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分享_税务稽查案例-全国税务稽查机关的典型与普遍性实例1

2025-01-14
来源:





税 务 稽 查 案 例













二00八年六月


前言


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案件分析”主要是从查处案件的认识和体会,以及完善税收工作的建议。

―“思考题”、“考试练习题”主要结合案件的特点和内容提出,期望对读者的关注有一定启迪。

因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对部分涉税业务处理规定不甚明确,各地具体办案在法律适用实践方面存在不一致,编写过程这一类问题处理是对全国各地的几个主流做法都视为正常,仍保留其原有案例观点,希望读者,在稽查执法实践中要按照当时的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

本书在编辑过程中,总局稽查局综合处宋杰处长、李璆梅调研员多次亲临一线给予指导,同时,编写组的同志们为本书付出了努力。

参加本书的初审组成员有:

总局稽查局系统处宋杰处长、李璆梅调研员;总局教育中心教材处顾伯群处长、周佳;北京地税检查处朱兴有处长、吉林地税稽查局贡献局长、浙江国税稽查局王黎明局长、广西国税稽查局盛国华副局长、浙江国税稽查局池贤福同志。

参加本书的编写组成员有:于德智、刘延俊、陈萍生、陈旭东、冉小鲁、姚占君、陈玉蓉、苏成轼、刘海生、杨万霞、朱延波、孙杰夫、谢雅琳、宋寒菁、李   岩。

本书由于德智通稿。

由于从征集案例到定稿,时间紧、标准高,尤其是第二次集中编写和审稿阶段,工作量大,时间仓促,加之水平有限,书中难免存在疏漏之处,欢迎广大读者批评指正。同时,因篇幅有限案例选择难免挂一漏万,也请大家谅解。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总局稽查局、四川国税局、海南国税局、大连地税局、北京国税局的大力协助。

在此向曾经给予本书鼎力支持的编写组成员和单位表示感谢。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例》编写组

                        二00八年六月




TOC \o "1-3" \h \z \u

第一章加工制造业稽查案例9

1-19

某啤酒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9

1-215

某钢材生产企业虚增成本少列收入偷税案15

1-321

某配件公司设置账外账偷税案21

1-426

某食品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26

1-531

某木制品有限公司利用代理出口隐瞒收入偷税案31

1-636

某外资光学制造有限公司少列收入偷税案36

1-742

某食品公司少列收入偷税案42

第二章 商品流通企业稽查案例49

2-149

某科技有限公司分解收入偷税案49

2-254

某服饰代理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54

2-359

某汽贸公司多种手段隐瞒收入偷税案60

2-465

某船舶油料有限公司隐瞒销售收入偷税案65

2-571

某电子商务企业隐瞒销售收入偷税案71

2-677

两煤炭公司设置账外账偷税案77

2-783

某食品有限公司账外账偷税案83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稽查案例89

3-189

某房地产公司隐瞒收入偷税案89

3-296

某房地产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96

3-3104

某墓园隐匿收入偷税案104

3-4108

某房地产公司虚增供料偷税案108

3-5114

某房地产公司虚列成本偷税案114

3-6121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多列支出偷税案121

3-7126

某房地产公虚列成本偷税案126

3-8132

某房地产集团公司多种手段偷税案132

3-9143

某房地产公司虚列成本偷税案143

3-10151

某物业管理公司虚假申报偷税案152

3-11160

某物业公司隐瞒二手房交易价格偷税案160

第四章 建筑安装企业稽查案例167

4-1167

某路桥建筑公司虚列成本偷税案167

4-2173

某建筑公司异地经营不计收入偷税案173

4-3180

某安装公司利用关联关系混淆收入涉税案180

第五章 服务业企业稽查案例184

5-1184

某广告公司假发票抵减计税额偷税案184

5-2189

某旅行社虚增营业税抵扣额偷税案189

5-3196

某医院混淆应税收入涉税案196

5-4201

某健身俱乐部隐匿收入偷税案201

5-5208

某管理咨询公司虚假申报偷税案208

5-6214

某投资管理公司隐匿股票投资所得偷税案214

5-7222

某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涉税案222

第六章   娱乐业企业稽查案例227

6-1227

某娱乐公司设置两套账偷税案227

6-2235

某省高尔夫球行业专项检查涉税案235

6-3241

某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241

第七章 出口退(免)税企业稽查案例248

7-1248

T公司利用“四自三不见”方式取出口退248

7-2256

某珠宝公司高报低出骗取出口退税案256

7-3263

某电子有限公司以少报多263

第八章 发票稽查案例269

8-1269

某市多户企业接受虚开废旧物资发票偷税案269

8-2274

某团伙虚开废旧物资发票案274

8-3280

某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80

8-4286

T公司与其关联企业虚开发票偷税案286

8-5294

某贸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团伙案295

8-6301

三户橡胶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301

8-7309

某商贸有限公司多种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列案309

8-8315

关某兄弟骗购、虚开发票团伙案315

8-9322

税警联合查处制假贩假发票案322

第九章   关联企业往来业务稽查案例328

9-1328

某矿业公司关联交易涉税案328

9-2333

某广告策划公司利用关联关系偷税案333

9-3338

某煤矿企业利用关联企业关系偷税案339

第十章会计电算化企业稽查案例346

10-1346

某银行会计电算化检查涉税案346

10-2352

某医药公司会计电算化少列收入偷税案352

10-3358

某购物中心会计电算化偷税案358

10-4364

某科技公司利用网络异地存储财务数据偷税案364

10-5369

某医院会计电算化设置两套账偷税案369

第十一章 其他典型案例375

11-1375

某酒业有限公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375

11-2380

T公司股东个人所得税复议诉讼案380

11-3389

某破产外资公司税款追缴案389





加工制造业稽查案例

1-1


某啤酒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


本案特点:本案的检查人员面对纳税人财务管理的混乱状况,以及相关账务资料的缺失,通过对同行业投入产出率的分析比对发现疑点,以货物结转环节作为切入点,对销售开单、仓储提货、经销商收货等诸环节进行检查,并采取从核查其“出货单”等最基础资料入手,找出问题并取得突破,同时对发现的疑点充分运用书证、人证、物证等形成予以确认,最终查实纳税人隐匿销售收入的违法事实,其办案思路和方法均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5年6月10日,某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接到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转来举报信息,反映P市某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啤酒公司)2001年至2004年共购进麦芽2.6万吨,以每吨麦芽可生产8吨啤酒计算与其实际经营情况极不相符,存在虚假作账、隐瞒销售收入的重大偷税嫌疑。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啤酒公司于1989年12月1日开业投产并办理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黄某,出资人陈某,出资额2.55亿元,属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1994年1月1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啤酒公司开业即与德国T公司合作生产啤酒,于1999年结束合作关系。其后,一直生产自有品牌,并零星受托加工其他品牌啤酒。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1.检查组结合举报线索查阅纳税征管资料,了解了纳税人的基本情况:1999年起,啤酒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恶化,资金紧缺,2000年初因严重负债被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2001年啤酒公司销售啤酒25396吨,申报消费税559万元,申报销售收入4087万元,申报增值税154万元,增值税税负3.8%;2002年销售啤酒31028吨,申报消费税685万元,申报销售收入5748万元,申报增值税144万元,增值税税负2.5%;2003年销售啤酒24944吨,申报消费税551万元,申报销售收入4496万元,申报增值税42万元,增值税税负0.92%;2004年销售啤酒19233吨,申报消费税428万元,申报销售收入5513万元,申报增值税74万元,增值税税负1.34%。2001-2004申报所得税为零。纳税人税负逐年降低,检查组认为申报异常。

2.确定检查重点。根据静态资料分析,检查组初步确定了分别从原材料购进、生产工艺流程、经销商网络和财务核算、纳税申报进行检查取证的检查方案。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常规检查,未能取得突破

检查组依法调取啤酒公司有关资料进行检查分析,对现有人员进行询问,发现检查组面临啤酒公司以下状况:多次被举报并接受税务检查,但没有发现重大问题,说明其反检查能力比较强;货物销售业务现金交易,资金流难于检查落实;人员变动频繁,关键岗位人证难以取得;采购、仓库、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管理混乱,各部门间生产数据均连接不上;财务核算资料在不同时期核算口径不尽一致,数据勾稽关系前后矛盾;提供的资料不能完整、系统地反映其生产经营全貌。

稽查人员首先对啤酒公司主要原材料——麦芽的供应商销售情况进行了外调协查,核实了解到供应商提供的麦芽销售数量及金额均与啤酒公司账上相符,说明啤酒公司未有账外生产的情况。检查人员又对啤酒公司的附属产品——麦糟的数量进行核实,想以其主要产品与附属产品之间的产出比例关系,从附属产品推算出主要产品的的大体产量,以确定啤酒公司是否存在账外经营的情况,但啤酒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麦糟主要销往公司投资人的亲戚办的个体养殖场,该个体养殖场没有核算资料,提供不出具体数量,导致稽查人员无法测算啤酒的真实产量。

稽查人员又转而对啤酒公司资金流向进行检查,发现啤酒公司从2002年初起银行账号被法院冻结,与啤酒经销商之间的资金结算大部分采取现金交易方式,或以个人银行卡支付货款,货款汇往啤酒公司地区业务员个人银行账号。并且2001至2004年期间的业务员大部分已离岗辞职,上述业务员及其个人银行账号无法查找齐全。因此,从资金流方面也难于获得该公司账外经营的证据。

鉴于上述情况,为拓宽检查思路,检查组对当地其它啤酒生产企业进行调查,获悉在生产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啤酒投入产出比例一般在1:8,即投放1吨麦芽可生产8吨啤酒。而啤酒公司账上反映2001年至2004年生产投入产出比为1:7.2,啤酒公司投入产出低于行业正常水平。于是检查人员在初步掌握被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检查方案,确定将落实其真实的经营销售情况,即对销售开单、仓储提货、经销商等与实物直接接触的环节作为重点,以查找其偷税的证据。

2.突击检查,查获重要证据

检查组通过对啤酒经销商的调查,了解到经销商向啤酒公司正常提货时使用“啤酒公司送货单”(以下简称“送货单”),促销赠酒时使用“啤酒公司授权书用酒送货单”(以下简称“赠酒单”)。于是,为从啤酒公司获取上述单据资料,检查组分兵几路,同时突击检查了该公司的财务部、营销部、仓储部、保安部、运输部,终于在营销部获得了该啤酒公司2001年1月至2002年6月的部分“送货单”存根联和回执联,以及“赠酒单”存根等单据。两种送货单为啤酒公司经销商提货及领取促销赠酒所使用的单据,详细纪录了啤酒公司销售和促销赠酒的品种、规格、数量、客户、提货方式、提货车号、提货人等有关资料。并从经销商处取得了啤酒公司销售啤酒正常提货时使用“送货单”,促销赠酒时使用“赠酒单”,以及啤酒公司与上述购货方采用现金方式直接收款的事实,证明啤酒公司啤酒销售实现的时间即购货方收到啤酒的当天。

3.数据抽样比对,测算隐匿收入

在查获啤酒公司两种送货单后,检查组通过整理归类,抽取了一个月的啤酒送货单进行统计,然后与账务核算资料和纳税申报进行比对,发现送货单上记录的啤酒销售数量远远大于同期账簿反映的纳税申报数量。于是,检查组耗时30多天,对上述全部送货单的品种、规格、数量和其对产成品明细账的8万余条信息逐笔录入电脑,形成了如下三种类型的700余份统计表格:

一是财务部会计核算统计,包括各种名称的产品分规格型号,每天的期初数量、期末数量、当天生产完工入库数量、当天发出销售数量,以及每天销售的单价;

二是仓储部核算统计,包括各种名称的产品分规格、型号,每天的期初数量、期末数量、当天领用数量、当天发出销售数量;

三是营销部上述“送货单”部分存根联和回执联以及“赠酒单”存根统计,包括各种名称的产品分规格、型号,每天的期初数量、期末数量、当天领用数量、当天发出销售数量、销售对象、领取人,以及每天销售的单价。

经过对上述各类数据统计表的信息数据比对,核实啤酒公司2001年1月至2002年6月期间,销售啤酒10542万瓶、生啤5730升。而同期纳税申报销售啤酒6890万瓶、生啤300升。与企业正常纳税申报的销售数量和金额,有啤酒3244万瓶、生啤5430升的数量差距,按照同期或近期同类或类似产品平均销售单价和啤酒的密度(吨/升)计算,涉及啤酒19558吨,销售收入3316万元。

4.正面交锋,偷税案水落石出

在掌握了上述重要证据后,检查人员与啤酒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了正面交谈,告知其主要涉税问题的严重性和已经取得了其偷税的直接证据,要求其主动配合检查,并对上述业务的具体经办人,告知其只有把情况说明清楚,把责任分清楚,才能排除或减少相关法律责任。通过对财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及法律顾问的耐心教育和开导,上述人员消除了顾虑,积极配合检查并提供了其它偷税证据。啤酒公司也以“自述材料”的形式书面说明和确认了上述违法事实,并对检查人员取得的相关资料一一签字、盖章确认。至此调查取证工作圆满完成。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本案在检查中遇到的困难,一是检查资料比较多,有账内、账外资料,有纸质材料、电子文档,工作量较大;二是检查涉及面比较宽,从企业财务部,查到营销、仓储、保安、运输等部门,从企业内部查到关联企业,外调任务重,各类信息比较多,稍不注意,就会做无用工,甚至产生错觉,偏离工作方向,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三是啤酒公司人事变动频繁,业务经办人员大部分已经离职,且无法取得联系,无法对各职能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且财务管理混乱,财务人员变动频繁,纳税申报资料保管不全,给固定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增加了难度;四是企业相关人员反检查能力比较强,在没有充分证据前,企业以各种主客观理由阻挠检查的情况,更谈不上配合检查。

在相关证据的认定上,检查人员首先对财务部门核算资料,投入精力按产品规格、型号、名称,理出期初数量、完工入库数量、发出数量、期末数量进行归类整理,然后对照纳税申报资料,落实账面核算的产品发出是否存在没有及时作销售处理,已销售产品是否存在没有申报纳税问题。其次,把营销部的“送货单”部分存根联和回执联以及“赠酒单”存根,按产品规格、型号、名称、提货人、运输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开单时间、发货时间等要素,理出每天实际发出商品的真实数量;再次,把仓储部的成品,按照规格、型号、名称,每天期初数量、入库数量、发出数量、期末数量,货物入库验收人、发货人等要素,理出每天出入库真实数量。最后把生成的上述信息进行同口径比对,得出每天实际销售数量,形成完整、准确的数据证据资料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2001年1月至2002年6月间,啤酒公司销售啤酒19558吨,采取账外经营,资金体外循环,在账簿上少列收入3316万元,少缴增值税564万元、消费税431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五、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八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对该啤酒公司做出如下处理:

(1)对该公司在账上少列收入33156万元的偷税问题,追缴增值税564万元、消费税431万元,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98万元;

(2)对该公司少列收入3315.5万元,应调增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2001年度及2002年度企业亏损,查增利润不足以弥补亏损,责令其按规定调整账务,并对该公司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5万元的罚款;

2.根据原《征管法》第二十条和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依法加收滞纳金。

3.该案上述违法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以及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找准突破口是成功查办案件的关键

在新的经济形势下,纳税人偷税手段越来越诡秘、偷税过程越来越隐蔽,其提供的资料一般经过精心策划,从账面上很难发现其大的涉税问题。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一方面要要善于使用企业的内部资料,利用其较真实的内部核算资料掌握其真实的情况,同时要全面了解其具体经营流程,从其经营流程中最真实反映经营状况的环节寻找突破口,并围绕疑点问题提取证据资料,用证据资料把涉税违法问题确定下来。

2. 技术查账是提高案件查办效率的重要手段

专案组面对查获的大量需要分类、统计、分析的杂乱、零散原始单据信息,通过建立计算机电子表格,利用计算机的多项功能的辅助,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3.适时调整检查思路是逐步接近事实真相的有效途径

对较复杂的案件,要有检查预案还要有随机应变的能力。要根据具体检查情况,边检查、边分析、边整合,并适当调整检查思路,才能少走弯路,不断明晰检查重点,逐步接近事实真相。

(二)工作建议

日常税收管理要及时到位。以本案为例,该啤酒公司是一家大型生产企业,货物的购、产、销是主要经营环节,三者之间有匹配关系,且这个关系在一定时期是相对稳定的,而该公司的税负率连年下降,作为日常税务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并落实企业的经营及纳税申报情况是否存在异常,以及时发现和落实各类涉税疑点问题。因此建议对纳税人建立涉税信息的动态监控机制,对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出现较大变化时,及时予以检查落实,提高日常税收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思考题

1.纳税人采用现金交易方式进行账外经营,可从何着手查实其违法行为?

2.除了通过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外,税务机关应如何加强对纳税人的业务资金往来、货款结算情况的监控?

考试练习题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2. 对生产型企业,检查人员在核实其真实销售收入额时,除对账簿资料进行检查核对外,还应对企业哪些部门的生产经营资料进行检查核对?


1-2

某钢材生产企业虚增成本少列收入偷税案


本案特点:本案税务稽查机关创新选案方法,利用征管信息和外围调查信息进行分析选案,检查中注重研究生产流程,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案,并能够灵活运用税务检查权和检查方法,本案对制造业的纳税检查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6年,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推行稽查精细化管理,实施了案源调查立案机制创新工程。在分级分类稽查工作中,稽查局成立调查组,采用依据行业特点结合分析比对征管信息、外围摸底以及分析企业自查情况等调查模式,对销售收入超亿元、税收负担率偏低的企业进行全面调查。作为调查对象之一的某钢材生产企业系省级重点税源户,前5年均未纳入地税部门稽查范围,该单位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贡献率0.58%。该地区该行业案源指标库中企业所得税贡献率警戒线为1%的根据立案机制的提示,选案部门判定该企业税收负担明显偏低,该局遂启动调查立案机制,将该企业列为分级分类检查对象。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该钢材生产企业成立于2001年2月,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各类合金板材和不锈钢的制造、加工以及钢材的销售。该单位2005年度销售收入30572.80万元,利润总额529.69万元,缴纳各类税款合计495.03万元,其中企业所得税176.99万元。该单位同时开设一家某成品钢有限公司,二者作为关联企业,业务往来频繁。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检查人员先期与案件调查人员多次进行沟通,精心准备检查预案。考虑到该单位在收入、成本方面可能存在问题,仅靠检查财务资料难以取得突破,决定按企业生产销售的流程,兵分四路,同时进驻企业实施突击检查,全面调取企业的各项纳税资料,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重点检查该单位成本核算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少计收入、虚列成本等情况。

(二)检查具体方法

⒈实地调查取证

检查人员按照检查预案实施突击检查,四个小组同时进驻该企业的董事长办公室、财务科、生产车间和销售科、仓库保管部门。在董事长办公室,检查人员向该单位董事长讲明来意,并听取其介绍企业近年来的生产经营情况。在财务科,检查人员调取了企业2005年度各类报表、账册、凭证、纳税申报表,获取了其7个开户银行的名称及账号。在生产车间和销售科,检查人员了解到企业的整个生产工艺流程,并对企业的在产品、产成品分品种、规格及数量进行实物盘点,掌握了企业当前时点各类产品的准确数据,同时调取企业销售部门的销售日报表和月度销售台账及所有产品的出库单据,检查人员还将销售科电脑中汇总统计的企业2005年度的销售数据全部拷贝,进行打印,并由企业当场签字确认。同时,检查人员在现场制作笔录,进一步固定电子证据。在仓库保管部门,检查人员在第一时间隔断了仓库会计与外部的联系,成功调取了原材料、产成品的相关账册和入库、出库单据以及月度、年度盘点表。

上述调账工作基本完成后,检查人员按照事先拟好的询问提纲,立即分别对企业财务科长、销售科长、仓库会计进行了询问调查,以进一步了解企业生产、销售、仓库、财务诸环节在核算上的衔接情况。

2.检查原材料成本

检查人员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总体分析后发现,该单位2005年度上半年的利润水平明显低于下半年,检查人员由此认为该单位在成本核算上有重大嫌疑,决定将成本核算的第一道环节—原材料核算作为检查的首个重点。

该单位的原材料主要是两大类,即带钢和卷板,其材料主要供应商有22家。检查人员兵分两路开展内查外调,一路外调供货单位,一路实地检查企业仓库的原材料,并与账面核算情况进行比对分析。

外调结果证实,供货单位2005年度供应该企业的原材料数,远远小于该企业的账面入库数,外调结果与账面比对发现原材料虚假入库线索。同时,该单位2005年度账面反映全年外购原材料31945.59万元,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金为5430.75万元,而该单位向国税局申报的增值税明细表”中“进项税额”为5099.60万元,差额331.15万元,换算成相应原材料金额为1947.94万元。通过账表(账与纳税申报表)比对分析,发现入库原材料数额异常。

带着疑问,检查人员抽取了企业2005年度1月份的凭证,逐笔核对记录原材料采购的原始凭证,将原材料借方入账金额与增值税发票记载金额进行对比,结果发现原材料入账金额比增值税发票记载金额多出数百万,这一发现证实了检查人员的判断。随后,检查人员逐笔核对了其余11个月的原材料采购凭证,并统计出入账原材料中缺少发票的金额。经汇总,该单位2005年度入账原材料中缺少发票的原材料共计1911.02万元,而且大多集中在上半年。通过核对原材料采购原始凭证,入账金额与增值税发票金额进行对比证实,企业虚列入库原材料金额1911.02万元。

检查人员还检查了该企业原材料估价入账的账务处理,通过审查材料明细账户借方摘要栏,并进一步检查原始凭证,核对估价入账的材料名称和金额,然后看次月初有无以红字冲销的处理。经逐一核对每笔预估入账的原材料后,发现其中有四笔合计金额54.80万元的预估材料,历时一年多未作任何账务处理。财务人员确认情况属实,并称由于时间久远,工作疏忽,导致未作冲销处理,造成多列原材料成本47.07万元。

3.检查收入

检查人员把注意力转向了第二个检查重点—销售收入。检查人员发现两个疑点:一是销售部门年度销售统计台账反映的该单位全年销售收入为31147.87万元,而财务部门会计报表上反映的销售收入为30572.80万元,两者相差575.07万元;二是检查人员注意到一个经营细节,在企业的生产车间曾发现一辆车门上标有某成品钢有限公司的卡车拉运过该企业的钢材边角料,但在该企业“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上并未发现对某成品钢有限公司的边角料销售情况。

由于检查人员已在销售部门调取了2005年度的销售台账及所有出库单据,第一个疑点很快就被解开了,原因是企业在收到货款后,销售部门已办理了产品出库手续并记入销售日报表,而财务部门由于尚未开具销售发票,所以未计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制度有关销售收入的确认规定,这部分尚未开具发票的收入应确认为当期销售收入。

对第二个疑点,通过对生产车间和仓库保管人员的询问得知,企业的边角料销售大部份都是开票入账的,只有发给某成品钢有限公司的废料除外,由于系关联企业,因此只制作废料出库单,没有开具销售发票,收取的现金也不入账。经对所有发给某成品钢有限公司的废料出库单进行统计,该企业共少计废料收入116.63万元。

4.检查应付账款

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有一笔1091万元的应付账款,2003-2005年度均未发生变动。企业财务科长解释该笔款项系该企业成立之初,由于资金困难,以关联企业某成品钢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再交给该企业无偿使用的,其利息也由某成品钢有限公司支付。对此,检查人员延伸检查了某成品钢有限公司与该企业2003-2005年度的往来账册,结果并未发现该笔贷款业务。

为查清该笔应付账款的真实面目,检查人员又到该企业的7家开户银行,检查了该企业的所有资金往来情况。通过核查,检查人员发现该单位成立之初的贷款已于当年年底全部归还给了银行,而且也未发现其与某成品钢有限公司该笔资金的往来。面对调查结果,企业财务科长不得不如实交待这笔应付账款是应付某供货单位的货款,当时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没有支付。后来,该供货单位发生撤并,该笔应付账款就一直挂账未作支付。这一事实在检查人员通过异地函查后得到证实。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1.企业规模较大,原材料采购业务频繁,涉及原材料供应单位多,取证工作量大。

2.企业应付款项时间久远,往来情况复杂,核实取证难度比较大。对此,稽查局及时增派力量,对该单位22家供货单位进行了全面核查,并对其7家开户银行展开调查取证,获取其与业务单位、关联企业的往来销货发票、资金划转等证据资料,再与账面情况一一核对,最后确认了该企业虚增原材料1911.02万元、应付账款1091万元长期挂账未予纳税调整等违法事实。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1.该企业2005年度虚增原材料1911.02万元,造成当年在“其他业务支出”中多列支成本81.75万元,在“主营业务成本”中多列支成本1559.82万元,合计多列支出1641.57万元。

2.该企业预估材料入账未及时冲销54.80万元,造成当年在“其他业务支出”中多列支出2.34万元,在“主营业务成本”中多列支出44.73万元,合计多列支出47.07万元。

3.该企业少列主营业务收入575.07万元,少列其他业务收入116.63万元。

4.该企业对超过三年以上的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1091万元,未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申报调增。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该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117.84万元;加收滞纳金70.51万元;对该单位上述通过虚增原材料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其他业务收入造成少缴税收的行为认定为偷税,处以罚款274.25万元。

2.鉴于该单位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将该单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按照国地税稽查协作工作有关要求,地税稽查部门将有关检查数据及信息传递给国税部门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本案是利用案源调查立案机制,稽查案源部门与实施部门紧密配合,成功查处大中型企业偷税的典型案例。一方面,通过案源部门的前期调查,获取更多、更全面的调查对象涉税信息,提高选案准确率;另一方面,对符合条件的调查对象,按规定实行先期立案,实现调查、检查信息共享,提高案件查处的效率。就本案而言,检查人员正是按照调查人员的提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与调查人员密切配合,以账面分析为基础,以成本、收入的检查为重点,以外围调查和实地取证为抓手,成功查处了这起涉税超千万元的案件。

(二)工作建议

本案偷税手段比较简单,但偷税行为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如果检查人员不进行深入细致地检查,仅“就账查账”,很容易被企业蒙混过关。因此,检查人员要树立“办案”理念,拓宽查账思路,改变固有模式,充分利用调查信息,拟定具体检查方案;在突击调帐时,要把握好主要控制点,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业务流程,掌握原材料采购来源、销售网络、财务核算体系以及资金运转等情况,为查清案情提供保证;在实施检查时,要多法并举,并注重检查企业的电脑资料、存货状况、生产现场等,以求取得突破;同时,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检查权,灵活运用稽查技巧,深入开户银行、重要客户及关联企业调查,通过检查账户、协查、外调、询问等取证方式进行调查,以掌握充分和确凿的证据,锁定违法事实。

思考题

1.本案的成功查处有何借鉴意义?

2.在税务稽查执法中,如何确立办案思路、拟订稽查方案,如何明确检查重点、查深查透案情以及如何多方取证,锁定违法事实,有何看法和建议?

考试练习题

1.金融机构未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纳税人账户账号的,如何处理?

2.税务机关在对制造行业检查中,实施突击调账时应注意哪几个部门?



1-3

某配件公司设置账外账偷税案


本案特点:检查人员通过深入研究举报线索,制定有效的检查预案发现了被查单位的偷税主要证据—计算机“电子资料”账外账,及时采取得力措施调取电脑主机,并破解密码,对检查人员在如何检查发现并固定电子证据方面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年6月,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举报,反映该市某配件公司采取设置账外账的手段进行偷税,并提供了该公司销售客户的名称及金额等相关信息。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配件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2004年正式投产,主营门窗配件、密封胶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该公司2004年申报收入245万元,应纳增值税5万元,税负2%;2005年申报收入298万元,应纳增值税9万元,税负3%;2006年申报收入492万元,应纳增值税17万元,税负3.4%;2007年1至4月份申报收入51万元,未实现增值税。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市局稽查局领导立即安排检查人员对该公司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制定稽查预案。

检查人员分析:几年来,该公司的增值税税负并无明显偏低,而举报人提供的收入数与其申报的收入数相比却相差甚远。举报人提供的客户绝大多数为散布在各个地区的个体经销商及建筑公司,若按其提供的线索对所有客户逐一排查,取证难度大,耗时长,甚至会惊动部分涉案纳税人,增加后期工作难度。所以,检查工作只能从被举报企业入手。检查人员认为,如果该公司存在账外经营,即使手段再高明,其账簿凭证上也会留有蛛丝马迹。另外,检查人员通过分析,认为该公司有近百家客户遍布各个地区,从生产销售到财务核算应该有一套规范的管理机制,其财务核算很可能使用财务软件。根据以往的经验,企业若设置账外账,其真实的财务数据往往隐匿在电脑中。于是,检查人员制定了以日常检查名义进户,以账簿凭证审核为突破口,以核实电子数据为工作重点的检查方案。

(二)检查具体方法

1.检查账簿,发现疑点

2007年6月23日,检查人员以日常检查的名义进入该公司实施纳税检查。通过检查公司几年来的账簿凭证,检查人员发现,其记载收入的凭据百分之九十以上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销售对象大部分为本地区的工业企业,另外部分是销售给财务核算建全的建筑公司的收入,以普通发票记账。而通常该类企业的销售对象中,个体经销商及其他建筑公司等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占较大的比重,这类客户在交易中一般只索要普通发票或者不要发票,该公司的核算与这一情况不符。另外,检查人员在举报资料列举的公司众多销售客户中挑选了一户本地一般纳税人企业,将该公司与此一般纳税人企业交易数额和公司账簿记载交易数额进行比对,发现二者基本相符,这说明举报线索是可信的。但公司账簿中却未体现其与举报材料中列举的众多个体经销商及建筑公司的交易情况。检查人员又想通过计算投入产出率测算公司经营情况,但考虑到该公司如设置“账外账”进行偷税,则很可能从原材料购进到产成品销售均不入账,若以原材料的投入产出进行测算很难发现问题。于是检查人员决定从单位产值的工资支出入手进行测算。经测算,该公司账簿记载的工资支出超出同行业相同规模企业标准的3倍以上,而其人均年产值仅为1.5万元,而同行业的人均产值则至少5万元。以上情况说明,该公司很可能存在账外经营偷税的问题。

账簿凭证检查过程中,细心的检查人员还发现,该公司的一份记账凭证后除附有产品出库单外,还附有一张电脑打印的“客户销售单”,“客户销售单”上注有“客户微机号”。这说明该公司确有可能采取内部电子核算的管理方式。

2.采取有效措施,调取电子数据资料

针对诸多疑点和该公司财务部、经营部、销售部在日常工作中均使用电脑的情况,检查人员提出查看电脑数据资料的要求。对此,公司负责人以电脑中存储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一口拒绝,在检查人员告知其只查看与纳税有关的内容且依法为其保守秘密的情况下,仍拒不同意。在双方僵持的时候,公司突然停电。检查人员凭经验推断,停电可能是人为造成,并分析该公司有可能利用备用电源供电,通过其他服务器终端删除服务器上存储的数据,于是迅速拔掉网线,分头控制各部门的电脑。这时,该公司的十几名员工将检查人员团团围住,欲强行搬走电脑。见此情形,检查人员发出了阻挠税务检查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警告,一名员工仍搬起一台电脑向车间跑去,检查人员紧跟其后,迫使那名员工才将电脑又搬回办公室。检查人员根据那份电脑打印的“客户销售单”结合上述种种迹象,电脑中存储的数据很可能有问题。考虑到该公司存在设置“账外账”偷税的重大嫌疑,对待税务检查又持阻挠态度,而且电脑存储的数据非常容易灭失且很难在短时间内查清,检查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手续后,将该公司电脑服务器主机封存调回,同时调回公司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实施调账检查。

3.破译密码,固定证据

检查人员将公司电脑服务器主机调回税务机关后,在公司相关人员在场情况下启封、开机,准备对存储在其中的数据进行全面检查。而该公司人员拒绝提供财务软件的用户名和密码。于是,在该公司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检查人员将公司电脑服务器主机数据全盘备份到税务机关的空白电脑硬盘上,然后再次将电脑服务器主机封存。针对该公司使用财务软件的相关特点,检查人员对备份数据库进行分析,采用在财务软件数据库的人员库中增加管理员的方法,成功破译了财务软件中所涉及到全部人员的用户名及密码。通过使用该公司财务人员及销售人员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在财务软件中发现了与核算销售收入有关的 “商品销售汇总表”及“客户销售汇总表”,并将数据导出,打印成纸质材料。经过对上述两表的分析统计,该公司 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实际取得销售收入为3784万元,而其申报的销售收入为961万元,少计收入2823万元。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冻结银行账户

为尽快对上述数据进行确认,检查人员再次与该公司相关人员联系,而此时对方手机全部处于关机状态。检查人员立即到该公司寻找相关人员,却发现一些工人正在大量运出其产品。鉴于该公司涉案金额巨大,且有转移其应纳税商品的迹象,检查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其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通知该公司开户银行冻结其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银行存款。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第二天,该公司公司负责人来到税务机关,面对打印出的“商品销售汇总表”及“客户销售汇总表”,公司负责人承认了采取设置“账外账”手段进行偷税的违法事实,签字确认上述表中所载为公司实际销售收入数据,同时将其它账外资料全部交出,至此该公司隐匿收入偷税问题全部查实。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1.检查中,被查公司不配合甚至阻挠检查人员工作,拒不同意检查人员查看电脑存储资料,并欲强行控制电脑;在检查人员将电脑服务器主机依法定程序调回税务机关后,拒不提供财务软件密码;在认为其偷税行为可能败露的情况下,公司组织工人大量运出其产品。面对上述困难和阻力,检查人员果断、有力地控制了局面,及时依法实施了调账检查;迅速破译财务软件密码,对电脑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了详细而准确的核实,依法固定了电子证据;及时依法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最终成功查处了该公司偷税案件,保证了查补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2.电子证据是本案定案的关键证据。检查中,检查人员依法定程序完成了电子证据的固定、提取、确认工作。检查人员履行法定审批手续后,在该公司签字确认的情况下,使用《税务检查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及《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将该公司电脑服务器主机封存调回税务机关;调回后,在公司相关人员在场情况下启封、开机,将公司电脑服务器主机数据全盘备份到税务机关的空白电脑硬盘上,然后再次将电脑服务器主机封存;提取电子证据后,由公司负责人、微机管理员、财务人员同时在由公司电脑服务器主机中存储的“商品销售汇总表”及“客户销售汇总表”导出并打印的纸质材料上签字确认两表中所载的公司销售收入数据系该公司几年来的实际销售收入,保证了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有效性,使该公司偷税行为得以最终认定。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2004年1月至2007年4月期间,该公司采用账外经营的方式,少列销售收入2823万元,少缴增值税税款480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追缴增值税税款480万元并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依法加收滞纳金。

3.该案上述违法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征管法》七十七条以及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综合分析发现疑点,克服困难成功结案

本案中,检查人员根据涉案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销售对象进行综合分析,发现了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单一核算收入的依据不符合常规以及人工成本比例异常的疑点;通过对账簿凭证的审核,以一张“客户销售单”发现了企业采用电子核算的线索;在企业拒绝提供电脑密码的情况下迅速破译了密码并对电脑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了详细而准确的核实;在检查工作遭遇阻力甚至遇到人身威胁时,坚持原则、严格执法,最终成功查结本案。

2. 依法采取措施,成功提取并固定电子证据

在查处利用财务软件设置“账外账”进行偷税的行为时,相关电子证据的提取至关重要。由于存储在电脑中的电子证据具有不确定性,可以随时更改,因此税务机关必须严格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提取的电子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本案中,检查人员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有效采取税务稽查证据保全措施,在涉案企业相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将涉案企业电脑主机数据全盘备份到税务机关的空白电脑主机上,将电脑主机封存,在将计算机中存储的资料输出打印后,由涉案企业负责人、微机管理员、财务人员同时签字确认,从而使提取的电子资料固定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二)工作建议

1. 深入了解企业,及时发现涉税疑点

建议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经常深入企业了解生产规模、经营状况,注重与同行业相同规模企业进行横向比较,通过计算“投入产出率”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根据其生产规模、耗用原材料、动力、辅助材料以及人工成本等多项指标进行成本与产出的比率分析,及时发现偷税迹象。

2. 加强管理,督促企业依法报备会计软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软件应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税务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对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报送备案的管理工作,掌握企业的整体情况,提高对此类企业的税收管理水平。

思考题

1.如何有效查处“账外账”偷税案件?

2.在税务稽查中,你对“固定电子证据”的程序有何认识?

考试练习题

1.税务检查中,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应履行什么法定程序?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

2.税务检查人员调取被查对象电脑主机时应遵循哪些法定程序?





1-4

某食品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


本案特点:本案检查人员结合被查单位的行业特点,通过疑点分析,运用外围调查等手段,查获了纳税人采取隐蔽真实核算地、开设账外账户、隐匿交易凭证、隐瞒销售收入等手段偷税的违法事实,对查处此案件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年1月,某省国税局稽查局接到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转来举报信,举报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涉嫌巨额偷税。由于T公司的税务登记地和主管税务机关是该省某市国税局,该省国税局稽查局责成该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办。2007年1月19日,市国税局稽查局抽调稽查骨干组成检查组开展查办工作。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T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邓某,财务负责人及办税员冉某,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职工近500人。公司注册成立时由邓某及家属唐某投资50万元租用厂房从事生产。2003年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投资90万元购买30亩土地新建厂房,随后注册资本增加到200万元,2004年搬迁到新厂址。

T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品牌调料、火锅底料,近两年开发出多种规格型号的调味品、小食品、肉食品、蔬菜制品、非酒精饮料等产品。公司下设行政、生产、财务、配送、销售、研发等部门。销售部下设四个办事处,分片区负责国内三十多个销售点的经销业务。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检查组调阅了T公司有关税收申报资料,排查出有价值的案件线索。一是T公司税负偏低。调味品企业成长性强、市场广阔,且T公司创立了自己的品牌,品牌效益突出,产品覆盖面广。公司成立3年多时间里,资产规模扩大到1500多万。近5年T公司综合税负率却在2%左右,各年末均无留抵进项税额。二是纳税申报存在疑点。T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均申报的是开具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销售收入,没有申报未开销售发票的销售收入,这与一般情况不符。因为T公司产品销售对象主要是超市或私营企业、个体批发商等,相当一部分经销对象不需要发票,应该有未开发票的销售收入存在。

于是,检查组明确了检查方向与手段,决定先派人到T公司实地调查,掌握企业机构分布情况,然后突击调账检查,并明确检查重点是财务部、销售部、生产车间及保管配送中心等部门,检查资料以账簿凭证等书证为主,对电子数据要求复制存储并打印。检查人员共分3组实施检查:第一小组检查财务室,重点提取财务数据,用移动硬盘现场拷贝电脑数据库;第二小组检查销售部,重点收集客户档案资料、销售统计报表、业绩考核表等资料;第三小组检查生产车间和保管配送中心,重点检查生产记录、产成品库存,看是否账实相符。

(二)具体检查方法

1.突击检查,调查陷入困境

2007年1月22日,检查组按计划对T公司实施突击检查。公司对税务检查积极配合,没有发现正常会计核算资料以外的涉案书证、物证。检查组调取了账簿凭证,分类统计分析产品、包装、材料购进数据,另外梳理了银行账户资料、管理记录、生产材料等资料。

对包装物与产成品的统计分析发现:一是包装袋购进量大、规格复杂,无法准确统计。T公司2005年就有38种规格的常用小型包装,购进包装的计量单位有件、箱、斤、袋、个等,个别购进发票没有数量、只有金额,会计账簿只核算大类,没有分品种、分规格核算,记账不明晰;二是包装用量与成品计量单位对应关系复杂,难以从包装用量推算产品出厂情况。T公司成品出入库与销售结转均以“件”为单位,不同系列产品每一大件内又有不同规格、不同数量的小包装。如火锅底料产品有168g、200g、330g、400g等系列型号,从包装数量上无法精确统计和定量分析,因此要从账务核算上直接发现问题有一定的难度。

2.扩大调查,发现重要线索

为了打开僵局,检查人员决定到超市、集贸市场收集T公司不同品名、不同规格和型号的调味产品,与账簿记录的产品包装品名、型号、规格等进行比对分析。终于,检查人员在一个小包装袋上发现该公司除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生产地址、电话外,另有一个销售部电话。

检查组分析认为,这个销售部很可能是企业的核心总部或其账外经营的销售核算地。于是检查人员从发现的销售部电话号码入手,到电信部门查询电话使用人登记信息,发现该电话号码是以个人名字登记的电话,地址在某某路16号。检查人员到某某路16号,通过与小区物管联系,找出了电话号码所在的大楼及楼层门牌号,并到现场调查销售部办公室。

2007年1月29日,检查组对销售部实施突击检查。当稽查人员突然现身T公司销售部并出示检查手续和证件依法展开调查时,现场气氛骤然紧张。公司员工神情慌张,有的急忙收拾资料、关闭电脑,对问话支支吾吾。检查人员从现场一部电脑中发现T公司一批商品出入库统计和各片区市场营销布局、销售业绩考核等重要数据,当即对相关数据进行打印并交当事人签字盖章,固定电脑数据资料,并对各办公室的涉税资料进行仔细收集和归类。

检查人员用从该销售部电脑中提取的2005至2006年各销售片区收入业绩考核的统计数据,与会计账簿记载的收入数进行比对,发现该销售部的销售统计数明显大于财务的记账数,判断T公司可能有隐瞒销售收入的情况。但从该销售部除了取得上述销售统计数据外,没有提取到其他账外涉税凭证。

同时,检查人员依法对T公司老总邓某进行询问调查,但始终没有取得突破。在此期间,邓某四处网罗关系说情,希望“尽最大努力让公司自己纠正,尽可能在税务机关处理不移交司法机关”。同时公司开始解雇员工,经销部负责人及五六个员工探亲休假。

3.内查外调,取得关键证据

面对上述情况,为取得案件的突破,市国税局领导根据案件进展,将检查组人员分为两组,一组继续从销售部收集的经营资料入手,重点查找整理违法线索。另外一组从购货方入手收集其隐匿收入的证据。检查人员在该公司客户群中选出一批购货商,从购货方逆向调查该公司的商品流、资金流,收集销售发票、购销合同、银行凭证等涉税资料。经过努力,在上述购货商提供的货款支付凭证中,发现几张银行转账支付凭证回单,收款方开户银行是某农行分理处,收款单位是T公司,但这个账户账号不是T公司登记注册的结算银行账户账号,说明T公司还另有一条资金流渠道。检查人员当即开具“税务机关检查银行存款许可证明”,从银行查明这就是T公司的账户,该账户从2004年开设以来,发生大量资金往来,从该账户的银行原始原始凭证中可看出,许多销售货款被汇入该账户。T公司偷税违法事实浮出水面。

检查人员依法再次对T公司老总邓某进行调查询问。在铁的事实面前,邓某经过长时间的复杂思想斗争,终于如实交待了偷税违法事实,并于2007年2月5日、3月30日分别通知家属将隐匿于账外的涉税资料交出,共有银行收款凭证1384张、产品出库单222张等,至此该偷税案案情已水落石出。

4.发起协查,违法事实

经过两个多月的系统归类整理,检查组向购货商所在地国税局发出协查,对购货商与T公司的资金往来、货物往来、购销合同等进行认定,固定关联证据,确认违法事实。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及作案手段

经查,T公司在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间,采取在某农行分理处开设账户收取账外经营销货款的形式,共少列收入4146万元,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税款705万元。案发后,除当事人补缴增值税税款30万元外,仍偷税675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追缴增值税税款675万元,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161万元。

3.该案上述违法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T公司偷税案是一起隐蔽性较强的案件,从作案手段上反映了当前偷税违法行为的一些新情况、新特点。一是该公司有较强的反稽查意识,在经营机构设置上首先考虑隐密性,以多处存放涉税资料的手段应对税务管理与检查,并且采取了多重防护措施,一旦一个机构暴露问题,其藏匿保管的涉税违法资料有转移的时间和空间,让税务检查很难深入,反映了当前偷税问题的复杂性、隐蔽性。二是偷税目标明确,虚假账务处理更具欺骗性。开发票的收入全额记账,不开发票的收入不记账或少记账,用虚假记账依据应对税务管理检查,隐瞒收入的欺骗性较强,增大了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难度。

(二)工作建议

建议依托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适时完善税务、银行、工商、海关等部门对纳税人经营地址、银行账户等相关经营的信息交换处理平台,对大力实施税收精细化管理具有十分显著的作用,只有通过充分掌握和分析应用纳税人的全部经营信息,才能掌控纳税人经营情况,并最大限度地遏制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思考题

1.税务机关如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法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源?

