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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4112016200856323
留言情况
留言时间:
2024-11-14
留言内容:
咨询个人商品房售卖(从开发商购买)个税按照那种方式计算,是总价的1%,还是购买和售卖的差额的20%,南阳的房产。
处理状态:已处理
处理情况
答复时间:2024-11-1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所称“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是指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6﹞215号规定,一、对个人转让住房,凡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我省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比例可暂按1%执行。……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因此,个人转让二手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二手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如果属于个人转让住房的情形,凡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对其进行核定征收,我省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比例为1% 。如果属于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请您参考上述文件结合业务实际判断。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