2.如何有效防范现金交易可能产生的税收漏洞?

考试练习题

1.对偷税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偷税罪的刑事处罚有何区别?

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1-5


某木制品有限公司利用代理出口隐瞒收入偷税案


本案中,稽查部门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带来的新情况,选准检查对象,制定检查预案。在检查过程中,从出口行业的特点以及收入和费用配比方面寻找线索,通过资金流调查取得突破,并采取政策攻心巧破案件的做法,值得借鉴。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5年6月,某市国税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结合总局取消一次性筷子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政策,通过CTAIS和一户式数据查询系统调取该市木制品加工行业的纳税人资料,进行分析选案,发现该市木制品加工企业自政策变化后,财务数据出现明显异常,于是从中选取了生产规模较大并具代表性的某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进行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M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系港澳台独资经营公司,主要从事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加工。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通过财务分析,确定检查的主要方向。由于M公司在一次性筷子生产行业中具有一定代表性,稽查局研究决定,抽调稽查骨干成立专案组对M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人员通过一户式查询系统及调取征管资料的企业财务报表分析发现,该公司2003年销售收入为2341万元,2004年销售收入为503万元,企业销售业绩大幅度下降。但同期企业管理费用却几乎没有变化。检查人员认为收入与管理费用明显不配比的原因,很可能是企业有账外销售行为存在,从而确定将核对该公司收入完整性作为检查的主要方向。

根据行业特点,确定检查重点。重点检查的部门是生产车间和销售部。重点检查的环节,一是根据商检部门关于每批出口应税木制品必须具有《检验检疫档案》的规定,查找该公司的《检验检疫档案》,核实产品出口数量。二是根据每笔出口业务都有详实的订单记录和合同的规定,查找企业的订单签订情况,掌握出口的其他相关信息资料,力求从中发现其账外经营的线索。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实地检查,发现重要线索

2005年6月8日,检查人员依法对M公司的生产车间进行检查。M公司的产品全部为木制一次性筷子,均出口日本。其原材料为木制半成品筷子,主要来自黑龙江、吉林等地林区附近的木制加工厂。其生产流程是将采购的木制半成品筷子经人工分选后,用机器进行切削、倒角,按照客户要求装入纸箱,经报关报验后出口。检查人员查找生产环节所有的《检验检疫档案》,但公司只保留有当月的《检验检疫档案》,以前年度档案没有保存。检查人员从公司仓库保管员手中取得两种不同颜色、版式、印刷质量的产成品出库单,其中一本封面用圆珠笔标注了大写字母“B”的出库单,与产成品账、仓库保管账计录的数据明显不符。检查人员推断这有可能就是公司记录账外收入即第二套账的原始凭证,但要证明这一点还需取到更加直接的、有力的证据。

2.分析财务资料,发现收入与费用不匹配的问题

检查人员通过对企业账簿检查又相继发现以下疑点:M公司2003年销售收入2341万元,2004年销售收入为503万元,两个年度收入差距很大,而部分的财务数据却存在着明显不配比。(1)电费支出异常。2003年电费支出5.5万元;而2004年电费支出7万多元,不降反升。(2)职工人数异常。通过对企业应付工资科目及工资表的检查,发现企业2003年职工总数59人,2004年57人,没有明显变化。(3)包装物支出异常。企业2003年包装箱消耗15.3万个,2004年包装箱消耗15.05万个,没有明显变化。(4)运费支出异常。企业2003年运费支出11.2万元,2004年运费支出14.4万元,不降反升。这四方面异常显然违背了收入与费用匹配的基本逻辑,也进一步印证了该公司存在账外销售行为的可能。

3.外围调查出口代理企业,发现账外经营事实

针对企业产品品种单一且全部出口的特点,检查人员意识到,M公司如果隐瞒收入,其隐瞒部分一定是出口收入,而公司的外销途径,除自营出口外,一定还有其它的外销渠道和方式。根据以上的分析,为寻找直接有效的证据,检查人员对销售部进行突击检查。该公司和外国客户联络订单的业务,基本上都是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完成,所有的出口销售协议和订单在销售部门的电脑中都应该有记录,所以检查人员对该公司销售部的电脑数据进行了检查。在销售经理的电脑中,检查人员发现了该公司与辽宁T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T公司)签订的代理出口协议和近期开具的代理出口发票。这一异常情况引起检查人员高度警觉,M公司是加工型外商投资企业,具有自营出口权,为什么会存在委托代理出口业务。

面对新的线索,检查人员到辽宁T公司进行调查。检查人员调取了T公司与M公司的往来账和代理协议,发现从2004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以来,M公司开始通过T公司代理出口。T公司与M公司均是同一日本客户,且货源的组织、运输、报关报验完全由M公司负责。同时,检查人员又取得M公司的代理出口协议正本、开具的出口发票的复印件和从T公司收取货款时开具的财政收款收据复印件等证据资料。经调查统计,M公司2004年通过T公司代理出口其可以自营出口的产品,收入为1091万元(含税);2005年1月至8月收入857万元(含税)。经核实,以上收入均未入账。

4.追查资金流,完善证据链

根据对财务指标分析,M公司在营运资金极度短缺,产品严重滞销的情况下,还能运转良好,一定依赖账外资金的注入。而通过对公司的往来账户的检查,发现资金主要来源于向法定代表人的母亲借入的现金,合资企业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只单方面向中方股东的亲属多次借钱,而且是十几万或几十万大额现金,这显然是不正常的。

检查人员找到公司的经理进行约谈,向其通报了前期检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和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并宣讲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希望他能配合检查工作。该公司经理在检查人员已掌握的大量证据面前,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并提供了该公司账外经营业务的账薄、凭证。同时,公司经理交代其以自己及母亲名义开设账户,对代理出口的业务,采取购销都不入账的手段,隐瞒收入的事实。随即检查人员到银行调取了涉案账户的明细账和相关银行凭证,取得了应税交易的收款证据。通过进一步审查,检查人员发现标注大写字母“B”的出库单是该公司正在使用而未及时收存的账外账出库单,同账外账的仓库保管账数额完全一致。一系列相关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案件成功告破。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该公司通过委托代理出口的方式,出口销售一次性筷子,并设置账外账,隐匿这部分出口销售收入。2004年隐匿销售收入1091万元(含税),2005年1-8月隐匿销售收入857万元(含税)。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少列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增值税税款283万元,并处少缴税款一倍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少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由于该公司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 针对政策变化,找准选案切入点

2004年1月1日退税政策发生变化后,木制筷子生产企业容易发生的共性问题就是通过外贸企业代理出口,隐匿销售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选案人员在选案过程中,正是针对政策变化,找准切入点,提高了选案的准确性。

2. 运用查前财务分析,发现异常情况

在一般情况下,账外与账内都会存在一定的关联。因此,运用财务分析法对企业报表中的财务指标进行比对分析,寻找疑点,也是查前分析的有效方法。本案就是通过财务分析,发现其营运资金短缺等异常情况,从而判断企业有账外资金和隐瞒收入的违法嫌疑。

(二)工作建议

1.稽查选案工作要时刻关注税收政策变化,有针对性的分析政策变化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造成的影响,从而发现企业偷税的新动向,为检查部门有效的打击偷逃税行为提供准确的案源。

2.稽查部门要从整体上把握行业的涉税违法问题,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检查,总结行业涉税违法特点,制作行业税收工作指南,及时为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借鉴。

思考题

出口加工企业隐瞒销售收入的手段有哪些?

对出口企业收入的检查有哪些思路和方法?

考试练习题

1.下列商品中哪些在2006年9月15日之前已经取消了出口退税?

A 木质一次性筷子    B   竹制一次性筷子    C   润滑油     D   木制碎料板及其他类似木制材料板等    E   铜废碎料

2. 木制一次性筷子什么时候开始征收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1-6


某外资光学制造有限公司少列收入偷税案


本案特点:检查人员通过了解被查单位的生产工艺流程,从原材料耗用测算产品的数量,发现实际产量与账面情况不吻合的问题,通过有的放矢开展外围调查,最终查实了隐匿销售收入的违法行为,并历经税务听证、税收保全等法律程序,依法查处该案。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年3月,某市国税局(以下简称“A市国税局”)收到一封举报信,举报信称“某眼镜店经营了两年多,在国内生产销售隐形眼镜,数额较大,存在严重的偷税现象”。于是,市国税局交由下属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进行查处。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根据举报内容,检查人员通过CTAIS系统进行查询,证实被举报的“某眼镜店”是W光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这是一家由韩国某株式会社投资成立的生产性外商独资企业,2005年1月4日办理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金某,注册资本210万美元,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营隐形眼镜的加工销售业务,产品主要外销。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经初步调查发现,W公司在2005年1月至2007年3月期间,申报收入一直为零,从未领用过发票。根据上述情况及举报线索反映的其销售数额巨大的反差,检查人员判断其有账外经营的疑点,研究确定了如下工作思路:一是到企业广泛搜集资料,包括各环节的电子、纸质资料,搜寻其账外经营的资料;二是注重询问技巧,询问公司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生产情况;三是根据线索,从客户入手开展外围调查取证。

(二)检查具体方法

1.检查企业账册,发现异常情况

在检查W公司账务资料时,检查人员发现企业账簿极不健全,形同流水账,只简单记载着各项费用支出,且款项收付不合常理。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毫无不景气迹象但账面亏损严重,且公司近3年的费用支出,始终都从老板金某个人处借款支付。在这家拥有100多人的公司往来账中反映“其他应付款—金某”的贷方发生额400余万元,加上已经投资的210万美金,说明公司已经投入2000万元左右的人民币来维持现状,这些情况极为反常。

随着调查的深入,对税务机关的疑问,公司仅主动承认其有20万元的出口收入未入账,并解释原因是公司没有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销售许可证,但否认有内销收入不入账的情况存在。

2.检查原材料消耗的账面情况,发现疑点

据了解,生产隐形眼镜的主要材料是干凝胶,其包装物是玻璃瓶,每生产一片隐形眼镜需要一片干凝胶,并存放在一只玻璃瓶中。公司账簿中记载,自生产以来共购进130万片干凝胶和140万只玻璃瓶。检查人员发现,干凝胶的消耗账实不符,公司账面显示出口20万片、废品74万片、生产流水线及库存10.5万片,但还有25.5万片账面没有记载;另外玻璃瓶也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购进 140万只玻璃瓶,其中库存20万只、出口20万只、报废10万只及产成品和流水线上10.5万只,还有79.5万只玻璃瓶账面无记载。对检查人员的询问,企业人员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3.发现下游客户资料及供货情况,找到有价值的线索

在公司企业财务室,检查人员发现了该公司下游客户明细表,包括上海、成都等全国各地的20余家。此外,还发现了该公司发货给下游客户的大宗快递费用单据,上面注明的邮递内容均是箱子多少只。公司解释说,下游客户只是公司刚开拓的国内市场,尚无销售发生;发出的商品是为了“客户铺货”,即公司给客户的隐形眼镜只当样品使用,不是销售,所以没有收入。

4.针对疑点外调取证,取得突破

为使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检查人员选取了供货量大的上海一批外地客户进行外调取证。到达上海后,检查人员先以眼镜代理商的名义到W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上海某眼镜公司等多家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在多家展示柜中均有被查的W公司的产品。检查人员假称要开一家该隐形眼镜销售代理点,上海分公司的推销员很热情的招呼检查人员,说总公司在韩国,生产基地在国内A市,销售网络遍布北京、上海等全国大中城市,隐形眼镜货源充足,都是从A市通过快递公司运过来。检查人员将这一切情况都进行了照相、录音,取得了第一手资料。

随后,检查人员来到上海市税务局,在该局有关人员的协助下,检查人员再次来到上海分公司和上海某眼镜公司取证。这时,发现柜上所有W公司的眼镜都不见了,并且电脑等物品都已转移。公司人员一反常态拒不承认销售被查公司产品的事实。检查人员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在该公司的碎纸篓里,发现了一张2007年1月份的进货汇总表,有其汇款给W公司30万元的记录。同时,检查人员拿出谈话录音和照片予以佐证,在事实面前,两家公司不得不交出与W公司交易的“往来明细表”等涉税资料,检查人员依法提取了相关证据。

5.突击询问,公司人员承认隐匿收入的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于2007年4月17日晚回到A市,稽查局立即成立了4个小组,按照法定程序将被查单位的财务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外籍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请到稽查局,并聘请了翻译分头同步实施询问。

在检查人员反复宣讲法律政策并耐心说服教育下,涉案人员陆续交代了他们各自的工作流程和一些有价值数据。检查人员将这些信息进行汇总,发现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中方管理人员并不知详情,重要资料就存放在管理部长韩国人金某处,疑点全部集中到管理部长金某和翻译朴某身上。稽查局副局长随即带队直接到被查单位找到韩国管理人员金某和朴某,并通知他们到稽查局接受询问。起初,金某不知检查人员已掌握的部分资料,拒不交待任何违法事实。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上海外调“往来明细表”、询问获取的一些涉税资料和已被税务机关熟悉掌握的公司操作流程等证明材料,金某知道违法事实再也无法隐瞒,随即承认了有隐匿收入偷税的情况,并供认所有隐匿的收入都存在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银行卡上,再以借款的名义从该卡上用以支付相关费用的事实。随后在检查人员陪同下,回到公司提供出了所有发货“往来明细表”、相关银行卡资金流动情况和其他有关重要资料,检查人员连夜进行了汇总分析,查清了隐匿收入的数据情况并依法提取了证据。至此,该公司采取将销售款存在个人银行卡的手段隐匿收入的偷税案被成功查获。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调查取证过程中,检查人员遭遇重重障碍。一是W公司频繁撤换财务、保管等涉税关键人员,并更换了5位公司负责人;二是销售、财务和仓库等方面的主要负责人皆以调回韩国、休假等方式,回避检查;三是企业法定代表人金某多次想通过关系深入接触检查人员,当都被婉言拒绝后其转而到市政府、市国税局上访,歪曲事实,并先后到韩国驻A市领事馆、A市市长等人处请人为自己说情,要求税务机关从轻处罚。这些情况给检查人员的工作带来很大干扰。A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国税局对案件检查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最后证实了公司不负责任的说法不成立。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W公司利用销售货物对方不索要发票的有利条件,采用销售货物不入账的方法,隐匿其销售收入,同时将其所有销售收入都存入了法定代表人金某个人银行卡,再由金某以个人的名义“借”给公司,用于维持其正常经营。W公司于2005年1月至2007年3月期间,少列应税销售收入1102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25万元(2006年度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征收),外资企业所得税15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W公司少列收入的偷税行为追缴增值税125万元,并处一倍的罚款;

2.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有关项目解释的通知》[财税〔1994〕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40号]的规定,该公司购进商品进行简单组装后销售的业务,属于从事商品销售业务,不应确定其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对其追缴外资企业所得税15万元,并处一倍罚款。

3.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依法加收滞纳金。

四、处罚听证、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情况

(一)处罚听证

2007年6月26日,税务机关向W公司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该公司对税务机关给予的140万元罚款存有异议,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听证申请。

7月10日,A市国税局依法公开举行了W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上,稽查局检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陈述,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代理人所提出的异议进行了详细、耐心的说明。该公司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但以内部管理混乱、法人不熟悉中国法律等为由,请求税务机关从轻处理,但并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税务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对事实认定有错误或者偏差。税务机关根据听证情况,认为该公司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并且检查程序合法,遂作出维持原税务处罚意见的决定。

(二)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

听证结束后,稽查局于7月16日依法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W公司应依照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缴纳税款,但是W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缴纳税款。在此之前,W公司擅自转移部分机器设备,妄图逃避纳税义务,A市国税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于2007年6月18日对该公司的机器设备进行了查封,一方面,将采取保全措施时填写的“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与实际核对,逐件拍照,逐一登记,并与房东携手监控查封物资,防止公司转移资产;另一方面,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在网上发布拍卖信息,并依法冻结了该公司的银行账户。2007年11月15日,W公司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156万元,同时税务机关责令该公司作出了缴纳罚款的计划。

五、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W公司的偷税手法比较隐蔽,打着外资企业来料加工免税的旗号,暗地里做的却是内销偷税的交易。其经营的产品直接面对消费者,不需要开具发票,增加了税务部门监管的难度;账外经营资金通过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流转,手段隐蔽,增加了检查取证的难度。该案一波三折,稽查局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最终顺利查结,说明查处大要案不仅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同时需要上下同心协力,顶住压力争取各方支持。

(二)工作建议

在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中,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外资企业的税收监控和税务稽查力度。一方面在税收管理中应结合纳税人的实际经营规模和状况从其购进材料、使用劳务、日常水电费用开支、办公费用开支等方面,对其纳税申报情况予以核实,对经营情况与申报收入存在明显差异的应予以重点税收监控。另一方面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应结合其工艺流程,对货物流和资金流进行对比分析,重点检查此类企业是否有隐匿收入的情况。

思考题

1.对目前隐匿收入方式的偷税行为,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应运用什么方法予以检查落实?

2.你对本案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有何看法?

考试练习题

1.被查单位在国内市场销售隐形眼镜以未被政府药监部门批准经营为由,无须承担纳税义务,是否成立?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是否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1-7

某食品公司少列收入偷税案


本案特点:本案检查人员注重拓宽案源信息渠道,针对加工企业特点,从工艺流程入手,测算出生产过程中下脚料的投入产出率、销售数量和金额,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外调取证,用确凿的证据确认认了纳税人涉税违法事实。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某市国税局一名检查人员无意中得到一条信息:当地的部分鱼饲料是利用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海产品下脚料制作而成。而该检查人员记得稽查局曾对A公司进行过税务检查,并核对过下脚料的情况,当时A公司说其下脚料无利用价值,大部分当垃圾扔掉了。检查人员进一步从同行业企业中,了解到该公司的下脚料销售情况基本属实,鉴于此,市稽查局决定对A公司2004和2005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A公司属外资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海产品加工、销售,产品主要有鳕鱼生鱼片、冷冻鲽鱼(无头),出口日本、韩国、泰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原材料为冰冻鳕鱼、鲽鱼,全部从俄罗斯和加拿大等国进口。2004年进入获利年度,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2004年度申报收入15961万元,其中:进料加工收入14498万元、委托加工收入1301万元,已纳增值税390万元;2005年度申报收入16658万元,其中:进料加工收入15415万元、委托加工收入902万元,已纳增值税110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核对该公司下脚料的产生与销售情况是此次检查工作的重点,围绕这个工作重点,检查人员制定了详细的方案:

1.实施外部调查取证。提前设计好有针对性的询问事项,对销售中间人、运输人、购货人等分别进行调查,制作询问笔录和取得其他相关证据,并以此外围证据为突破口,从中发现公司的违法事实。

2.展开内部资料检查。一是调阅公司生产工艺部门的各种技术统计表,以确定各关键工序下脚料分离点和投入产出率;二是调取财务部、冷冻库、生产车间等部门账薄、资料,从中发现实际的产量和销量。

3.做好保密工作,同时因该市下脚料的交易存在一定社会黑势力控制的现状,联系公安部门在外围调查过程中给予协助。

(二)检查具体方法

1.秘密调查外围作坊

稽查局于2006年7月21日起,在公安人员的协助下,着穿便装以业务员联系购买鱼饲料的名义,到利用海产品下脚料加工生产鸡、鱼饲料比较集中的3个乡镇的7个个体作坊实地展开秘密调查。检查人员深入每个个体作坊,对露天存放的海产品下脚料的种类进行了认真核实,确认是从A公司购进的后再表明身份,并在做好每个个体业主的税法宣传教育,打消思想顾虑的基础上,分别制作了7个个体业户老板的询问笔录,还复制了从A公司购进下脚料的部分收据和进货流水账等证据。同时,派两名检查人员利用两天的时间在该公司门外,采取车内全天候现场蹲点观测方式,对运出下脚料的外来车辆进行拍照取证。通过上述艰苦细致的外围调查取证,初步掌握了该公司销售下脚料的联系渠道、中间人、运送人、运送规律、销售价格、付款方式等外围证据,并推算出该公司2004、2005两年的大致销售数量和金额。

2.突击检查企业流程

检查组在外围调查取证后,决定从工艺流程中,对A公司下脚料实际产出和销售情况进行实地检查,以便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1)摸清关键工序和工艺流程,找准内部检查切入点。由于A公司非常重视产品生产工艺技术管理,为检查人员从工艺技术管理入手,利用下脚料产出过程中的理论数据和实际统计数据寻找直接证据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为此,检查人员在调取企业账薄资料时,还同时调阅了A公司的《工艺流程手册》、《企业内控技术标准》及《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明细表》,下一步明确了实际检查的重点环节。该公司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如下:

①鳕鱼鱼片:进口冷冻鳕鱼→解冻→清洗去皮→切片→剔骨→除鱼虫鱼籽→冲洗→冷冻→包装→出口。

②冷冻无头鲽鱼:进口冷冻鲽鱼→解冻→清洗切头→除鱼虫鱼籽→冲洗→冷冻→包装→出口。

在工艺流程分析中,结合其《内控技术标准》和《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明细表》的具体要求,从理论上确定了6个下脚料分离点,即:鳕鱼鱼片的清洗去皮、切片、剔骨、除鱼虫鱼籽4个下脚料分离点和冷冻无头鲽鱼的清洗切头、除鱼虫鱼籽2个下脚料分离点,并在分析《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明细表》上所标注的各关键工序下脚料分离点一次投入产出率的基础上,计算出鳕鱼和鲽鱼综合产品产出率分别为79%和83%(计算公式:综合产品产出率=产品产量÷投入原材料数量)、原料——鳕鱼和鲽鱼工艺性损耗分别为21%和17%的理论比值。为此,稽查局从上述理论分析比较来看,有必要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性检查并把原料工艺性损耗作为下脚料检查的主攻方向。

(2)现场观测实际生产工艺,摸清下脚料的实际投入产出情况。为了能准确地证明A公司下脚料实际分离点个数和实际产出量,检查人员在A公司财务负责人陪同下,身着封闭式工作服进入产品生产车间,重点对照《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明细表》所标注的下脚料分离点,查找实际关键工序下脚料分离点、下脚料出口处和集中储存场所,调取了2004年和2005年度的《关键工序原材料工艺性损耗日常记录台账》及出入库单证,并对各出口处和集中储存场所的下脚料储存和流出的情景,进行了现场拍照。同时,对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和下脚料集中储存场所负责人分别作了询问笔录。检查人员根据A公司生产过程属单一流水作业特点,在公司相关人员参与下,集中5天时间,运用实测关键工序一次投入产出率工作法,采取过磅、写实记录等现场观测手段,对关键工序下脚料分离点进行分工序现场测算。本次测算分3批共投入鳕鱼88.8吨、鲽鱼31吨。鳕鱼鱼片各关键工序下脚料分离点产品产出测算结果如下(以产出率计算):

清洗去皮点3批平均产出率85.5%;切片点3批平均产出率97.5%;剔骨点3批平均产出率95.1%;除鱼虫、鱼籽点3批平均产出率97.8%,以上4个下脚料分离点总产出率为77.5%(即4个分离点平均产出率连乘积:85.5%×97.5%×95.1%×97.8%)。依据总产出率得出下脚料总产出率为22.5%(1-77.5%),应产出下脚料为19.89吨(88.40吨×22.5%)。冷冻无头鲽鱼各关键工序下脚料分离点产品产出测算结果如下(以产出率计算):清洗切头点3批平均产出率84.8%;除鱼虫鱼籽3批平均产出率96.3%。以上2个下脚料分离点总产出率为81.7%(即2个分离点平均产出率连乘积:84.8%×96.3%)。根据总产出率得出下脚料产出率为18.3%(1-81.7%),应产出下脚料为5.67吨(31吨×18.3%)。

检查人员在现场测算的基础上,为使所测算的下脚料产出率更加合理,以同样测算方法,又进行了两次现场测算,并以税法和理论比值分析为指导,考虑到该公司实际工艺能力、操作水平及鱼的含水量等因素的影响,在把三次现场测算结果交工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最终把生产鳕鱼鱼片和冷冻无头鲽鱼的下脚料产出率分别确定为22.3%和18.2%。据此测算,2004年,该公司实际投入鳕鱼18849.63吨、鲽鱼4213.53吨,生产鳕鱼鱼片和冷冻无头鲽鱼所产出下脚料应分别为4203.47吨(18849.63吨×22.3%)和765.03吨(4203.47吨×18.2%),共计产出下脚料4968.5吨。2005年实际投入鳕鱼23598.44吨、鲽鱼5185.44吨,生产鳕鱼鱼片和冷冻无头鲽鱼所产出下脚料应分别为5262.45吨(23598.44吨×22.3%)和943.75吨(5185.44吨×18.2%),共计产出下脚料6206.2吨。该公司两年总计应产出下脚料11174.7吨。

对产品生产制作现场的调查摸底、取证和计算,为让A公司交出涉案直接证据和有针对性作分管财务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的询问笔录,起到了重要的威慑作用。

(3)重点检查财务部,查找最直接证据。检查人员在两位公安人员协助下进入财务部,分工有序地开展工作。根据对下脚料储存场所负责人询问所提供的线索和外围取得的部分证据,检查人员利用当事人“做贼心虚”的心理,采取多种“攻心”手段,围绕“现场测算下脚料应产出量与下脚料申报数量相差很大”这个话题,分别对分管财务经理、财务主管及出纳员作了询问笔录,证据面前财务经理和出纳员被迫交代了偷税的经过,并从公司档案室保险柜里拿出了下脚料的购销合同、收款收据和现金收入流水账。

(三)检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最明显的感受是对下脚料的税收检查,取证难度相当大,具体体现在三方面:

1.外围取证方面

大部分下脚料交易都受社会上黑恶势力控制,要想把外围证据取好、取牢,没有公安机关的配合是相当困难的。本案的查处过程中,如果没有公安机关协同作战,不可能顺利取得相关证据。

2.公司内部取证方面

绝大部分企业对下脚料的税收检查一般都不配合。如A公司在检查人员没有取得公司内部直接证据前,采取推诿、拖延的消极对策,不配合检查,所以很难把所有已经发生、能直接证明偷税行为的证据,全部取齐,并全部定性。同时,A公司全部是用现金交易,且款项都分散存入个人存款账户,也给检查人员增加了取证难度。

3.产品工艺技术方面

A公司由于工艺技术管理比较好,把原材料工艺性损耗分离点,都通过《工序质量控制点明细表》的形式标注出来,检查人员如果不懂产品工艺技术管理方面的知识,很难测算出令企业信服的下脚料产出比例和产出量,也就不可能最大限度地取得有充分说服力的证据。

检查人员对该公司偷税一案,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最终把下脚料购销协议、收款收据、照片、外围调查复制的相关证据和询问笔录、公司内部出库单,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作为认定A公司有偷税行为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面对铁的证据,A公司不得不承认:前两年有人上门提出收购冷冻鱼的下脚料,A公司感到有利可图,遂建立了较固定的购销关系。看到收购下脚料的业户基本不要发票,A公司原想将下脚料收入全部隐匿,但又考虑账面上如没有此收入容易引起税务部门怀疑,于是采取销售收款时给收购人开收据或不开收据,然后降低单价或减少吨数自行开具发票入账,从而达到减少总收入少缴税款的目的,既掩人耳目,又合乎情理。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经对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分析核查,稽查人员最终核实:A公司对外出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鱼皮、鱼头、鱼骨等下脚料,2004年和2005年共销售下脚料11003吨,每吨含税单价550元,共取得销售收入605万元。该公司采取设置账外账的手段,隐匿下脚料收入287万元,减除当期增值税留抵,少缴增值税34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A公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少缴增值税税款34万元,并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此案从检查人员看似偶然地得到一条消息入手,通过从外到内逐渐深入的检查,揭穿了一个企业的偷税事实。偶然中有必然,该案的查处,对拓展稽查工作的思路、方法,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都有许多启示:

1.对账外经营的检查,必须有的放矢

一要准确掌握查前信息,注重收集和综合分析被查企业相关信息,准备充分,针对行业特点等寻找切入点和突破口;二要准确收集各种证据,应突击检查仓库明细账、出入库单、车间生产统计资料、销售部门销售统计资料、收款收据、内部结算凭证及财务人员单独纪录的流水账或表等,全面收集,从中发现线索与证据,深挖细查,形成完整证据链;三要注意取证过程中做耐心细致的宣传说服工作,否则案件的查处就会半途而废、甚至无功而返。

2.对账外经营的检查,必须迅速突击

一要快组织,线索确立后应立即选案,配备精干力量,周密部署方案,明确分工,对办公地点、生产场地、分支机构—并分头同时展开检查;二要快调账,一旦立案,应迅速突击调账,收集各种账外涉税资料,以最快的速度获取第一手证据材料,防止违法分子破坏销毁证据或互相串供编造虚假情节,使检查陷于被动。

3.对账外经营的检查,必须注重策略

要注重办案策略,养成透过现象看本质、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此及彼的思路和工作方法,切忌浅尝辄止。要注重取证的方法,不能简单地就账查账。本案中如果检查人员不提前开展秘密调查,推算出大体销售金额,而只单纯分析申报资料,可能就会被企业已主动申报下脚料收入的假象所迷惑,放弃检查。本案的查处说明,检查中工作要细,抓住蛛丝马迹不放手,不要轻易被假象所迷惑,小线索可能恰恰隐藏着重大违法事实。

(二)工作建议

稽查局在对A公司偷税一案检查结束后,立即用《征管建议书》的形式向全市各税收管理分局提出如下征管建议,对此类企业的税收管理可起到借鉴作用:

1.对下脚料产出比例大的纳税户,实行分月跟踪监控、现场观测写实、分季评估的税收管理模式,加大分月跟踪监控的工作力度,把涉税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同时,对下脚料产出比例小的纳税户,实行半年集中评估制。

2.对下脚料产出比例大的纳税户,要求其向征管部门报送产品工艺技术资料和《月原材料消耗统计报表》,掌握好下脚料产出的理论数据、实际产出、销售数据。

3.开展一次分行业下脚料产出比例摸底调查,现场测算出平均投入产出率,为探索下脚料税收管理标准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思考题

1.如何能比较合理的确认和测算出下脚料产出比例的理论数和实际数?

2.谈谈如何发挥稽查部门“以查促管”的作用?

考试练习题

1.何谓场地检查权?

2.何谓一次投入产出率?

3.简述该案中,税务人员如何现场测算“下脚料”投入产出率?

4.简述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第二章 商品流通企业稽查案例


2-1

某科技有限公司分解收入偷税案


本案特点: 本案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通过注册多家公司,分解销售收入,将新设公司的年销售额均控制在180万元以内,各自按小规模纳税人4%的征收率申报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人为降低企业税负。稽查人员根据举报信息,围绕9家公司的关联关系展开调查,最终查实该公司通过分解收入及帐外经营等方式偷税的违法行为。

一、 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年4月中旬,某市国家税务局举报中心接到一封举报信,举报L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涉嫌偷税。举报信反映:L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设立账外账、隐瞒关联交易、拆本使用发票、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通过私人银行账户隐瞒收入偷逃巨额税款。举报信得到该市国家税务局的高度关注,并将案件转交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办理。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自1999年起, L公司在某市陆续成立了8家名为“L X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多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营批发、零售医疗器械等产品。9家公司的注册经营地分别在某市五个不同区域,但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均相同。其中L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另8家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1. 联系举报人核实情况。核实9家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实地调查了解企业经营地情况,为突击检查做好准备。通过调查,核实9家公司实际在同一经营地址办公,即L公司的注册经营地。

2.对9家公司同时实施突击检查。主要查清以下问题:一是9家公司的股东是否相同,产品销售、客户、财务核算是否为一体?二是9家公司是否利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搭配”经营,是否互相利用关联企业的银行帐号隐瞒销售收入?三是9家公司之间是否有业务往来?如有业务往来,是否存在故意压低价格,将收入和利润转入税负较低一方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情况?

3.提请公安部门协助检查。在公安人员的配合下,调取9家公司的电脑会计资料及纸质会计资料;迅速找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通过他们掌握电脑密码及公司财务软件的操作程序,查明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

(二)检查具体方法

1.突击检查,发现涉税疑点

5月22日上午,检查人员在公安人员的配合下,对9家公司实施突击检查。由于L公司经营地有严密的保安措施,为防止检查工作受到干扰,检查组决定首先由2名检查人员以联系业务的名义进入公司,其余检查人员再相继进入。在20余名公司人员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检查人员出示检查证,并出具《税务检查通知书》和《调账通知书》。检查人员迅速找到存放会计账簿及电脑的房间,但法定代表人孙某不在公司,财务人员以不知道电脑密码为由,拒绝打开电脑。财务室只有部分2007年的账册,发票存根联也残缺不全,检查组调取企业财务资料受阻。

在此情况下,检查组决定直接调查其销售情况。检查人员前往L公司销售部,通过销售主管人员找到了记载销售情况的两台电脑。通过查看L公司的纸质账簿资料和电脑销售资料,检查人员发现9家公司的销售产品、客户完全相同,实际上经营着同一项业务。经对该公司人员进行询问,了解到9家公司的资金、人员、产品、客户、财务核算均为一体,L公司按销售区域成立8家公司,其目的是将销售额由大化小,将8家公司的年销售额控制在180万元以内,以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资格,按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进行数据比对,发现新的涉税问题

检查人员将公司电脑中的销售资料与公司的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比对,发现电脑记载的销售收入与公司申报的收入差额较大,如2006年的销售收入为3144万元,但其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仅为1352万元。据此,检查人员认为该公司在分解销售收入的同时还可能存在账外经营行为。

3.确定检查重点,外围调查取证

从调取的账薄资料来看,该公司纸质账簿缺失严重,只有2006年的电脑资料比较完整。根据案情,检查组决定:重点检查2006年的销售情况,并通过外围调查和发函协查的方式核实9家公司的销售情况,查证其违法事实。

(1)对所有销售客户进行发函外调取证,核实企业销售收入情况。在外调过程中,检查人员抽取重点企业进行检查,从L公司的一个主要客户G公司处发现了一份签订于2006年3月1日的购销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0万元,合同履行期为3个月。但检查L公司的账册资料,其仅收到G公司货款200万元。经询问G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称该合同已履行完毕,其余800万元款项应L公司的要求,分别转入了L公司的6家关联公司的银行账户(查询银行得以证实)。由此证明,L公司存在将销售收入存入其关联公司的银行帐号,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

(2)集中协查,核实电脑资料的真实性。通过对20多家受票单位393份发票进行协查,证实所有发票载明的金额与电脑销售记载的金额完全吻合。根据外调和协查的结果:L公司电脑记载的销售数据为其真实的销售数据,证实L公司存在帐外经营隐瞒销售收入的违法行为。

4.采取多种举措,成功查处案件

(1)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检查调取的账簿资料,检查人员发现其8家关联公司共设有10个银行账户。经查询银行,10个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向显示: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销售收入的迹象。为防止纳税人转移资金,稽查局依法冻结了上述10个账户中尚未转移的银行存款共计208万元。

(2)对L公司停止发售发票。该公司只有2006、2007年购领发票的部分存根联,会计人员以2006年以前的账簿资料均送到上海总部审计为由,拒不提供全部发票存根联。通过对残存的发票存根联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发现9家公司混用发票的问题十分严重。为防止纳税人继续利用发票进行违法活动,稽查局及时将此情况反馈给征收管理局,由其对9家公司采取停票措施。

(3)依法阻止法定代表人出境。检查人员初步查明该公司少缴税款360余万元,冻结资金不能抵缴公司少缴税款;检查人员同时查询征管局,得知该公司尚有欠税250万元。为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稽查局调取了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的户籍记录,查明其持有出国护照。在侯某拒不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稽查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4)法定代表人到案,案件告破。检查人员多措并举,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侯某形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其于6月14日主动到稽查局接受调查。侯某反映该公司的产品增值率很高,且进项税额有时难以取得,造成公司的实际税负也很高。为了降低税负,该公司将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存入到其他几家小规模纳税人的银行帐号隐匿了不需要开具发票的的收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随后,该公司又主动向稽查局提供了隐瞒收入统计表等资料,案件成功告破。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1.L公司分别在5个区县注册8家公司,通过将销售收入存入关联企业的银行帐号,实现将销售额由大化小的目的,同时将每家公司的年销售额控制在180万元以内,保留小规模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4%的征收率申报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收入,降低公司税负;采取设置账外账的方式隐瞒销售收入,2006年少计销售收入1792万元。

2.8家小规模纳税人非法为L公司提供银行账户和发票造成其少缴税款。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L公司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其少缴的增值税304.6万元、企业所得税59.6万元,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81.75万元。

2.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L公司依法加收滞纳金112.8万元。

3.L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根据《征管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8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为L公司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导致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通过查办本案,检查人员发现: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搭配经营”的偷税行为出现了新动向。在产品增值率高、进项发票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通过设立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将收入存进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银行帐号,按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成为纳税人降低税负、少缴税款的新手段。本案中,检查人员通过案前对9家公司的关联关系进行深入分析,将核查9家公司的业务往来、资金流转作为重点,通过详细核查公司账簿、查询银行账户、全面外调取证,并结合对公司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终于确认9家公司的违法行为。虽然本案顺利查结,但关于此类案件中如何认定纳税主体、如何确认销售收入的实际归属以及如何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处罚等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思考。

(二)工作建议

建议加强对关联企业的监控管理。可设立关联企业资料库,将同一股东、同一法定代表人设立的企业纳入关联企业资料库。同时关注名称高度相似、注册经营地址与联系电话相同的企业。加强对这类企业的静态资料分析,从核查关联关系入手,及时发现利用关联企业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

思考题

1.在企业不配合,检查人员无法顺利取得检查所需的涉税资料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手段进行取证,实施这些手段有哪些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限制性规定?

2.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注意哪些限制性规定?

考试练习题

1.稽查过程中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注意哪些前置条件?

2. 当对某一企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扣押其货物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到场履行相关税务执法文书签字手续,其法定代表人借故不到场,也不指定人员到场,检查人员应该怎么办?



2-2


某服饰代理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


本案特点:稽查人员对纳税人隐匿收入的情况判断准确,通过生产管理部门的电脑资料发现了其账外经营的线索,并围绕上述电子账外资料开展外围调查,查实了企业隐瞒巨额收入的违法事实,并在了解掌握纳税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通过有针对性地税法宣传,促使涉案纳税人将账外资金转入公司账户,确保了查补税款足额入库。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5年6月下旬,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收到一封群众来信,举报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涉嫌利用个人银行账户大量收取货款,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稽查局对此高度重视,立即成立检查组查办此案。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Y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9日,经济类型为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陈某。Y公司是广东省Y服饰有限公司在A、B、C、D四省的总代理商,主营品牌服装的批发和零售。2003年至2005年5月,Y公司共缴纳增值税73万元,税负率为0.9%;缴纳企业所得税2万元,纳税申报无异常。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1.做好查前分析。检查组分析认为,如果举报属实,Y公司可能存在进销体外循环的问题,仅通过账面检查难以取得突破。因此,决定对Y公司进行突击检查。选派富有经验的检查人员进行实地调查,为突击检查做好准备。

2.制定检查方案。一是成立检查组,明确分工;二是以发票协查的名义实施突击检查,迅速找到该公司财务、销售、货物发送等相关人员,依法调取财务资料。

(二)检查具体方法

1.突击检查,获取账外证据

2005年6月28日上午,检查组对Y公司的办公场所进行了突击检查,法定代表人陈某外出考察不在本市。检查人员要求公司员工联系陈某,同时仔细查看公司办公布局,确定了公司财务室和计划销售部的办公电脑位置。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相关检查程序后,调取了公司账册资料。并从该公司出纳吴某的办公电脑中,成功查获了户名分别为陈某等3人的15个涉嫌收取货款的个人银行账号及130余家加盟商的信息资料。同时,检查人员又在计划销售部的电脑上查获了Y公司与A省加盟商2004-2005年5月的供货情况和收入明细。 Y公司有电脑维护部及多名专业电脑人员,现场30多台电脑中有3台分别按地区录有Y公司在A、B、C、D四省的配发货数据资料,在检查人员查看资料并复制Y公司在A省的配发货数据资料时,Y公司员工秘密通过电脑联机删除资料,致使公司在B、C、D三省的此类资料被删除。

为进一步取得有力的原始证据,检查人员要求检查仓库,公司人员以“仓库保管员生病不在,仓库关门”为由拒绝检查,拒不提供仓库地址。由于未在该建筑楼内发现仓库,同时考虑到纳税人极不配合检查,现场气氛紧张,检查人员决定结束突击检查,离开公司,但仍要求公司员工立即通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尽快与稽查局联系,接受相关调查。

2.税警携手,加大办案力度

检查人员对获取的电子资料进行还原分析,将分析结果与账内资料比对,初步认定这是一起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隐匿应税收入的重大偷税案件,这与案前分析相一致。为了避免企业相关人员相互交流情况影响案件查办,稽查人员对销售跟单员、财务等关键人员同时进行询问调查。通过对销售跟单员进行询问,确认了Y公司的发货资料,并将销售跟单员袁某(负责A省的供货跟单)的电脑资料经打印整理后由公司经办人签字确认,固定了有关证据。与此同时,检查组对出纳吴某及公司会计进行询问调查,了解公司日常运作的有关情况。由于大量的账外货款由出纳吴某经手,其在接受询问调查时心理压力较大。鉴于此,检查人员采用了刚柔结合的询问方法,在郑重告知偷税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耐心说服教育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工作。最终,吴某承认了该公司利用个人账户收取货款,隐瞒收入偷税的行为,并确认了以陈某等3人姓名为户名的15个账号是隐瞒账外收入的账号。稽查局随即向银行查询上述15个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

针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一直回避,不配合检查的情况,为了防止纳税人走逃、转移资金,稽查局提请公安机关配合检查。在开户银行的配合下,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了Y公司资金近300万元。公安人员与检查人员再次前往Y公司,仍未见到公司法定代表人。检查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留守人员进行税法宣传,并对公司情况作了进一步了解,掌握了公司全体员工的身份证及电话号码资料。鉴于公安机关配合检查以及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等压力,陈某终于到稽查局接受调查。

3.宣讲税法,揭开税案真相

因自知偷税额巨大,陈某除承认有偷税行为外,不愿提供全部违法情况,在询问调查中避重就轻。针对此情形,检查人员认为:消除陈某的侥幸心理,突破其心理防线对本案的查办具有重要意义。检查人员和公安人员共同分析了陈某此刻的心理状态,通过外围调查了解其家庭背景,决定刚柔并济地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在询问中,检查人员明确告知其偷税行为已触犯法律,拒绝检查或做伪证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惩处,并适时告知其稽查局已掌握Y公司利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加盟客户货款匿报销售收入的情况,酌情出示了“销售跟单员”袁某已签字确认的部分发货证据资料。同时强调,即使其本人不承认违法事实,税务机关和公安部门取得的证据也能证实Y公司巨额偷税的违法事实,要求其从家庭、个人着想,能争取主动,积极配合案件的查办工作。在既有事实面前,在办案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谈话中,陈某表示愿意配合检查,争取税务机关从轻处罚。其承认了Y公司在2003年-2005年5月期间隐瞒应税销售收入1.7亿元,并提供了账外账存放地及仓库地址。

4.形成证据链,查证违法事实

根据陈某反映的情况,检查人员和公安人员兵分两路连夜取证。

(1)查找帐外帐。检查人员和公安人员在出纳吴某的朋友家成功查获了关键性证据——5本账外账。

(2)查找出库记录。检查人员到该公司仓库调取货物出库凭证,由于该公司对加盟商的销售原则是“先付款后发货”,且除非质量原因不予退货,如客户在发货三天后不提出异议,跟单员的配货资料及仓管的装箱单则不予以保留,因此许多发货记录在历次清理中已被销毁,检查人员仅调到该公司部分出库记录凭证。但根据陈某的询问笔录,逐渐复原了出库记录。

至此,突击检查中查获的电脑资料与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凭证、出库记录、该公司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得以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最终证实了Y公司设置账外账偷税的全部事实。检查人员经过65小时的连续奋战,一个涉嫌隐匿应税收入1.7亿元的案件得以告破。

5.延伸税收保全措施,确保查补税款入库

为挽回国家税收损失,确保查补税款足额入库,检查人员分析了Y公司的资金状况,并利用陈某期望从轻处罚的心理,要求其将账外资金转入公司的银行账户,以便补缴税款。通过检查人员入情入理的说服工作,程某分三次向已冻结的公司账户转入资金共5000万元。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一是涉案人员逃避检查,法定代表人以外出为由拒不配合检查,使检查受阻;二是涉案人员怀有侥幸心理,在询问调查中只承认部分事实或只提供部分线索,甚至否认本已确认的事实,使案件查办进度缓慢。三是账外收入涉及大量的现金交易,或者公款私存,资金和货物均为体外循环,外围调查异常困难。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Y公司在2003年至2005年5月间,利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销售收入,设置账外账进行核算,少列应税销售收入16212.61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2348.82万元,企业所得税199.49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Y公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其少缴的增值税税款2348.82万元、企业所得税税款199.49万元,并处以少缴税额(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0.8倍的罚款。

2.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221.98万元。

3.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根据《征管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外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争取当事人的配合对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办案成本有着积极作用

本案中,检查人员对涉案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根据个人职责分工及其参与公司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深入分析个人的心理状态,有针对性地开展询问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对法定代表人、财务等关键人员进行询问时,通过外围调查了解其家庭状况,找准切入点,刚柔并济进行说服教育,成功突破其心理防线,使其承认违法事实、提供重要资料,配合稽查局快速推进了检查工作进程。

2.延伸税收保全措施,确保查补税款入库

查处涉税案件,既要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又要挽回国家税收损失。本案中,在公安机关有效控制纳税人资金的基础上,检查人员通过对Y公司账外资金的跟踪调查,分析涉案人员的补缴税款能力,说服并督促其将账外资金转入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保证了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顺利执行。

(二)工作建议

1. 与金融机构合作,加强现金交易监管

纳税人之所以能隐匿收入偷逃税款,客观上在于现金交易的泛滥和个人银行账户的私密性。针对此情况,建议全面实行税银联网,建立税银情报交换制度,在同名开户数量、接受汇款笔数、累计收入金额等方面制定标准,由金融部门及时将异常情况反馈给税务机关进行调查核实,税银联合双管齐下打击隐匿应税销售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2.加大对会计人员的监管力度,及时通报其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此,税务机关对查处的偷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涉税案件中所涉及的会计人员,特别是直接参与作案的会计人员,应及时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机关,由财政机关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促进会计人员遵纪守法、敬业爱岗,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思考题:

1.如何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如何突破当事人心理防线?

考试练习题

1.税务检查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是否有权向有关人员询问被查企业的涉税问题?

2.根据《征管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____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偷税   2、非法印制发票    3、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4、抗税

5、逃避追缴欠税   


2-3

某汽贸公司多种手段隐瞒收入偷税案


本案特点: 本案检查人员在对汽贸行业的检查中,根据其行业经营特点,充分利用车购办、车管所等部门的相关信息,通过数据分析比对发现涉税疑点,并通过外围调查取得资金流、货物流证据,查证企业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该案查办后,税务机关适时组织开展了行业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了该地区汽车行业税收秩序。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通过选案分析发现,该市汽车经销企业逐年增加,销售收入连上台阶,但增值税税负长期在低位徘徊,增值税平均税负率为0.45%,低于该省同行业平均水平。稽查局针对这一情况,于2007年1月选取S汽贸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进行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S公司成立于1998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汽车销售业务,从三万元左右的经济车型到价值上百万元的高端车型均有销售。2005年至2006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6亿元,缴纳增值税91万元,增值税税负0.35%。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1.开展查前调查,把握行业特点

检查人员到公安机关车管部门、车购办调查,并选择核算正规、税负正常的两家4S店进行调研,归纳出汽车经销企业的基本特点,为检查工作做好准备。汽车经销企业的特点:一是一车一证,发动机、车架(底盘)号码唯一;二是依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领车牌;三是经销商代办汽车验车挂牌、代办营运证件、代办车辆保险;四是经销商普遍建有客户档案;五是汽车生产商提供各具特色的销售优惠。

2. 制定检查方案,明确工作重点

根据查前调研,稽查局制定了账面检查与外围调查相结合的检查方案,并将检查人员分为两组:一组负责调取账簿资料开展账面检查,做好数据比对工作;另一组开展外围调查取证工作,重点检查资金流,调查核实销售优惠等问题。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开展账面检查工作

通过账面检查,仅发现S公司存在部分车型低价销售的问题,未发现其他涉税问题。检查组及时调整思路,对企业内控制度及工作流程进行分析。通过综合分析,检查组认为:由于S公司会计核算不健全,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可能存在采取返利不入账、故意压低整车售价、按零配件开具普通发票或不开具发票以及买票代开等方式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于是决定采取部门联动、数据比对、内查外调等方式寻找案件突破口。

2. 进行数据比对分析

检查组拓宽渠道收集数据信息:一是从S公司的销售部门提取客户资料和销售台账数据,与账务核算数据进行比对;二是提取S公司的增值税申报信息,与CTAIS系统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三是通过市公安局车管所取得上户车辆统计数据,包括S公司销售车辆数据、车辆识别代码信息及S公司相关信息的数据,如公司印章、经办人员等;四是从市国税局车购办提取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数据。检查人员围绕以上四组数据开展环比分析,寻找差异数量和金额,分析差异原因。

(1)将车管所数据与S公司销售台账数据进行比对。车管所一组数据信息显示,某部门2005年6月购买越野车两辆,价税合计128万元,机动车销售发票所属地域为广东省,但加盖S公司印章。经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发函调查,证实S公司通过他人取得两份机动车销售发票,车辆销售收入未入账。

(2)将车管所数据和车购办数据进行比对,发现自然人A于2005年8月购买某品牌小汽车一辆,向车管所提供伪造的车购税完税证申请上户,偷逃车购税。

(3)将车管所异常数据(发票载明销售价格低于车购税计税价格)与销售台账信息进行比对,发现S公司2005年度销售的51台某款车型售价均低于成本价,也低于车购税计税价格。对检查人员的疑问,S公司的销售经理、出纳均以记不清为由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根据此情况,检查人员推测S公司可能存在故意压低整车售价、按零配件开具普通发票或不开具发票的情况,于是决定外围调查取证,同时查询银行核实资金流向。

(4)将销售台账数据与增值税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发现S公司账列收入均按期申报纳税。

3.外围调查取证

针对数据比对发现的销售价格偏低等异常情况,检查组决定对重点客户逐一调查。调查发现,S公司利用购车者为少缴车购税的心理,与购车者达成默契,将售车款分解为两部分,将其中一部分价款(进价+差价的30%左右)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另一部分价款(差价的70%左右)不开任何单据。通过外围调查,检查人员理清了S公司的售车流程。

4.核查资金流向

检查组对S公司在3家银行开设的6个银行账户以及公司销售经理、出纳、导购员、客户代表等7名员工的15个个人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将查询获得的资金信息与账面销售数据、车购所异常信息比对,发现17个账户存在资金疑点,其中,销售经理、出纳2人的9个储蓄存款账户存在公款私存的现象,2005年转入公司销售收入165万元。

5.核实汽车生产商的销售优惠措施

针对公司整体毛利率低、且部分车型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的问题,S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检查组解释:部分车型的赢利模式主要是通过提高销量争取厂家的销售奖金,因此该公司只能利用低售价占领市场扩大销售额。但检查组认为此解释与汽车销售的实际情况不符,存在疑点。而根据前期调查情况综合分析,该公司极可能存在返利销售的情况。检查组仔细核查公司账册,未发现返利核算的会计记录;询问财务人员,其也声称未收到任何返利。在此情况下,检查组一方面加强与汽车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联系,寻找证据,另一方面责令S公司提供厂家商务政策及合同。迫于压力,S公司提供了2005年的购销协议,结合前期对个人银行账户的查询,最终核实S公司收取生产厂家返利款,并将返利款存入个人银行账户的违法事实。该公司共取得返利收入60万元,未入账核算、亦未申报纳税。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检查过程中的困难和阻力,首先是账面核算不完整,就账查账难以发现涉税问题;其次是无法完整收集汽车生产商的商务销售政策,核实返利情况一度陷入困境;第三是企业利用公司员工的个人银行账户隐瞒销售收入,资金核实工作量大,金融机构人员有抵触情绪;第四是购车客户担心被追缴车购税,拒绝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检查人员通过拓宽信息渠道,从数据分析比对中发现涉税疑点,并多方努力,突破了公款私存资金核查难、客户不配合外调取证难等困境,成功查破此案。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1.分解汽车销售收入,将未开发票的销售收入存入个人银行账户,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少缴增值税82.45万元。

2. 违规使用外地机动车销售发票,隐瞒销售收入109.4万元,少缴增值税18.6万元。

3.收取汽车生产商返利款60万元,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少缴增值税8.72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S公司在帐簿上少列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其少缴税款109.77万元,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S公司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

4.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根据《征管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对自然人A以伪造的车购税完税证提交车管所上户挂牌,少缴车辆购置税的问题另案处理。

6.将延伸检查发现的多个自然人少缴车辆购置税的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是查办汽贸企业涉税案件的有效途径

本案中,检查人员针对汽车行业受公安、税务、工商等多部门监管的实际情况,在账面检查无法发现涉税问题时,拓宽工作思路,多渠道收集各部门的数据信息,通过比对分析查找案件线索,发现诸多涉税疑点,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外调工作。通过多角度、多途径取证,形成了相互关联、彼此印证、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条,成功查办了案件。

2.征管稽查部门联动,以查促管收效显著

本案查结后,稽查局根据检查发现的汽车经销企业涉税问题,及时与各管理局召开案情通报会,并联合组织开展了汽车经销企业专项检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07年,该市高新区汽车经销行业销售收入达到12亿元,比同期增长20%;缴纳增值税近1000万元,比同期增长1.2倍;增值税平均税负0.83%,比同期增长84%,为全省汽车经销行业增值税平均税负的1.12倍。

(二)工作建议

1.建议加强对汽车销售企业的监控管理

针对汽车销售企业的特点,可要求企业每月填报《汽车销售明细表》,详细列明已售汽车车型、价格随同《纳税申报表》按期报送税务机关,便于税务机关全面掌握企业的销售情况;同时加强与车购办、车管所、物价局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收集、整理、比对相关数据,深入分析其整体税负、车辆售价的合理性,对异常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2.建议强化汽车产业税收管理

汽车经销企业是联系汽车生产商和消费者的纽带与桥梁,三者经济利益紧密相连。因此,税务机关要按照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工作思路,从源头抓起,加强机动车辆生产、销售、购置、使用各个环节的信息沟通,实现上下各环节协调配合管理,共同促进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思考题

1.如何稽查核实工商企业在产供销等环节的现金流,特别是企业与个人业务往来中现金交易行为的真实性?

2.如何加强关于汽车生产、经销企业的涉税信息沟通?

3.如何监控返利等特殊交易行为?

考试练习题

1. 如何处理对税收管辖权有异议的案件?

2.如何确定查处税务案件的执法主体?


2-4


某船舶油料有限公司隐瞒销售收入偷税案


本案特点: 本案检查人员根据企业海上成品油销售的特点,有针对性进行查前分析并制定有效的检查预案。通过物流和资金流的调查,把握资金流检查重点;通过往来账户检查发现涉税线索,确定采用延伸检查的方法,对所有涉案账户依法进行全面检查,最终查明纳税人的违法事实。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某市国税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的选案人员,在日常选案中发现该市B船舶油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连续两年税负为零。针对这一异常情况,稽查局决定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B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注册资金500万元,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成品油零售和燃料油、润滑油、石化产品的批发、零售。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调取资料进行查前分析。检查人员调取了B公司日常征管资料进行分析。该公司从事海上加油业务,通过自有油轮为海上的油船、渔船提供柴油、燃料油。B公司毛利率明显偏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的批零差率是5.5%,而B公司经营的柴油、燃料油,在油品供应紧张的情况下,两年的账面毛利率都只有4.7%,明显低于国家标准。另外,该公司发票管理方面的情况,一是加油对象主要是油船或渔船,一般不要发票或只要普通发票,而海上加油站没有安装税控装置,B公司可能存在销售不开发票、收入不入账的情况。从CTAIS系统和一户式系统调取的B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分析显示,该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付账款异常,推断可能存在将收入挂在往来账上的问题。二是B公司进项税额较多,也可能为没有真实销售业务发生的单位提供发票。

根据分析作出检查预案。一是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情况和货物的销售情况,确定该公司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二是检查企业的往来账目,逐笔核实大额往来款项,确定是否存在不及时结转收入的情况。稽查局领导高度重视案件查办,抽调业务骨干分成两个小组,拟对企业进行突击检查。

(二)检查具体方法

2005年7月1日,检查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一组进入财务部,对账簿、发票、相关凭证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隐匿账户和销售收入;另一组进入销售部,主要检查购销合同、成品油的库存、销售记录以及其它客户资料。并对两个部门的电脑资料进行检查,并备份相关数据。

1.内查外调,发现B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发票的行为

经检查发现,该公司2003年至2004年初海上加油业务主要通过H船舶代理公司代理(以下简称H公司)。H公司因为负责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成品油运输而拥有船舶资源,所以介绍加油业务给B公司,B公司按实际加油数量每吨油10元的标准向H公司支付代理费用。

检查人员检查B公司应收账款发现,给“金山油1号”船加油时,有一部份收款是通过代理公司即H公司转款,另一部分是收取现金,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却开给了M电器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这样的发票共8份,价税合计75.98万元,涉税额11.04万元。检查人员向B公司提出疑问:为何给“金山油1号”船加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却开给了M公司B公司的解释是,“金山油1号”就是M公司的船只,所以就按照客户及代理公司的要求开具发票。

为了印证B公司的说法是否属实,检查组对H公司和受票企业M公司进行调查。H公司管理正规,财务核算健全,资料保存也比较完整,检查人员了解到每次加油时,船方与供油方签订“船舶供油签收单”,上面注明加油量和加油品种,并且双方经办人需在签收单子签字盖印。从H公司提供的签收单上可以看出,“金山油1号”隶属于赣州J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与M公司无任何关系。B公司的说法不能采信。

检查人员对M公司的调查发现,该公司主要销售各种电器开关,没有船只也没有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记库存商品及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及应付账款。经调查,经办人承认此项业务为虚构,经办人是“金山油1号”的股东之一,考虑到船上加油不需要增值税发票,就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了自己经营的M公司用作抵扣。

2.追查收款收据,查出企业账外收入

在发现B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同时,检查人员还发现B公司存在利用收款收据收取货款的行为,其中一张开给“浙乐油128号”船的收款收据金额高达230多万元。检查人员怀疑企业开具收款收据未计收入,要求B公司提供全部的收款收据,企业却推说出纳人员换过几次,以前的收款收据全部丢失了。票据上没有什么突破,检查人员转向从资金流入手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发现B公司往来账目混乱,存在大量银行存款对应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为某经理),企业解释该项业务为流动资金周转困难经理垫付的资金。检查人员沿着这个线索,经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后,追查到银行,查询个人账户,发现共有九笔合计231.8万元的资金都是从温州L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汇入个人账户,款项用途列明“浙乐油128、138、139”的加油款。这与检查人员发现的B公司对外开具收款收据的船名正好吻合。

检查人员判断,企业基本账户收到款项开具发票,而在个人账户收到款项就没有开发票而是开具收款收据,形成账外收入。但B公司不承认个人账户中的款项是账外收入,而说是往来款项。面对企业的狡辩,检查人员决定到L公司取证,经对L公司调查取证发现“浙乐油128、138、139号” 船均属L公司所有,确实在B公司加过油,并将加油款汇到B公司经理的个人账户上。面对事实,企业最终承认给L公司的三艘货船加油收取货款231.8万元,没有开具发票而开具收款收据,利用个人账户形成账外收入。

3.针对预付账款疑点追查物流,发现企业存在不列收入违法行为

检查人员在检查B公司2003年预付账款时发现,该公司预付给Y石化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133万元,后来这笔账又用N石化公司(以下简称N公司)的进货发票和北方Z联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的收款冲平了。B公司的会计人员对这笔业务的解释是,B公司发现Y石化公司的油品质量不好,改为从N石化公司进货,Y石化公司按照B公司的要求将货款转给N石化公司,其余款项委托Z公司退款。检查人员认为Z公司为什么向B公司退款,经济业务关系不清楚,B公司的会计人员的这种解释不能说明Z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决定分别对Y公司、N公司和Z公司进行调查。

①对Y公司的检查。按照企业的解释Y公司的油品质量不好,改从N公司进货。但检查人员却发现:第一,企业的经营费用中列支了Y石化公司运来燃料油的运费发票,并且B公司开业至今和Y石化公司只有这一笔预付账款购货业务。第二,Y石化公司收到的购货款没有扣除任何违约金就全额退回B公司。这显然与企业的解释相矛盾,B公司应该从Y公司购过油。

②对N公司的检查。既然B公司从Y公司有购进业务发生,那么很可能B公司从N公司得到的发票是购买的虚开发票用作抵扣。通过对N公司的调查发现B公司与N石化公司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B公司主要是通过账外现金支付货款取得发票。

③对Z公司的检查。Y公司和N公司的购进业务都是真实的,那么Z公司四笔共计35.92万元的转款又怎么解释呢?检查人员通过对M公司的调查发现,B公司给Z公司的货船加油,Z公司是非增值税纳税人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入账户中的款项其实是支付给B公司的货款。

在充分的证据面前B公司只得交待事实真相:上述销售给L公司的账外货物主要是2003年从Y公司购进的燃料油700吨。因联系这笔业务的业务员突然死亡,Y公司又因经营不善破产、注销,这批油没有取得进货发票。后来卖这批货时考虑到没有发票,无法结转成本,相应的进项税也无法得到抵扣,就在L公司不要发票的前提下将账外收入汇入经理个人账户。同时销售给Z公司的油品也不需要开具发票,就将货款直接冲减预付账款,想通过Z公司和前面提到的N公司冲平Y公司的预付账款,掩盖从Y公司购油形成账外经营的事实。在检查人员强大的攻心策略下,企业提供了账外收入部分的“船舶供油签收单”。

至此,经过严密、细致地检查,检查人员终于摸清了账外部分主要货物的来源与去向,取得了资金和物流方面详实的证据,查实了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账外经营隐瞒收入、收入不入账的事实。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1.海上加油企业销售业务基本上都发生在离岸很远的海上,给检查和取证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因此,在此案的查处过程中投入和加强了稽查力量,全力保证案件查处。

2.企业对账外资金的处理基本都是开设个人账户。而这类个人账户不一定就是企业负责人本人的,并且会经常变化,这就给检查人员取得资金流证据带来了很大的阻力。稽查人员依靠法律赋予的检查权对涉案企业和人员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检查是重要的、有效的一个手段。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1.B公司利用购货方不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将发票无货虚开给本单位股东投资设立的M公司, M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税额11.04万元,已申报抵扣税款。B公司向M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未收取手续费。

2. B公司在2003年至2004年度期间,销售货物开具收款收据不入账,让购货方将销货款直接汇入B公司经理的私人存款账户,隐瞒货物销售收入231.8万元;同期间,向Z公司销售货物取得收入35.92万元后,在账上不列收入而直接冲减Y公司的预收账款。同时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申报计税收入228.88万元,少缴增值税38.91万元。

3. B公司在2003年至2004年度期间,在账上少列货物销售收入228.88万元,未调整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用取得货款冲往来账未结转销售成本28.69万元。由于该公司2003年至2004年累计亏损169.83万元,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0.3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B公司少列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其少缴的增值税38.91万元、企业所得税9.99万元外,并处少缴税款的一倍的罚款48.9万元对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他人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11.04万元。

2.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0.55万元。

3.B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征管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注重了解企业经营特点和业务流程,使检查有的放矢

油品经营行业近年处于卖方市场,供应比较紧张。作为计划外用油的燃料油,更多由小炼厂和小化工厂生产销售。这些炼油厂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不一定给购油单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使成品油销售企业进货不一定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油轮和渔船作为营业税纳税人,在加油时也可能不要发票。这就给成品油销售企业提供了账外经营客观条件。检查人员正是从B公司的这个特点入手,制定并实施了可行的检查方案,使案件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2.要善于通过协查和外围调查,寻找证据

通常税务检查最大的难点不仅在于分析问题发现疑点,更在于寻找证据解决问题。偷税手法再高明,总会在账面上露出破绽。但当前很多企业已经具备应对税务检查的“经验”,账面检查已很少能直接发现问题。这就需要检查人员善于变换角度,通过协查、外调等途径寻找线索和证据。

(二)工作建议

检查商贸企业一定要重点研究资金流。商贸企业一般需要占用大量的流动资金,这就决定了即使企业将部分收入隐匿在账外,也可能会把账外资金调入账内使用。寻找账外资金的捷径是检查企业经理个人或某个关键人员的其他往来账。如果资金进账时频繁出现某个账号就要特别关注,可以通过这个账号查找账外资金。

思考题:

该案例中成品油销售企业的检查思路对你有什么启示?

对有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行为的检查有哪些思路,应如何取证?

考试练习题:

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法律上对于案件移送是怎么规定的?


2-5

某电子商务企业隐瞒销售收入偷税案


本案特点:电子商务企业依托网络平台经营业务,因方便快捷、覆盖面广、成本低廉而迅速发展,但同时也给税务部门的传统征管手段和稽查模式带来挑战。本案通过分析电子商务企业行业特点,广泛搜集信息,发现隐匿账户,调查与电子商务企业相关的速递企业资金流,查获其隐匿销售收入的事实,对类似企业的检查提供了借鉴。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6年7月,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举报,反映“摩能国际”、“奈瑞尔”等电视购物企业存在偷税问题,市局稽查局立即将举报信转某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查办。经查,上述企业均已走逃,属非正常户,检查无法继续进行。检查人员对电视广告和网上发布的销售信息进行筛选,锁定了网上销售产品“闻立瘦芳香卡”,然后采取电话订购方式购买并获取了商业企业普通发票。发票开具方为“Y有限责任公司”,加盖的印章是“G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发票专用章。于是,市局责成相关主管税务局对所辖的上述两户公司进行进一步调查。经调查, Y有限责任公司系专门倒票团伙,案发时已经走逃。与此同时, 稽查局展开了对G 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G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于1997年10月成立,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主要从事批发业。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1.掌握电子商务企业经营特点,找到查处案件的突破口

电子商务是一项新兴的业务,在电子商务企业的纳税管理与税务稽查方面基本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因此要把对这一行业的研究放在重要位置。经研究发现,电子商务企业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发挥方便快捷、覆盖面广、成本低廉的特点迅速发展,对税务部门的传统征管手段和稽查模式带来挑战。一是市场准入低,监管难度大。在网络上注册电子商店铺没有注册资本要求,也不需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任何企业、个人均可以注册,掌握企业真实经营状况难度较大。二是覆盖面广。传统商业模式限于一城一地,但电子商务企业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将经营范围拓展到全省、全国。三是交易便捷,成本低廉。对消费者而言,足不出户就可以“货比三家”,送货上门,比传统商业模式方便很多。相对于传统模式的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经营面积很小,节约了大量的实地营运成本,商品价格比传统经营模式的企业低,竞争力强,因此有迅猛发展的势头。

基于电子商务企业的运营模式与传统的运营模式有所不同,因此要特别把握好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货物流。大多数电子商务企业库房很小或没有库房,甚至将商品从生产厂家直接运送到消费者手中,账内没有出库、入库记录,账内货物流核算不清楚。二是运输方式。电子商务企业大多通过速递公司或邮寄送货,物流公司有详细的送货记录,税务稽查部门可据此判断电子商务企业销售额是否真实。三是资金流。电子商务企业结算形式多样化,有“支付宝”、网上银行、个人收款账户等。但无论结算形式怎么变化,都是银行柜台交易的延伸,数据是真实可靠的,因此,抓住资金流不放,以资金流追查货物流的方法是可行的。

2.迅速制定检查预案,确定检查重点

根据上述分析,稽查局迅速制定检查预案,成立三个检查小组分头行动。一是查账组,主要负责检查G公司账内核算情况,是否存在虚假纳税申报。二是发票组,重点核查开具发票中的疑点问题,逐票录入比对取得和开具发票的详细信息,在此基础上核实库存及销售情况。三是外调组,主要到开户银行查询,到相关单位外调取证。

(二)检查具体方法

1.查账组调账检查,未发现重大涉税问题

专案组采取调账检查的方式,对G公司账簿、凭证进行全面检查。专案组通过核查G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商业企业普通发票,发现货物名称大部分为“闻立瘦芳香卡”,经营方式有两种,一是销售给各大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银行存款结账;二是个人通过电话订购、电视购物、网上购物,一般通过速递公司送货,收取现金、邮局汇款或通过网上银行结算,但账务上未有发现重大涉税问题,也未发现其它公司的发票。调账检查结果表明:就账查账不适合电子商务行业。

2.外调组广泛搜集信息,发现隐匿账户,打开案件突破口

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和隐蔽性,专案组鼓励检查人员开动脑筋,利用各种渠道和媒体,广泛搜集企业经营信息。在检查人员不懈的努力下,终于根据企业对外发放的宣传资料,发现了重要线索。企业的宣传资料称:“凡有意购买G公司产品者,均可以将货款汇入巫某的两个借记卡上”。 后经过调查发现,巫某是G公司咨询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检查人员通过对巫某在中国J银行“借记卡”转账支付的查询显示,其中有一笔20万元转到M银行一个账户,而此账户的开立者就是涉案的G公司,但此账户未在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属隐匿账户。

3.深入外调,三家速递公司浮出水面,案件取得重大进展

专案组紧紧抓住隐匿账户这个线索,对G公司在M银行的账户进行查询,发现账户中资金流动频繁,2001年以来累计资金流入2.06亿元。资金流入的主要内容有往来款、货款、结息等。在区国税局的大力协助下,专案组到M银行进行调查取证,发现该账户大额的资金流入主要来自三家速递公司,分别是某速递服务公司、某邮政速递局、某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款项性质为货款。至此,案件取得实质进展。

4.迅速获取和固定证据,案件水落石出

专案组将取证的重点转到三家速递公司,发现G公司分别与这三家速递公司签订了“委托办理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协议”。三家速递公司受G公司委托,将客户通过电子商务或其他方式订购的商品邮件迅速投送到客户手中,同时,代G公司向客户收取货款,并存入G公司的隐匿账户中,G公司则隐匿这部分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偷逃税款。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银行对税务稽查部门的检查配合不到位,给稽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对M银行查询付款方向时,该行曾以“忙”为由推诿,说需要一个月才能出结果。税收征管法规定,银行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可以进行处罚,但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实行。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经查实,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G公司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采取开设隐匿的银行存款账户,由速递公司代收、转存货款13184万元,隐瞒货物流向和资金流向,隐瞒真实的货物销售情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列应税收入11268.7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915万元。

(二)处理结果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企业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其少缴的增值税1915万元,并处以少缴税款二倍的罚款3832万元。

2.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少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3. 由于此案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七十七条第一款、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四、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情况

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稽查局向G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书》后,G公司提出听证申请。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稽查局于2007年4月17日依法举行听证会。G公司总经理伏某及代理律师出席,提出的主要观点,一是M银行的1.3亿元不是G公司的销售收入,而是生产厂家或代理厂家的款项。账户是公司借给公司的委托人,即货物的生产商或代理商的,公司主要是提供销售环节中的服务。账户里的钱是客户的,是公司合作伙伴的。二是1.3亿元销售收入是其它单位的,其增值税应该由公司的合作伙伴缴纳。当事人陈述情况后出示了与合作公司签订的合同证据。后通过协查,证明证据不实,其出示的四份合同均为伪造的假合同。稽查局经过认真研究,认为G公司提交的证据不充分,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调查部门陈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法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执行。

2.行政复议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执行后,该公司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于该公司未将查补税款入库,故向稽查局申请纳税担保。在对纳税担保审查期间,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了伏某等人。由于G公司没有继续办理相关纳税担保事宜,税务部门未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稽查局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对G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扣缴税款452.6万元。其余税款继续追缴。

五、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 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管理是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

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以G公司为例,2003年电视购物实现收入177.89万元, 2006年则达到4917.53万元,增长十分迅速,且偷税数额巨大,给我们以警示。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管理,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保证经济的健康发展。

2.拓宽检查思路是稽查部门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

稽查部门实施稽查,对账簿、凭证、发票进行全面检查是必要的,但绝对不是唯一的。企业蓄意账外经营,账内、账外经营必然要分开。税务机关在对账内部分进行全面检查时,必须要查找账外经营的线索。对G公司稽查就是通过企业的宣传材料上巫某的借记卡发现隐匿账户并取得突破的。因此,在检查过程中要注重对企业隐匿账户的调查。

3.将支付体系作为稽查部门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对象是必要和可行的

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应该从“货物流动”和“资金流动”两个方面来进行。企业是否存在货物流动很难把握,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所有交易在银行都会有记录,这是看得见的,是真实的。此案中,通过查询巫某的借记卡转账支付方向发现了隐匿账户,通过查询隐匿账户的付款单位发现三家速递公司,可见,抓住资金流动这条线不放,以资金流动追查货物的流动,方法是可行的。

(二)工作建议

1.加强部门协作,强化对会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势在必行

在此案中,会计窦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作为财务人员,负责M银行某支行隐匿账户的往来款项,仅三家速递公司汇入的货款多达1.3亿元,却不记账、不申报纳税,违反了《会计法》中会计人员的职责。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对违反会计人员职责、编造虚假会计资料的财务人员,由税务部门向财政部门通报,取消其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完善相关法律,强化协助检查义务

《征管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但对如何提供和若不如实提供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则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提高专案检查的效率与质量。

思考题

1.电子商务企业还有哪些经营特点,税务稽查还可以从哪些方面突破?

2.电子商务主要依托的是网络、计算机、电视等电子设备,无纸化办公特点明显,因而证据非常容易灭失。税务稽查中,如何有效获取证据和固定证据?

考试练习题

1.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提出提供担保的行政复议申请资格审查期间,公安机关以该纳税人涉嫌偷税犯罪并抓捕,致使税务机关无法继续对其提供担保事项真实性进行审查,在尚未超过规定期限内,税务机关是否可以中止受理其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为什么?

2.检查人员在检查中需要调取纳税人取得的发票作为证据,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如果需要调取外县(市)涉案发票应该怎么做?


2-6

两煤炭公司设置账外账偷税案


本案特点:本案国税机关通过调查核实举报线索,制定周密的检查预案,与地税、公安部门紧密配合,以核查运输部门的相关数据为切入点,结合账务检查使各种资料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查实涉案企业设置账外账偷税的违法事实。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根据举报线索,将两户煤炭企业涉嫌偷税案交由某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查办。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涉案企业为A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和B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两公司于2003年2月办理税务登记,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B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两人是夫妻关系,两公司均主营煤炭购销业务。两公司2003年2月至2005年12月合计申报销售收入16626万元,应纳增值税税款1108万元,税负率为6.7%。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举报信反映,涉案企业主要通过账外经营偷逃税款,且偷税金额较大。鉴于案情重大,省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厅于2005年6月14日召开联席会议,成立了专案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确定案件查办工作步骤和方法:1.约见举报人,了解情况;2. 以税收调研为名,调取、查阅涉案企业的税收征管资料,初步掌握涉案企业的经营和纳税情况;3.到铁路局调取两公司2005年1至5月的铁路运输单据,初步计算两公司在此期间煤炭的发出数量;4.税务、公安部门联合办案,成立5个检查组和1个抓捕组,明确各工作组的具体任务,对被查企业实施突击检查;6.如纳税人涉嫌犯罪,及时将案件资料移送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由其立案侦查,追究纳税人的刑事责任。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实施突击检查,获取帐外经营资料

税务机关将举报人提供的账外账资料与从铁路部门取得的运输单据进行比对分析,初步认定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属实,被举报企业涉嫌采取账外经营方式偷税。根据税务机关取得的证据资料,公安机关认为两公司涉嫌偷税,已达到立案标准,决定立案侦查。

2005年7月7日,检查组和抓捕组同时行动。公安人员成功抓捕了主要犯罪嫌疑人赵某、王某,依法冻结了涉案企业银行存款人民币1.09亿元、现金69万元、美元1.1万元,扣押车辆5部,查封固定资产房屋1处。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A、B两公司2003年5月至2005年6月的财务资料。对两公司办事处实施突击检查时,检查组发现了隐匿在储藏室的一箱财务资料。经询问现场的公司财务人员,其承认该办事处最初是为了联系业务而设置的,因为远离企业实际经营地,非常隐蔽,后来就作为账外经营的办公场所,箱内资料是该公司2004年至2005年账外经营的部分财务资料。这次突击检查抓住了获取证据的最佳时机,为案件的成功查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外围调查取证,核实涉案企业少列收入的违法行为

专案组根据调取的财务资料进行重新分工,分设A公司检查组、B公司检查组和账外经营财务资料检查组。以账外经营财务资料检查为中心,专案组对相关数据进行了核实、对比、分析、汇总,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要求当事人对有关问题作详细的说明。同时,就有关涉税问题进行外围调查取证:到A、B两公司的煤炭供应商和煤炭购货商处进行调查核实;到各港务公司逐一核实涉案企业的销售煤炭过磅单。由于2003年的账簿、凭证等财务资料已被涉案企业销毁,为能核实涉案企业2003年的销售收入,专案组抽调人员到铁路站台,对涉案企业2003年2月至2004年2月铁路货票逐一复印取证,进一步补充了此期间被销毁的财务资料。

专案组将取得的账外经营财务资料分为基础资料和流水账两类。基础资料是指具有原始凭证性质的账外财务资料,流水账是指具有账簿性质的账外财务资料。检查人员对“磅单审核结算签收一览表”、“发运煤统计表”、“下线煤出入库统计表”、“售煤及回款情况”等流水账记录的数据进行统计,并与“售煤出入库单”等原始凭证相比对,发现流水账与原始单据上的数据一一对应,流水账完整反映了涉案企业煤炭的销售及运输情况。同时,公安人员、检查人员分别对两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讯问和询问,两公司销售人员及财务人员均承认“账外账”资料是全面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资料;公司设置“账外账”的目的是为了逃避税务机关的检查,偷逃税款,这进一步证实了“账外账”就是记录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真实资料。至此,A、B两公司通过少列收入等手段进行偷税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为确认违法事实打下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3.固定证据,查证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

专案组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调查取得的证据,核实A、B公司2003-2005年的销售收入及B公司的成本费用,查实两公司少缴税款数额。

(1)核实销售收入。根据调取A、B公司的财务资料、账外经营资料及外调证据,检查人员分别确认了两公司2004年至2005年6月的销售收入。由于A、B两公司2003年的“账外账”等财务资料已被销毁,检查人员根据该企业2003年的铁路货票、销售煤炭过磅单及其他证据,确认了该公司2003年的销售收入。

(2)核实成本费用。专案组在确定B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该公司从小煤窑购煤的成本,支出的公路、铁路运费、港杂费以及未取得合法票据或取得不规范票据的相应费用支出能否在税前列支这一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先后两次向B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出《责令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B公司限期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成本费用凭据。对B公司提供的成本费用凭据,专案组依法进行了审核,并对其在限期内提供的合法、真实、有效的凭证,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相关成本费用准予据实列支;对其无法取得合法票据及取得的不规范票据,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相关成本费用不准予列支。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A、B公司采用设置“账外账”、销售不入账、取得铁路货票进行配比抵扣、擅自销毁账簿、凭证等财务资料的手段少列销售收入。2003年1月至2005年6月共计少列销售收入1.6亿元,造成少缴增值税税款2324.7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15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A、B公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增值税税款2324.7万元,企业所得税税款215万元,并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

2.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

3.A、B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根据《征管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行政复议

2006年9月,稽查局向A公司和B公司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两公司不服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2006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受理复议申请,由六个司局组成复议调查组到该省对此案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在调查中,复议双方阐述各自的主张、理由和依据,公开答辩。

(一)涉案企业提出,税务机关在检查期间对其停止发售发票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稽查局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文件)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凡不按规定申报、缴款以及有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机关可以停止发售发票,依法改正上述行为的予以恢复发售”,因此,税务机关在检查期间对涉案企业停止发售发票,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B公司认为自身财务核算不健全,申请税务机关对其查补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稽查局认为:对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原因在于:一是涉案企业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说明其已具备财务资料完整、核算健全等条件,具备了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条件。二是涉案企业一直按查账征收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三是涉案企业账证齐全,能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并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支出和应纳税所得额。基于以上原因,稽查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计算其少缴的企业所得税。

(三)涉案企业提出账外未取得票据的成本费用,在计算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以扣除

稽查局认为:真实、合法的成本、费用可据实列支,但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证明其真实性。稽查局依法向涉案企业送达了《责令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涉案企业限期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成本、费用凭据。涉案企业在限期内如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证明成本、费用的真实发生,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列支;反之,如涉案企业未取得合法票据或取得不规范的票据,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不予列支。

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最终认定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维持稽查局所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五、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稽查立案后,应首先对案件查处难度进行评估,清晰把握案件脉络,严密部署,最大限度地发挥稽查工作职能。本案检查初期,稽查部门通过对举报线索进行深入分析,对涉税金额进行合理评估,将该案确定为大要案,制定详细的检查预案,为日后顺利推进检查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根据检查方案,专案组实施突击检查,及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有效控制涉案企业资金(产),保障了查补款项及时足额入库;在检查实施阶段,专案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涉案人员,查获企业“账外账”,并根据 “账外账”中的疑点和线索,迅速开展外围调查取证,检查方法得当、成效良好,成功查破了一宗巨额偷税案。

(二)工作建议

建议加强煤炭购销企业的征收管理工作。针对煤炭购销企业的经营特点,在日常管理中加强与铁路、港口等运输部门的信息沟通,有效利用运输部门的数据,跟踪监控煤炭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及时发现异常,规范管理。

思考题

1.对煤炭生产购销企业实施检查时,如何从多方面核实企业真实的煤炭生产销售数量?

2.在查处涉税案件时,如何做好国税、地税、公安三方的协调联动工作?

考试练习题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哪些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

2. 纳税人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依据什么原则对其进行核定应纳税额?


2-7

某食品有限公司账外账偷税案


本案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两套账”进行偷税的案件。检查人员深入生产经营场地,发现企业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明显不符的偷税线索,进而查处纳税人偷税的违法事实,对类似案件的查处有启示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 案件来源

2005年11月,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接到某食品有限公司职工举报,举报某食品公司从2002年9月国有企业改制成立以来,有明暗两套账,其中暗账金额巨大,未按规定依法纳税,请税务机关核查。

(二) 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食品公司的前身是国有企业,2002年8月经批准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56人,实收资本331万元,其中董事会成员及管理人员持股比例为51.56%。该食品公司的主要业务为:冻库冷藏及搬运业务、制冰及销售业务、租赁、承包业务。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具体方法

1.账簿检查,未发现涉税问题

根据举报内容,检查人员首先检查了该企业的账簿情况。对该食品公司转制后2003年1月至2005年11月的收入、支出、利润等情况,从会计凭证到账簿、财务报表进行了认真检查,未发现收支方面有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且从表面上看收入稳定,经营状况越来越好:2003年亏损10万元,2004年、2005年1-11月,分别盈利58万元、32万元。从账务检查上显然无法获得有效的突破口,于是,检查人员根据举报材料及核实纳税情况对该食品公司董事长、书记、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被询问人员一致表示:该食品公司是从国有企业转制而来,业务人员思想不够解放,经营手段不够灵活,企业包袱较重,市场萎缩,经济效益较差,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近两年来才逐步好转,绝没有利用“两套账”进行偷税的行为。初步检查未发现企业有任何偷逃税款的疑点,检查一时陷入了停滞状态。

2.分析疑点,调整检查工作思路

检查人员并未被表象所迷惑,但怎样打破僵局呢?稽查局立即召开稽查分析会,对食品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了认真分析,寻找纳税情况的可疑之处。通过综合分析,疑点一一摆在了大家的面前:

(1)该食品公司经营的外部条件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起,市区及周边区县食品企业由于国家补贴政策的逐步取消,不少企业在九十年代初便纷纷倒闭,在近郊区县中,只有该食品公司还在继续经营并完成了股份制改造,目前无竞争对手。为什么经营利润还这样低?

(2)该食品公司地处市区,交通方便,位置好,拥有大型冻库和先进的现代化屠宰设备,是市政府指定的定点屠宰场,而且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甩掉了包袱,减少了人员,员工工资不高,近几年来一直维持在改制前国有企业的工资水平,各种费用大幅减少。为什么会发生亏损?

(3)该食品公司近几年经营收入年年保持在150万元左右,为什么增减幅度不超过2%?难道每年出租冻库面积及出租单价一点没有变化?这是纯粹的巧合还是人为调控的?

(4)从有关记录得知,该食品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凡是涉及到生产经营状况、效益等方面,都只“淡淡地一提”, 难道转制后的股份制企业就不讲经济效益、不想多赚钱盈利?

面对如此多的疑点,稽查局领导果断决定充实检查力量,改变检查方式,从对生产经营场地的检查入手,寻求突破。于是,检查人员再次来到该公司。

3.实地调查,发现涉税问题

检查人员来到该食品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眼前所见到的火热的生产场景进一步证实了疑点。公司仓库里堆满了客户冷藏的货物,进出的货运汽车源源不断。经询问仓库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得知,在周边区县同类企业纷纷解散、破产的情况下,由于该公司地理位置较好,近几年生意蒸蒸日上。

检查人员根据实地检查情况,进一步查阅、分析比对有关资产、收入情况后,终于有了进一步发现:该食品公司在2002年时,仅机器设备、房屋等有效的经营性固定资产就近千万元,而且还准备大规模扩建冷冻库。相比之下,2003至2005年度150万元左右的经营收入,仅占实际经营性资产价值的10%,与同行业相比较也明显偏低,这与公司火热的生产经营场面不符。再次检查初步判定:该食品公司确有重大偷税嫌疑。

4.全面检查,查证涉案企业设置账外账偷税

检查人员根据所掌握的财务数据,综合实地检查情况,判断该食品公司确有重大偷税嫌疑后,果断采取如下稽查措施:

(1)广泛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及时向食品公司员工及举报人进一步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寻找偷税线索。

(2)再次询问调查。检查人员多次、分别找食品公司财务和经营人员谈话、调查,了解了企业组织结构、财务核算流程、具体负责人、资金管理模式等相关信息。

(3)采取多种稽查方法。一是立即对所有会计账簿、凭证、报表等财物、经营资料进行全面调账检查。二是查询该企业在各家银行的账户和公司相关人员的个人银行存款账户,了解资金流动、收支进出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三是积极开展外调检查,到业务往来单位进行调查,在相关部门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了解同行业平均利润和单位库房的收水水平。

(4)政策攻心。向该食品公司发放《税务事项告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该公司应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限期进行改正,同时对相关人员宣传税收政策、法律法规,明确告知其偷逃税收的严重后果及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检查人员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财务负责人公司书记兼副总经理李某发出《询问通知书》,在稽查局的两间办公室里同时分别开展调查询问,并针对两人的不同特点,检查人员采取了不同的突破点。询问一开始,张某和李某均否认公司有两本账,这早在检查人员的意料之中。检查人员拿出外调取得的该公司与其他单位业务往来的合同、凭据等资料询问张某,为何公司的账上没有反映这些业务。张某以自己不管财务收支为由,拒绝解释,并把责任推给了李某。针对此情形,检查人员把突破的重点放在李某身上,向其出示了该公司实际经营收入与其账上所列收入严重不符的证据,又展示了同行业间的收入水平和利润率,这是李某显得有点坐立不安。检查人员再进一步,向其列举了企业和涉嫌人员银行对账单与企业账上的差异,并有选择性地向其宣读了会计兰某和姚某的询问笔录,同时再次向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其如不在限期内按要求提供财务资料,税务机关将依法对该单位进行核定应纳税额。终于,李某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承认在2003年至2005年期间,公司除设有公开的一套账应付税务、工商等主管部门的检查外,还设有一套账,并利用内部收据收取现金营业款项并存于私人储蓄账户中。当检查人员带着李某的笔录走进隔壁张某的房间时,张某也不得不向检查人员承认了违法事实。

根据李某的询问笔录,检查人员在公司保险柜中找到了第二套账。经查,该账隐匿经营收入910万元。随后,检查人员延伸检查发现:在转制以前,该食品公司下属核算单位—某区食品公司肉联厂从2001年1月至2002年9月,同样也存在利用账外设账的手段隐匿经营收入的情况,涉案金额约为347万元。

(二)检查中遇到的政策难点

1.隐匿所得的税款计算问题

该案中,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暗账中既有收入,又有支出,是否与明账合并计算所得税,是否可以弥补明账亏损,如何弥补?暗账收支如果单独采取按核定应纳税额计算暗账的所得税,其计算结果与明账合并计算抵减当年亏损后按查账方式征收所得税计算结果相比,滞补罚合计相差120万。

本案中,该企业2001年至2003年,明账反映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亏损。2001年明、暗账合并后,该企业有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往年亏损?最终采用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查出的收入一一对应当年的明账收入合并计算当年应缴纳所得税;对当年明账为亏损的,用查补的暗账所得弥补当年亏损后计算缴纳所得税;对以往年度明暗账合并后依然亏损的,不再用以后年度的查补暗账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虚报亏损的处罚问题

2002年至2003年连续亏损,调整后依然亏损如何处罚?编制虚假计税依据是以年度为一次行为,还是以连续的行为作为一次进行处罚?最终采用的方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的规定处理,对2002年、2003年编制虚假计税依据但未造成偷税后果视为一次行为进行处罚。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 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1.该公司及其转制前下属的单位—某肉联厂2001年至2005年在账簿上少列经营收入1257万元,其中租金收入694.66万元。

2.该公司2002年、2003年编制虚假计税依据累计虚报亏损14.47万元。

(二) 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缴的营业税347,331.5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313.22元,教育费附加10,419.93元,企业所得税1,266,729.8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361,645.25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少缴的营业税347,331.5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313.22元,企业所得税1,266,729.86元定性为偷税,处一倍罚款1,638,374.64元;对该公司虚报亏损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4、鉴于该公司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将该公司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该公司对偷税事实、手段、金额均供认不讳,应补税费、滞纳金、罚款已于2006年6月全部追缴入库。此外,按照国地税稽查协作工作要求,地税稽查部门将有关检查数据及信息传递给国税部门处理。

经检察机关提出公诉,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200万元;判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该公司书记兼副总经理李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该公司会计蓝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该公司会计姚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体会

1.查办账外经营偷税案,要注意分析企业经营情况,加强实地调查。作为税务检查人员,不但要熟悉税收政策、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还要熟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掌握其生产经营资产规模、收入规模,并加以综合分析、判断。本案的突破,即是从实地检查生产经营场地,发现其经营状况、经营资产与收入明显不相符,从而找出偷税线索的。

2.查办账外经营偷税案,不能就账查账,要综合运用稽查手段。本案检查人员就账查账,没有发现任何问题。随后调整策略,综合运用了实地核查、调账检查、查询银行账户、税务约谈等多种方式,最终查出企业偷税的事实。

(二)工作建议

1.要经常深入企业实地调查

税收管理员不仅应从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中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还应到企业生产经营场地进行实地调查,这样才能更全面的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2.调整应纳税所得率

目前,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实际确定的应纳税所得率和企业的实际利润率相比偏低,一些企业为了少缴税收,就可能有意强调账务制度不健全而选择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不仅不利于组织税收收入,而且将会扩大所得税核定征收面,不利于强化税收征收管理。

3.加强对改制重组企业的税收征管和监控

实践中,不少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中小企业都在积极探索改制改组,寻求企业发展之路,而税收管理却没有及时跟上,容易产生税收流失。因此,对于改制改组企业,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管理和监控,及时清算税收,落实税收管理责任,减少税收流失。

思考题:

1.你对本案中的检查方法有什么看法和认识?

2.你对本案中提到的政策争议难点有什么见解?

考试练习题

1.纳税人虚报亏损如何进行处罚?

2.如何理解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稽查案例


3-1

某房地产公司隐瞒收入偷税案


本案特点:本案税务稽查人员采取了多种方法,从多个环节和部门收集相关证据,对房地产行业收入的真实性进行了详细检查,检查方法运用合理,问题考虑周全,对行业检查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6年3月,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A花园和B宾馆项目中,拖欠税款60多万元,隐瞒收入偷税100多万元。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0年12月登记注册,注册资本618万元,。2000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该公司共开发A花园、B宾馆、C大厦三个房产项目,并且三个项目都已完成施工。

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管理办法。到2005年12月31日止,该公司未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稽查局接到举报案件后,检查人员围绕纳税人的涉税情况开展调查:一是到主管税务机关了解税收管理情况。该公司开业以来,所开发的三个工程项目均已完成施工,共申报地方各税102万元,缴纳57万元,尚欠缴45万元。2003年、2004年和2005年近三个纳税年度,各只有一次申报税款记录,其他申报都是零申报,且其开发的B宾馆项目,从未申报缴纳税款。二是到房产管理部门了解销售登记情况。发现该公司开发的三个项目基本已销售,但多数未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手续。检查人员初步认为该公司有偷税现象,迅速成立专案组,全面负责本案的查处。

(二)检查具体方法

1.账面检查,发现疑点

检查人员在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后,对纳税人的有关账簿和凭证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该公司会计科目设计不全、会计账簿登记不实、账表勾稽关系不平、会计凭证装订不齐。针对这种情况,专案组决定抓住时机,报经市局局长批准后,实施调账检查。2006年3月28日,专案组调取了该公司2000年6月至2005年12月的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以及部分售房合同等资料。

检查人员按工作内容分成两个小组,一组负责账面收入、预收款凭据记账联的金额、号码和售房合同中的面积、单价、金额等资料电脑录入,并进行对比分析;另一组负责到产权登记部门、购房对象等进行项目销售情况和房源情况的外围调查。通过对账面收入、收款凭据的分析和房产项目的销售、收款、合同的比较,发现三个疑点:一是入账的收款凭据记账联缺号;二是收款凭据记账联金额与售房合同中的金额有差异;三是部分实际已售房但未发现销售合同,并且这部分销售房屋在账簿中没有收入记录。

2.询问调查,外围取证

根据三个疑点,专案组初步认为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基本属实。经过研究,专案组决定对该公司财务人员、法定代表人分别进行询问。

检查人员首先对该公司会计人员进行询问,请她解释账上的三个疑点问题。会计人员反映:公司自开业以来,已换了两任会计,第一任会计已在一年多前辞职,现不知去向,以前会计上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她不清楚。公司按揭销售的房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真实的销售,取得银行按揭款会计上做“预收账款”处理;另一种是借亲友、及公司员工的名义销售,实际并没有真正实现销售,取得的银行按揭款会计上做“长期借款”处理。现会计上账务处理是出纳给多少发票会计做多少账,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听从法人代表的安排,其他的情况就不知道。检查人员通过第一次对会计人员的询问后发现,要取得案件突破,关键是要突破法人代表。

当检查人员找公司法人代表进行询问时,法人首先将责任推到前任会计身上。但经过检查人员的摆事实、讲道理,耐心宣传,最后在事实面前,法人交待,公司另有一本代收水电费账,记录了部分售房尾款收入。专案组获得这一重要线索后,及时调取了该公司收款票据存根和代收水电费账簿,同时,责成该公司限期提供所有售房合同。

专案组将调取的收款凭据存根联号码、金额和代收水电费账簿中收款凭据记账联号码、金额电脑录入后,与录入的该公司账面情况合并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凭据存根、账面收入、售房合同三者还多处不一致,与其房屋销售广告、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房源相比,还有部分店面销售合同、收入未如实提供。

专案组在进行询问、实地核查的同时,展开了外围详细调查。到城建规划部门调取了《房屋规划许可证》和《验收合格证》;到购房户了解购房付款和付款票据取得情况;到房管部门查阅了该公司销售房产办理产权证的情况等,发现该公司A花园“五号楼”11个店铺已办理了产权证,取得售房款93万元,而在该公司账簿上没有记录。

专案组再次对公司财务人员和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通过讲事实、政策攻心,公司法人代表又交代了一些事情:公司开发的C大厦其中一部分房屋销售款由另一合作股东直接收取,没有进入公司账,但房产证由公司统一办理;除了部分自用店面外,还有一部分已办理了银行按揭销售。财务人员交待:部分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的假按揭销售房产,实际并未销售,所以取得银行按揭款记入“长期借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专案组立即到办理按揭的银行进行调查,通过按揭银行的贷款记录,获取了该公司账外更多的收入。同时,通过对该公司办公室人员的调查,获取了该公司最后的售房明细表和全部售房合同,并再一次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最后,专案组又查获了9本收款凭据。在收集大量证据的基础上,将另一合作股东自售房合同、收款收据进行归集统计,查清了该公司偷税的全部事实。

稽查局对该公司涉税一案研究后,认为此案事实清楚,涉案金额较大,并且纳税人有主观故意行为,应提交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1.检查取证难

由于该公司设有二套账,有主观偷税行为,在接受税务检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抵触情绪,不如实提供房产销售已开具发票、预收款收据、收款凭据、转让合同等有关资料,导致专案组在办案过程中经常处于进展缓慢的境地。检查人员从分析账簿原始凭证和售房合同入手,结合外围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抽丝剥茧,并耐心细致地宣传解释,该公司在事实面前才不得不提供第二套账,并且像“挤牙膏”一样逐步提供有关资料,最后才得以查清该公司全部的偷税事实,

2.文书送达难

该公司法人代表面对税务部门的询问三缄其口,在检查人员掌握其偷税证据后,不得不如实交待两套账,但由于其还存在侥幸心理,对检查人员的取证处处不予配合,使得案件的查处十分艰难。最后一次通知法人代表接受询问,法人代表也以种种理由拒不到场,后来对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也拒绝签收。为此,稽查局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争取了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派出2名干警协助调查,公安人员负责传唤被询问人员,并协助收集有关证据;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拒绝签收的情况下,公安人员请其他人作为见证人证明文书已送达,迫使公司法人代表接受税务文书,保证了案件的顺利结案。

3.核实收入难

虽然该公司开发了三个房产项目,但由于都是分别销售,如B宾馆属于产权式宾馆,按间销售,因此,核对工作量十分巨大。专案组对每次获取的售房信息进行录入核对,其结果对案件的查处都有重要影响,再加上涉及税额较大,认定实现收入工作客观上延长了查处时间。检查人员采取查实一笔请该公司财务人员和法人代表核对一笔的办法,及时固定证据。与此同时,为提高查处质量和效率,检查人员请审理人员提前对《稽查底稿》进行审核,加快了案件的查处和审理进度。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通过近四个月的内查外调,专案组彻底查清了该公司开发的三个房产项目从2000年到2005年度收入情况及隐瞒收入少缴税收情况。其中:①采用虚假纳税申报手段,少申报账面销售不动产应税收入(含预收售房款)979.2万元;②设立账外账少列收入(含预收售房款、银行按揭、售房现款)1257.5万元,未进行纳税申报;③在账簿上少列售房收入(取得银行按揭款挂“长期借款”账户553.5万元、挂“其它应付款”账户91.8万元)645.3万元;④签订销售不动产合同170份,金额2845.7万元,启用账簿12本,应缴印花税0.8万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0.2万元。

根据税收政策规定计算以上问题,该公司共少缴地方税费267.9万元。其中少缴营业税146.3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2万元、教育费附加4.4万元、企业所得税77.9万元、土地增值税28.5万元、印花税0.6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以及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该公司营业税146.3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2万元、教育费附加4.4万元、企业所得税77.9万元、土地增值税28.5万元、印花税0.6万元。

2.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79.1万元。

3.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规定,对少缴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企业所得税定性为偷税,处以罚款234.4万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少缴的印花税处以一倍罚款0.6万元。

鉴于该公司的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将该公司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公司开发的B宾馆是产权式酒店,投资成本过大、债务过多,宾馆自开业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多位债权人已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偿付债务。法院受理后,已在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准备对公司进行破产并拍卖B宾馆。公安机关受理此案后进行立案查处,并已向法院申请在拍卖B宾馆时协助执行稽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入库。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本案中,专案组抓住时机,采用内查外调多种办法,及时发现纳税人隐瞒收入偷税情况,直到最后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主要抓住了以下四个关键环节:

1.抓住了举报案源的立案环节

稽查局收到举报人举报后,通过查前预案准备,敏锐地分析出这个案件可能是一个重大偷税案件,迅速成立了专案组,调集了精干力量,集中精力查处此案。

2.抓住了重大案件的询问环节

专案组在纳税人的收款凭据的记账联、存根联、售房合同等对比分析中发现公司有偷税情况后,先后三次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终于使其在事实面前提供了账外账、收款票据以及售房合同,从而为案件的查处找到了突破口。

3.抓住了有效证据的收集环节

专案组首先向征收、管理部门收集了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有关证据;其次从按揭银行、房管部门、规划设计审批部门等单位入手,收集了纳税人办理银行按揭、产权过户、房源分布等证据;最后对本案查处中收集的证据进行了仔细的甄别,从中找到了最有价值的案件证据。

4.抓住了重大案件的处理环节

专案组在掌握充分证据的基础上,运用合法程序,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补征了少缴税款,对偷税给予了一倍的罚款,同时,根据纳税人偷税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使这一重大税务案件的查处圆满结束。

(二)工作建议

1.征管部门对零申报项目要及时反馈

一是征收部门要对纳税人按期申报的数据与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审核,及时发现表与表之间的逻辑错误;二是要做好纳税申报提醒服务,切实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三是要密切关注纳税人申报异常现象,对纳税申报数据异常及零申报等情况及时与管理部门沟通,防止出现人为零申报行为的发生。

2.要切实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

税源监控是税收管理员制度的重要工作。税收管理员要切实负起税源管理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严密监控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展情况,对房地产销售情况,要按期开展巡查巡管工作,促使纳税人按期足额申报税款,实现税源的精细化、科学化管理。

3.要有重点地开展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税源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行业要切实加强评估工作。一是要注意收集房地产行业的生产经营信息,科学设置评估预警值;二是要运用评估指标预警值,准确筛选评估对象;三是要通过纳税评估程序,及时发现纳税人存在的涉税问题,最大限度地避免税收流失,努力营造良好、和谐的征纳环境。

4.要加强部门协作,坚持联合办案制度

一是要强化税务系统内部征、管、查联动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合力;二是要加强与国税稽查部门的协作与配合,逐步建立重大案件联合检查、复杂案件会审、典型案件定期交流分析、情报交换制度。三是要建立税警之间稳定、紧密的合作机制,理顺公安介入时机和案件移送等问题,发挥各自优势,突破地税稽查调查取证难这一难题,力求案件查深查透。

思考题

1.在房地产案件查处过程中,应从哪些有关部门获得相关证据?

2.对重大案件查处,如何加强部门协作,实现联合办案?

考试练习题

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税经责令后仍逾期不缴的,如何处罚?

2.行政机关违反《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应移送不移送的,如何处理?

3-2

某房地产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


本案特点:本案房地产企业财务制度较为健全,税务检查人员注重房地产开发基础数据分析比对,运用“解剖式”方式检查,从而发现纳税人设置两套账隐匿收入的违法事实。本案对行业性税收检查具有参考价值。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年1月20日,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收到一封群众举报信,反映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有销售收入不入账、做假账等严重偷税行为。针对举报信和举报材料反映的内容,稽查局领导按规定将该公司列入了检查计划。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是由集体企业改制而成,股东全部为自然人,注册资本5000万元。具有国家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公司成立以来,在市内黄金地段,先后成功开发了“A花园”和“B新城”两个比较有影响力的高档住宅小区和两座正在施工中的豪华写字楼,其中两个住宅小区已经开发完毕,账面上体现全部销售完毕。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举报人举报该公司存在收入不入账、做假账等严重偷税行为,但没有提供具体的线索和相关证据,举报人坚称,如果税务机关不查处,还要继续向上一级税务机关举报。稽查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召集有关人员专门召开会议,进行了细致研究和周密部署,并成立了由一名副局长为组长,五名稽查业务骨干为成员的专案小组。根据会议部署,检查小组制定了详细的检查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检查具体方法

  检查人员经过初步查看征管资料和外部调查,了解到某房地产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较规范,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财务人员对会计和税收业务知识也比较熟悉,该单位2005年被市政府评为“纳税百强单位”。面对这些情况,检查人员有些犹豫:到底是举报人出于个人目的恶意报复,还是该单位偷税手段隐蔽。为稳妥起见,报经领导批准,决定以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的名义,正常调取该单位2004-2006年的账务资料进行检查。

根据检查计划,检查人员打破“就账查账”的常规检查方法,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账面检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以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重点检查税种,以商品房开发面积、销售价格及售房收入为重点检查项目,对该单位进行“解剖式”检查。

1.核对账务资料

检查人员分成两个小组,第一组检查人员,把“A花园”和“B新城”两个小区的征用土地费用、建筑安装成本、配套费、商品房开发面积、商品房销售面积、商品房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统计和核查,并制成电子表格进行归类分析,进而全面掌握企业账面开发经营成本、收入和地方税收申报缴纳等情况。同时,第二组检查人员从公司的“工程资料账”方面入手,责令该单位提供以下经营管理资料:土地征用协议、土地使用证、规划设计平面图、建筑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书、房屋测绘报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台账、销售合同等。分小区、分楼盘,分年份,把公司成立以来所有的商品房开发面积、竣工验收面积、可销售面积、销售价格、预收款项、销售收入等项目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和统计。经过20多天紧张有序的工作,第一组检查人员初步的检查结果是:该单位除了账面一部分房款用自制内部收据代替发票入账和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5400元外,没有发现举报人所说的收入不入账问题。该单位账务处理比较规范完整,账面上的销售面积、销售价格、销售收入、销售利润等都比较符合逻辑关系。该公司对查出的上述问题予以认可。

2.进一步检查工程资料

检查人员没有轻信对账面的检查结论,而是继续对该单位“工程资料账”进行检查。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工程决算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预售许可证等资料,逐一统计了每个小区、每个楼盘的建筑工程决算面积、可供销售的面积。根据企业提供的商品房销售合同,逐一统计出了全部的销售面积,包括主房、配房、阁楼和停车位等各部分面积。20多天后,第二检查小组的有关统计和检查数据资料终于出来了。经过对第一小组与第二小组取得的资料汇总对比分析,“A花园”整个小区决算面积(可销售面积)为157296平方米,财务账面上实际销售的面积为148796平方米,存在约7050平方米的差额。“B新城”整个小区决算面积(可销售面积)为125410平方米,财务账面上实际销售的面积为120430平方米,存在约4980平方米的差额。即截止2006年12月31日,该公司账面上应该还有约12030平方米的开发产品,但实际上,该公司账面上两个住宅小区的“开发产品”、“开发成本”期末均无余额,开发产品即商品房已经全部销售完毕。

3.实地调查核实

在与企业财务人员核实上述情况时,他们一口否认存在差额的事实,一会儿说是商品房销售合同上的面积不准确,一会儿又说是检查人员的统计错误造成的。为确保数据万无一失,一组检查人员又加班加点对有关资料重新核对了一遍,也没有发现统计错误。另一组检查人员又先后去了建设局、房产管理局、规划局等单位进行了外围调查取证,调出了与该公司工程开发施工有关的工程决算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关键性外部证据资料。经比对,有关内容与企业提供的原始资料内容是一致的,此举进一步巩固了检查证据资料,尤其是房屋销售面积的证据。那两组统计面积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大的差额呢?问题是不是就出在这差额上呢?针对决算面积与实际销售面积存在差额的这一重大疑点,面对财务人员拒不承认差额事实和推诿的状况,检查人员积极做好财务人员的思想工作,先后五次到两个小区的现场查看。通过对每个小区,每个楼盘的逐一核对,最后终于发现了面积存在差额的原因,该公司故意隐匿开发产品和销售不入账等违法事实逐步浮出水面。原来,“A花园”小区的面积差额原因在于地下停车位。该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决算面积为16650平方米,以每个3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出了555个停车位用于销售,车位全部销售完毕。而该公司财务账“开发产品-停车位”实际入账只有366个计10980平方米,差额即实际少入账“开发产品-停车位”189个计5670平方米。“B新城”的面积差额源自沿街商用房,该小区的沿街商用房决算面积为25360平方米,而该公司财务“开发产品-沿街商用房”实际入账只有20380平方米,差额即实际少入账“开发产品-沿街商用房”4980平方米。其中,无偿拨付给下属单位-某物业公司1580平方米,用作办公场所,剩余3400平方米全部销售。

在铁的事实和证据面前,企业财务人员和负责人不得不承认了隐匿开发产品和售房收入的事实。原来,该公司财务人员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排,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对纳税事项进行了“筹划”:建立一套真实的所谓“管理会计账”,用于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管理。建一套“财务账”,用于报税等应付税务机关。财务人员根据以往税务机关“就账查账”的检查方式,打起“工程大、住户多、施工和销售时间长”的擦边球,利用小区沿街商用房和停车位在规划数量上不确定的漏洞,把财务账上的“成本、产品、收入”等各种勾稽关系处理协调的情况下,把开发产品—地下停车位和沿街商用房的其中一部分不反映在财务账上,以达到隐匿收入偷逃税的目的。在实地调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还通过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通过走访住户、电话咨询等途径,对住房、地下停车位和沿街商用房的销售价格、销售面积和销售时间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进一步固定了有关证据。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1.纳税人不配合

该公司财务人员熟悉财务税收知识,法定代表人又是人大代表,因此,他们在检查初期能积极配合检查,提供有关涉税资料,在账面检查结果出来时,也认可检查结果。但随着检查人员对“工程资料账”深入检查时,财务人员的态度就发生了变化,对检查人员不再配合,财务人员相互推诿甚至逃避、阻挠检查。法定代表人找市局领导“反映情况”,歪曲“检查人员在无事生非,故意找毛病”。面对种种压力,在各级领导的支持下,检查人员边做纳税人的思想工作,边按计划继续检查下去。最后在铁的证据面前,纳税人终于承认了违法事实。

2.检查难度大

该单位偷税的手段隐蔽,正常的“就账查账”检查方式无法发现违法问题,这需要检查人员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解剖式”检查。这种检查方式,检查时间长,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纳税人的经营资料繁琐,复杂,量大,需要检查人员进行认真的梳理、归类和统计,有的还需要去外单位调查取证,容易引起纳税人的不满,这需要检查人员具备处理各种复杂矛盾和关系的能力。

三 、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经检查核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主要采取设置真假两套账方式,隐匿部分开发产品从而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偷逃国家税款。具体作案手段是:该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正常的企业内部财务和经营管理制度,建立了一套全面真实反映企业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和售房收入的“管理会计账”,用于内部经营管理。同时又建立了一套成本、费用真实,但产品、收入不真实的“财务账”,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达到偷税目的。经检查认定,该单位主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隐匿收入偷逃税

公司开发建设的“A花园”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决算面积为16650平方米,以每个30平方米的标准,划出了555个停车位用于销售,车位全部销售完毕。而该公司财务账实际入账只有366个计10980平方米,实际少入账停车位189个计5670平方米。该部分车位全部销售完毕,平均售价每平方米2150元,与市场价格基本相近,视同计税价格,共计在账簿上少列收入1219万元。

该单位开发建设的“B新城”小区中的沿街商用房决算面积为25360平方米,而该公司财务账沿街商用房实际入账只有20380平方米,实际少入账沿街商用房4980平方米。其中,无偿拨付给下属法人单位1580平方米,剩余3400平方米全部销售。根据该单位提供的账外资料,该部分沿街商用房的平均售价每平方米4250元,与市场价格基本相近,视同计税价格,共计在账簿上少列收入2116.5万元。

同时发现,该单位采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纳土地增值税42.5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6.5万元。

2.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公司在预售和销售商品房时向客户开具自制的收款收据,并且没有全部入账,共使用收据12本,开具金额652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

(二)处理结果

经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缴营业税166.7万元、企业所得税82万元、土地增值税42.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7万元和教育费附加5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6.5万元,并同时对少缴纳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采取“伪造账簿、记账凭证”、“虚假纳税申报” 、“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等手段,少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定性为偷税,处少缴纳税款一倍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注重房地产开发基础资料收集分析

与其它大量不规范的房地产企业相比,某房地产公司的财务核算比较规范,如果仅仅按常规的方法进行账面检查,根本无法发现该公司存在的隐匿开发产品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检查人员侧重了基础数据的收集分析,并结合实地检查,从源头入手,先后多次深入现场查看,才发现并查清了隐匿地下车位和沿街商业用房等账外涉税违法问题。

2.注重实地调查

利用开发小区沿街商用房和停车位在规划数量上不确定的因素,隐匿收入进行偷逃税现象,在房地产行业有着一定代表性。由于车位和商用房具体面积、数量在规划上没有明确,所以很容易让开发商做钻空子,如T公司就只是把销售的部分车位和沿街房作了账务收入处理。如果不进行销售面积与决算面积等基础数据的收集分析、不进行实地调查和账物核实,无法掌握真实的开发产品的数量和销售情况,也就发现不了这一违法事实。

3.注重外围调查

本案的成功查处,得益于采取了全面细致的“解剖式”检查。在案件检查中,检查人员突破了地税部门孤军作战的局面,先后得到了房产管理局、规划局、建设局、土地局等部门的鼎力配合和支持,为提供和固定证据提供了有利保障。该案件的成功查处,在检查房地产行业税收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也对提升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借鉴。2007年下半年,该市地方税务局在全系统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和稽查方面,全面推广了该方法,取得了显著成绩,使全市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

4.注重行业特点检查

近年来,随着税收管理的规范和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提高,纳税人的财务管理也越来越规范,偷税的手段也越来越隐蔽,这就需要检查人员在检查方式上需要创新,积极探索和寻找符合行业经营特点的检查方法和思路。

(二)工作建议

1.充分利用和完善综合治税平台,加强税源动态监控

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税的网络功能,加强与国土局、规划局、房产局和建设局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和沟通,从源头上及时了解、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业登记、土地征用、工程规划、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房屋销售等开发经营状况,并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的基础信息台账,及时了解房地产公司的开业登记、土地征用、工程施工和房屋销售等第一手资料,进一步加强税源动态监控。

2.加强对纳税人的账务、涉税资料的管理

在日常税源管理中,加强对纳税人的账簿、凭证管理,尤其是与涉税有关的用于经营管理的原始资料的管理,如建立健全保管账、领料单等,从而确保财务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3.创新稽查思路和方法,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

借鉴和完善本案“解剖式”检查思路,在工作中研究、探讨符合行业特点的检查方法,查找纳税人偷税的途径、方式和证据,通过规范、细致、全面的专项检查,加大对房地产、建筑等行业的偷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以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进一步规范行业税收秩序。

思考题

1.你认为本案件在查处房地产行业中有哪些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

2.请试用本案检查房地产业的思路和方法,提出模拟检查建筑行业的方法和步骤。

    考试练习题

    1.举报的形式有哪几种?

   2.纳税人哪些情况属于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3-3

某墓园隐匿收入偷税案


本案特点:本案税务机关在对墓园行业检查中,查前准备充分、预案制定周密,联合公安机关办案方法得当,讲究策略,取证过程简捷,对检查同类行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6年5月8日,某省地税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墓园从1996年~2003年存在大量隐匿墓地销售收入的问题,金额高达数千万元。由于被举报人社会背景复杂,经营项目比较特殊,涉嫌偷税数额较大,稽查局向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进行了全面案情通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查办此案。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墓园于1996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32万元。该单位经营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非政府民政性经营墓园,经营地址远离城区。经营范围:石雕、骨灰公墓、花卉种植。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稽查局和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领导对这起群众举报案件高度重视,专门召开联席办公会议,共同做出工作部署:

1.共同选派精干人员组成联合专案组,由稽查局一名副局长和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一名副总队长具体负责。

2.联合专案组各司其职,全面收集整理企业税收征管资料,进行动态和静态分析。

3.先行开展外围调查取证,然后从现有账簿凭证入手进行侦查、检查。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实地摸查

根据举报线索,检查人员了解到,该墓园经理杨某的父亲曾在省直机关某单位担任过领导职务,后下海经商,有一定的社会背景,如果正面接触会给检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压力和不便。经分析研究决定,先由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公安机关提前协助配合,从外围对该墓园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根据初查情况再适当增加办案力量。

检查人员以购买墓地为名,对该墓地的整体情况进行调查了解。销售人员把墓园的情况做了简要的介绍:该墓园占地约18公顷,主要墓型有屏壁式、中式、欧式、自由式四种,相应的墓园分为四个区。从1996年开始开发并陆续对外销售,每一种墓区按开发先后又分为A、B、C、D、E、F六个小区。墓地小的一个不到2平方米,大的则达到100平方米左右。每种墓区每年的销售价格不一,以2005年为例,屏壁式墓型的销售价为每平米3000元至5000元;中式墓型的销售价为每平米8000元至20000元;欧式墓型的销售均为每平米18000元至50000元;自由式墓型的销售价格为每平米70000元至800000元。客户选定墓型后,交款时还要按销售价的5%一次性交纳50年管理费,之后由墓园办理墓权证,并按墓号建立档案。

检查人员对整个墓地情况有了一个初步掌握之后,以选墓型为由让销售人员带领对四个墓区分别走了一遍,了解各个墓区的分布、开发和销售情况。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情况结合举报线索,检查组每两人一组,分成四个小组,按墓区划分任务,每组负责一区,详细统计开发和销售情况。为了避免打草惊蛇,每次只出动一组,每组隔两天一次,交替进行。由于墓园位于郊区的山地上,加之墓园本身的氛围,每次只有两人进行调查,在工作的过程中,每个人都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

通过四组同志历时十五天细致的工作,终于基本摸清了墓园的经营情况,从调查情况看,由于该墓园所处的地理位置和自然风景俱佳,所以墓地销售情况非常好,存在涉税问题的可能性极大。

2.突击调账

检查人员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案情进行了初步分析,将意见和建议分头向各自领导进行了汇报。经过研究,上级决定立案检查。在公安机关支持配合下,2006年5月25日,专案组对该墓园实施了联合检查。到达墓园后,检查人员向企业财务人员出示了执法文书和证件,要求配合接受检查。财务人员以经理不在为由拒绝接受检查,在公安人员配合下,财务人员不得不与杨某取得联系。检查人员向杨某说明身份,说清来意后,杨某以在外有事为由,拒不回来配合检查,并关闭手机。经向专案组领导请示后,检查人员向该墓园依法下达了《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和调账清单,把该墓园1996年至2006年的所有账簿、凭证、报表、纳税申报表、合同档案及相关资料调入专案组,连夜组织税务检查人员按照先期调查所掌握的情况,对其历年的销售情况进行核实。

经检查发现,专案组先期调查所掌握的销售数量远远多于企业账载数量,账面明显存在隐瞒收入事实。公安机关根据检查结果,加大了对财务人员的讯问力度,在铁的事实面前,墓园会计、出纳员承认了墓园经理杨某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指使两人设置两套帐,隐匿经营收入的涉税违法事实,并交待了另一套账藏匿在经理办公室内。据此,检查专案组整理相关证据,形成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后,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经理办公室进行搜查,发现了另一部分账簿资料,经检查人员核对,正是该墓园隐匿的“账外账”,账载收入均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数据计算出来后,检查人员确认了企业的违法事实。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经理一方面不配合检查,拖延时间;另一方面动用社会关系干扰办案,企图逃避税收责任,但在法律的威慑下,经理最后还是来到专案组接受处理。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检查人员经过检查确认:该墓园从1996年开始开发公墓,1996年2003年实际销售墓地共取得经营收入5866万元,采取设“账外账”的办法隐匿收入,其中:在“经营收入”科目账载金额合计为2967万元,另设“账外账”从1996年~2003年共隐匿经营收入2899万元,这部分金额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该墓园1996年~2003年的成本、费用有大量“白条子”入账,按照税法规定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专案组对该墓园应纳税额进行了核定。考虑到该墓园实际经营状况及经营特点,依据其1996年~2003年两套账簿记载的相关成本、费用、收入和利润,以及法定代表人、会计张某的陈述、申辩意见,核定该墓园销售墓地收入的应税所得率为30%。,该墓园从1996~2003年在账簿上少列经营收入共计28990786.99元,经税务机关核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870087.91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038号,根据原《征管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条及现行《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追缴该墓园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870087.91元。

2.根据原《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现行《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172.067万元。

3.根据原《征管法》第四十条、现行《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墓园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罚款143万元

4.鉴于该墓园的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将该墓园偷税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该墓园为求得法律的从轻处理,对该案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部缴纳入库。

四、案例分析

此案的查处,有以下方面的认识和体会:

1.要重视和发挥群众举报在税务案件查处中的重要作用

本案是经群众举报得到的线索,如果没有举报,税务机关较少会对墓地销售行为进行检查,因为该行业毕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此可分析,墓地销售行业容易发生偷逃税行为,存在税收流失问题。

2.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进行联合办案是本案成功查处的重要保障

墓园开发基本都是在幽静偏僻的地方,实施检查时,执法力度非常重要,纳税人一旦销毁证据将很难查实,因此,对此类案件的检查最好有公安人员的配合。

3.墓地销售行业的应税所得率需要规范明确

由于墓地开发的成本不易核实,许多材料都是“白条”入账。因此,找出合理依据,确定使纳税人认可的成本非常重要,这是保证确定应税所得率合理的前提,有利于税款、纳税金和罚款的核定计算及缴纳入库。

思考题

1.本案的查处,对税务机关加强经营墓地行业的税收管理和检查有哪些启示意义?

2.殡葬行业的税收政策是否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哪些方面需要修改完善?

3.你对本案中税务机关核定税款的方法及依据有何认识?

考试练习题

1.现行税法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是否征收营业税?

2.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什么情况下,纳税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3-4

某房地产公司虚增供料偷税案


本案特点:本案税务机关运用预警指标分析选案,检查中深入分析建筑成本指标,发现疑点,调查取证,查实纳税人以甲方供料的名义虚增成本事实,对行业检查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根据人工与计算机相结合的选案方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列入市地税局稽查局2005年度的地方税收检查对象。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实收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2005年营业收入963万元,营业成本777万元,利润总额38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0。2005年度共实现地方各税42.6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1.初步分析单位经营状况。该单位2005年毛利润率19%,利润率3.96%,所得贡献率为0。该企业的毛利润率、利润率都较低,不符合当时的房地产行业经营情形。检查重点锁定在企业所得税上,一是看收入的确认是否准确及时;二是看相关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发票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多结转销售成本的现象。

2.查询税务管理情况。查询发现,税务机关未对该单位进行过纳税评估,自2001年来也未进行过税务检查。因此,在检查过程中,应着重注意纳税人所得税申报是否符合税收管理的规定。

通过分析,确定检查重点是企业所得税,其次是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发现疑点

检查人员首先全面审核了该公司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有关合同、施工许可证等资料,从中了解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05年期间主要开发了1号楼和2号楼项目,该项目从2003年底开工建设,2005年竣工验收,可售面积5360.12平方米,2005年两座楼大部分开发产品已实现销售,销售面积3588.64平方米。

在对该企业2005年的总体情况掌握之后,1号楼和2号楼的开发成本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账面记载1号楼开发成本651万元,2号楼开发成本680万元,这意味着1号楼每平方米开发成本2511.55元,2号楼每平方米开发成本2457.93平方米,而这其中土地及拆迁补偿费只占到了每平方米不到300元。也就是说,退除土地及拆迁补偿费,每平方米房地产开发成本仍高达2100多元,这与2005年建安成本每平方米不足1000元的市场价格相差甚远,因此,基本可以断定该企业肯定存在虚列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问题,检查人员把1号楼和2号楼的开发成本作为了检查的重中之重。

2.分析疑点

根据前期确定的检查重点,检查人员首先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1号楼、2号楼项目平均每平方米2483元的开发成本项目进行了剖析。剖析发现:1号楼、2号楼项目土地成本、基础设施费、前期工程费和配套设施费都比较符合实际情况,与同行业的市场成本价格相差不大,基本不会存在大的问题。问题出现在该项目的建安工程费却高达每平方米1300多元,这与市地税局制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警戒线指标相差很大。所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警戒线指标,是指市地税局针对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建安成本核算不实的情况,根据日常对房地产企业的检查和专门调查取得的一些数据资料而制定的房地产企业建安工程费单位费额警戒线。具体数据如下:

建筑安装工程平方米造价(参考)指标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特征

主要装修标准

2003年平方米造价

2004年平方米造价

2005年平方米造价

2006年平方米造价

砖混(普通住宅)

普通

550

600

650

720

砖混(商住楼)

普通

650

700

730

760

框架综合楼

普通

1180

1250

1250

1300

应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警戒线指标对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参考作用。对照上表,该房地产开发企业1号楼和2号楼属砖混商住楼结构,2005年每平方米建安成本的警戒线指标是730元。该房地产开发企业1号楼和2号楼实际每平方米1300多元的建安成本已远远超过了警戒线指标,由此可以断定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肯定存在虚列建安成本的现象。经过进一步查看1号楼和2号楼的《工程决算书》及甲方供料等成本项目,发现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虚列建安成本的途径有两个:一是虚增甲方供料金额;二是虚列电费。

3.排查疑点

检查人员发现,根据1号楼和2号楼的建筑安装合同规定,甲方供料的范围主要是钢筋、水泥和木材,而这三大材在这两座楼的供料金额高达600多万元,这个数值显然是不正常的。因甲方供料最终都要通过一些购料发票来入账,因此检查人员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甲方供料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逐一进行了严格的审查。经审查发现,该企业供料入账发票存在以下问题:①使用了一些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取的假发票。获取的假发票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一是发票纸张与同类真发票的纸张在纸质上不一样;二是有的发票无监制章或者无发票防伪图案;三是发票右上方的发票代码不正确。②使用了填制不规范的发票。反映在发票字轨号码与发票填开时间逻辑关系不一致。如发票批印时间为2004年,而填开时间却是2003年及以前年度。同时发现发票不是一次复写,存在“大头小尾”填开现象。③使用了过期发票。④存在借用发票开具现象。经查询,发现有些发票领用单位与发票开具盖章单位不一致。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最终通过以上手段虚增1号楼、2号楼甲方供料金额443万元。

检查过程中发现,1号楼列支电费168771.97元,2号楼列支电费174133.37元。检查人员凭以往的检查经验认为,如此高额的电费支出发生在一个每座楼建筑面积不到3000平方米的项目上很不正常。带着这个疑问,在纳税人拒不交待事情真相的情况下,检查人员先后到施工现场进行察看,并到当地供电公司调查了解情况,经调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相邻的某单位合用一个变压器,供电公司只就两个单位的用电总额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显然,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把应属于相邻某单位的电费也列在了1号楼和2号楼项目上,共虚列电费支出23万元。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1.核实真实用电情况较难

在对该案检查过程中,该企业拒不提供开发的1号楼、2号楼项目用电的真实情况,检查人员对其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后仍不提供相关资料,一直编造各种理由狡辩其电费发生的合理性。检查人员于是到施工现场进行察看,除摸清开发项目周边环境及项目供电情况外,仍难以取到该企业虚列电费的有力证据。于是检查人员又到当地供电公司了解情况,可供电公司财务人员声称并不了解情况,只提供线索说负责该区域抄电表的人员可能更了解有关情况,但抄表人员并不想提供事情的真相。检查人员及时向其宣传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抄表员最终道出了两个单位合用一个变压器的事情真相。在事实面前,该房地产企业不得不承认其虚列电费的事实,并提供出其实际缴纳电费的真实资料。

2.发票协查时间较长

对从外地购料取得的不合法发票的认定目前可行的办法主要是通过异地发票协查的方式进行,而异地发票协查方式不但耗费时间长,而且有时并无回复,这样,一方面拖延了检查时间,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对异地不合法发票的认证难度。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该房地产公司利用不合法票据编造虚假成本费用项目,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1.1号楼成本核算不实及取得单据不合法共列支成本2506100.92元,2号楼成本核算不实及取得单据不合法共列支成本2347169.21元,2005年两座楼实际共结转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销售成本2088432.33元。

2.2005年在“财务费用”列支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的贷款利息35527.5元,当年结转开发产品按比例应分摊贷款利息16889.42元,企业所得税税前多列支贷款利息18638.08元。

以上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07070.41元,计算少缴企业所得税695333.23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企业所得税695333.23元;对滞纳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少缴企业所得税处以1倍罚款695333.23元。

2.该单位2005年度偷税数额695333.23元,占当年应纳税额比例62.7%,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征管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将该单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和体会

1.要重视发票真实性的检查

本案中,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取得大量不合法发票的手段虚增供料金额,达到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因此,税务检查人员应加强对发票的辨别和审核能力。本案中也正是源于检查人员对不合法发票的准确核实,才找到了该纳税人虚增供料金额的违法事实。

2.要善于运用逻辑分析方法检查

税务检查工作离不开科学性分析,税务检查人员要善于运用科学、合理的分析方法,及早发现企业存在的偷漏税嫌疑,使检查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提高检查质量。

3.税务检查工作切忌就账查账

在本案中,针对施工电费的检查,单从账面上看发票都是合法的,但如果不进行科学分析,不进行实地落实和了解情况,就很容易把这个问题忽略,从而造成检查的漏洞。因此,在具体的稽查工作中,既要重账,又不能唯账,只有从账面到实际,从实际到账面的多次反复,才是办案的要诀。

(二)工作建议

1.加强专业知识培训

目前,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税务人员不太精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专业知识,因而编造一些虚假的纳税资料,尤其是编造一些虚假的建筑合同、工程预决算书等资料来达到偷逃国家税收的目的。针对这种现状,税务机构应加强这方面的培训,学习房地产和建筑专业知识,提高检查人员的专业查账能力。同时也可有针对性的制定一些行业警戒线指标,使税务人员在日常检查和管理过程中起到借鉴作用,便于更好的开展工作。

2.进一步搞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检查过程中,经常会对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费用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有时单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面落实难度很大,因此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建委、国土资源局等相关单位的工作协调及配合,获取相关涉税资料,实现资料共享。

3.做好纳税宣传辅导

房地产行业发展迅速,税收政策相应变化也比较快,因此,征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强化日常监控,防患于未然。

4.建立发票查询平台

在对本案的检查中涉及对异地开具发票的审查认定工作,但从目前情况看,有些地区发票领购等信息都能通过网络平台查询,而有的地区这方面却显得相对滞后,给发票查询造成很多不便。有关部门应出台相的应发票网络管理措施,畅通全国发票网络查询功能,使对异地发票的审查认定工作不再成为难点。

思考题

1.税务部门定期制定行业税收预警指标是否可行?

2.房地产行业中,甲方供料建筑方式主要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

考试练习题

1.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有多长?

2.税源管理部门纳税评估中,哪些情况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税务稽查部门如何反馈案件查办情况?


3-5

某房地产公司虚列成本偷税案


本案特点:本案税务稽查人员检查房地产企业时,结合建筑行业特点,从分析开发成本合理性入手,发现并查实企业虚增成本问题,为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检查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办法。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根据2007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计划,某市地税局稽查局对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6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月,2004-2005年开发某花园小区,2006年初开始销售。该单位2006年度账面反映某花园1#至5#商住综合楼共计销售收入3305.5万元,账面利润278.5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检查前,稽查部门制定了检查预案:先从企业调取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及建安成本结算资料,然后从征管分局调取该单位周边地段其他开发商的纳税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在此基础上,收集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等部门的相关资料,开展必要的外围调查取证,实施询问调查,最后锁定证据,固定事实。

(二)检查具体方法

⒈比对分析,发现疑点

检查人员认真分析了该单位的有关纳税资料。该项目商用房占总开发商品房的15%,项目利润率约8%。该小区位于市区较繁华地段,其楼盘在建筑结构、容积率、绿化等方面与周边其它小区基本类似,平均售价(2000元/㎡)比周边项目高出近200元/㎡,而利润率却明显低于周边其他房地产公司15%的平均利润率。经查,该单位收入已全部入账,检查人员于是将检查重点锁定在企业的成本费用项目上。

检查人员将该企业的成本与周边房产开发公司的成本逐项进行了详细比较,发现该单位的平均建筑安装成本(1000元/㎡)比周边同等楼盘高出200元/㎡,同时高出该市同等类型房产平均成本180元。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公司账面反映的工程费用均已支付给施工单位,而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关系。据此分析判断,企业极有可能利用这种关联关系虚增成本。

检查人员依法询问了施工单位负责人。该负责人声称工程造价是真实的,是经过权威部门审计的,并提供了由某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出具的《关于某花园1#至5#商住楼工程结算的审核报告》及相关附件。报告列明该工程报审价为2041.7万元,审定价为1821.9万元。该开发商也是按照工程结算报告的金额入账,相关的工程结算单均有开发商、施工单位与工程造价审核机构三方签证,该报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检查人员依据所掌握的全市建安成本价的平均状况,确信对该企业成本问题的判断不会有误,于是决定从外围突破。

⒉外围突破,锁定重点

检查人员先到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处,对在同一区域开发的其他房地产公司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同样得出该公司的单位工程造价偏高的结论。检查人员据此推断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很有可能存在问题。

由于工程施工要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三方协作才能完成,国家实行工程强制监理制度,监理资料完成后必须存档,因此要审核审计报告,必须要从监理资料入手。检查人员详细查阅了分部分项工程监理验收记录,了解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并与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工程结算书中的每一个子目相核对。

通过仔细核对,检查人员首先发现某花园2号楼的监理记录中无沙垫层,而工程结算书中却出现了沙垫层。根据这一线索,检查人员又详细查阅了监理工作日志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报告和图纸、设计变更等资料,但均未发现某花园2号楼有沙垫层的相关记录。随后,检查人员对当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进行了询问,证实某花园2号楼并未做沙垫层基础。仅此一项,该企业就多计工程造价133万元。

⒊乘胜追击,扩大战果

进一步检查发现,某花园工程桩基础图纸中明确设计为猫杆静压桩,而《工程审核结算书》中却反映为打混凝土预制桩,两者价格相差4~5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凡影响结构的建筑设计变更必须要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设计变更通知书,但检查人员查阅了全部档案,也未发现桩基的变更通知,相关的监理工作日志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报告,也都反映桩基础为猫杆静压桩。经询问监理工程师和相关施工技术人员及设计单位有关人员后得知,该工程的桩基并未变更,仍为猫杆静压桩。经重新套用国家定额进行计算,此项目多列支工程成本85万元。

接着,检查人员又到某花园进行实地检查。由于工程结算书中反映该花园的道路厚度达到50㎝,与通常情况不符,检查人员便在开发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见证下,对道路进行了挖掘,并按随机原理,选取若干计算点,核定出道路的平均厚度只有20㎝(在后来的询问调查中,该单位和施工单位承认是按20㎝的厚度施工的),虚列成本达20万元。

检查人员还发现,工程结算书的材料清单中有大量使用室内乳胶漆的记录。开发商的解释是该小区的房屋均是经内外粉刷后才出售的,而这与该市当时的实际情况不符。经入户调查,内墙并未粉刷,所谓的内墙乳胶漆并未使用;另外,检查人员在现场发现该工程部分使用了铝合金固定窗,而结算书中却全部为推拉窗,明显与事实不符。经计算,上述两项多列成本计40余万元。

⒋仔细询问,固定证据

在证据面前,开发商及审核机构对检查人员发现的问题均供认不讳,但他们只承认是工作失误,不存在主观故意。为了固定事实,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对工程造价审核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工程造价审计人员以及开发商分别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过详细而耐心地税法宣传,慑于国家税法的威严,工程造价审核单位和开发商终于承认:开发企业为了少缴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考虑在收入上不好做文章,就在建造成本上动脑筋。建造成本是专业的中介机构审核并出具报告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一方面专业性较强,税务机关难于检查;另一方面,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税务机关也不便深查。于是,双方一拍即合,并商定由开发商支付超过国家标准几倍的工程审核费,审核机构则不按法定审核程序,只根据开发商提供的相关资料,出具审核报告。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在本案检查过程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阻力。一是检查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本案检查组成员均为会计或税收专业人员,对工程造价方面的业务比较陌生,只能根据多年的房地产业检查经验对有关专业领域进行检查,容易走弯路且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多;二是开发商、造价审核单位起先均不承认是主观故意,并将责任推给另一方,检查人员只能反复宣传税法,展开心理攻势,最终落实责任;三是在检查中向有关单位取证时,往往得不到及时配合。

在相关证据认定方面,一是从监理单位、城建管理单位调取相关的事实材料;二是由开发商、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审核机构三方同时在场确认相关事实;三是对开发商、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审核机构三方进行询问调查,固定事实;四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定额、费用定额以及本地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人、材、机的消耗定额,计算出相关数据,并由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出具真实的审核报告。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与关联企业、工程造价审核机构恶意串通,一是将根本没有发生的工程施工,计算工程量并按国家标准计算取费,虚增开发成本133万元;二是高套施工定额,将本应套用低标准的工程定额施工项目,人为套用高标准的定额,虚增开发成本85万元;三是人为加大工程量,虚增开发成本60万元。以上合计在账簿上多列支出278万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91.7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该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91.7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单位在账簿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91.7万元的行为认定为偷税,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罚款金额91.7万元

4. 鉴于该单位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将该单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该案涉及的中介机构涉税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⒈虚列建筑安装成本是房地产偷税的主要手段

建筑工程的前期工程量往往被后来的施工所隐蔽,而税务人员又不太熟悉建筑施工业务,房地产开发商往往利用这一特点,虚列建安工程成本,扩大税前扣除,这是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偷逃税收所采取的较为普遍的做法,这种虚增建筑施工成本,同时设计虚假的施工项目工作记录,给税务检查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2.房地产中介机构自律不够,税务稽查难度加大

由于行业监管不到位,加之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在利益驱动之下,一些中介机构不能严守职业道德,唯开发商需求是从,为开发商编造虚假的结算审核书据大开方便之门,这给税务管理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3.税务管理滞后,给建筑施工成本的检查带来较大难度

税务管理主要是一种事后管理工作,税务机关不能从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时就开始介入,而检查人员在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时,工程往往已经建成,检查难度不言而喻。

4.税务检查缺乏有效的手段,给取证工作带来较大障碍

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往往需要求助于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相关证据难以取得或虽然取得但得花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一方面影响税务检查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容易使税务检查丧失有利时机。

(二)工作建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产品开发到实现销售的周期较长,一般都超过一个所得税汇算年度,加之建安成本等涉税项目的核算专业性较强,使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税收管理和税务检查变得较为复杂。本案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建安成本多为地下“隐蔽工程”,事后核查比较困难而且核算的专业性又较强的特点,与中介机构相互勾结,采取虚增施工成本的手段偷逃税收,如果税务稽查人员没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较专业的工程造价方面的知识,这个问题是不容易被发现的。因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管理:

⒈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拓展稽查工作手段

一要加强税务人员的各类业务知识培训,除掌握税收业务外,还要注重对不同行业专业知识的学习,尤其是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造价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以适应行业性检查的需要;二要紧紧围绕案情,依据房地产行业业务运作的特点,对开发项目的立项、开发、销售等环节进行全方位取证,寻找突破口,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相互勾结、人为加大建安成本的现象;三要积极争取国土、房管、建设等职能部门的配合,从不同方面、不同环节开展调查取证,保证证据链的完整衔接。

⒉实施开发产品项目化管理,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

同一房地产企业有多个开发项目,其发生的成本、费用很难划分清楚,常常存在结转的成本费用与收入不匹配、多计开发产品单位工程成本和已售商品房面积等现象。因此,对房地产行业税收应实施项目化管理,坚持以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要求为中心,建立健全建筑面积、销售面积、可售面积、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分摊等台账并适时登记,构建全程跟踪的管理体系。

⒊高度关注关联行业,实现管理无缝对接

房地产开发行业偷税现象普遍,既有行业自身的原因,也有对其关联行业税务管理不到位的因素。现阶段,由于对施工企业的原材料发票、所得税管理等存在着许多漏洞,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利用与施工企业的供需关系和关联关系,虚列成本或转移利润,从而达到偷逃税收的目的。因此,要提高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税收管理水平,必须强化对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扩大施工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面。

⒋进一步加强部门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一是加强与国土、建设、规划、房管、审计等部门的协作,及时、准确掌握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销售全过程,将从有关部门取得的相关文件、材料,与企业报送的纳税资料进行分析比对,发现其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在与上述相关部门取得共识的基础上,联合出台有关管理制度和措施,实现源泉控管;二是积极与工程造价审计中介机构监督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共同加强对工程造价审计中介机构的管理,对不能严格执行行业准则,造成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严重不实的中介机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必要时,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从事工程造价审核的资格,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思考题

1.如何加强施工企业的所得税管理,避免房地产开发企业转移利润?

2.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与税收工作有关的报告如何对待?

3.如何发挥税务检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的权力?有何不足?如何解决?

考试练习题

1.为纳税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导致少缴税款的,如何处罚?

2.对税务代理人在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如何处罚?


3-6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多列支出偷税案


本案特点:检查人员不局限于企业提供的账簿资料,而是针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营特点,综合账务处理、合同文本、开发现场等情况,运用逻辑分析方法进行检查,并对施工单位、销售公司等相关企业作了延伸检查,从而发现疑点,查清问题,值得借鉴。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年5月,某市(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工作计划将W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确定为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对象。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W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800万元,2003年5月增资到2000万元。原投资方为上海H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2003年5月31日进行股权转让,转让后的股东为上海A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W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注册人数15人。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实施检查前,检查人员对静态资料进行分析,了解W公司的基本情况。W公司开发项目共有两幢高层楼房,分为一期和二期。此开发项目最早由J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开发,后转让给H公司,H公司再转让给A公司。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入股W公司后,W公司将此项目分两期开发成两幢高层楼房。一期由烂尾楼建成,共22层,于2003年12月取得预售许可证,竣工日期为2005年3月,可售面积为2.66万平方米。二期系新建而成,共32层,于2004年8月取得预售许可证,竣工日期为2006年6月,可售面积为2.6万平方米。

2006年2月,该市国家税务局某征管分局对W公司进行了纳税评估,发现该公司自2003年成立至2005年,取得楼盘预售收入1.7亿元未申报预缴所得税,同时还存在成本列支不规范的情况。由于该公司开发的楼盘尚未完工,征管分局除责令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之外,还要求其立即整改。在纳税评估后,该公司于2006年4月进行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据统计,W公司2003年至2006年共计入库企业所得税1120万元,主要是纳税评估以后的补缴税款。了解到该公司已入库巨额税款,稽查部门的初步认识是:W公司的整改已比较到位,存在问题的可能性较小。

但检查人员通过进一步分析后发现,在已结转销售收入的2005年和2006年中,扣除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因素,该公司2005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555.05万元,税收负担率为5.26%;2006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为0,这极不正常。W公司的利润率在15.94%左右,刚刚达到15%的最低标准,明显低于该市房地产行业的同期利润水平。检查组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深入检查,并确定采取现场察看与调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稽查。

(二)检查具体方法

在调账检查前,检查人员到开发现场进行外围调查,了解到W公司开发的两幢高楼间的空地建成了一个1500平方米左右的中心绿化景观等基本情况。然后,检查人员按法定程序调取了该公司2003至2006年的账册、凭证等纳税资料进行检查。

1.查阅合同核实公司的成本列支

检查人员首先对销售收入、可售面积等项目进行核对,发现该公司虽仍有部分预售收入未申报,但未有重大异常情况,遂决定将成本、费用作为检查重点。核查成本时,一笔800万元的“土地成本”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通过查阅原始凭证发现,发票由上海H公司开具,内容为“项目转让费”,但在银行汇款单上有一行小字标注有“股权转让费”字样。按规定,股权转让费不能列入开发成本。检查人员展开调查,发现由于W公司经历了增资、投资方变更、股权转让,以及主要负责人及会计人员频繁更迭,原始凭证极不规范,会计处理前后不一,合同资料残缺不全,没有人清楚整个项目开发过程。

检查人员反复研究,决定从合同文书中查找线索。检查组要求W公司提供所有合同协议。在W公司找不到合同,检查人员就到投资方上海A公司甚至到其前股东上海H公司去找。历时一个多月,终于找到了全部合同文件。原来,W公司的一期工程最早由苏州J公司开发,后变成烂尾楼,苏州J公司将此烂尾楼以1650万元的价格(含土地成本)转让给上海H公司,上海H公司将此烂尾楼中的土地作价800万元作为投资款,投资成立了W公司,一个月后,用现金增资1200万元,使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然后,上海H公司又将W公司的股权作价2000万元、烂尾楼作价2100万元,一并转让给上海A公司。烂尾楼和股权转让费中都包含了土地成本。上海H公司将股权中的800万元土地成本开具了单位名称为“上海A公司”的项目转让费发票造成W公司列支的2900万元开发成本中,土地成本重复列支800万元。

2.现场查验核实公司的费用列支

检查人员以绿化费作为检查重点,发现W公司一共列支了两笔绿化费。一笔是苏州M公司承建的屋顶花园,金额为27万元;一笔为上海Z公司开具的绿化费发票,金额为238万元,未写明绿化地点。经过实地查看,W公司整个开发项目除了屋顶花园外,就是两幢楼之间的中心绿化。那么这笔238万元的绿化费就应该是中心绿化的成本。但中心绿化面积并不大,树木也不多,为什么成本这么高?W公司为何要舍近求远找上海Z公司来搞绿化?检查组推测有可能存在成本不实的情况,因为W公司的投资方上海A公司也是一家开发企业且在上海经营。

检查人员从六大卷工程合同中找到该笔绿化合同。正文中没有线索,但细心的检查人员在附页中的“注意事项”里发现了蛛丝马迹,“注意事项”上面注明该工程植树2700棵。1500平方米的绿化面积种植2700棵树,岂不是一平方米内要种两棵树?检查人员再次现场勘查,通过清点发现两块绿地一共不过50棵树。在事实面前W公司不得不承认,因W公司利润较高,上海A公司将集团公司在其他城市开发项目上支付的绿化费238万元在W公司列支。顺着同一思路,检查人员查出W公司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海A公司的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共260万元。至此,检查人员查实该公司虚列的绿化费、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合计498万元。

3.逻辑分析公司租赁费用支出的合理性

检查人员通过账面检查发现, W公司2005年3月列支了一笔房租274万元。仅从凭证看,资料一应俱全,有发票、有合同。发票由上海A公司到上海税务局代开。合同表明,收款原因是W公司租用上海A公司的房产作售楼处,租期为2003年1至12月。鉴于上海A公司是W公司的投资方,这笔关联交易的真实性成为核查的重点。检查人员仔细推敲,发现了其中的破绽,W公司是2003年4月成立的,一期工程的设计是2003年10月完成的,2003年12月才取得预售许可证,怎么可能在公司还没成立、项目还没设计的时候就租用售楼处呢?而且不在苏州要到上海去租房?在事实面前W公司承认此笔租赁费是虚列的。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公司经营过程中涉及到增资、投资方变更、股权转让、主要负责人及会计人员频繁更迭,造成原始凭证极不规范,会计处理前后不一,合同资料残缺不全,给检查工作带来较大难度。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检查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在具体工作中细致深入,善于发现问题,最终查清了违法事实。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W公司重复列支土地成本800万元;虚列绿化费、租赁费、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772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465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其少缴的企业所得税465万元,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33万元。

2.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50万元。

3.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根据《征管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要善于运用综合分析方法,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立体检查

房地产开发行业利润较高,为达到虚降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房地产公司普遍存在用假发票、收据或大头小尾的真发票等不合法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行为。经历过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后,房地产企业具有了一定的应对稽查能力,财务处理“规范”但是实际业务虚假。如果采取就账查账的方法,很难发现其隐藏在账册凭证之中的涉税违法问题。因此,对房地产公司的检查,要抓住该行业的经营特点,不局限于账簿资料,将账务处理、合同文书、开发现场等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分析,必要时可对施工单位、销售公司等相关企业作延伸检查,从而发现疑点,一查到底。

2.可延伸检查关联企业,重点核查关联交易的项目

当前,房地产企业的关联交易已经涉及到收入、成本、费用等各个方面,利用关联交易逃避纳税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在检查中要重点核查低价销售、利息支出、咨询费、策划费、销售佣金等可能发生关联交易的有关项目。

(二)工作建议

1.加强税务稽查与纳税评估工作的互动,强化税源联动管理

本案的被查企业曾接受过征管分局的纳税评估,但在税务稽查时仍发现存在严重的涉税违法问题。针对此情况,建议稽查部门在检查时不仅要根据纳税评估移交的案源线索进行重点检查,还要充分利用纳税评估成果,扩展检查思路,全面核实企业的经营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征管部门,完善该行业纳税评估工作。

2.有效利用检查结果,不断积累关于房地产企业的经验数据

建议建立土地、前期工程、建安工程、基础设施等相关数据模型,为分析、监控、评税、稽查提供参考数据,提高稽查选案的准确性,最大程度地发挥稽查的打击和震慑作用。

思考题

1.重复列支、虚假列支成本和费用,是房地产企业偷税的惯用手法,检查中应如何发现疑点并依法获取相关证据?

2.如何用好稽查执法权力,将现场检查与账册、凭证、合同等纸质资料的检查相结合,以准确核查房地产企业的收入、成本和费用?

考试练习题

1.对连续开发工程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确认完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 重复列支、虚假列支成本和费用,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未造成当期少缴税款的,是什么行为?如何处罚?



                           


3-7

某房地产公司虚列成本偷税案


本案特点:本案税务机关在检查房地产行业过程中,采取“一体化稽查”的方法,注重对开发成本的主要数据指标进行对比、分析,注重发票真实性审核和相应资金流向的追踪,为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提供了值得借鉴的做法。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6年,某市地方税务局采取 “一体化稽查”的方法,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专项稽查。某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被列为此次专项稽查的重点对象之一。所谓“一体化稽查”,就是在专项检查中,不仅对列入计划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同时对该企业开发项目所涉及的土地来源、主要建筑公司、代销公司以及物业公司等纳税情况进行延伸稽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T公司成立于1999年。2002年取得开发用地144.41亩,分两期开发“鑫海花城”项目,2003年正式投入建设,规划建筑面积147,289平方米,2004年开始预售开发产品,2005年6月主体工程竣工决算,仅剩余少量扫尾工程。

2004年企业自查应纳税所得额为106万元。(以前年度存在亏损,尚未弥补)。2005企业自查应纳税所得额为-2702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根据对企业财务报表和自查情况的结果分析,稽查人员认为,T公司于2004年开盘对外预售开发产品,2005年出现如此巨大的营业亏损可疑性较大,如果该公司不是在经营管理上存在极大漏洞,就很有可能是账务有问题。

为此,市地税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专门开会研究稽查思路,确定了以核实收入和落实成本为主的稽查思路,并抽调稽查业务骨干,深入调查该企业的涉税情况。

(二)检查具体方法

1.核实收入

稽查人员采取实地调查的方法了解其商品房的建造具体情况,绘制了商品房平面图,在小区物业负责人的陪同下,落实每一栋楼、每一单元、每一层楼的入住情况,配套设施的面积和出租情况等。同时,逐户核实合同金额、发票开具金额以及每一户的实际建筑面积,最终落实其开发的总面积和实际收取的房屋销售收入。

2.核实成本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核实土地的取得成本和房屋的建筑开发成本。

(1)针对取得土地的成本,检查人员着重核实《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发票以及资金流出的金额是否一致,并核实从取得土地之时起,土地科目金额是否有变动及变动原因。检查发现:2003年该公司“开发成本”科目中异常增大了6,000余万元,经过进一步核实,2003年企业将土地评估增值额6092.1万元记入了“开发成本”。并于2004年、2005年将此增值额相应结转了“主营业务成本”科目。2005年企业根据审计结论,对该笔账务冲销了4875万元,余下的 1217万元,企业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科目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事实。

(2)针对房屋的建筑成本,检查人员主要采取“三价对比”的方法来核实该单位是否存在虚列成本的情况。所谓“三价”即预算价、决算价、计入成本价。从理论上来说,决算价与计入成本价应该基本一致,而预算价和决算价、计入成本价在金额上应有所不同,根据工地的实施环境、工程的施工情况,决算价在多数情况下会大于预算价。如果是追加工程,正常情况下则会补签施工合同,说明新增工程的具体情况,如果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则会在施工进度表中反映新增支出的原因,并由监理方签字认可。

针对该企业开发的29栋商品楼涉及数十家施工企业,检查人员自制了稽查底稿表格,详细罗列了施工企业名称、工程内容、工程预算造价、决算价以及结转成本金额等五个指标,逐一核对,由此发现该公司虚列成本问题。如其中L市某施工企业,预算造价360万元,决算价380万元,可是经核对结转成本额,竟然结转了2000余万元。是企业纯粹虚开建安业发票,还是以“大头小尾”的方式开具建安业发票,或是另有其他原因?

针对L市某施工公司的这种情况,稽查人员将以该公司名义开具出来的发票全部复印取证,并到市局征管处核查,结果发现以L市某施工企业开具出来的发票中有三份假发票,金额达到1713万元。既然这一家施工单位有开具假发票的行为,那么其他施工单位也可能存在同样的情况。于是,稽查人员对所有施工企业开具的发票进行检查核实,经市局征管处鉴定,有三家施工单位涉嫌开具假发票17张,总计金额为6743万元,有一家施工单位开具其他单位购买的真建安发票2张(即发票开具方与发票购买方不一致),金额为735万元,其中大多数是以转账支票的方式支付出去。假发票查出来了,然而,这些假发票是施工企业自主开具的,还是该公司与施工企业合谋开具的,还是该公司为偷逃国家税款自开假发票虚列成本的?

通过局域网的征管系统查询,检查人员查到了这四家施工单位的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通过询问调查,开具17张假发票的三家施工单位均否认了开具假发票行为,一致认定对这17张假发票自己完全不知情,且没有提供发票所载业务。而对另外2张发票的购买单位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发票购买单位是因为该公司以支付剩余工程款为条件,要求其提供给该公司两份空白发票,对该公司开具的具体金额一无所知。

为落实这19张发票所载金额的资金流向,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为案件的定性和可能的移送、起诉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持,检查人员分析,如果转账收款方是这四家单位,则这四家施工企业做了虚假证言,要进一步查明原因;如果转账收款方不是这四家单位,则要找到收款单位,查明收款原因。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落实了20余张转账支票金额的去向,取得了银行机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证实收款单位与发票开具方完全不一致,实际收款方涉及到9家企业。专案组成员通过市局征管信息系统和市工商局查找到5家企业在册,其余已注销。通过对5家企业的调查及相关证据资料的取证,证实该公司向这5家企业转账实际上是归还借款,而不是支付给他们的“工程款”。由于另外4家企业的收款情况无法落实,稽查局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一起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突击询问调查,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企业负责人不得不承认了全部19张发票确系企业自开,内容实际上是归还借款,目的是为了偷逃国家税款。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该公司开发项目具有开发面积大、施工单位多、取证涉及面广等特点,核实其真实收入和成本具有较大困难。但检查人员还是深入细致地按工作步骤开展工作,通过对比“三价”、审核发票、追查资金流向、向收款方询问调查取证等四个步骤,为该案件的分析、认定和处理提供了完整、有效的证据支持。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通过对T公司的全面检查,确认公司在2004、2005年度税收上存在以下违法问题:

1.开具虚假建筑业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施工成本支出4313万元;资产评估增值等成本费用l954万元未按规定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申报时进行了虚假的纳税申报。以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弥补亏损后,共计少缴企业所得税1107万元。

2.代收代付配套费78.6万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3.建筑安装合同、购销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4.房产税没有足额申报缴纳。

5.没有按规定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6.支付个人借款利息455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1,070,632.42元,处少缴税款50%罚款,金额5,535,316.21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缴纳少缴的营业税39,335.96元、城建税2,753.53元、教育费附加1,180.10元、房产税3,436.62元、印花税19,334.12元、土地增值税1,041,757.05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少缴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加收滞纳金l,333,566.23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处以一倍的罚款910,240元,责成该单位补扣个人所得税910,240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罚款一万元。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少缴的印花税处以一倍罚款19,334.12元。

鉴于该公司的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将该公司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检查房地产企业,必须对开发前后环节一并检查

房地产行业产品周期长,建设环节多,施工队伍复杂,因此在税务稽查中,应对开发环节以前的土地使用权取得,以后的建安施工环节,进行一体化检查。特别是对于成本项目真实性检查时,应注重资金流检查,看是否有付出资金的回流现象。

2.不能“就账查账”

要将查账、查成本列支与查工程项目、工程预算、决算一并进行比对,工程项目的预、决算与项目成本应大致相同。首先要对账簿资料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比对;其次要加强对开发项目外部相关情况调查,将外部信息与账簿资料进行核对;三是要加强对上下游相关企业的调查。

3.注意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年度收入成本结转问题

商品房建设周期一般要跨年度,其营业收入及建安成本亦应配比结转。本案的查处,检查人员就是从收入与成本配比,房地产销售形势与经营业绩等方面进行分析从而发现疑点,进而通过项目决算与项目成本比对确定突破口,最终对该公司虚开发票虚增施工成本违法行为给予了有力查处。

(二)工作建议

1.注重工程预、决算成本检查

在对建安成本的稽查中,稽查人员往往关注预算价、决算价,而忽略结转成本额这一关键因素。预算价与决算价之间的小额差异通常是正常的,即使有大额差异一般也会有补充合同或协议,说明决算金额变大或变小的原因及工程内容。然而仅注意这两个指标是不够的,企业很有可能以某一个或几个施工企业的名义虚开建安业发票记入成本,从而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

2.注重土地成本检查

在土地成本的检查中,要重视土地评估增值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稽查人员往往只注意了与收入的配比,却忽视了评估增值对成本的影响。在对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税务部门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重视成本票据的审核。对没有取得合法票据的成本项目,或者一些数额较大的不合理的票据,要重点审核其计税成本的真实性。

思考题

1. 你认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成本的检查应注重哪几个方面?

2.本案中涉案发票共为19张,涉案总金额为7479万元,稽查局仅就其中的4314万元作偷税认定,而其余的3165万元则责成企业进行账务调整,理由是3165万元尚未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未造成少缴税款的后果。你认为是否正确?

考试练习题

1.对于偷税行为案件,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哪些条款?其主要内容?

2.司法机关对偷税罪的追诉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3-8

某房地产集团公司多种手段偷税案


本案特点:本案被查处的房地产公司偷税手段隐蔽且花样繁多,但检查人员准确分析查找疑点,细致调查取证,方法运用得当,最终联合公安机关一举突破案件,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某检察院在查办一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A集团公司使用白条情况较多,可能存在偷税嫌疑,遂将该案移交某省地税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查处。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A集团公司下辖B、C两家房地产公司。B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2003年,经过股权变更成为A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主要从事“甲花园”项目的开发,该项目于2001年开始动工修建,至本次检查前(2006年3月15日),该项目已销售独立别墅6套(另因其他违法行为被法院没收、拍卖3套)、联体别墅384套和380个车库,尚有4套联体别墅、17个车库和会所未销售。C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2002年11月,由原集体企业改组为有限公司,公司股东2人,其中:A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占80%。在检查期内,该公司主要开发“乙花园”一期、二期商品房项目,共900余套,面积140000余平米,至本次检查前(2006年3月15日),尚余3套未销售。

二、检查过程和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接到案源后,某省地税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税警协作机制,与省公安厅联合成立专案组,制定了“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注重程序、保证质量”的工作思路,从2006年3月15日起对A集团所属B、C两家房地产公司实施了全面检查。移送前,以稽查局作为执法主体,调查取证工作以税务机关名义进行;移送后,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主体,调查取证工作以公安机关名义进行。专案组人员进行了合理分工,分成账务检查小组和外围调查小组。账务检查小组对两家公司的账务进行清理,外调组负责调取银行、物管、房管、国土、建设及主要往来单位与开发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

(二)检查具体方法

本案的查处经历了查前分析、突击调帐、内查外调成功突破三个阶段

1.查前分析

专案组针对该房地产企业可能存在的税收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分析研究,认为如果存在偷税问题,主要会在隐匿收入、虚增成本方面做文章。因此,决定以收入和成本为切入点,以账务检查和外围调查相互结合,对两家公司取得项目土地、项目建设至销售的各个环节逐一进行清理。在查账方式上:鉴于该两户企业曾经接受过其他执法部门的检查,而且前期检察院已经介入,企业有应对检查的经验,为防止“打草惊蛇”,给案件的查处带来不利,专案组决定实施突击调账。

2.突击调账

专案组成立的当天,即以税务检查的名义入场对两家公司实施调账检查,现场监督两公司提供所有财务资料和相关涉税资料,包括开发项目报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备案资料、施工图纸、项目平面图和大部分建筑和销售合同以及收文和发文登记簿、物业管理入住名单等,因为保密严格,行动迅速,较好地控制和掌握了第一手材料和证据。

3.内查外调,成功突破

这个阶段又大体经历了内查发现疑点、外围调查信息比对、移送公安机关和成功突破四个步骤。

第一步,账务检查小组从账内检查入手,发现问题,明确重点。

账务检查小组首先对账簿资料进行了详查,分收入、成本、费用、税金进行了全面详细的审查和分类摘录、统计;然后对突击调账时调取的施工合同、项目平面图、报建文件、修建合同、销售合同、物业管理资料进行分类梳理,理清开发项目大体情况,从中发现了以下问题和疑点:

(1)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通过对两家公司各年度账上计提税金、申报情况、缴纳税金的精确统计,并与主管税务机关征管资料进行核对,发现两家公司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问题。

(2)C公司收入真实性待查证。1999至2005年两公司账列收入不到3个亿,且入账依据多数是收据,有的甚至无任何原始凭证,从会计资料无法了解其真实的开发、销售情况,也无法逐套统计销售情况、平均价格。检查人员认为要弄清楚是否存在隐匿收入的问题必须通过核实其开发销售的情况,与账务核算进行比对,印证。因此,检查人员将调账时一并调回的销售合同进行了列表统计,发现其售价2000至4000不等,但销售合同不齐全。检查人员又分析了报建的审批资料,发现其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为149000平方米,按账列收入测算,平均价格不足2000元。而据外调小组调查了解,其他公司与该项目位置相同的同类型项目同期销售平均价格应在3000元以上,因此,检查人员据此判断,C公司存在重大隐匿收入的嫌疑,真实收入应为5亿元左右。

(3)B公司商业用房销售情况待查。根据施工图纸和项目平面图,B公司开发有商业用房一座4100平米,而账上却未记载关于该商业用房的销售收入,也没有出租收入,但2000年发文簿中有A集团向房管局出具的将该房屋划拨Y公司的证明材料。检查人员认为其中必定有问题:一是A集团作为独立法人,不应该无偿划拨B公司资产;二是Y公司与A、B公司无关联关系,账上无任何经济业务往来。为什么会有“划拨”,且该房屋价值在1800万元以上;三是即使无偿划拨也是赠予,也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因此,该经济事实真实性待外查印证。

(4)C公司开发产品抵偿工程款情况待查。两项目早在2000年6月和2002年4月就分别全部竣工验收,于2005年已经基本售完。但截止2005年底仍有大量建筑工程款和材料挂账,账上只有少部分以房屋抵债记录。是否还有其他以房屋抵债的未按规定核算,真实性待查。

(5)B公司按揭售房收入真实性待查。B公司有三套房屋按揭款入账核算,而首付款却没有在账簿上记载,财务人员解释是为套取资金虚假按揭和销售给特殊关系人员,不是真实销售。

(6)B公司销售样板房屋收入真实性待查。公司所开发的项目为高档别墅,根据账列有大额装修费支出,截止2005年只有3套未出售,但账列销售收入各房屋销售价格差异并不大,无任何收取装修房屋加价的记录。难道花费数百万装修就只为做样板,促销而不回收一点经济利益吗?

(7)B公司土地成本真实性待查。其2000年12月25日某凭证记录摘要为:根据转让合同付土地款,会计科目处理为:借方“开发成本-其他”,贷方“其他应收款”,金额900万元,附件为:“期初购土地款进入建设成本的请示”和该公司原股东花某等人向H公司开具的收款900万元的收据。检查人员觉得很蹊跷:一是为何购置土地的价款支付给股东,难道开发项目所用地是这些股东个人转让的;二是既然是土地款为何支付价款的收据会开具给H公司。

(8)B公司4700万元成本真实性待查。2005年10至11月建筑安装成本和绿化工程成本金额较大,以建筑安装发票49份列入建筑安装和绿化工程成本金额4700万元,发票由三家公司开具,且这三家公司分别委托另外三家公司收取工程款。

细心的检查人员经过推敲觉得这些建筑成本很蹊跷:首先,这些建筑发票都是联号的,且填写金额基本是顶格填写,为什么三个不同的公司出具的发票会是联号的;其次,记账凭证所附委托收款协议书都有“我贵公司”字样,按常理,写文章的时候一般不会出现“我贵公司”之类的,而这里不但有而且是三家公司同时都这样写,检查人员怀疑很可能由一个人炮制。再结合B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还发现存在别的疑点:一是B公司开发的项目只有一个,项目总账列总土建成本3.6亿元,按建筑面积149000平方米测算,单位土建成本为2420元,已经远远高于同类别墅单位土建成本。同时,检查过程中其会计人员还提出有工程业务还没有结算,部分成本还没有入账核算,建筑成本如此高,难道真的是建筑质量高吗?二是该项目2000年动工,已于2002年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至2005年底已基本销售完毕。按常理其大笔的建安成本和绿化成本早应记入成本,为什么直到2005年底才入账?三是大笔的资金同时出现委托代收也不符合财务核算和经营常理。四是调取的建筑合同和施工设计图纸,该项目的主体工程系由其他建筑公司承建,也没发现转包或分包的迹象,这三家公司到底承建的哪部分工程呢?五是调取的材料中恰好没有该三家公司的建筑合同和施工图纸。以上种种矛盾和疑点都反映这4700万元成本虚构的嫌疑很大。

第二步,以全面的外部调查为依托,作好信息比对、环环相扣,发现线索。

外围调查小组到国土、建设、规划、金融、工商、房管、物业管理公司、建筑施工单位等房地产开发所必经环节进行调查取证,并对账内资料进行比对。经过近两个月加班加点的工作,检查人员完成了对两家公司长达7年的账务资料和外围调查资料的梳理,将两家公司所开发房产从立项到销售的整个过程的相关数据和信息进行了清理,并把近2000套住宅、别墅、商业用房、车库的房号、购房人、房屋面积、合同价格、合同时间、收款时间及金额及发票开具情况一一录入计算机比对,分析,终于发现了两家公司偷税的线索。

(1)C公司存在重大的隐匿收入嫌疑。经过对C公司在房管部门办理销售产权登记备案资料中房屋面积、销售合同以及物业管理入住登记等情况统计,其所开发的“乙花园”项目一、二期截止2005年末只余3套住房未出售,并结合该外调小组调查了解的其他单位与该项目位置相同的同类型项目同期销售价格平均价格分析,认为其售房收入应该在五个亿以上,但该公司1999至2005年账上只记入不到3个亿的收入。

(2)B公司商业用房4100平米去向的问题。外围调查小组从房管局查证发现其产权已办理给了自然人史某,在对史某取证时,史某出示了B公司开具的1920万元的发票,证明以现金方式支付给B公司价款1920万元。因此,假划拨真销售隐匿商业用房销售收入1920万元的事实被查证。

(3)通过查证房管部门备案资料和相关建筑单位和材料供应商,C公司以房屋抵偿工程款、材料款不入账核算等问题也得到证实。

(4)B公司按揭问题。根据外调小组从按揭银行和房管局、公证处的取证资料表明:三套房屋均已经办理产权证、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个人住房按揭合同”,因此,检查组认为从形式上已经符合销售成立的条件,应按规定全部列作收入。

(5)B公司样板房销售问题。经核对外调房管资料等发现,B公司单独收取样板房装修款,并直接冲减“开发成本”,只就合同所列收入作“收入”入账。

(6)B公司2000年900万元开发成本问题。根据外调H公司取证表明:B公司1999年购置项目开发用土地累计开支1800万元,2000年原股东花某等决定退出股份,由新股东即T公司以2700万元价格受让并约定“B公司名称、土地项目和经营管理权交给H公司”,因此,该行为实为原股东与新股东H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该900万元不应列成本。

(7)B公司存在重大的虚增成本嫌疑。专案组围绕上述49份建筑发票展开调查取证。一是到D市地税局进行发票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这些发票并非D市地税局监制,属于假发票;二是对发票上盖章的三家单位展开调查,到D市工商局查明其中两家公司根本就不存在;三是到另一家真实存在的开票公司调查,该公司证明与B公司从未发生过任何经济往来,也没有开具过上述发票,更未委托过任何单位代收工程款。四是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查证,发现无该三公司及相应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决算书备案资料。自此,B公司虚构经济业务,虚增成本问题被查证清楚。

第三步,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在掌握上述情况后,专案组以税务机关名义对两家公司的负责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由于两家公司原来的实际控制人—A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尚在服刑,现负责人对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均以不知道为由进行搪塞。而财务人员又不能合理解释C公司估算收入和账列收入的巨大差距,还以接手C公司财务不久,原财务人员已离职,自己对C公司情况不知情等理由进行推脱。办税人员则说只按会计提供的数据办理纳税申报,其他情况一概不知情。其他相关人员也一问三不知。

至此,专案组认为两家公司存在偷税的事实已基本得到证实,但要找到关键证据,税务行政手段已经无法做到,必须将案件正式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06年6月1日,本案正式进入司法侦查阶段。

第四步,公安及时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找到关键证据,一举突破。

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第三天下午,专案组到被查单位办公室,以税务机关的名义通知负责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前来座谈,相关人员全部到场后,公安机关立即宣布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于当晚展开审讯。铁的事实结合各方面的政策和策略攻势,不到两天时间,负责人、财务人员及办税人员交代了全部违法行为。

财务总监交代了将B公司假发票入账虚增成本的过程,说出了由谁安排,由谁具体操作,其目的是什么等。C公司会计交代,2001年根据公司原实际控制人—A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指使,将1999至2001年已入账的售房收入1亿多元撕下另设账核算,另设的账簿交由现办税人员保管;同时,开始对2001年后期和2002年设置两套账核算,少列收入1亿多元,合计隐匿收入2亿多。办税人员也交代C公司另设的账簿现放在公司一地下仓库中。专案组立即前往办税人员交代的地下仓库,搜查到了C公司隐匿的账簿和其他纳税资料,C公司的偷税事实立即得到印证。

经过对公安机关搜查到的隐匿账簿和其他资料的整理、统计,最终证实C公司共计隐瞒售房收入2.4亿元,占实际收入的45%,与检查人员前期分析的差异金额基本一致。至止,案件关键证据被专案组掌握,案情也基本明了,案件取得实质性的突破。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对其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防止了税款流失。

三、违法事实及处理定性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1.收入方面

(1)设立两套账,账外隐匿收入。经查实,C公司在账簿上共计少列开发产品销售收入2.4亿元。

(2)假划拨,真销售。B公司向房管局出具假资产划拨证明,骗过房管局完成产权办结,账上不体现任何收入,但其实质是销售,且全部以现金形式收取售房款。

(3)销售实现不入账。其主要表现形式为价款已经收取并开票,房屋已交付使用,办理产权,但账上未见任何记录。部份房产由A集团公司直接销售,款由A集团公司收取,房产公司未做任何销售有关的账务处理。

(4)少列收入。其主要做法有三种:面积补差款以现金形式收取,少记收入;将销售样板房装修款直接冲开发成本,少列收入;对部份开发产品,与购房户签了合同又退房后再销售的,以原合同价格作为销售价格(原合同价格低),少列收入。

(5)开发产品抵工程款不列收入或推迟计收入的时间。C开发公司与建筑单位签订以房抵工程款的协议,用所开发的商品房抵应付建筑单位、材料供应商工程款、材料款,抵款金额不列收入或待建筑公司再销售后以开发公司名义计收入。

(6)收入长期挂往来科目,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在销售已实现(项目已完工,款项已收到,产权已办,且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将售房款长期挂往来科目,不结转收入不申报纳税。B公司2003年“预收账款”7200余万元直到2005年底未仍未转收入和申报纳税。

(7)分期收款,应作而不作收入或延迟作收入。一方面对收到的款项有意不及时入账,达到调节利润,延迟缴纳税款的目的,另一方面对因某种原因未收到款项的不按合同收款时间确认收入。

(8)租金收入不计收入或计入集团内部其他独立核算单位。房产出租取得收入不在账上核算或计入集团公司、物业公司账上。

(9)以所谓“假按揭”名义,首付款不列收入。

(10)财务核算不规范。一是大量白条入账,二是取得收入直接冲减往来账,三是取得收入冲减成本等。

2.成本费用方面

(1)在发票上做文章,虚列成本、费用。一是以白条列支成本费用,有的甚至没有任何原始凭据列支成本费用。二是虚构经济业务,以假发票入账多列成本。这是B公司税收违法行为的主要手段之一。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虚构建筑、绿化业务,以假发票入账虚增开发成本4700万元。

(2)不按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结转成本。两公司在项目已完工的情况下,以未办结算,成本不确定为由按当年结转销售收入的固定比例结转开发成本,达到调节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3)开发成本中计入应由股东负担的费用。B公司将应由股东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计入开发成本900万元。

3.税款申报缴纳方面

(1)项目完工不按时进行工程结算,以未结算为由按“预征”方式申报缴纳税款,少缴企业所得税。以B公司为例,该公司各年度均按售房收入的10%利润率(不再扣除期间费用)按33%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而按税法规定应结算计税成本,经初步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000多万元,而企业实际申报缴纳数为4000多万元。

(2)超标准税前列支费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

(3)混淆税款所属时间,逃避滞纳金。其主要表现形式为:由于以前年度未申报或少申报缴纳税款,在以后年度补申报时把税款所属时间延后,不仅造成以前年度少缴,补申报年度多缴的假象,还造成主管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未能加收滞纳金。

(4)在商品房出售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5)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取得应税收入,发生纳税义务,不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

(二)处理结果

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专案组初步认定两公司少缴税款1.57亿元(其中:B公司8,999万元,C公司6,734万元),鉴于B公司、C公司的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将两公司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已经入库税款1.2亿元。2006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和体会

1.税警协作是案件成功查处的重要保障

接案后,税务部门和公安机关立即成立了联合专案组,两单位领导亲自挂帅,抽调专门人才,从组织上、制度上和办案机制上给予案件查处工作充分的保证。本案中两部门紧密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做到了案情互通、信息共享、步调一致,及时取得了第一手证据,极大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从而使本案案犯全部到案并及时控制和保全了资产,保证了税款不流失。

2.精细化调查取证是案件成功查处的关键

从该案查出偷税问题来看,都是得益于案件的精细化调查取证。检查过程中,专案组翻阅了数十箱账簿资料,并根据行业特点,对受让土地、立项报建、开发建设、销售、产权登记等环节各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调查取证,与账簿核算比对、印证,输入电脑,为案件的侦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本案的证据资料多达8000多页。

3.判断准确、措施果断是案件成功查处的必要条件

一是查前分析充分,突击调账,为案件的查处开了好头,把握了战机。二是准确分析,找到了疑点和突破口,达到移送条件时税务机关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及时立案,立案后立即控制和审讯相关人员,及时搜查到账外账簿资料并保全相关资产,为尽快查清违法事实和准确核实偷税数额、追缴税款赢得了宝贵的时间,取得了有力的直接证据。

4.检查人员的综合素质直接决定着案件查办的质量和效率

案件查办质量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检查人员对税收法律法规、财务知识的掌握程度,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产品特点、内部控制制度的了解程度,对信息的阅读能力和综合分析,准确判断的能力。本案检查人员充分了解行业税收政策、财务知识和行业经营特点,对内外部信息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分析比对,才找准了突破口。检查人员从账务和外调的基础资料中采集信息,制作了各类统计分析表格500多页。

(二)工作建议

1.密切部门协作,形成管理合力

一要与土地、房管、建设、金融机构等部门建立情况通报和信息传递制度,及时全面掌握税源信息,实施有效动态监控。二要建立协税、护税网络,将发票和纳税证明作为国土和房管部门办理权证的前置条件。

2.加强房地产税收精细化管理

要按照总局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制定房地产税收精细化管理的具体办法,在税收管理工作中,要从税源大小、业务素质等方面综合考虑管理员的设置,真正做到重点税源重点管理。

3.加强房地产税收信息化监控

积极借助计算机信息技术,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登记信息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数据库,规范信息录入,及时更新内容,提高对房地产项目的税源监控水平。

4.加强和改进相关发票管理

建议将房地产企业销售发票及相关建安发票纳入金税工程管理,便于适时进行票据真实性的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的预收款收据纳入发票进行规范管理,实行统一印制和发放,并建立“以旧购新”领用制度,从源头上遏制房地产企业在发票上做文章,虚开建筑发票或开具假发票增加成本和以收据隐匿收入的涉税违法活动。

5.注重现场管理

要定期和不定期对房地产项目已经销售、待销售房屋进行实地巡查,掌握第一手资料。特别是要对未出售的长期闲置的房屋加强实地清查,确认是否真实闲置未出售。

思考题

1.你认为在本案的查处中有哪些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

2.你认为房地产企业税收违法普遍的原因有哪些?检查和处理的难点体现在哪些方面?税务管理和检查该怎样应对?

考试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在什么情况下视同销售?

2.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的条件是什么?

3-9

某房地产公司虚列成本偷税案


本案特点:本案税务稽查人员对营业收入采取了“清盘式”的检查,以资金流向为线索,查证了纳税人虚列成本的事实;同时,在检查中注重执法程序,既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地防范稽查执法的复议、诉讼风险,对房地产业税务检查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年6月,某市纪委在办理中纪委交办的案件过程中,发现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有涉嫌偷逃税款的线索。市纪委依照有关规定,将该案件转交市地税局查处。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A公司成立于1994年8月。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五交化商品、钢铁、木材、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注册资本800万元。自2000年起开发甲项目。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市地税局领导对市纪委交办的案件高度重视,立即交由某基层局限期查处,并全程督办。基层局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案组。由于A公司的所有资料是被中纪委突击查封的,数量庞大且繁杂无序,专案组经过细致辨别,将其中的涉税资料进行收集,归类。同时结合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确认了A公司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情况。鉴于案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专案组研究决定划分两个小组进行检查,一组核实经营收入情况,一组核实成本、费用情况。

(二)检查具体方法

1.经营收入的检查

(1)核实A公司的房源情况。专案组通过研究项目平面图纸和测绘资料后了解到甲项目分别由A房地产开发公司、B房地产开发公司、C房地产开发公司三家联建。由A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共有7栋楼,其中公建12套,住宅208套,车库44套,储藏室55套,总计39538平方米。

   (2)核实发票的开具情况。专案组把所有的房源情况录入电子表格后,逐笔核对开具的发票金额。发现该项目共开具房屋销售发票金额14032.9万元,已全部结转销售收入,尚余31套住宅、17套车库未开具销售结算发票。

   (3)核实办理产权过户的情况。为了落实未开具发票的房屋的实际销售情况,专案组通过市纪委协调到市房地产交易市场了解情况。在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配合下,专案组打印出了甲项目中由A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所有开发商品产权过户情况登记表,录入电子表格后,再次逐笔进行核对,核实已开具销售发票的商品房全部办理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未开具发票的31套住宅、17套车库中有30套住宅、5套车库也办理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过户登记价款为 19,26.4万元 。至此查明,该公司合计已实现销售收入 15959.4万元 ,账面记载并申报实现销售收入 15735.9万元 ,少计销售收入 223.5万元。

   2.成本费用的检查

(1)核实建筑安装成本情况。2004年,A公司与Y建筑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委托Y建筑公司承揽甲项目的D1与E5小区之间的道路及六栋楼的透寒工程,工程合同、工程预算书俱全。2004年4月30日,A公司以借:“工程施工——Y建筑公司”,贷:“其他应付款”的记账方式列支了工程施工成本5,556,009元,于2005年3月付款,取得了Y建筑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两张。专案组发现A公司付款的资金流向不是Y建筑公司,而是支付给了下属公司“某农贸公司”。专案组进一步查看“某农贸公司”的账目,发现该笔资金由“某农贸公司”又分别流向Y建筑公司2工区、某海上养殖场、某水产有限公司、某水产有限公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家公司。专案组分别到这五家公司进行调查、询问,查实这笔工程款最终用于A公司总经理个人开发的海参养殖业务。专案组由此对A公司与Y建筑公司之间施工业务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而当时已有的证据只能证明工程款最终未支付给Y建筑公司。

为了查清A公司是否与Y建筑公司存在这笔施工业务,专案组到实地进行了检查。在现场发现D1与E5小区之间的道路的确存在,且已修筑完毕,透寒工程因无法透过墙体查看,无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企业成本费用的扣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如果业务真实发生,即使款项尚未支付,也应允许企业在业务发生年度列支成本费用。专案组几经周折找到了A公司工程部腾经理。在几次的调查询问过程中腾经理均称业务真实存在,而且亲眼看到过Y建筑公司李工头在现场指挥搭脚手架。当专案组询问其决算金额时,腾经理说所有预决算工作由张预算员负责。专案组又找到了张预算员,张预算员也称业务真实存在,但又提供不出任何决算资料。腾经理、张预算员的证词让案件变得扑朔迷离。但企业为什么没有付款给建设单位?针对这个问题,专案组到Y建筑公司调查取证。Y建筑公司的法人代表和会计却不配合。专案组对其交待政策,进行正面交锋,谈话从下午三点直到晚上十一点,终于使其端正态度,据实提供了证据。Y建筑公司的会计在调查询问笔录中陈述:Y建筑公司在2005年3月向A公司开具的两张收款收据,是预先为承揽甲项目的D1到E5小区道路及6栋楼的透寒维修工程而开具的,双方虽然签订了施工合同,但Y建筑公司并未收到任何钱款,最终没有履行合同。

既然Y建筑公司没有履行建筑合同,仅凭企业列支的凭证难以认定为合法的扣除凭证。但专案组认为D1与E5小区道路是谁修筑的、透寒工程是否施工两个问题如不查清,已掌握的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A房地产公司虚假列支成本。专案组又调查了另外两家联建的开发商,询问是否他们修筑了D1与E5小区之间的道路,B房地产开发公司确认D1与E5小区之间的道路是他们修筑的,A公司没有投入资金。专案组找合同中具体负责透寒工程的工头李某,李某事前听到税务机关查处A公司案件的风声就躲避起来,几经周折,最后通过公安部门找到他。李某文化水平不高,讲话较直,专案组在向李某调查时,事前制订计划,拟提纲,谈话时讲究策略,掌握技巧,注意方式方法,使李某据实提供了证据。李在询问笔录中陈述:透寒工程他只搭了脚手架,因墙体太薄,没有施工,至今尚未有任何单位接手小区的透寒工程。至此,查清了A公司利用与Y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并未执行,虚假列支建筑安装成本的事实、证据确凿。

(2)核实利息支出的情况。专案组调查发现:1999年4月,A公司与D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向D公司借款2200万元,年息10%。A公司应付D公司借款利息在账务上有两种核算方式:一是通过预提费用科目预提。2000至2004年累计预提利息6,810,830元,至2005年该笔借款利息已付清,年末预提费用科目余额为零。二是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挂帐。2004年8月31日,A公司以“借:工程施工——开发费用,贷:其他应付款——D公司”的记账方式记入工程施工6,462,646元,系利息挂帐。2005年4月21日,A公司以“借:其他应付款——D公司,贷:银行存款”的记账方式支付银行存款6,462,646元(D公司开具财政专用收款收据),将挂帐利息付清。专案组对A公司利息支出问题同时向会计、总经理分别做了调查询问加以确认。

因D公司占A公司40%的股份,A公司与D公司属关联单位。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予以扣除。A公司的注册资本为800万元,其向D公司借款利息合计13,273,476元,按400万的本金,参照2000—2004年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只允许A公司税前扣除D公司借款利息1,227,600元,其借款利息差额12,045,876元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核实其他问题。专案组在调查中发现:甲项目二号楼1-42-3和四号楼1-42-4共1582.5平方米的半地下公建在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办理了产权,产权人为A公司。开发产品已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甲项目单位成本为3,209.41元/平方米,2004年半地下公建视同销售确认调增2004年的应纳税所得额896,274.97元。

    检查人员通过对账簿的检查发现,该单位有对股东分红和给销售人员提取销售奖的情况,检查人员根据线索对资金流向进行了检查,同时找到当事人对事情进行了询问,发现并确认A公司对这两项支出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

1.政策界定不明确

专案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A公司将一部分开发商品销售给个人股东时,价格明显低于当时同类、同地区的市场售价。对此是否应做所得税纳税调整,专案组感到税法依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但个人股东与企业是否构成关联企业关系,《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此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最终专案组对A公司将部分开发商品销售给个人股东时的价格明显低于当时同类、同地区的市场售价的行为未做补税处理。

2.文书送达有难度

在本案的查办过程中,文书的送达是个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签收。在本案件查办初期,专案组向企业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时,该企业的法人代表推说他只是名义上的企业法人代表,本人无投资,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A公司所有业务由总经理(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一人负责,因此拒绝签收文书。A公司的财务人员经多方查找尚未找到,公司无人留守,文书无人签收。专案组针对这一问题,研究认为A公司大量的报销凭证由总经理签字入账,应当从总经理入手解决这一难题,如果确认总经理主管财务工作,其作为财务负责人的身份签收文书就符合《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了。于是,专案组通过纪委与拘留所联系,提审了因其他违法行为已被行政拘留的总经理,在调查询问中,总经理承认自己主管企业的财务工作。专案组于是责成其对《税务检查通知书》签字确认送达,同时,为避免以后可能出现不必要的执法风险,让其签字同意税务机关依法对中纪委查封的账簿、凭证进行税务检查。

3.涉税违法问题定性存在不同观点

在对本案进行定性研究时,内部对A房地产公司虚列建筑安装成本定性偷税意见一致。但对A公司利息费用列支的调整问题,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属于税收与会计上存在的差异,应做纳税调整,补税即可,不应定性为偷税;另一种意见认为企业明知税法与会计法之间存在差异,而未做纳税调整,已构成虚假纳税申报行为,应定性为偷税。最终,经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先就虚列成本问题定性偷税并移送公安机关,利息涉税问题待公安机关调查后有新的证据再作决定。

4.依法办案降低执法风险

为规范执法同时也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避执法风险,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市局稽查处就对执法程序和后续执法文书使用应注意的问题多次提出指导意见。专案组根据稽查处要求对各种执法文书的种类、下达时间和时限按《征管法》的要求提前制定出详细流程,每个流程环节均注明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在案件查结后组织税款入库时,A公司要将其房屋产权证和30万元现金“抵押”在税务机关,当时如何处理,有不同观点。一种认为收下有利于税款入库,另一种认为如果此时接受企业的抵押,实际上就是履行了扣押程序,此时执法流程尚未进行到这一步,提前扣押企业的房屋产权证固然有利于税款入库,但不符合法定程序,有执法风险。对30万元现金可责成A公司以补缴税款的形式入库。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经过对A公司1999年度至2006年度地方各税的全面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在账簿上少列开发产品销售收入2,235,125.6元

2.在账簿上多列建筑安装成本支出5,556,009元;未将已办理产权并转作固定资产的地下公建视同销售,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96,274.97元。

3.支付给关联企业的利息费用12,045,876元,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未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支付股东分红和销售人员的销售奖,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09,730.06元

(二)处理结果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六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以及原《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现行《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A公司少缴的营业税111,756.2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822.94元,教育费附加3,352.69元,企业所得税6801416.71(2,826,277.63+3975139.08)元;加收滞纳金9,860,706.7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责成该单位补扣个人所得税909,730.06元。

3.根据原《征管法》第四十条、现行《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规定,对A公司在账簿上少列销售收入、多列成本支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的营业税111,756.2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822.94元,企业所得税2,826,277.63元,定性为偷税,处以一倍罚款,罚款金额2,945,856.85元。

4.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09,730.06元处一倍罚款,罚款金额909,730.06元。

鉴于A公司的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征管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将A公司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对营业收入进行“清盘式”的检查,可以做到“百密而无一疏”

所谓“清盘式”的检查,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房源情况后,按小区楼号、单元、户统计实际的销售情况。通过逐笔核对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产权过户登记情况,区分已实现了销售和未实现销售的开发商品。此种方法是对查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收入行之有效的办法。

2.以资金流向为线索,查证纳税人成本费用业务的真实性

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编造虚假建筑安装成本,而利用非法取得的建筑安装发票进行虚假列支的现象。目前情况下,税务部门对有些核算不健全的建筑安装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一些建筑安装企业利用核定征收方式所得税税负较低的条件虚开发票。因此,在查处税案中,不能仅以票据确定房地产建筑安装成本是否真实。要以资金流向为线索,深入调查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去向,发现其业务是否真实的线索,再结合其他的调查手段,才能查清企业虚假列支的真实情况。

3.税务部门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堵塞偷税漏洞

《征管法》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专案组在查案过程中发现,A公司未开具销售结算发票,仅凭商品预售款发票、收据、白条子等,在房地产交易市场办理了30套住宅、5套车库的产权过户手续。房地产交易市场是鉴于购房者已经签定了购房合同,且已付款,保护购房者权益而给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法企业正是利用了这种做法,钻政策、制度的漏洞,不开具税务发票而办理产权手续,达到不计销售收入少缴税收的目的。为堵塞这一漏洞,税务部门应要求房地产交易市场等相关部门给予支持与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办法,严格管理,从根本上杜绝各种偷税行为的发生。

4.税务部门应与公安部门加强税警合作

现行《征管法》对税务机关调查取证所给予的范围、手段是有局限性的,税警合作是查处偷逃税行为有效的方式。在本案中就找人进行调查询问来说,税务部门不如公安部门有力度,本案在找人调查取证方面,是在公安部门的协助下才得以顺利完成的。税警合作,充分发挥各自办案优势,才能保证案件成功查处。

5.办案过程要严格执法程序、纠正执法错误

为保证此案的检查质量,市局的领导和同志多次同专案组研究办案中的疑难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发现在执法过程中有多处需要注意和研究的问题,专案组及时按规定进行了理顺。在税款执行过程中,上级机关多次听取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专案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征管法》规定的程序下达了相应的执法文书,即维护了税法的严肃性又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6.房地产业的税收案件查处方法要严密细致

在当前形势下,房地产等行业偷税手段在不断变化,制造很多假象,设置很多障碍,使问题扑朔迷离,疑团重重。专案组在查案中要有缜密的工作作风,理清思路,深入细致的进行调查,搞清每个问题,弄清每个细节,这样,查清企业偷税的方法和证据,才能有针对性,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去伪存真,彻底搞清问题。

(二)工作建议

对房地产企业应采取项目跟踪管理,从项目开始立项起管理人员就应该对项目的整体预算、项目进度、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单位、施工款结算方式及结算金额、项目整体可销售面积、套数及销售情况等及时掌握了解,做到对项目的跟踪监控管理。

思考题

1、如何做好房地产企业和施工企业之间的比对式检查?

2、对本案中税务机关处理A公司“抵押”房产证和现金的做法,你有何看法?

3、如何利用“资金流向”查证涉税违法行为的证据?

考试练习题

1.税务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哪些情况属于关联方?


3-10

某物业管理公司虚假申报偷税案


本案特点:本案税务检查人员在检查中遇到了较大的困难和阻力,纳税人为阻扰税务稽查设置了重重障碍,整个案件经过检查、定性、处理、陈述申辩、再处理、移送、复议、诉讼多个环节,历时一年半。税务检查机关始终坚持依法办案,有理有据,不松懈不放弃,对稽查实务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5年7月,某市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取得和转让在建的“某某大厦”项目过程中,存在未缴营业税及其他税费问题。市地方税务局将该案交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进行专案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A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 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经营范围:某大厦开发、物业管理。注册资金1000万元,股东分别为: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某汽车储运公司。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

A公司2004年申报营业收入为零,利润总额-6,393,021.41元。2005年1月至6月申报营业收入为零,利润总额-8,202,008.83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接到检查任务后,稽查局立即成立专案组,研究制定检查预案。由于举报内容具体,业务单一,专案组研究后决定采取不提前通知被查企业,直接到户检查的方式进行。

(二)检查具体方法

1.送达检查通知

专案组2005年7月6日到户后,发现企业注册地址是一处“半截子”工程的工地,办公用房是工地的临建房,只有一名留守人员、一名出纳员。专案组在向其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及税务检查证后,要求企业提供账簿、记账凭证、印章、其他涉税资料准备进行检查时,出纳员史某称其法人代表白某及企业所有涉税资料均已调回北京,无法提供。专案组立即按法定程序向其下达了《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限期三天提供所有涉税资料。史某要求宽限几天,回北京将涉税资料带回后再进行检查。鉴于此种情况,专案组同意延期一周实施检查。一周后,专案组通过各种方式一直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检查工作中断。

2.正式实施检查

2005年7月25日,史某通过电话与检查人员取得联系,告诉涉税资料已由北京取回。专案组于2005年7月26日对该企业正式实施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未按《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要求提供全部资料,一些重要涉税资料如转让协议、申报表、公司章程、股东决议等均未提供,且公章未带,专案组无法对取得的证据履行法定认定程序。无奈之下,专案组要求史某于2005年8月5日前提供全部涉税资料并履行确认手续。经多次联系,A公司仅于8月11日、12日、15日通过邮寄方式送来转让协议四份,其他资料未提供,检查工作再次中断。

3.调整调查工作方案

专案组将企业不配合检查的行为及已掌握的情况及时向市局进行了汇报。专案组认为,举报信反映的A公司在取得和转让在建的“某某大厦”项目过程中,未缴营业税及其他税费问题是存在的,企业采取的不配合检查的行为也证明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由于企业不提供直接的证据材料并将人员撤走,使取证工作无法继续。在市局的协调指导下,检查人员调整工作方案,将外围协查工作作为下一步工作重点,通过交易关联方及相关行政机关开展取证工作,待违法事实查实后,可以考虑申请公安机关介入,查找企业法人代表。

4.外围协查取证

首先,专案组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调取了A公司2004年、2005年度申报交纳税款情况。其次,专案组对交易关联方某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某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协查取证。通过协查,了解到“某某大厦”转让的基本情况:(1)该在建项目为“半截子”工程,分为B1、B2、B3三区,由某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以4900万元人民币(不含土地出让金)转让给某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权属证明于2002年6月10日办理,款项已支付。(2)某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1月28日、2004年2月17日、2004年6月3日、2005年1月11日、2005年1月20日同A公司签定了转让协议及变更协议、抵押协议共6份,将该在建项目的B2、B3二区转让给A公司(即某某大厦),转让金额45,919,341.25元(其中土地出让金9,919,341.25元),土地权属证明于2004年2月19日办理,款项根据协议规定已支付。(3)A公司、某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2月1日与某投资有限公司签定了转让“某某大厦”的转让协议,转让金额6180万元,土地权属证明于2005年2月1日办理,款项根据协议规定已付5580万元,尚欠600万元。之后,专案组到相关行政机关某区土地事务所、工商局、规划局、国税局等政府职能部门调取了A公司相关档案,了解其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土地权属转移、缴纳契税及企业所得税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据。

5.向纳税人调查取证

为进一步核查违法事实,检查人员需要对企业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及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资料,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而该企业的法人代表及财务人员均在异地,通过电话通知,其始终推脱不来见面。根据工作方案,由市局提请公安机关介入,查找该企业的法人代表白某。公安机关介入后,确定企业法人代表白某在山西太原某处,局领导决定,派专案组与公安局经侦支队人员组成调查组,前往山西太原查找A公司法人代表白某,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及文书送达工作。调查组于2005年10月25日晚到达山西太原,在当地公安局经侦支队配合下,于26日下午找到白某并对其进行了询问。在询问过程中,白某一直回避回答正面问题,对要其提供的涉税资料,均以不清楚在哪里为由“拒绝”提供。鉴于此种情况,调查组向其下达了《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询问通知书》,通知白某于2005年11月15日到稽查局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纳税资料。白某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后由太原公安局经侦支队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后确认送达。

6.纳税人补充申报

11月2日,专案组接到市局通知,白某委托乔某11月3日要到主管税务局办理“某某大厦”转让的补充纳税申报,要求专案组与主管税务局有关人员共同处理此事。11月3日,专案组及公安局经侦支队工作人员赶到主管税务局与乔某见面,向其阐明其要申报的税款属于稽查局已立案检查期间的税款,其现在的申报行为不能改变税务机关对其虚假申报、未缴纳税款的定性。11月4日,A公司补充申报营业税638,118.92元、城建税44,668.32元、教育费附加19,143.57元、滞纳金71,596.94元,缴纳未按期申报罚款200元。

7.作出第一次税务处理决定

2006年1月 5日,白某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来到稽查局,称账簿等涉税资料丢失,无法提供。检查人员对其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并告知白某:稽查局将于近期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专案组将检查结果及时向稽查局进行了汇报,并就相关税政问题进行了请示。稽查局最终确认了A公司在取得和转让在建的“某某大厦”项目过程中,存在少缴契税、营业税及其他税费的违法事实并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定其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当检查人员按法定程序向法人代表白某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收缴款书》时,又联系不上白某,致使文书无法送达。

8.抓住时机,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

2006年1月25日,检查人员接到某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电话,称A公司法人代表白某委托律师正在某投资有限公司处理“某某大厦”转让欠款事宜。检查人员意识到,这是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收缴款书》的好时机,经请示市局,由市局派人与检查人员一起赶到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该律师见面,说明身份与事由,并通过电话与白某取得联系,由白某电话委托律师处理税务文书事宜,检查人员依法定程序向该律师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第一次),并由某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作见证人。

9.作出第二次处理决定

2006年2月10日,白某以邮寄方式寄来《异议书》及某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复印件一份,《异议书》提出《税务处理决定书》中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有误。专案组发现寄来的发票复印件同协查时取得的证据不一致,立即到该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核实, 《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的营业税计税扣除依据为转让合同的转让价款,不含资金占用费300多万元。第一次调查取证时,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也将资金占用费作为利息收入入账,并单独开具服务业发票。A公司提供新证据后,专案组再次核查,发现该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又重复开具发票,将资金占用费作为转让收入款处理,且重复缴纳营业税,并且进行了账务调整,使处理决定计税扣除依据出现偏差。鉴于此,稽查局于2006年3月22日做出撤销原《税务处理决定书》,重新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并于7月5日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白某。7月11日,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

整个案件经过检查、定性、处理、移送、复议、诉讼六个环节,历时一年半,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专案组遇到了许多日常检查难以遇到的困难和阻力,被查纳税人为检查工作设下诸多障碍。

1.采取“软拒绝”手段,拖延检查。A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提供涉税资料的时间,并以邮寄的方式同税务机关保持“联系”,同时将税务机关告上法庭,又采取不出庭的方式使法院撤诉,阻碍检查的正常进行。

2.采取避重就轻,提供部分账簿、凭证,隐瞒一些重要涉税资料的手段,致使专案组取证不全,对已取得的证据资料由于不加盖公章无法确认,拖延检查。

3.法人代表避而不见,财务人员辞职、账户资金转移,经营地无可执行财产,致使税款难以组织入库。

4.超期补充纳税申报,给定性工作增加难度。A公司通过补充申报的形式,在检查期间将少申报的税款进行申报,为最终定性工作带来难度。公安机关也是因企业自行补充申报行为,认定其偷税主观故意性不强,在税务机关移送后又予以退回。

5.私自修改协议,影响违法事实认定。A公司先拒绝提供证据材料,后交易双方私改协议,导致处理决定计税依据改变,致使税务机关撤销原税务处理决定。A公司在被查期间一直拒绝提供涉税的重要证据材料,被查期间同某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新开具发票,并且某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复缴纳营业税,并且进行了账务调整。由此导致处理决定计税依据改变,致使税务机关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

6.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维护“合法权益”。本案在查处过程中,被查企业以转让行为存在民事纠纷,正在打官司为由,申请停止检查;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后,企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致使税务机关忙于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之中,导致案件查处时间过长,耗时耗力,正应验了该公司法人代表白某的那句话:“我花五十元钱,折腾你半年”。

7.税收政策不明确也给本案查处带来一定难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十款之规定,对转让房地产行为可以按差额征税。本案A公司在受让某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某某大厦行为时,所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规定为延期支付合同转让价款所应收取的费用,而且在税务机关外围调查取证时,发现某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某某大厦过程中,转让价款未开具发票,但仅就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已向A公司开具服务业发票,并按利息收入以5%的税率完税,专案组据此认定不应作为转让价款的差额予以扣除。作出第一次处理决定后,A公司又提供出某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开具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发票金额包括资金占用费,并按销售不动产完税。后经调查其开具的销售不动产发票虽然时间注明日期为2004年8月份,但通过进一步调查某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发票领购簿在2004年8月份之前并没有领购销售不动产发票的记载。因此可以认定某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检查过程中根据A公司的要求补充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对这种情况A公司所支付的资金占用费是否应当予以扣除,也有不同认识。后经税政部门答复,考虑某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按销售不动产全额完税,仍应给与扣除。稽查局据此作出了修改税务处理的决定。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1.2004年2月,A公司取得在建的“某某大厦”项目时合同约定价款49,037,662.94元,应申报缴纳契税1,961,506.52元,实际申报缴纳契税396,773.65元,少缴契税1564732.87元。

2.2005年2月,A公司与某投资有限公司签定转让合同,将在建的“某某大厦”项目转让,转让价款6180万元,根据转让合同约定,A公司于2005年2月收到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的5580万元,某投资有限公司尚欠600万元未付。A公司于2005年2月收到5580万元后,应于2005年3月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此项转让行为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但该企业没有如实申报缴纳上述税款,而是进行了虚假的纳税申报(零申报)。

(二)处理结果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条,《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补缴契税1,577,803.88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九条、财税[2003]16号文件《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十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关于开征地方教育费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A公司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少缴的营业税338,116.8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668.18元,教育费附加10,143.51元(该单位在稽查局立案检查期间自行申报补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予以抵缴);对少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处以一倍罚款,罚款金额361,785.03元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A公司2005年度营业税滞纳金19,948.89元、城建税滞纳金1,396.42元、教育费附加滞纳金598.47元。(企业在稽查局立案检查期间自行申报补税缴纳的滞纳金予以抵缴。)

4.因A公司的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将A公司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按照国地税稽查协作工作要求,地税稽查部门将有关检查数据及信息传递给国税部门处理。

四、复议及诉讼的有关情况

(一)复议情况

A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在未按期缴纳税款的情况下,于2006年8月2日向市局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对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中“对该企业追缴2004年度少缴的契税1,564,732.87元”的决定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市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才能申请行政复议,否则当事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的规定,于8月7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于8月8日通过特快专递将《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A公司。

(二)诉讼情况

企业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后,于2006年8月1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受理。接到法院应诉通知后,稽查局在市局指导下,认真整理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及时做好应诉工作,制作答辩状。由于原告在开庭时两次传唤不到,法院裁定撤诉。

五、案件分析





1.强化税务稽查依法治税手段,适当扩大税务稽查执法权力

    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从保护纳税人的权益、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上来看是必要的,但对于稽查工作的种种约束,不利于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建议修改完善。第一,赋予税务机关在不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严格为纳税人保密的基础上,对纳税人存放在其生活场所和住宅内的商品、货物以及各种记录、资料进行检查的权力。第二,尽快成立专业的税务司法体系,建立税务警察机构,从法律上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侦查权,最大限度发挥税务稽查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职能作用。

2.适当提高税务违法案件涉税犯罪标准,发挥税务稽查打击和惩处的职能

现行刑法规定,纳税人偷税在一万元以上,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偷税罪论处。这种标准,致使税务机关面临大量的符合移送“标准”的案件。如果按此标准移送打击面太大,而且使稽查局、公安局、法院都难以有足够的能力完成工作。因此,建议对移送的标准做出修改。

思考题

1.你对税务检查中证据搜集及保全有何建议和做法?

2.你对税务机关与财政、银行和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协调有何好建议?

3.税务检查工作中,已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后,纳税人又提供新的证据,应如何处理?

考试练习题

1.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征税决定和处罚决定不服的,按规定应如何解决?

2.税务机关检查期间,纳税人主动补申报隐瞒收入的查补税款,应如何定性处理?请说明理由。


                                         


3-11

某物业公司隐瞒二手房交易价格偷税案


本案特点:本案为税务机关查处纳税人隐瞒二手房交易真实价格偷税案。纳税人将真实证据隐匿家中,多次变换隐匿地点并企图销毁证据资料对抗税务检查。检查人员与公安人员紧密协作,克服困难,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成功查获证据。此案对开拓稽查思路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年6月,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举报中心收到一封举报信,举报信称某物业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整体购进原某市总工会位于市城区一办事处大楼,经过重新改造及装修后,进行分割销售。现106个单元已经销售完毕,正处于办理产权阶段,预计总收入3200万元,可能仅入账1400万元。销售收入可能分别存放于公司个人股东郑某或出纳个人户头,销售的真实协议存放在该公司出纳住处。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A公司是1997

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简某,注册资金20万元美元。经营范围:从事自购物业的经营管理业务。该公司注册的目的是购置旧房产,进行简易改建装修后出售。

公司原法代表简某为台湾籍人,2005年加入新股东郑某,为英籍华人。公司销售业务主要由郑某负责,具体销售业务为股东郑某的一位亲信张某负责。公司在二手房售房交易中,为购房客户代办产权过户手续。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接到举报后,稽查局首先对二手房交易情况和被举报单位A公司进行了初步调查。该公司成立以后,只经营了一项业务:1999年从某市总工会办事处买下一小栋旧的综合楼进行修理改造,将房屋由原来的商业、住宅、办公用综合楼改造为商业(一楼)及住宅(一楼以上)用途,分割为106个单元,在市场以二手房销售方式销售。

二手房交易基本上属个人与个人的房产交易,为加强对此类零星税源的征收管理,市地税局委托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征收,并将税款是否缴纳作为能否办理产权证的前置条件。纳税人可自行向地税机关申报,也可向设于房地产管理局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征收点申报。有关机关主要通过审核合同核实应纳税款,对于合同低于本市最低指导价格的,按指导价格进行调整。现实交易中,为少缴契税,交易双方时常隐瞒实际交易价格,送交产权办理登记窗口的合同交易价格单价基本上按本市最低指导价格进行填写,税务机关难以取证实际交易价格。

检查人员通过地税内部网对该企业涉税信息进行核查,发现该企业向房地产管理交易中心征收点以每平方米约3000元的价格申报了约20套二手房交易,仅缴纳约4万元的营业税。而该市同地段的二手房交易价格约为6000至8000多元之间。为求证举报的真实性,检查人员以购房人的身份向该公司的售房人员询价。同时,检查人员还找到一名台湾籍购房客户G先生了解情况,该客户证实了买价为每平方米6700元,因其拒绝A公司以每平方米3000元的虚假价格申报办理产权手续,该公司有意拖延其产权办理。G先生将其购房收据通过邮递快件方式从台湾寄回,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后提交该税务机关,同时还提供了真实的交易合同。

经初查证实,举报内容真实,稽查局决定立案查处,并制定了检查方案:对物业公司实施突击检查获取证据资料,必要时提请公安部门配合。

(二)检查具体方法

1.突击检查取得初步成效

检查人员初步调查掌握了如下情况:A公司店面26间,公寓80间已于2007年6月已经销售完毕;公司要求客户将房款转入股东郑某个人账户;部分台湾籍客户在台湾境外付款;公司人员结构简单,仅有一名销售人员,没有雇请专职会计。检查人员据此判断该公司可能不存在着完整的真实账簿凭证。因此,检查中最重要的证据不是公司会计账簿,而是真实的销售合同、收取售房款的个人银行账户及售房收入统计表。专案组确定了采取突击检查营业场所及查询银行存款账户的方法。

(1)突击检查营业场所。检查人员了解到,由于楼房已售完,公司原办公场所也已经售给客户并交付使用,资料转移到该栋楼房通往天台的楼梯间内,钥匙由吴某掌管(此人身兼出纳及楼层管理员),合同存放在楼梯间的保险柜内。专案组选定吴某在办公室时进行了突击检查。在检查中,没有找到真实的销售合同。但在出纳抽屉中,检查人员发现了证实售房款存入股东郑某个人账户的银行进账单及现金缴款单。检查人员当即询问出纳,其确认上述款项属售楼的应收尾款,合计约百万元。此次突击检查,不仅发现了股东存放售房款的个人银行账户,同时还发现了所有正准备送房管局办理产权的隐瞒销售价格的虚假合同及销售清单、购房客户名单及联系方式,以及一份没有签名的售房收款统计表。当检查人员取证时,出纳拒不签字确认。

(2)查询股东个人账户。检查人员立即查询银行,取得郑某个人账户的资金流情况,将付款人资料与购房人资料进行比对,发现了部分购房人向股东个人账户的转款的情况。但由于购房客户的合同姓名与付款人姓名不一致,以及购房客户采用了分期付款、现金付款或境外付款等付款方式,还有补退销售面积与最终办理产权的实测面积差价,因此不能直接认定股东郑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的所有收入就是售楼营业款。针对此情况,检查人员决定向客户调查,核实郑某个人账户资金的真实情况。

2.取证受阻案件陷入困境

从前期检查情况来看,税务机关虽然已经掌握了A公司几份真实合同及相应的虚假合同,确定了其存在着隐瞒真假销售合同之间差价的事实,并找到了其收取售房款的银行账户,但却难以推论其它办产权的二手房交易也存在着隐瞒收入的现象。

突击检查后,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郑某声称在境外,拒不配合检查,派兼职会计应付检查.兼职会计声称公司已经没有支付工资,他没义务再为公司到税务局回答问题。无奈,检查人员找到了部分购房户进行调查,购房户由于降低交易价格能少缴契税,其与售房企业实已成为利益共同体。因此,绝大部分购房户拒绝向稽查局提供真实的交易合同,且声称送房地产管理局市场交易中心的合同就是最终合同。即使检查人员当面指出购房户转入股东个人账户的款项大于办理产权的合同款时,购房户也解释为个人往来款,正准备要求郑某退回,调查因此陷入了僵局。

    检查人员坚持外调,终于找到了部分对售房企业不满的购房户,并争取到了极少数愿意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购房户。通过这些购房户了解到,该公司原售房人员张某已经电话通知客户不要与税务机关配合,并威胁客户如提供真实交易合同,该公司就不再替客户办理产权过户。张某同时告诉客户可选择退房,因为此时本地的房价已经大大高于其原有的售价。在检查期间,张某抓紧为客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对于已经代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领回产权证的客户,张某要求客户交回原真实的购房合同及公司代缴的契税后,再给产权证。这意味着该企业正在通过代办产权过户手续、代发产权证的机会,销毁证据。专案组电话联系张某,其声称不在本地,公司已经解散,他不在公司工作。客户反映,张某在家中办公,从客户处收回的合同就放在家中的保险柜内。

3.税警协作成功取证

将偷税证据资料隐家中,这可谓是万全之策,因为税务稽查没有进入私人住宅的检查权。再过几个星期,待产权证全部办理出来,客户纷纷交回原真实的购房合同后,该企业就会将这些购销双方的合同销毁,税务机关再也无法取证。A公司股东郑某对我国的税收法律有一定的研究,了解税收稽查权的局限性。针对此情况,稽查局立即与市公安税侦大队联系,组成了由两名公安与三名稽查人员组成的专案组。

专案组突击检查了张某的住所,公安人员向张某出示了其亲笔签字的收回合同及代缴契税的收据,并明确告知其偷税及毁灭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在强大的压力下,张某承认其受股东郑某指使,负责房屋销售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收回真实合同并进行销毁。当张某打开存放合同的保险柜时,专案组发现仅有办理产权的虚假合同。在公安人员的追问下,张某承认因担心税务稽查人员将其住所当成办公地点进入检查,受股东郑某指使,在前天已将真实的购房合同转移至股东郑某母亲家里。公安人员与稽查人员立即赶至郑某母亲家,终于找到了65份还未办理产权的真实合同,部分已经办理产权证收回的真实合同已经被张某销毁。专案组将张某带回税务机关进行询问调查,确认其他未找到的合同已由其销毁。根据询问调查情况,专案组制作了已销毁合同的房屋销售统计表,交张某确认。根据内查外调取得的证据资料,专案组查明了涉案企业隐瞒二手房交易价格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1.税务机关无法独立进入私宅取证

本案中,该企业虽名为外资公司,但实际为一名福建偷渡客操纵的内资企业。名为公司,实际没有明确的办公地点,只有几个身兼数职的人员在住处办公。对于这种情况,如果稽查人员入场检查找不到证据资料,很可能面临行政诉讼,执法风险较大。因此,对于这种情形,如果没有公安机关的配合,税务机关很难获得藏于私宅中的证据资料。

2.行政与司法定性存在争议

该案税务机关定性偷税,但公安部门对纳税人偷税犯罪的认定存有疑问:二手房交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销售完毕后申报,还是在办理产权证时申报?如购买方不需办理产权证或所购的二手房无法办理产权证,销售方又如何申报?从税法规定来说,代征点相当于税务机关的管理措施环节,并没有因此改变原有法定纳税义务时间。但现实二手房交易又都是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才缴纳税款,根据这种思维习惯,是否可以免除其偷税犯罪的责任?如果隐瞒真实的成交价格又是应购房客户要求,销售房屋的当事人又应承担什么责任?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经查证,该公司在销售二手房时,先与购房户签订真实的购房协议。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再与客户签订虚假的购房合同,降低销售价格到房管局过户,以达到双方少缴税款的目的。在代客户办理完产权证后,将产权证交付客户前,由该公司收回原真实的购房协议,并予以销毁。该公司在收取购房订金和销售价款时,在账上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没有申报纳税,等到房管局过户时才根据虚假的销售合同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经查实,该公司在1997年购买一幢大楼后,申请改变用房性质,重新进行装修改造并分割销售。共分割成106间公寓和店面,面积2750.594平方米。2005年开始进行销售,至2007年6月已经销售完毕。总计销售收入为32,305,750.40元。但办理产权的虚假合同金额仅1400多万元,少列销售收入1800多万元,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项、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缴营业税10112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0748元,土地增值税775338.01元,合计追缴税款1857286.01元;加收滞纳金164,667.1元;处以罚款505,600
元。以上金额合计2527553.11元。

该公司2005年、2006年偷税款占当年全部应纳税款比例分别为53.58%、65.54%,其偷税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 隐瞒二手房销售真实价格偷税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

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一般是不需要银行按揭,销售方先与购房户签订真实的购房协议,在办理产权过户时,购销双方签订虚假的购房合同,降低销售价格过户,以达到双方少缴税款的目的。由于交易双方一般为个人,申办产权时交易合同的价格是否真实难以掌握,因此房管部门设定了交易最低指导价格。但近几年房地产价格节节攀升,原有的二手房交易指导价格明显偏低,甚至不足实际交易价格的一半。因此,不少二手房交易当事人都按指导价格重新签订用于办理产权虚假合同。由于购售双方有着共同的利益,一般税务机关难以取证落实,这种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此案的意义在于稽查机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税警联合,对难以取证的二手房交易隐瞒价格这一普遍性难题,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此案的查处,要求税务部门要重新审视各地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中的最低“指导价格”,对于不合常理的交易价格应当寻找方法加以解决。

2.税务检查权的限制可以通过税警协作取得突破

在本案中,偷税嫌疑人将重要的证据隐藏在家中,并将真实售房合同三次转移到税务机关无法进入的地点隐藏,适时销毁已办理产权房屋的真实合同,对税务稽查设置着重重障碍。本案稽查机关充分利用税警联合机制,借用警方的侦查权,成功查办了案件。

3.稽查人员应加强执法风险意识

办案稽查人员在税警协作前,获取了A公司隐瞒销售收入的个人账户、销售统计表、部分真实的合同、部分客户的询问笔录。这些证据能证实A公司存在隐瞒交易价格的违法行为,但无法推论其隐瞒了所有的真实交易价格。本案的办案人员有着较强的证据风险意识,在公安人员的配合下查找更有力的证据。最终取得了大部分真实合同。在部分合同被销毁的情况下,稽查人员根据调查取得的资料,制作了一览表由销毁责任人确认,由此确认了销毁部分房屋的营业额。

4.二手房交易代征点并不改变纳税人法定纳税义务

为加强二手房交易的税收管理,税务机关在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设置了税收代征点,这只是税务机关对二手房交易税收管理的一项环节,并没有改变纳税人原有的法定纳税义务时间和税收申报时间。

(二)工作建议

1.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二手房交易的检查

检查的重点:一是否向税务机关代办点申报虚假交易金额;二是是否延迟履行纳税义务。检查对象重点选择在大宗的房地产二手房交易。围绕纳税人如何支付款项,总支付金额与交易申报价格是否一致等问题进行检查。对于转账支付房款或办理银行按揭的二手房交易比较容易取证,应作为检查的重点。

2.及时调整二手房交易最低限价

房地产交易市场价格变动频繁,价格升降幅度较大。各级管理部门应加强价格管理监督,制定合理的指导价,对不合理的价格要及时调整,及时堵塞偷逃国家税收收入的漏洞。税务部门也要重视二手房交易的征税管理,分析管理中存在的不足,认真加以改进,如可以通过稽查机关检查后,将稽查情况反馈给征管机关,由征管机关调整二手房交易的最低限价。

思考题

1.在税务机关委托当地房地产市交易中心代征二手房交易税收后,对于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后,代征机关应当如何处理?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制定让纳税人普遍遵从的房产最低交易限价?税务机关的最低交易价格是否要与财政(契税)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收费限价一致?

2.对于涉及案件取证的个人住所,税务检查人员应当如何应对?

考试练习题

      1. 2006年6月1日后,个人销售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2.单位销售转让旧房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第四章 建筑安装企业稽查案例


4-1

某路桥建筑公司虚列成本偷税案


本案特点:本案税务检查人员结合被查单位行业特点,从细微处入手,归集核对资料,分析查找案件疑点,成功查处纳税人利用重复列支材料、在异地假办公司虚列机械租赁费等违法事实,对本行业检查具有较好的指导作用。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6年8月,某市地税局接到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交办的某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涉税举报案件。市地税局责成市稽查局限期查办,尽快查处此案。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人代表张某,经营范围以公路工程施工为主。公司根据每年中标工程情况,成立相应的项目部,每个工程项目应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由施工地税务机关委托项目指挥部代征,各项目部单独设置账薄,年终损益并入公司统一核算,汇总后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地方各税。2005年共有两个施工项目,为甲省某公路A标段和B标段,均为当年施工及完工决算。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经过仔细研究,检查组确定了详细的检查预案。

1.对路桥施工企业的财务核算业务进行了学习,熟悉并掌握了相关的行业情况。

2.查阅企业的一户式档案,了解其财务资料和纳税情况,并同时调阅了本市其他大型路桥建筑公司的财务资料,进行了行业比较,发现该企业与同期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利润率低10%左右。根据比较结果,确定检查重点在企业所得税特别是成本方面。

3.根据企业的核算特点,决定对公司本部和两个施工项目部进行同时突击调账检查,不给企业以从容准备的机会,保证财务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检查具体方法

根据检查预案,检查人员确定了以下具体检查方法:项目部与本部同时调取账簿;涉及资金流向进行外部调查,从银行等部门取得证据;对异地难以查证的问题发函协查或实地调查。同时,专门拟定了与企业相关人员谈话方法:视情况采取同一时间或不同时间与企业相关人员分别谈话询问的方式,反复进行正面交锋,宣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指出其违法手段,由其自己说清事实,争取使企业相关人员彻底抛弃侥幸心理,交待违法事实。

1.账面检查

在检查初期,由于该企业下属的项目部单独建账,检查组分成不同小组对这两个项目部进行独立检查,这样工作的结果使检查出现信息沟通不畅、各自为战的问题,并且由于事前办案人员没有掌握企业偷逃税具体线索,且企业法人代表和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收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稽查方法有一定的了解,因此检查组对企业突击调账检查中,除发现企业在财务列支中存在多列费用及部分白条入账等一般性问题外,未发现重大偷税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筛选企业违法疑点,如何找到案件查处的突破口,成了关键性问题。

2.寻找疑点

检查组经过反复分析,决定改变就账查账的传统做法,确定以企业账簿和凭证为线索,选择重要疑点,结合外围协查进行案件突破的工作思路。按照新的工作思路,检查组又对企业财务核算账簿和各种原始凭证进行了全面仔细的审查。审查中发现,一是企业在A、B项目部列支了大额的机械租赁费、材料费及人工费,发票均为施工地税务机关代开的建安及运输业发票,金额近亿元。提供发票单位是乙省有开票能力的企业,既然有开具发票的资质和能力,为什么要代开?情况明显异常。检查组向提供设备租赁业务的两家公司所在地乙省地税局发出协查函。协查发现,两家租赁公司虽在乙省注册,但注册后并没有发生业务即消失,已列入非正常户管理。经双方税务机关进一步核查,其中之一的租赁公司法人代表王某实际是T公司员工,检查期间已无法找到王某。

为搞清其业务的真实性,检查组决定,以T公司向租赁方支付的资金流向为切入点,循踪溯源,查明真伪。于是以其支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第一笔设备租赁费为突破口,检查其汇票去向。经查,T公司A标项目部通过工商银行汇给租赁公司的150万元,未汇入租赁公司账户,汇票收款人为王某;同月,王某又以汇票背书的方式,在开户银行直接将该笔资金背书转让给了T公司。T公司收到该款后入账列入往来款,这样,在列支完工程成本后,付出的租赁设备款又回到本公司账户中,形成“资金回流”。

同时发现,企业在施工材料核算上,工程成本的真实性有待核实。检查组针对A项目部和B项目部同时施工,单独记账的情况,将检查重点放在该企业两个项目部之间往来账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等科目的比对与审核上。将两项目部相关联的往来账款分别制成表格,集中相互比对。经检查发现,该公司2005年度A标段购入施工材料未进入库存而直接列支了工程成本。A标段结束后,将剩余大量已计成本的材料转交给B标段列支,A标段并未冲减工程成本,造成材料成本的重复列支。

3.调查取证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怎么样取证以及证据链的完整与否又成为案件查处的重点。检查组根据检查出来的违法事实,以及该企业账务核算的特点,理清思路,就企业违法的事实应取得的证据进行梳理,利用电脑绘制图解,将公司、项目部、租赁公司和银行等作为图上个体,由现有的线索绘制其中的款项往来,较直观地判断是否合理,将看似繁杂的业务简单化,找出疑点,进行核实取证。在取证过程中,检查组人员前往施工地进行调查取证,在银行工作人员的配合下,从银行凭证中将所需证据全部找到并复印,固定了证据,为该案件的顺利查处提供了证据保障。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某路桥公司在账簿上重复列支材料费,多列工程材料成本1038万元;利用在异地假办公司,采取假租赁方式在账簿上多列机械租赁费支出8417万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3120.15万元。

(二)处理结果

经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该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3120.15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单位在账簿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3120.15万元的行为认定为偷税,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金额3120.15万元

4. 鉴于该单位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将该单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办案人员具有工作责任感,是案件取得突破的重要保证

为保证案件查办效果,稽查局抽调了具有实践经验的办案人员,办案人员不仅工作能吃苦,而且善于在企业财务核算的蛛丝马迹中发现疑点,找到正确的突破方向。正因为人员得力,为案件的成功查办提供了保证。

2.树立办铁案的思想,是提高办案质量的关键

办案之初,检查组就坚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把该案办成铁案的思想。检查中发扬了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不放过任何疑点,不遗漏每个有用数据。对企业大量电脑录入的发票,账簿中数据比对,每个违法事实证据,每份询问笔录都反复推敲,做到了明白无误,确保了案件查办的质量。

3.加强协调协作,是办好专案的重要环节

在案件查办中,由于企业执行新的财务核算制度,为保证案件查深查实,检查组在办案中,坚持掌握不准的问题及时请示,与相关单位及时协调沟通,提高了协查效率,保证了办案效果。

4.保密措施得当,是顺利查处办案的重要措施

在案件查办之初,市局领导就对保密措施作了专门的指示,务必对内、对外就案件整个查处过程进行保密。由于保密措施得当,被查企业在检查初期无法掌握税务机关的检查进展情况,不能做出对违法事实的应对措施,保证了案件查处的顺利进行。

(二)工作建议

1.加强对外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征管

该案中T公司所成立的项目部大部分都在外地,这也是当前建筑安装行业特别是路桥企业的行业特点,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向其项目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日常管理中难以对其经营情况进行有效的监控,而经营地税务机关又没有对其企业所得税的管辖权,使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出现盲点。结合本案,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要了解外出经营单位的经营动态,及时掌握其财务及纳税情况,有必要到实地进行调查,与施工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进行信息共享,进行动态的管理。

2.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以及招商引资企业的日常监管

基层征收管理分局、税收征管员对一些重点企业、特别是重点税源企业或者招商引资日常监管仍显不够,在思想和认识上仍然存在重点企业自身管理比较严,财务规范,财务人员业务水平高这样的误区,并没有对这样的企业进行深层次的剖析和研究,没有准确掌握企业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以及企业的账务处理情况。在日常检查方面往往只满足于一般性管理检查,从而导致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失之于宽。

3.加大对利润率明显低于同行业企业的稽查力度

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部分利润率明显低于同行业的企业,一般会采取各种手段、钻税务部门在征管方面的空子,有意识地进行偷税。本案中,检查人员首先是针对路桥建设企业的成本利润率和企业的亏损情况产生了疑问,这样就确定了以企业所得税为重点的稽查目标;其次,在检查中不拘泥于传统的案头稽查,就账查账,而是灵活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的各项检查权力,就企业涉税情况以及账上的疑点,进行调账检查、进行异地协查,通过银行对企业的资金流向进行核实,以及发票真伪的确认,掌握了大量的违法事实,确保了案件的顺利进行。

思考题

1.在检查建筑施工企业时,如发现数量多、金额大的且违反营业常规的费用,应通过哪些途径核实其真实性?

2.在建筑安装企业的检查中, 应确定哪几方面的检查重点?

考试练习题

1.税务机关检查调取纳税人账簿资料,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规定?

2.纳税人具有哪些情形,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拒绝阻挠检查给予处罚?


4-2

某建筑公司异地经营不计收入偷税案



本案特点:本案税务检查机关在查处建筑公司异地承包寺庙工程偷税案过程中,案情把握全面,检查预案考虑周密,检查实施环节方法得当,取证环节认真细致,并能够主动争取公安机关配合,使案件查处迅速得到突破,对纳税检查具有较好的借鉴作用。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 案件来源

2004年3月25日,某市地税局税源管理部门向市地税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提供信息:某建筑公司自1996年1月至2004年1月期间,在城市周边地区承接了6座寺庙的建筑工程,未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和施工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稽查局决定对该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专案稽查。

(二) 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建筑公司成立于1994年3月,原由所在地佛教协会出资开办,集体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为81万元,主管部门是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法定代表人为施某。自1994年至1996年期间,佛教协会陆续从该公司撤出了81万元资本金。2000年6月,该公司办理了转制手续,企业性质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也增加为258万元,法定代表人仍为施某,股东为施某及其爱人。该公司在经营上延续了原公司的范围,办理了变更登记。公司主要从事古建筑、园林等工程业务。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鉴于本案跨地域经营,涉及宗教政策等实际性的问题,稽查局领导高度重视,决定组织精干力量查处,经研究讨论后,初步确定了以下检查预案:

1.该公司在某市周边地区的工程业务收入均未入账,属于账外账,取证难度高,要求必须做到快速高效,争取在第一时间内取得基本证据。如果检查人手不够,可在稽查局内调整充实,增加稽查力量。

2.在调取账簿时,特别要注意其他书面资料的收集,如工程合同、账外记载的资料等等,这些关键的证据往往最容易被转移或销毁,所以要通过调账来及时保全证据

3.如果不能及时、完整地取得账外账资料,调查取证的重点必将是工程发包方,即以寺院实际支付工程款的账面记录为重要证据,所以对6座寺庙的取证工作也应同时进行。鉴于宗教事务的敏感性和特殊性,检查人员必须做好两方面的准备工作:一是及时了解、熟悉有关宗教方面的政策法规和佛门戒律,确保整个取证过程做到依法行政,避免发生冲突;二是在进入寺院前,应先与当地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取得联系,争取由其出面联系寺院人员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4.根据税源管理部门提供的情况表明,该案件可能涉税金额度较大,在取得了初步证据后,如偷税额达到了偷税罪移送标准,要及时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以利于案件突破。

    (二) 检查具体方法

1.调账取证

2004年3月29日,经税务局长审批,检查人员按照预案迅速调取了该建筑公司1996年1月1日至2004年1月31日期间的账簿资料。根据对该公司调取的账簿资料来看,账面并无寺庙工程纪录。但是,从取得的部分寺庙工程合同及一本由该公司出纳记录的账外流水账本中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隐匿工程收入行为,但具体的数据无法核实,只能从寺庙处调查取得。

于是,在调账工作完成后,检查组立即与某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在得到了完全的理解与支持后,检查人员分六路,同时奔赴6座寺院进行调查取证。在顺利取得寺院的账面记录第一手证据后,检查人员立即对该公司法人代表施某进行询问,核实具体细节。初步核实的结果为:该公司1996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在某区承接了6座寺庙的所有建筑及修缮工程,总工程金额为1400万元左右,已结算工程额及预收工程款金额为1100万元左右,均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该公司未按照税法规定办理外出经营管理税收证明,未在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费,事后也未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补充申报纳税。以上工程业务收入均未列入公司公开账簿,属于账外账。

据此,检查组确认该公司偷税行为成立。经初步测算,偷税金额巨大,偷税比例也已超过年度应纳税额的30%,已涉嫌构成偷税罪。根据有关规定及该案具体情况,稽查局及时提请公安部门介入。

2.联合深入调查

公安部门对本案非常重视,随即安排干警与税务检查人员联合调查,直接参与了对该公司法人代表施某的询问。在进一步确认了涉嫌偷税罪成立后,公安部门当即立案,对当事人办理了刑事拘留手续。2004年3月31,税警成立了联合调查组。为进一步证实了该公司存在的偷税行为,调查组同时取得了该公司完整的纳税申报资料复印件等直接证据。

由于建筑公司在各寺院承建的具体工程项目较多,时间跨度长达8年,有许多属于跨年度项目,根据该公司“平时预支、竣工后结算价款”的工程款结算方式,联合调查组确定按工程完工所属年度来认定收入实现的时间,并以此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税警联合调查组又再次分别到各寺院进一步了解各工程完工程度及实际投入使用情况,并取得了各寺院住持的书面证明。

在大量的证据面前,该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不得不承认了偷税行为,但却提出:该公司是2000年6月才办理的转制手续,而偷税行为中有部分是属于2000年6月之前的,所以原单位投资人即所在地佛教协会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为慎重起见,联合调查组再次赶赴该公司所在地,在与当地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及所在地佛教协会联系后,进行了补充调查取证。调查组了解到,该公司自1994年开始经营后至1996年期间,当地佛教协会陆续从该公司撤出了81万元资本金。2000年6月,该公司办理转制手续时,与当地佛教协会就改制前的一切经济事务早已结清,原债权、债务(包括应交税金)、人员物资、设备等均由改制之后的企业承担,当地佛教协会当即出具了书面证明材料。至此,所有调查工作全部完成。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1. 调查取证工作有难度

由于该建筑公司账面记录不完整,大部分工程收入及成本、费用均未入账,其准确的成本、费用发生依据已无法提供,所以,检查人员只能从寺院方面来查找证据。而寺院的账薄一直以来均无明确的记录及规范保管,只是简单的流水账。对于寺院来说,历年来账薄基本上从来没有向外界公开的先例,税务部门上门查账取证更是从未有过的事情。另外,根据外围调查信息来看,施某与各寺院住持长期合作,私人感情很好,所以寺院是否会认真配合将很难预计。如果寺院住持拒不配合,势必很难取证,稽查工作将难以继续,所以,如何争取寺院的配合成为本案的关键。稽查人员严格按照稽查预案谨慎操作,最终得到了各寺院住持的认可与支持,为取证工作扫除了障碍,规避了矛盾。

由于多数寺院地处深山,账薄也不允许借调。为了避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出现其他的变故,检查人员在首次得到取证允许后,决定一次性快速完整取证。为此,检查人员准备了手提式复印机到现场复印,加班加点至深夜,终于在一天内一次性地完成了所有6座寺庙工程的基础取证工作。

2.偷税主体及偷税定性确认有难度

在稽查过程中,该建筑公司提出:工程是属于个人名义承接的,与公司无关,不属公司偷税。即使是公司承接的工程,由于该公司没有在营业地税务机关注册登记,营业地税务机关也未就寺庙工程“通知”公司纳税申报,所以也不能构成偷税。为此,检查人员做了大量调查分析工作。

(1)工程建设主体的确认。稽查人员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确认:一是承包主体为某建筑公司。根据已取得的部分合同来分析,承包方单位极大多数为“某建筑公司”。二是寺院证明工程是某建筑公司承包。检查人员逐一走访各寺院住持,询问工程承包主体事项。各住持也明确表示这是以某建筑公司名义承接的,虽然因操作不够规范原因导致有部分合同落款只签了个人名字,但是这些项目在寺院向佛教界上级管理层汇报时均是“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工程。为此,各寺院提供了书面证明材料。三是收取款项人为某建筑公司。根据从寺院账薄中取得的由施某提供的收款收据上加盖的印鉴章来看,均是“某建筑公司”的公章,收取款项的主体不是个人。

(2)偷税认定。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该建筑公司已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领取了税务登记证,法律上视为税务机关已经履行了“通知申报”义务。虽然寺庙工程是异地经营,但纳税主体始终是同一个单位,税务机关并无义务多次重复通知,法律法规也无此规定。二是根据对该公司出纳吴某(与施某是夫妻关系)的笔录来看,吴某直接负责申报纳税,负责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多年来的经营中,也曾确实多次办理过外出经营税收手续。因此,该公司寺庙工程未按规定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三是某市地方税务局曾专门就该公司的纳税地点发函,明确该公司在全市范围内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凭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相关纳税事宜。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已及时将该文件转发给了该建筑公司。该公司完全清楚应如何依法纳税,但却未依法办理。四是该建筑公司寺庙工程收入及成本均未记入公司对外账簿,属于在账簿不列、少列收入行为。   

根据上述分析理由,确认所有这些寺庙工程都是由该建筑公司承接并实际施工的,纳税主体为该建筑公司。且税务机关已履行了告知义务,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3.计算税款有难度

由于寺院的账簿一直以来均无明确的记录及规范保管,只是简单的流水账,工程款支付形式基本上是现金,工程结束后也无造价审核资料,有的寺院账簿保管不全,且该建筑公司的工程收入及成本、费用均未入账,其准确的成本、费用依据已无法提供,所以,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只能分不同年度分别采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核定企业所得税。

4 .税款入库有难度

该建筑公司工程业务追溯年度较多,应补税款及滞纳金额度较大,一次性全额纳税也确实存在着一定的难度。该公司开户银行账户中根本没有存款,办公地房屋等资产也基本上是属于个人所有。所以,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也有难度,但检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始终将组织追缴税款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克服困难,最终使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得以按期入库。

三、 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 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经过税警人员的共同努力,查明某建筑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该公司自1998年8月至2004年1月期间,在账簿上少列承建6座寺庙的建筑工程收入12009301元,未按规定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手续,工程收入及成本、费用均未入账,不能准确的提供相应的成本、费用,公司既未在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企业所得税,也未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收。

(二) 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以及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该建筑公司少缴的营业税360279.0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013.95元,教育费附加14411.16元,企业所得税190094.86元。

2.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246363.83元。

3、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少缴的营业税360279.0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013.95元,企业所得税190094.86元处以50%罚款284193.92元。

该公司偷税额度巨大,稽查所属期间各年的偷税比例高达71%—93%,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05年11月,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建筑公司偷税罪名成立,该公司不服,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原判,判定该建筑公司偷税罪成立。但鉴于该案件具有其一定的历史原因,并且在查处过程中施某能积极配合,通过各种途径筹措税款,确保税款及罚款及时入库等因素,最终判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犯偷税罪,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49万元。

四、案件分析

(一) 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异地经营户税收管理应该引起税务部门的重视

从税务管理角度来看,这些企业有些未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在营业地办理报验登记,容易造成机构所在地及营业地税务机关信息不通、管理失控,税务管理部门对这类征管“盲区”进行扫盲。就本案分析,工程发包承包双方对税收政策存在误解,也是造成管理不到位的原因之一。寺院认为,寺庙的所有收入均免税。在此前提下,各寺院住持也自然认为建筑工程也属于免税项目。所以各寺院在与施某某签订工程合同时,未考虑应纳税因素,工程定价较低。从各寺院的记账来说,正规的建筑业专用发票和工程预决算资料可有可无,就寺庙工程款支付形式来看,均是以现金形式支付,实际上各寺院都是有开户银行的,只要税法宣传到位,这些工程款完全可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可见,税务部门也从未对寺院进行过税法宣传和指导,也是使之失去正常税务监管的原因之一。本案是税源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对于这类现象,主要的工作重点还是在税务基层管理部门。

2.注重外出经营户税收检查

从税务稽查角度来看,按正常的选案程序是无法发现这些游离于征管视线之外的企业,稽查局只有依靠举报等途径来发现案情,所以工作比较被动。对于此类案件,稽查局还应加强与征管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信息,化被动为主动。从稽查实施角度来看,对既未在经营地办理税务备案手续,又没有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外省、市、县的企业,经营地税务稽查局是否有权直接查处,以及少缴税款定性如何正确把握,这些都是税务稽查实践中需要认真掌握和处理的问题。

(二) 工作建议

1.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法宣传

一是要努力扩大宣传的面。税法宣传要注重向社会公众、农村、特殊行业扩展,对宗教行业、殡葬行业、村级财务等税收征管方面的薄弱环节,也必须纳入税务机关税法宣传工作的范围。二是要注重税法宣传形式,突出重点,努力增强税法宣传工作的实效性。三是在宣传内容安排方面,可由普遍税法宣传进一步扩大到专项税法教育;可由原来的宣传条文,进一步扩大到案例分析。在方式上要坚持正面教育与反面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四是税法宣传工作应细水长流,常抓不懈。

2.要加强对外出经营户的管理

税收征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行业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充分发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作用和效力,无论是外出经营户还是外来经营户,均要加强登记和跟踪管理,努力实现税务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税务管理员要主动进行行业性分析和总结,主动发现并堵塞征管漏洞。稽查部门对外出经营户可以加大检查力度,共同维护好税收征管秩序。

思考题

1.从“以查促管”的角度看,税务稽查部门应如何与管理部门加强联系联手合作,共同做好外出经营户的税收管理?

2.你对本案偷税主体的认定有何认识?

考试练习题

1.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应分别向机构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向办理什么手续?

2.哪些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4-3

某安装公司利用关联关系混淆收入涉税案


本案特点:本案税务稽查人员注重纳税人年度纳税变化的分析,查出纳税人利用税收政策变化混淆税种,少缴营业税,扩大关联企业增值税抵扣涉税问题。本案在检查中运用的分析方法,以及揭示纳税人利用混合销售逃避税收方面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根据2006年某市税收专项检查计划的安排,市地税局稽查局于2006年6月中旬对该市某机电安装公司进行了纳税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机电安装公司为该市大型钢铁联合企业下属的一家规模较大的,以机电设备安装为主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企业所得税由母公司统一集中缴纳。现有职工1200余人,是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单位,从2004年开始,每年的销售收入都在2亿元以上。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检查开始前,检查人员对该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分析,该单位属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上级公司集中缴纳。检查人员把营业税的检查纳入了检查的重点。

(二)检查具体方法

1.账簿检查,发现营业税下降

在检查开始阶段,检查人员对该单位的账簿、报表与纳税资料进行了细致的检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均未发现疑点。但是,检查人员在检查2006年账簿时,发现1-5月份营业税计提缴纳只有40余万元,比2005年同期80万元少了很多。检查人员询问了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财务人员回答按照有关合同资料计提的税金,自称计提没有问题。再进一步检查2004年的账簿、纳税资料发现,2004年该单位计提缴纳营业税440余万元,而2005年全年只计提缴纳了127万元,而且2005年1-5月份就计提缴纳了80万元。针对这一问题,检查人员的第一感觉——该单位存在着少缴营业税的可能。

2.仔细询问,弄清真相

发现了纳税人存在的疑点,检查人员开始询问财务人员营业税是如何计提的。财务人员称是根据工程竣工结算进度、有关合同和开具的发票计提的营业税。检查人员调取了有关竣工决算书,结果竣工决算进度没有问题。调取了企业的全部合同和全部的发票,进行了细致的核对,竟然和账簿上的结果一致,似乎不存在任何问题。但是,给人的感觉还是不对,问题出现在哪里呢?

再进一步询问财务人员得知,该机电安装公司和总公司的每一项业务都有合同签订,而且大部分合同都有该项合同开具何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发票的字样。问题一定出在此环节!检查人员重点检查了2004年与2005年的有关工程,发现有几项大型工程在2004年开具的是营业税发票,而2005年6、7月份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一项业务性质相同的工程为何在不同时期却开具了两种业务性质的发票?

找到问题后,检查人员又一次询问了财务人员,详细阐明了利害关系,财务人员和有关人员不得不说出了事情的真相。原来他们完全是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及上级机关文件来开具项目发票的,虽然签订的合同有机电设备安装,但是该单位并不负责机电设备的制造,设备是由总公司负责采购,该单位只是负责安装,以前都是开具营业税发票。但2005年5月份以后,总公司财务处下发文件,指示该纳税人改变以往做法,将这些本应开具营业税发票的项目,绝大部分业务改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加以注明。

总公司之所以下达此文件,是由于总公司取得固定资产及进项税金后,按规定可以享受老工业基地扩大增值税抵扣优惠政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意味着增加了增值税的进项抵扣数额。同时,对于那些尚未签订合同的安装项目,也将由总公司指定开具何种业务发票。有关人员解释,如果不按合同写明的税种开具发票,那么某钢铁集团公司就不给该单位工程业务,况且,集团公司还是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只能按照上级要求办事。

3.认真核实,收集证据

对此行为,检查人员决心追查到底。首先,他们调取了全部的合同进行进一步的核实,把每一笔、每一项的工程逐一核对,登记造册,作了大量的案头工作。把所有有疑问的工程项目全部进行了登记,然后,询问企业工程部有关人员,了解到第一手资料,收集了大量证据,形成初步结论。

但是检查人员并没有就此下达结论,而是扎扎实实地进一步调取证据,到工程施工地进行实地调查。经过大量的取证、核实,该安装公司无论是签订的合同,还是实际完成的工程业务,实际上提供的均为建筑安装业应税劳务,而非承担主要设备的生产制作和安装,因此,其业务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 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经查,该机电安装公司将应缴纳营业税的建筑业应税劳务缴纳了增值税,2005年签订的建筑安装合同决算金额为8077万元,2005年开具的未签订建筑安装合同的决算金额为4122万元,合计12199万元,应该缴纳营业税366万元,该机电安装公司已纳营业税127万元,应补缴营业税239万元。

(二) 处理结果

经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税务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关于开征地方教育费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追缴该机电安装公司少缴纳的营业税239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73、教育费附加7.17万元,对滞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一是在检查纳税人账簿时,头脑要清醒,不要被表面的现象所蒙蔽,要结合被查对象的经营活动实际。二是要注重实地稽查,要善于从繁杂的纳税资料中寻找纳税问题上的蛛丝马迹。三是在实施稽查过程中,要针对被查对象存在的问题,寻找被查对象在生产经营管理、会计核算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全面铺开,重点突破。

(二)工作建议

1.发挥稽查征管的互动作用

在此案例中,如果就账论账,存在的问题很容易被忽略,检查人员通过深入企业生产经营的核心业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症结,避免了税收的流失。检查人员发现并及时纠正税收违法行为,透视出征管存在的问题所在,对征管部门改进监控办法,加大监管力度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2.以点带面,全面清查

其他享受老工业基地税收优惠政策的城市和企业,是否也会出现同样的问题,这要求税务部门做更多的工作,真正发挥稽查“以查促查”的职能作用,切实保证税收的不流失。

思考题

1.对税务机关因关联交易调整补缴的税款,如何定性?

2.稽查工作中应如何发现纳税人为降低税负混淆税种的税收违法行为?

考试练习题

1.税法对营业税混合销售征税行为是如何规定的?税法对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征税是如何规定的?

2.纳税人账面应税收入应申报逾期未申报缴纳税收,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后,应如何处理?




第五章 服务业企业稽查案例


5-1

某广告公司假发票抵减计税额偷税案


本案特点:本案税务机关在对广告企业检查中,针对企业取得大量假发票,虚构转包业务的行为进行了有效的外围调查、核实和协查,其方法可行,掌握时机主动,税警联合办案效果明显,对行业检查和税警合作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某县地税局(以下简称地税局)在2007年对抵扣发票协查中,发现该县某广告有限公司从广州市T公司取得的11份广告发票是假发票。地税局决定将该广告公司列为税收专项检查对象,实施专项稽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广告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19日在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

该公司自成立以来纳税申报正常,2004年9月份开始有广告业发票抵扣营业税计税额。2004年累计抵扣计税营业额412万元;2005年累计抵扣计税营业额1157万元;2006年累计抵扣计税营业额1189万元;2007年1-4月份累计抵扣计税营业额134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根据协查发现假发票情况,地税局立即成立专项检查组,决定以假发票为线索,突击检查广告公司全部支付发票,协查发票真伪,结合资金流分析广告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必要时,提前提请公安机关介入,抓住有利时机,掌握主动。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分析税负

在进行抵扣发票协查时,检查组首先发现该公司从广州取得的3份发票是假发票,并且发票上注明的开票单位还出具了与该公司没有任何业务联系的书面证明。于是,检查人员马上调阅该公司的征管档案和申报资料进行评估与分析,结果发现该公司自2004年6月注册截止到2006年5月份止,累计营业收入2239万元,累计抵扣数2085万元,仅按154万元申报营业税及附加8.5万元,营业税负担率0.38%,毛利率6.8%,与广告业的盈利水平明显不符,其原因是抵扣数额过大。

2.鉴定发票

为了获取准确而有力的证据材料,稽查人员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以税源分析为理由,复印该公司已经抵扣的232份广告业发票,然后将复印件送到广州市地税局发票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果当场确认假发票20份,其它212份发票因复印件模糊暂时无法辨别真伪。在无法辨别真伪的212份发票当中,广州地税局查询了广州地税征管系统,发现其中有28份发票中注明的开票企业未在广州市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有15份发票中注明的开票企业在开具发票日期之前已被广州市地税局认定为非正常户。总共涉嫌取得假发票63份,涉税金额603万元,其余169份发票复印件无法查清事实。检查组将上述63份发票分年度分类别计算,结果发现每个年度每一类别的偷税比例均超10%,偷税金额也超过1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涉嫌构成偷税罪。

3.提请警方介入

该公司在某县注册,但绝大部分业务却发生在广州,而且该公司的业务简单,又没有较大的不动产。如果以正常的稽查办案程序先调账检查,发现其有明显的转移财产的行为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那就极有可能是打草惊蛇,因此,提请警方提前介入尤为重要。具体做法是,税务机关将先期掌握认定的已达偷税标准的证据材料提供给警方,办理第一次移送,查处完毕做出处理决定后再向警方办理第二次移送。在警方立案介入现场查处时,双方就以“税警各司其职、同时取证、相互配合”的形式办案,即在警方控制现场后,警方在按刑事手段取证的同时,税务机关按行政手段取证;取证完后与警方共同分析,相互补充,分别查处,分开立卷。税务机关配合警方同时采取“三控”措施,即同时控制法定代表人和会计,同时控制抵扣发票和账本,同时控制银行存款账户。在警方控制相关的人、财、物后,稽查人员马上介入调查取证,并对相关责任人制作询问笔录,最终才得以成功侦破该偷税案。

4.从资金流突破

在警方查扣该公司的会计账簿之后,税务机关就从警方调回该公司的会计账簿,分年度对该公司的银行收付款情况和广告发票开具情况进行逐笔统计,结果发现该公司开出去的发票3091万元,通过银行收款的就有3045万元,银行收款率98%。公司取得的抵扣发票2893万元,通过银行付款的就有2714万元,银行付款率94%。

鉴于此,检查人员决定从资金流向寻找突破口,将银行收付款明细与从银行打印回来的银行流水账逐一核对,结果除了个别几笔数目金额对不上外,其余的收款付款金额都能与银行流水账的收付款金额一一对应。专案组马上到银行调出该公司的付款转账原始凭证,结果发现所有支付广告费的银行转账支票上注明的金额和时间与支票存根联上的金额和时间相符,而收款人与支票存根上注明的收款人却完全不符,所有的广告费付款不是转到出纳的个人账户上,就是转到某房地产公司的购房款,或者是其它的费用。

上述情况说明,该公司在广告业务转包过程中,并没有将广告费款项付给承包方,也没有从承包方取得合法发票,只是精心设计了一个虚假的资金流,故意通过变造记账凭证和银行付款凭证并以虚假广告发票骗取抵扣计税营业额造成少缴税款。这也是该公司偷税最隐蔽的方法和手段,因为目前在银行流水账上显示的只是该公司所有资金的进出金额和时间,没有具体的付款人和收款人的名称,如果不查当时银行的转账原始凭证,就很难发现其中隐藏的问题。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实际取得大量广告业务收入,为了少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虚构转包广告业务,一方面扩大成本费用,另一方面获得虚假的转包支出广告费用于抵扣营业税计税额。因此,实际并没有将广告费款项付给承包方,也没有从承包方取得合法发票,只是通过变造记账凭证和银行付款凭证并以虚假广告发票骗取抵扣计税营业额造成少缴税款。该公司已经申报抵扣计税营业额的306份广告业发票,已全部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鉴定为假发票,总共涉税金额2893万元,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税款构成偷税。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第二、第四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十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追缴该公司2005年以虚假广告发票骗取抵扣计税营业额造成少缴的营业税1,446,653.48元,城建税101,265.74元,教育费附加43,399.6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431,854.8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通过变造记账凭证和银行付款凭证并以虚假广告发票骗取抵扣计税营业额,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营业税1,446,653.48元,城建税101,265.74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以4倍的罚款6,191,676.88元。

3.该公司2004至2007年度偷税数额分别占当年应纳税额比例均超过10%,鉴于该单位的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再次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和体会

该案的查处发现,目前广告业税收管理存在抵扣发票真假难辨的问题,尤其是“克隆票”,其造假程度之高,几乎可以乱真,就连主管税务机关也很难辨别真假。这种以虚假的营业税发票抵扣税款的违法犯罪行为已严重侵蚀营业税税基,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挑战。

目前,税务机关只能对广告企业取得的一些内容上有逻辑错误、票面金额较大的抵扣发票通过抽查方法进行协查,只要发现线索,就展开“地毯式”追查。这种海量排查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对打击发票违法行为,净化发票的领票用票环境,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种方式的工作量大,排查周期长,发现线索后也很难及时顺藤摸瓜,铲除做假窝点,因此,不可能在全行业的所有发票检查工作中采用。

(二)工作建议

1.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纳税评估机制

在进行税收评估中,要引入数据分析模型,创建纳税评估预警值,对一些虚假抵扣计税营业额的行为可以做到早发现、早处理。

2.应建立网上发票比对平台

应参照金税工程,建立全国网上比对机制,将具有抵扣性质和作用的发票,全面纳入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发票版本,统一发票软件系统,并对发票数据进行全国“大集中”,引入网上比对机制和全国统一的发票查询系统,让全国各地的税务机关都可共享“大集中”当中的数据信息。这样,税务机关通过信函协查发票的数量将大大减少,从而节约一部分人力、物力。

3.应实现发票查询系统全国联网

应实行发票基本信息上网查询,让纳税人能方便、快捷地通过互联网、电话、手机短信等各种渠道都能查到所需发票的基本信息,辨别发票的真伪。使纳税人减少因接受假票无法辨别真伪造成的损失。

4.应加大对制售假发票的打击力度

地方税务部门要积极联合国税、公安等部门,形成税警合力,从快从严打击制售假发票,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从根本上扼制抵扣类发票的造假行为。

思考题

1.该案例的检查方法对你有什么启示?

2.你认为应如何加强对广告业抵扣发票的管理?

考试练习题

1.广告业营业税计税依据以及营业额抵扣凭证税法是如何规定的?

2.简述司法机关对普通发票违法行为的立案标准。


5-2

某旅行社虚增营业税抵扣额偷税案


本案特点:本案对旅行社检查方法作了积极探讨,分析了旅行社的经营环节及特点,确定了从分公司向总公司进行调查取证的策略和方法,确定以单团核算表为突破口,结合调取电子证据技术方法,运用政策攻心,查清了违法事实,为行业检查提供了参考。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旅行社”)是某省旅游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在 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2006年6月1日至7月10日,稽查局对其2004年、2005年缴纳地方各税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旅行社于2001年4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590万元。2001年5月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该旅行社主要从事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及出境旅游业务,是全国连锁国际旅行社,在某省旅游行业中名列前茅。该旅行社下设7个分公司和2个中心,实行统一财务报告制,分支机构实行二级核算。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自成立时起一直由国税机关征收。

2004年,该旅行社账面反映主营业务收入40102万元,主营业务成本39347万元。2005年,该旅行社账面反映主营业务收入54943万元,主营业务成本53970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稽查局领导对某旅行社的检查工作十分重视,从省稽查人才库中选择对旅行社业务比较熟悉的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并指派专人负责协调联系,以及时了解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下发《税务检查通知书》前,检查组针对旅行社行业所具有的现金交易量大,发票管理混乱,涉及客户面广,回扣交易暗箱操作等特点进行了讨论研究,同时针对目前旅游行业普遍存在的挂靠及承包经营模式进行了深入分析,从某旅行社下设七个分公司和二个中心的情况来看,各分支机构名为二级核算,但总公司财务核算的真实性有待在检查中落实,而该旅行社连续两年的营业额均在四五亿元左右,调查取证的一定有很大难度。据此,检查组确定了以检查各分支机构为主,摸查疑点选取重点分公司作为突破口,特别注重证据搜集,最终核实收入及可扣除成本的检查预案。

(二)检查的具体方法

1.初查发现疑点

检查之始,检查人员认真研究该旅行社的各种财务管理制度,基本掌握了该旅行社的核算流程及业务关系,对其数量众多的账本、凭证、报表及相关资料,采用重点检查与普遍抽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检查整个公司的财务报告和整套账本,普遍抽查其下属分公司的凭证,并对其中一家核算较为混乱的分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通过初查发现,该旅行社的财务结算中心仅负责汇总各分公司的财务报表,各公司核算确认的收入和成本却存在成本与费用的归集不明晰、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不一致等问题。同时,检查组发现,该旅行社每年均以文件形式,向各分公司下达利润指标,而各分公司实际完成的利润基本与年初下达的指标吻合。

2.分析疑点

针对出现的种种疑点以及下达指标与实际完成数“离奇”吻合的现象,检查组及时向稽查局领导作了汇报。通过讨论分析,认为该旅行社表面上看是统一财务下设二级核算,实际上公司总部与各分公司的关系却是“承包关系”,即公司财务结算中心实际上对各分公司的核算过程没有加以控制或者是说难以加以控制,虽然按照该公司的《业务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各分公司的财务人员由财务结算中心直接委派成立财务部,并直接对财务中心负责,但是基于旅游行业的特殊性,实际上各个分公司是一个独立经济实体,在核算中围绕总公司下达的利润指标,很可能存在虚增成本、少列收入,隐瞒实际利润,少缴税款问题。这种模式在旅游行业中实际上是很普遍的,旅游行业竞争激烈,若干个经营实体联合在一起有利于在竞争中做大做强,总公司在经营中通过联合各个分公司整合了旅游资源,抢占了市场,打出了品牌,而分公司在完成利润指标后通过调整利润获取得自己的利益,同时分公司中的各个部门实际上也是若干小的承包人,这些部门也有自己的利益,再说小一点导游也是一个承包人,交纳一定的团费才可以带团。

3.寻找突破口

在无法确认该公司财务核算真实性的情况下,为找到突破口,检查组多次与公司财务人员、经理进行了面对面地交谈,宣讲国家的税收政策,但收效不大,检查工作难以突破。鉴于这种情况,稽查局及时组织检查人员就如何取得突破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最终确定,要确认旅行社的真实经营情况,获取其“单团核算”资料至关重要。但检查组在调取账簿资料时,多次要求该旅行社提供单团核算资料,但该旅行社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拒绝提供。而该公司内部的《业务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各分公司应按照《统一会计核算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核算出各单位的收入、成本、费用等经营情况,并核算到单团”。

单团核算资料即单团核算表,它是以旅行社承接的每一个团队为单独的核算项目,明细核算旅行团的收入并对每一项成本费用单独列示的最原始核算资料,单团核算表由带团负责人或导游根据实际带团发生的开支制作,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既是成本费用开支报销的明细单据,也是旅行企业内部成本费用控制的重要单据。基于单团核算表的上述特性,使得它在核实旅行社真实的收入、成本、费用方面显得至关重要。

4.周密部署,果断出击

明确目标后,稽查局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到该公司办公楼进行调查取证,取证工作由稽查局副局长带队。由于在前期的初查中,检查人员观察到财务人员对“单团核算表”比较敏感,由此判断该公司实际上已经有所警觉。研究取证方案的当天是星期五,时间较为紧迫,当时有两种选择,要么是当天立即行动,要么是在周末准备部署得更充分后星期一到该公司取证。通过分析,在该公司有所警觉的情况下如果不采取果断措施,很可能导致相关资料被转移或销毁,而该公司在接受检查期间一直忙于应付检查,应该还没有时间对相关资料进行处置,如果要有所动作估计就会选择在本周末进行。因此决定当天下午进行取证,取证方式采取统一集中所有财务人员,宣讲政策告知法律后果,当场提取证据资料,当场作《询问(调查)笔录》的方式。但是检查组只有三个人,而企业财务人员有13人,为了有效防止该旅行社销毁隐匿资料,又临时增加了4名检查人员。

2006年6月16日下午,所有检查人员以交换初查情况的名义到达某旅行社总部,并召集该公司所有二级核算单位财务负责人,当场向所有二级核算单位财务负责人下发书面通知书,指出:根据前期调查掌握的证据 ,2004年、2005年度单团核算表现存于各业务单位,按照《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所有财务人员于17:00前将单团核算表提供给稽查局检查组,逾期不提交的,将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在政策攻心的同时,检查人员对13名财务人员下发了《询问通知书》,依次按照事先制定的询问提纲围绕“提供账簿资料的真实完整性及单团核算资料的保存情况”进行了询问。同时,其他检查人随员同财务人员到各分公司财务室调取单团核算资料,并对财务人员使用的电脑硬盘进行检索,使用恢复软件对电脑硬盘进行技术恢复,发现部分已删除的“单团核算表”EXCEL文档,电子版单团核算表的发现,使财务人员无法再抵赖。通过紧张的工作,检查组最终于晚20:00调取了部分原始的单团核算表。

2006年6月19日,检查组再次通知该公司法人代表及财务总监到税务机关,通报了该旅行社存在的虚增成本的情况,说明了问题的严重性,要求总公司以行政手段再次进行内部自查,严令各分公司继续提供单团核算资料。通过政策攻心,总公司法人代表及财务总监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承认在对分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不严,同时积极表示愿意以公司行政手段要求各分公司自查并提供单团核算表。随后该旅行社又主动向检查组提供了部分原始单团核算表,核算表证明了该旅行社成本核算虚假,例如,该旅行社下属某分公司,2004、2005年度财务报告所列业务成本比单团核算资料反映的业务成本超出130万元,影响到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的计算。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随着税务机关对普通发票的管理不断加强,旅游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基本都会索要发票,目前旅游企业在旅游收入方面均能较真实地反映。但在成本费用方面,由于旅游业务涉及环节较多,取得发票繁杂,核实难度较大,但取得单团核算表就能基本掌握旅游企业的真实成本费用,而税务部门取得真实的单团核算表存在很大的困难。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通过检查,最终认定该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在业务核算上以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后的毛利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进行纳税,而部分分公司在财务核算过程中未按规定反映真实成本,制作虚假的单团核算,在每月、季、年末根据总公司下达的利润指标倒算成本,虚增成本费用上报总公司;二是在主营业务成本中列支不能抵扣营业税计税额的项目,如支付职工的效益工资、广告费、与团队业务无关的其他费用;三是各种回扣不入账;四是未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最终确定,该旅行社存在以下少缴税款的事实:

1.2004年度多抵扣应税营业额1,756,009.33元,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营业税87,800.4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146.03元、教育费附加2,634.01元;2005年度多抵扣应税营业额3,024,226.89元,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营业税151,211.3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584.79元、教育费附加4,536.34元。合计262912.98元。

2.应扣未扣2004年度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38,511.28元,应扣未扣2005年度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64,309.63元,合计102,820.91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第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某旅行社追缴少缴营业税239,011.8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730.82元、教育费附加7,170.35元,合计262912.98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旅行社少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5,302.96元。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责成该单位补扣个人所得税102820.91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旅行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营业税、城建税255,742.63元处以1倍的罚款。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某旅行社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02,820.91元处以1倍的罚款。

同时,地税部门已将有关情况通报国税部门。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此案较为突出地反映了目前旅行社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些不具备资质条件的旅行社通常挂靠、租赁或承包经营有资质的旅行社,对外由被挂靠或承包经营的旅行社进行财务汇总核算及申报缴税,但大部分旅行社的财务管理混乱,容易发生税款流失。从本次检查看,主要问题如下:

1.回扣不入账,个税流失严重。旅游团队的购物及娱乐消费回扣已是公开的秘密,回扣通常由导游、旅游车司机、外联企业和各承包部门分享,但税务机关掌握不了具体情况,税收管控难。另外,部门承包人和业务经理提取的“人头费”,也是旅游业个人所得税流失的一个黑洞。

2.成本核算不真实,发票使用不规范。税前列支额过大,这是造成旅行社行业税收黑洞的主要原因。旅游景点、宾馆一般会在门票、房费上给予旅行社一定折扣,而旅行社在核算成本时不反映这部分折扣。有的旅行社违规虚增游客人数扩大成本,甚至采取设置内外两套账的方式,隐瞒收入,多列成本。旅行社及其挂靠、租赁或承包单位,不按规定填开旅游发票,甚至根本不开发票,不仅造成旅游业的营业收入大量流失,也造成了运输、娱乐、餐饮、中介等行业的营业收入流失。

3.旅行社对挂靠、租赁或承包经营单位,只收费不管理,团队营业收支体外循环。

(二)工作建议

1.加强旅游企业的财务管理,对采取挂靠、租赁、承包经营运作模式的旅行社,建议恢复实行大一统的管理方式,并强化对其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督促企业财务人员自觉遵守财务制度和税收法规;

2.加强宣传,促进与航空、铁路等承运部门和旅游景点、宾馆酒店等部门的协作,促使依法填开旅游业发票,将给予旅行社的“回扣”如实计账,促进“回扣”的规范管理;同时,积极帮助游客养成旅游消费后索要税务发票的习惯。

3.强化旅游业个人所得税税源控制,认真落实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纳税制度;

4.建立健全旅游业各环节的协税护税和监督投诉机制,一旦发现涉税违规问题要及时查处,重大案件依法曝光。

思考题

1.你对电子证据的取得、固定、认证和应用有何看法和认识?

2.你认为在对旅游行业的检查取证过程中应把握哪些重点环节?

考试练习题

1.如何确定旅游企业营业税计税额?

   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何种情况下可免予处罚?


5-3

某医院混淆应税收入涉税案


本案特点:本案税务稽查机关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成功查获医疗机构账外账,同时对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划分提出了合理的方法,对行业检查具有较好的启示意义。本案同时提出了税警合作方式和医疗机构税收征管两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该案为群众举报案,举报某医院存在隐瞒营业收入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举报人详细罗列了该医院隐匿收入的金额,以及涉及到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医院成立于2000年5月,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二级甲等医院。该医院是由三个自然人共同出资建立的企业,注册资金200万,员工80名。经市卫生局批准,该医院投资人于2004年1月成立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某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而形成该医院“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格局。这两个医疗机构成立以来,一直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接到举报检查任务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迅速成立检查组。按照举报信提供的线索,检查人员认真做好查前准备工作,针对被查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在进场检查前查阅资料,了解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医院会计核算流程,以及有关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将检查的重点放在了涉及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医院业务收入和医生的个人收入方面。同时考虑医院涉嫌隐匿收入,因此,调账时提请公安人员一起前往。

(二)检查具体方法

1.调取“电脑账”

2005年4月26日,检查人员和公安人员一起来到了医院财务室,调取该医院2004年的账簿、凭证和报表。在调账过程中,发现除了企业提供给的手工账簿外,财务室开机的电脑上显示该医院还使用微机做账。

检查人员将调取的手工报表、账簿与医院微机里的报表进行了比对发现,2004年医院自报的营业收入为690万元,而微机里打印出来的报表显示该医院营业收入2500万元。法人代表对此的解释是微机里的报表是为了向银行贷款而做的假表。而手工账是医院的真实账目。

检查人员要求医院将微机里的所有财务资料打印出来,但院方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推托,最后称打印机坏了,无法现场立即打印,过两天才行。为此,在公安人员的协同配合下,经医院法人代表同意,由院方派人在三台电脑主机接线口贴上封条,将主机送至税务机关,现场启封打印,并签字盖章,以固定证据。

2.调取原始资料

与此同时,检查人员分别对医院财务科长、会计、核算员、收费员等进行询问,了解了该医院财务核算流程,以及药品采购、入库、出库的程序。从询问中了解到,该院电算化会计核算程度非常高,财务部门岗位设置也体现了内控制度的严密。出纳与稽核(票据管理)岗位的人员是法人代表的亲戚,两名会计,一个是药品会计,负责药品的成本核算,另一会计是财务副科长、主办会计,负责总账以及手工账,还有一名财务科长,负责费用报销审核以及管理收费员。

通过对相关人员的询问,检查组初步断定微机账才是医院的真实账,而手工账不过是医院的部分收入而已。为了进一步证实这种判定,获得原始的证据,税务检查人员和公安人员再次返回医院,并根据一个被询问人员提供的一条线索,要求院方打开医院三楼的资料室。但医院法人代表以保管钥匙的人生病没来为由,提出让检查人员第二天再来。检查人员本来也可以进行证据先行保存,但考虑中间可能会节外生枝,于是希望院方配合,想办法打开门锁。或许是慑于公安人员在场,法人代表在无奈之下找人拿来钥匙。于是,检查组在资料室终于取得了完整的《门诊收据存根联》、《药品采购入库单》、《药品领用出库单》等原始资料。

面对原始凭证上的数据,医院董事长向检查组提供了一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该医院投资人于2004年1月成立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某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微机账上的2500多万元收入中有1790多万元列入了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据了解,该机构是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设立的原因是市委市政府要求在城区每个街道办事处设立一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进一步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提供医疗保健服务。这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是属于非营利性的医疗单位。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认定

1.检查人员固定证据的方式也有待商榷。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电脑的普及,电子计算机记账正成为越来越多的纳税人的选择。这也给税务检查带来了新的课题,如何对微机内的数据资料进行证据先行保存,怎样做才能合乎规范的执法程序,对于基层执法人员而言,需要一个具体的操作性建议。

2.对于查增的列入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1790多万的营业收入,如何界定其性质,也是在认定上感到困惑的地方。毕竟医院的手续是齐全的,两个机构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纳税主体。某医院正是利用税收政策上对营利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对待,混淆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这两个分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的营业收入。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经检查核实,某医院和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4年合计取得医疗收入2500多万元,但医院和卫生服务中心在收入上难以明确区分。一是在药品价格、医疗价格上无法区分;二是在使用票据上无法区分,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在使用某医院的票据;三是两家机构的业务范围也是交叉的。

对于挂名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账上的1790多万元的收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考虑到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客观存在的事实,检查人员依法对这1790多万的收入进行了划分核定。即,其中药品收入820万元、医疗收入中的检查费57万元、化验费95.2万元,共计972万元划入某医院的应税收入。划分方法和理由是:药品的购进与销售均是以医院的名义,因此,将药品收入划归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下无一项固定资产(含医疗仪器、设备),因此将医疗收入中的检查费和化验费收入划为医院的应税收入。对此划分,医院表示无异议。据此,核定增加某医院2004年应税营业收入为972万元,剩下的818万元认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入,不列入本案处理范围。

该医院还利用两套机构将工作人员的工资分两处发放,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第二、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042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缴该医院少缴的营业税48.7万元、城建税3.41万元、教育费附加1.46万元,共计53.57万元;对医院未按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加收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责成该单位补扣个人所得税2.58万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医院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处以50%罚款,金额26.06万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一倍罚款2.58万元。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不断增加,其经营方式、经营目的等方面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个行业已经形成了一个具有潜力的税源。但是,医疗卫生机构在税收征管中普遍存在着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建账不全、偷逃税等诸多问题。我国目前对医疗机构的划分标准,按其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以及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大体上可划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上是按照所有制形式来进行分类的,把公立医院定为非营利性的,把民营医院定为营利性的,这就人为造成了税负的不公,也就使一些民营医院想尽办法去弄一个非营利性医院的牌子,以便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

目前医疗机构,特别是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的纳税意识相对淡薄,这给税收管理增添了一些难度。

(二)工作建议

1、加强相关税收政策宣传

由于部分医疗管理部门和从医人员对医疗机构如何纳税不是十分清楚,部分医疗机构纳税意识不强,给税务管理上带来较多问题。因此,税务部门首先要加强这方面的税法宣传,将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宣传到位,贯彻执行到位。

2、加强与卫生主管部门联系

税务机关对医疗机构是否征税是依据卫生部门核定的经营性质来确定,因此,要主动和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联系,从主管单位那里了解这些经营者的性质、数量,为税收管理提供原始详实的资料。

3、加强日常征收管理

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都纳入税务登记管理,发给税务登记证;要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达到一定规模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全面建帐,设置会计账簿,分别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和税务发票,如实记载业务往来,正确核算盈亏; 与卫生、工商、物价、财政等职能部门建立一个相互协调机制,及时掌握医疗机构性质核定、医疗收费、工商登记、财务核算等情况,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控管,有效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思考题:

1、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院在税收层面上是否应该一视同仁,如何加强税收管理和检查?

2、对采用计算机做账的企业,如何进行有效的监控,如何防范企业利用高科技手段做假账、两套账?

3、在不提倡税务公安联合办案的情况下,尤其在遇到阻挠调账的情况下,如何提高税务检查人员执法的力度?

考试练习题:

1.关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营业税税收政策有何区别?

2.《税收征管法》中对使用税控装置是如何规定的?


5-4

某健身俱乐部隐匿收入偷税案


本案特点:本案税务机关在检查某健身俱乐部隐匿收入的过程中,制定预案周全,注重执法程序,检查和取证方法讲究策略,实用性较强,查获账外账时机把握准确,对类似案件检查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6年3月23日,某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接到举报人来访,反映某健身俱乐部自2002年底成立以来,使用自制收款收据,不开发票,涉嫌偷税。

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健身俱乐部是2002年12月23日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2003年2月开始营业,经营范围包括健身运动、游泳、非医疗性美容美发,配套餐饮服务及与健身运动直接相关商品的零售业务,该俱乐部有甲店和乙店两个分部,分别独立核算。

二、检查过程及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由于被举报人属于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因此,市局领导对该举报案件十分重视,研究后决定组成两个检查组采取统一行动,对两个分部同时进行检查。专案组通过分析和讨论,先就开始检查前需要做的工作进行了充分的准备。

1.查前实地暗访,深入了解案情

举报人虽然提到该公司有隐匿收入的行为,但除了不开税务发票外并没有提供更多有价值的证据和线索。为了能直接掌握第一手资料,使检查工作能更加有的放矢,专案组在检查前派检查人员假扮顾客到该公司进行暗访,了解客流量、收款程序等方面的情况。通过观察和咨询,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与同行业比较,规模和客流量都较大,而且日常的经营管理比较先进,通常都由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其中包括用计算机打印的自制发票和合同。

2.分析案情,确定检查方案

通过分析举报内容及暗访的结果,专案组认为要想查清该企业的涉税问题,不仅要对该企业账簿、记账凭证等进行检查,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情况以及已签订的合同也应是检查的重点。此外,能否成功取得其电脑中存储的会员资料也将对确认其真实收入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专案组根据已掌握的情况,为了防止证据资料被毁损或修改,决定采取调账检查,并拟定一份调查取证的计划,确定了需要调取的资料、调取的方法,以及向相关人员询问的提纲等。最终确定于次日上午九点开始对其实施突击检查,将被举报人所有的纳税资料及电脑数据予以封存,调回税务机关进行检查。

(二)检查具体方法

1.调账情况

检查举报案件,取证的结果直接决定案件检查的成败,因此专案组有意加强了保密工作,在实施检查的前一天,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的专管员通知被举报单位的财务负责人,以“纳税辅导”的名义到企业。2006年4月18日上午9点,两个专案组按计划对两个分部同时进行检查,在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件及《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后,开始对其实施调账检查。在甲店,由于财务人员没有心理准备,面对如此大规模的正式检查,明显有些措手不及。在调账的整个过程中检查人员分成若干组,分别对其财务人员及主要负责人员实施监控,防止他们互相串通妨碍检查人员调查取证。一开始,相关人员极不配合,使检查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进展的很不顺利。当检查人员要求提供账簿等纳税资料时,财务负责人推说账簿资料的柜子都锁着,钥匙在会计手里,会计家里有事没来上班。检查人员当即要求其与会计联系,让其立刻来单位,如不能来也必须将钥匙送来。财务负责人佯装打了几个电话,推说会计手机已欠费停机,联系不上。

面对这种情况,专案组决定采取迂回战术,首先将相关人员分别隔离开来同时开始做询问笔录,并向其晓以利害,告知其妨碍税务机关检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在检查过程中相关人员没有机会互通情况,询问的结果使检查人员对被举报人的日常经营管理情况有了初步了解。接着检查人员又要求财务人员提供各自分管的账证资料。其中有一名出纳装作无意识的去关一个文件柜的门,细心的检查人员立刻上前询问,要求其打开文件柜,这时出纳已找不到搪塞和阻止开柜的理由,不得不打开柜门,检查人员在柜子中发现有两本标注着A、B的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用字母来编号,这种现象很少见。仔细一翻,竟是同一月份且凭证号码重复的记账凭证,据此检查人员推断该企业可能设置两套账。

在乙店前台接待人员的资料柜里,检查人员发现其中一个员工的工作记录,记录中写道:“马哥说了,这几天税务局要来查账,有些东西不要拿到财务室去”。检查人员知道所说的“马哥”就是该店的会计,显然对税务机关的检查是有所防范的,其必然会隐匿或销毁一些有用的资料。这时,检查人员接到甲店传来的信息:“该店发现两本标注着A、B的记账凭证,可能存在账外账。”有了这一线索后,检查人员认为该店也应存在类似问题。检查人员在检查出纳员的电脑中发现,其在“回收站”中被删除的文件其操作时间是检查前一天的23点。检查人员对该文件进行了还原,发现其删除的文件名是“2006年隐藏收入统计表”。检查人员确信其一定存在账外账,将文件出示给会计人员和出纳员,询问账外账的存放地点。会计和出纳既不承认又不否认,说需要打电话给领导。检查人员知道其内心矛盾:如果承认,需要得到上级领导的同意;如果不承认有账外账,税务机关一旦找到账外账,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针对此种情况,检查人员决定加大询问力度,将利害关系表明在强大的压力下,财务人员最终交出了账外账。

在甲店,检查人员要求财务负责人立刻想办法将锁着的柜门全部打开,配合专案组检查,否则将通过市局与公安部门联系,请公安机关协助专案组进行调查取证,同时,也让他们打消能躲过检查的侥幸心理,如果当天不能将全部账证资料调取完毕,专案组将不会撤离检查现场。面对此情形,,被举报单位的负责人表示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立即派人到会计家拿钥匙配合检查。但在等待取钥匙的过程中,他频繁地接打电话,声音低沉,尽量远离检查人员。不久,专案组的负责人就接到若干个求情电话。看到这样的情形,专案组的负责人不得不直接告诫被举报单位的负责人,如果不立刻想办法打开柜门,就不再需要他配合,专案组将直接通知公安机关介入。这时又接到乙店传来找到账外账的消息,无奈之下,其只好请来开锁人员将资料柜一一打开。资料柜全部打开后,该单位财务人员知道无法再隐瞒违法事实,向检查人员提供了财务软件密码,配合另一组检查人员采集电脑数据。至此,调账工作顺利进行。检查人员将所有账簿、记账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全部进行登记装箱,履行完全部程序后,已是晚上8点多,调账工作圆满完成。

2.账簿检查情况

检查人员对调取的账簿进行检查时,发现确有A、B两套账,两套记账凭证。通过对财务负责人进行询问,财务负责人承认自2003年至2006年一直设置两套账。首先,将全部收到的款项记入B账,每月再从B账将一部分收入转到A账中,并根据A账收入申报纳税,B账不进行纳税申报。

该企业营业收入分为健身收入、柜租收入、餐厅收入和水吧收入。其中健身收入按“文化体育业”3%税率征收营业税,柜租和餐厅收入按“服务业”5%税率征收营业税,水吧收入征收增值税。2003年至2006年3月A账的健身收入为1647万元,柜租收入及餐厅收入130万元,水吧收入13万元。B账隐匿健身收入757万元,隐匿餐厅收入97万元。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

1.如何确定售卡应税收入

被举报单位所销售健身卡有年卡、三年卡、五年卡等数种类型,在售卡时一次性收取全部卡费,记账时,无论对方是否开始持卡消费,也无论其卡的类别是一年还是几年,都按照售卡时取得的全部款项分别记在A、B两套收入账上。实际就是按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按照财务及税收的相关规定,应当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也就是应按卡的使用年限自持卡人开卡之日起分期确认收入。尽管在调取的资料中包括账簿、发票、合同等,还有电脑记录的数据进行支持,但由于企业对发票存根、合同未妥善保管,保存不全,电脑中的数据又不能确定是否全面和准确,为了最终确定该企业的实际经营收入,检查人员根据A、B两套账的记账凭证所附的取得售卡收入的持卡人名单,与电脑中存储的客户资料相核对,根据电脑中记录的开卡时间和卡的类别,将取得全部款项逐笔进行分摊,最终才确定了被举报单位的真实收入。

2.对赠卡业务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争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此项规定首先明确了赠卡业务应当按“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在赠予时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应当按照消费卡的面值确认其所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二是认为如果受赠人在取得消费卡后从未消费过,无论卡的面值是多少,他都谈不上取得了“所得”。因此,最终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是持卡消费时。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也有不同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这“次”的概念应当如何理解,存在争议,是应当确定为首次消费还是在卡的使用期限内消费的若干次中的一次?这直接关系到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问题。因为对同类型卡来说消费次数不同就意味着每次消费价值不同,针对这一问题经请示上级部门得到了明确答复,针对赠卡应当在其首次消费时根据其卡的面值按“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1.经检查核实,该企业2003年至2006年3月将取得收入分计两套账,少列健身收入757万元,企业用于抵顶货款、物业费、广告费等送出的健身卡少列健身收入294万元。该企业采取上述手段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共计造成少缴营业税31.5万元。

2.该企业少列餐厅收入96.9万元,少缴营业税4.8万元。

3.该企业将会员卡赠送给个人,2003年至2006年3月赠出会员卡中已进行消费的有109张,这部分卡的消费金额为41.4万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8.2万元。该企业发放给总经理工资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4.9万元。

4.该企业在收取健身费时,向付款人开具的大部分是自制收据,没有开具从税务机关领购的税务发票。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追缴该企业少缴营业税36.3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十一项,第八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规定, 责成该企业补扣个人所得税13.1万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营业税滞纳金11万元。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企业采取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手段,造成少缴营业税36.3万元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处少缴税款2倍罚款,罚款金额为72.6万
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应扣未扣“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处以50%罚款,罚款金额为4.1万元,对应扣未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处以一倍罚款,罚款金额为4.9万元。

6.对该企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规定,处1万元罚款。

该企业偷税额占应纳税额比例各年度分别为2003年度44.48%,2004年度35.22%,2005年度38.55%,鉴于该单位的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该案涉及外资企业所得税问题,已按规定向国税部门通报。

四、案例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繁荣和发展,涉税犯罪也日益猖獗,偷税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这就对稽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简单的就账查账已不能满足当前的工作需要。在本案的查处中,一方面是查前的保密工作做得好,保证了突击检查的有效性,使被举报人来不及作假和藏匿真实的证据资料,使取证工作及时且完整,最终成功的查办此案;另一方面,检查前由于对案情的调查和分析工作做得比较充分,有针对性的制定了正确的检查方案,也是本案成功的关键。此外,由于计算机专业人员调取的数据资料及时而全面,也为检查人员最终确定其真实收入提供了线索和证据支持。在本案的查办过程中,由于专案组与市局相关处室的沟通与汇报及时,使得在检查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为本案的顺利查处提供了保障。

工作建议

     1.进一步加强对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从征管角度来讲,针对这类以现金交易为主要结算形式的行业,一方面要加强和完善财务核算的计算机管理,保证计算机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准确,便于税务机关的控管;另一方面税务机关要加大对纳税人的监管力度,通过推广税控装置和对其发票领用存情况进行监管,便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进一步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惩治力度。从稽查角度来讲,在日常检查过程中不能完全依赖企业会给税务机关提供全面、真实的资料,要善于发现疑点,尤其是在企业经营场所检查时,在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权限内应在第一时间及时取得证据,如有必要应与公安机关加强合作,加大对涉税案件的惩处力度。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在说服教育的同时也要把法律的严肃性宣传到位,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打消个别人想钻法律空子的侥幸心理。此外,发动群众参与监督,适当提高举报奖励额度,使税务机关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税案线索,才能取得事半功倍效果。

思考题

1.在检查过程中,如何发现存在少记收入、设置账外账问题,您有哪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和建议?

2.以现金为主要结算方式的行业,在消费者没有索要发票的情况下,对企业的经营收入可以有哪些方法实施监控?

考试练习题

1.对单位未履行扣缴义务的,应如何处理?可否对纳税人加收滞纳金?

2.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具有哪些检查权力?


5-5

某管理咨询公司虚假申报偷税案

本案特点:本案中税务机关能够统筹组织,通过互联网和税务数据库查询获取外调协查取证的线索,并充分发挥税务协查机制的作用,从而查实了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违法事实,对税务检查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5年2月至4月,某市地税局税收违法举报中心先后三次收到举报信,举报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咨询公司”)采取“大头小尾”手段开具发票、设立两套账的手段偷税,并列举了咨询公司的一些财务数据。市地税局稽查局对此案十分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进行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咨询公司1999年4月1日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认证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会议服务。

该公司2003年自行申报营业收入73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3万元;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4万元,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0.2万元。2004年自行申报营业收入26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2万元;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1.4万元,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0.9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案件查处的起始阶段,专案组制定了较为详尽的检查方案。根据某咨询公司是正常申报纳税户的情况,拟定采取先调取该公司全部账簿资料、发票购领簿、发票存根以及全部合同文本,核定账面数字后,再依据举报线索逐笔核对发票记账联和发票联的金额,以核实举报件反映的“大头小尾”开具发票、设立两套账问题,从而确定事实。

(二)检查具体方法

1.纳税人逃避检查

2005年2月17日,专案组电话通知某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税务机关决定对该公司实施税务检查,但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会计不在为由推诿搪塞,拒绝接受检查。3月9日,专案组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对咨询公司采取停售发票的措施。当日下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才不得已与专案组正面接触并做了询问笔录。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称:公司业务量不大,年收入额四、五十万元,会计是外地人,春节回家至今没有回来,公司的账簿资料都被会计带走了。专案组要求法定代表人提供发票存根,法定代表人称都销毁了。专案组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检查,抓紧提供相关账簿资料。然而,3月16日,该公司突然告知专案组,已经办理歇业手续,并出示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展开“拉网式”外围调查

针对该公司抵制检查、拒绝提供账簿资料的行为,专案组按照预定的方案,迅速采取了以下应对措施:一是通知主管税务机关暂缓办理其税务注销手续。二是依据举报信提供的线索,采用“拉网式”外围调查、逐笔落实应税收入。

首先,专案组利用互联网和市地方税务局数据库对该公司的客户单位进行查询,落实这些单位的经营地址。某咨询公司总部设在某直辖市,在大连和青岛分别设有其办事机构,该公司与全国1000多个客户有业务往来。举报材料当中最关键的客户名称几乎全部是简称,既没有客户地址也没有联系电话,举报人也无法回忆出这些客户的其他可供寻找的线索。这些,为寻找客户核实情况带来了极大困难。

专案组利用举报信提供的有用信息,使用现代化手段,通过两个网络进行查询。利用市局的相关查询系统对某咨询公司总部的客户进行查询,取得了坐落在该市的客户的详细资料。利用互联网对青岛、大连办事处的业务金额较大的客户进行了拉网式的检索,最终确定了一部分客户的可用资料,锁定了被调查单位。

其次,根据已掌握的客户情况开展外调,外调工作从三个方面同时进行。

一是向外省市税务机关发出了协查函请求协查。共发出了协查函14封,涉及36个企事业单位。根据已收到的13封回复函表明,咨询公司与其中24个企事业单位签订合同17份,开具发票70份,取得收入情况为:2003年86万元,2004年31万元,合计118万元。

二是召开了全市范围的协查工作会议,部署本市的协查工作。共协查96个企事业单位。经核实,咨询公司与其中47个单位有业务往来,签订合同45份,开具发票52份,取得收入为:2003年56万元,2004年45万元,合计101万元。

三是派专案组人员赴德州、长春等9个城市的业务大户调查取证。先后对某太阳能有限公司、某汽车有限公司、某汽车制动器厂、某国际电气公司、某集团医用高分子有限公司、某曲轴有限公司、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某汽车厂、某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16个单位调查,调查发现某咨询公司与上述单位签订合同21份,开具发票50份,取得收入情况为:2003年278万元,2004年392万元,合计670万元。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检查人员特别强调了证据链的完整性:既要有发票(复印件),又要有回款单(复印件),还要有该发票、回款单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发票金额巨大的,还复印了相关账页。在取得复印件的同时,要求出具证据的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司印章。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个别出证单位不愿意加盖公司印章,找出种种理由,甚至把聘请的法律顾问都请了出来,检查人员据理力争,依法办事,保证了证据的有效性。

在对于个人收入的检查方面,专案组借助银行资料进行核查。先后取得了某咨询公司和开户银行签订的《委托代开工资协议》以及大量该公司签发的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劳务费的原始明细资料。证据表明,该公司2003年委托代发工资、劳务费274万元,2004年601万元。两年共计875万元。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

某咨询公司从事认证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在指导别人遵纪守法的同时,自己却干着偷税的违法勾当。而且他们利用已经掌握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知识,从基础环节开始,阻挠、抵制税收检查,给税务检查制造麻烦。该公司的偷税手段虽然简单,但采取了各种手段阻扰检查,拒绝提供账簿资料:先说会计没上班,再说会计回家过年,账簿拿不出来;而后是会计离职把账簿资料带走了,还带走了几张支票;左一个说明,右一个声明,就是不把账簿资料提供出来;最后还采取注销税务登记的做法,拒绝税务机关的检查。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1.营业税方面

某咨询公司2003年开具发票112张,发票金额421万元。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73万元,少申报营业收入348万元,少缴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税费19.1万元;2004年开具发票60张,发票金额469万元,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26万元,少申报营业收入443万元,少缴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税费24.3万元。该公司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两年共少缴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税费43.4万元。

2.企业所得税方面

因某咨询公司未提供任何会计核算资料,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按15%应税所得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核定200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2万元,应补企业所得税17万元;核定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6万元,应补企业所得税22万元。该公司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合计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9万元。

3.个人所得税方面

某咨询公司2003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2万元,2004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78万元。两年共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60万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万元,未扣缴个人所得税259万元。

(二)处理结果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缴的营业税39.54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7万元,教育费附加1.16万元,企业所得税39万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入库之日止,对滞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责成该单位补扣个人所得税259万元。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虚假申报造成少缴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定性为偷税,处一倍罚款,合计81.24万元。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一倍的罚款259万元。

鉴于该单位的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将该单位偷税案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专案组依法执行税款入库,在该公司拒绝缴纳税款的情况下,采取了有力措施,冻结其银行账户。在法律的震慑下,该公司缴纳了各项税款。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协查办案是本案采取的重要手段

本案的成功查处是全国税务系统协调配合的结果,充分发挥了税务协查机制的有效作用,如果没有相关省市的大力配合,如果没有本市各区县税务局的协助,本案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

2.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是本案得以查处的关键

本案中,主管副市长亲自过问,两次听取检查汇报,多次做出指示;市局领导直接指挥,责成检查组务必将此案办成铁案;市局各业务处室协调配合,无论是在财力上、人力上,还是在税收政策把握上都给予了支持,为本案的查处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创作了条件。

(二)工作建议

1.税务部门应该加强发票监管

建议对资金流频繁,用票量大的企业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对该类企业的静态资料审计工作,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

2.要加强纳税人注销登记管理

建议实行税务登记预注销公告制度,避免企业恶意逃避税收和其他债务,如有税务纠纷,则延期注销。

3.建立发票查询平台

建议建立发票查询平台,提高税务机关核查发票真实性的工作效率,同时方便纳税人查询发票真假,避免遭受意外损失,堵塞利用假发票偷逃税的漏洞。


思考题

1. 税务稽查中,从哪些方面检查发现“大头小尾”开具发票的行为?

2. 售卖发票人员仅凭《发票购领本》售卖发票时,如何审核才有效?

考试练习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哪些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

2.在何种情形下,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5-6

某投资管理公司隐匿股票投资所得偷税案


本案特点:本案是税务机关与公安等部门通力合作,有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成功案例。在检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对解决海量数据的计算、对证据完整准确的固定、对投资所得的确定较有特点,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年9月,某区地方税务局接到中央纪委监察部、公安部分别转来的税务稽查督办函,反映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股票买卖投资,投资收益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所有的运作资金均计入企业的内部账簿中,涉嫌偷税。中纪委的调查人员提供了该公司在两家证券公司进行股票交易的部分流水清单。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经济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中介服务除外)、企业经营管理咨询(中介服务除外),非金融机构。该公司在检查期间主要从事股票投资和投资咨询业务。

二、检查过程及采取的稽查方法和手段

(一)检查预案

区地税局在接到中纪委、公安部的督办函后,首先向市局领导作了汇报,就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初步分析了该案主要涉及的税收问题以及在政策方面可能出现的一些困难。研究决定,以专案组的形式对该单位2004-2006年的财务、纳税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同时要把重点放在股票交易的检查上。在工作中要积极与中纪委、公安部的同志配合,根据检查的情况定期向中纪委和公安部进行汇报,彼此交换意见,做好沟通工作。在正式实施税务检查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制定缜密的工作计划、着手政策法规的查询。对于检查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要及时向市局相关业务处室请示,共同探讨解决方案,确保检查工作的圆满完成。

(二)稽查方法和检查过程

区地税局在市局领导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迅速组成了专案组,并根据案件的进展,补充人员力量,适时调整工作思路,协调与市局相关业务处室、中纪委和公安机关的工作。

1.调取全部财务资料,了解企业财务状况

在接手该案件时,中纪委的调查人员就已经提供了企业的部分账簿和股票交易的流水单,但为了更全面的了解企业的全部财务状况,专案组决定调取企业的全部财务资料。在实施税务检查开始前,局领导和专案组的检查人员就形成共识,尽管该案属于中纪委交办的重大案件,但是无论怎样,在采取任何行政措施的时候都必须保证各项程序合法。因此,专案组在中纪委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得到了该单位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由该单位的财务人员全权协助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为后续的检查做好基础工作。专案组调取了该单位2004-2006年度的全部账簿(包括对外公开的外部账簿和记载隐匿财务情况内部账)、记账凭证、会计报表等。

与此同时,专案组的人员到该单位开户的证券公司调取其股票买卖的流水明细单。开始时,证券开户公司以保护客户的信息为由不愿意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为此,检查人员耐心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讲明利害关系,并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得到了企业进行股票交易的明细单。

2.认真审核会计资料,整理涉税疑点

由于该单位主要是通过设置两套账的手段,隐匿部分真实的资金情况,因此在对该单位进行税务检查时要对内部、外部两套账簿进行审核。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企业不仅开设了基本银行账户,还在某银行XX支行和XY支行开设了两个一般账户,而企业的内部账簿就是根据这两个银行账户的资金情况记载的。在企业的外部账中,主要记载的是该单位进行投资咨询业务时取得的收入、成本,以及日常的支出,内容比较简单。其内部账簿则记载了两方面内容:一是股票投资过程中,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往来款;二是与其他单位之间的拆借款项,其中包括向其他单位借款及取得的利息收入。为了便于向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核实情况,也为了后期涉税金额的计算,专案组把全部的涉税疑点数据以表格形式进行了单独归整。

3.制定详细的询问提纲,认定涉税疑点

在接触该单位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前,专案组根据查账情况,制定了详细的询问提纲,设想了有可能出现的各种状况。结合检查中发现的涉税疑点,通过对企业相关人员的询问,专案组首先确认了企业设置内外两套账簿、未将开设的全部银行账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事实。其次,该单位的法人代表向检查人员讲述了公司买卖股票的情况,包括在证券公司开设账户的时间,进行股票交易的资金来源等,承认了该公司取得的股票投资所得未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偷税,而是对相关的税收政策不了解,不知道应该如何纳税。

4.研究税收政策、召开定案会,确定税款计算和定性处理。

“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件”是该市地税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个涉及企业股票投资业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专案组认定企业的股票买卖行为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行为、取得的投资所得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如何确认股票投资所得,专案组没有找到针对股票买卖所得计量问题的明确依据,也没有任何的案例可以借鉴。因此,在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中的“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确认企业股票投资所得时,专案组参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即“股票投资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一)买入股票应于成交日确认为股票投资。股票投资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成交总额和相关费用)入账;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二)卖出股票应于成交日确认股票差价收入。股票差价收入按卖出股票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和相关费用的差额入账。卖出股票应逐日结转成本,结转的方法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最终确定了以移动加权平均法确认和计量股票投资所得,将讨论的结果以定案会的形式备案,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请示汇报,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认可,认为这种处理合法、合理、合情。

为了解决海量数据的计算问题,专案组请局里计算机方面比较强的同事为专案组设计了一个适用于股票买卖税款计算的小程序,同时,专案组又加派人员通过手工计算的方法进行检验,确保税款的计算准确无误。

在该违法问题的定性上,税务机关严格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有关偷税的规定进行判断,最终认定是属于偷税行为。而该单位法人代表在进行询问笔录时所阐述的所谓不了解企业财务人员的做法、不清楚具体的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只不过是为了减轻自己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的辩解。

(三)检查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阻力

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检查期间主要从事的是股票投资,并且通过设置两套账的方法隐匿股票投资所得,所以与一般案件的查处不同,检查人员面临许多实际困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1)企业内部账簿中记载的成本费用是否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因该单位不希望向税务机关及其他审计机构公开投资的账务情况,为了不漏出马脚,企业财务人员将与之相关的成本费用也计入了内部账簿,因此,并没有在其当年的损益中体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的规定,在本次检查中不应该对这部分成本费用进行纳税调整,但这样的操作似乎又与《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配比原则的规定相矛盾。因此,检查人员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时,是否需要调减内部账中记载的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成为焦点问题。

(2)如何确定股票投资的所得。该单位在检查期间主要从事的是股票投资业务,对于取得的股票投资所得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机构从事股票、国债、期货等交易所得,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任何机构都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允许将从事证券交易的所得置于账外隐瞒不报。但是,如何计算股票投资所得并没有提出具体的方法,这是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面临的最大政策性难题。

2.如何对海量数据进行计算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专案组向相关的业务部门以及上级单位进行了多次业务问题的请示,并通过定案会的方式最终确定了以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企业股票投资所得。但是新的问题又出现了,所谓移动加权平均法也就是企业在股票交易过程中分别计算每支股票的所得。即每买一支股票,专案组就要计算一次该支股票的成本,每卖出一支股票,就要确定一次股票投资所得,同时计算剩余股票的成本。因此,专案组所面临的海量数据计算问题是可想而知的。

3.时间紧迫,工作压力大

由于该案件是中纪委交办的重大案件,按照最初的要求要在半个月的时间内给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在决定对该案正式实施立案检查后,市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也给予了高度的重视,要求专案组在规定的期限内,彻底清查、准确核实,高效完成工作任务。因此,无论是办案税务机关领导还是具体的办案人员都切实感受到了身上的巨大压力。

三、违法事实、作案手段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经检查核实,该公司主要是通过设置两套账簿的手段,隐匿内部账簿以及相对应的内部记账凭证等会计资料,不列营业收入、股票投资所得,以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造成未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其性质属于偷税。

1.该公司借给其关联公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0万元,并分别于2005年8月、12月取得借款利息收入25万元和12.5万元。该公司将此款项存入某银行XX支行,借款利息收入记入“内部账簿-某银行XX支行”的“财务费用”科目,在账簿上不列收入,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

2.该公司2006年取得股票交易所得49362068.51元、银行存款利息收入46565.11元,将股票交易的资金情况以及存款利息收入记入“内部账簿-某银行XX支行”和“内部账簿-某银行XY支行”,在账簿上不列收入,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相关证据的认定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涉税问题,专案组按照《市地方税务局调查取证办法》的规定,做好完整、准确的证据取证工作,确保案件最终定性的客观、公正。

1.针对营业税问题,对该单位内部账簿中2005年的“银行存款”科目记载的内容进行了复印;针对所得税问题,检查人员取得了涉及2004-2005年企业所得税调整的全部账页资料复印件、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以及涉及股票交易的,由证券公司提供的流水资金转账单复印件。

2.针对其偷税行为的定性,专案组取得了该单位2004-2006年向税务机关及审计部门申报的会计报表、内部账簿的全部会计资料复印件,以及在“市地方税务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其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账户资料信息。

(三)处理结果

该公司2005年通过设置两套账簿的手段,在账簿不列借款利息收入375000元、银行存款利息收入40059.57元,造成少缴纳营业税187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12.50元、教育费附加562.5元、企业所得税119520.57元。该公司2006年通过设置两套账簿的手段,在账簿不列股票交易所得49362068.5元、银行存款利息收入46565.11元,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5563723.39元。偷税额分别占同期应纳税额的90.04%和100%。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第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追缴营业税187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12.50元、教育费附加562.5元、企业所得税15683243.9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1103069.72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少缴营业税187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12.50元、企业所得税15683243.96元定性为偷税,并处以少缴税款3倍的罚款47109919.38元。

鉴于该单位的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税务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案例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和体会

从2006年开始,中国股票市场开始异常火爆,而“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偷税案”正是在这一时期发生的,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企业的纳税情况与社会经济现象之间的一些必然联系,为专案组今后确定税务征管、税务稽查的工作重点提供了指导方向。“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偷税案”是区地税局建局以来查办的第一例涉及证券投资的案件。总结案件的成功查处,有以下几点经验和体会:

1.高度重视、周密组织

本案从最初制定计划、明确方向、周密部署,到实施检查时统一指挥、成功突破,都离不开各级领导的组织和正确指导。市局所得税处给予专案组政策支持,在检查人员遇到政策难关时,帮助专案组查找资料,研究对策,寻求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确保了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局有关领导和负责人也多次及时了解掌握进展情况,召集组织定案会,研究解决疑难问题。 把检查工作推向深入。

2.明确分工、协调配合

由于本案的特殊性,税务机关局根据案件的检查情况和进展,不断调整人员,在案件的初始阶段由四名检查人员负责审核不同年度、不同科目的会计资料,在明确分工的同时还要相互协调配合,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和其他人员进行沟通交换意见,确保检查的全面和深入。对于存在异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为定案会进行准备。在案件的后期收尾工作中,专案组要求审理人员提前介入,确保调查取证、文书制作、税款计算等工作准确无误,这种随查随审,发现问题立即纠正的工作方法,避免检查结束后的反复修改,提高了工作效率。

3.注重部门协作。可以说,本案的圆满完成,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合是分不开的。中纪委在向专案组转办案件的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证据资料,为税务人员实施税务检查提供了比较充分的线索。但由于税务人员的执法权力有限,公安机关的适时介入为税务检查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保障。在调取该单位会计资料时,对于其隐匿的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税务人员是无法行使搜查权的,而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专案组获取了该单位完整的财务资料。

(二)工作建议

针对本案在检查中的一些问题,以及案件查处结束后的工作总结,提出以下几点工作建议:

1.针对一些常年存在又连年亏损或小额盈利的企业,在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过程中要予以特别的注意。这些企业多为私营有限公司,特别是以咨询服务、投资管理为名成立的公司,它们的主营业务收入基本上都是咨询服务费,但有可能在私下从事证券投资、股权投资等回报较高的经营活动。

2.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一些新兴行业不断出现,而税收政策、税收法规的制定通常是滞后于这些行业的发展的,或者说在具体应用的时候可操作性不强,造成税务征管和税务稽查的力不从心。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方面要对存在法律空白的一些经营行为制定出相应的税收法规,另一方面要对一些不甚完善的法规进行逐步的修改和完善。

思考题

1.我国现行财税法规对于股票等证券投资行为有哪些具体规定?如何检查发现企业单位股票投资行为?

2.如何计算股票投资收益?

考试练习题

1.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式有哪几种?

2.企业在经营期间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是否可以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应如何扣除?


5-7

某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涉税案


本案特点:本案是针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进行的个人所得税检查,检查方法运用得当,执法程序公开、透明,处理问题周密、严谨,尤其是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高收入者个人的检查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 、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年5月10日,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收到由省地方税务局批转的群众举报,反映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2006年从T公司分三次取得收入60万元没有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称2006年该所9名律师共取得收入300多万元,事务所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大部分律师都有偷税问题。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合伙制企业,于2003年6月3日批准设立。最初由胡某等9名律师发起设立,2006年8月增补律师戴某为合伙人。该律师事务所现有员工25人,其中合伙律师10人,聘用律师6人,其他人员9人。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接到省局批转的举报信后,稽查局非常重视,立即抽调精干力量组成稽查组,并对举报人的举报信进行分析研究。举报人主要举报的是律师陈某的偷税情况,其收入来源、取得收入的次数都有线索,但也举报了大部分律师都有偷税现象。据此情况,检查组确定先进行全面检查,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下一步检查的方向。

检查人员调取了该律师事务所的税收征管档案。通过查阅,该律师事务所2006年实际取得收入240多万元,正如举报人说的那样,没有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而且当时正值税法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必须进行自行申报活动之时,自行申报期限过后,该律师事务所没有一人主动申报纳税。在对其情况有了一定了解并对检查人员进行了相应的政策培训之后,2007年5月14日,稽查局按规定下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检查具体方法

在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检查组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拟定了详细的调查取证计划,明确了需要调取的资料、调取的方法及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应对措施,以及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提纲等,并准备了录音机、摄像机、U盘等记录设备。

1.核实个人收入

根据检查工作方案,检查人员首先调取了某律师事务所2006年度的所有财务报表、会计账簿、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已填开发票的存根联和其他纳税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并到举报人所称的T公司核对了律师陈某的收入情况。通过初步检查发现,某律师事务所2006年16名律师实际取得各种代理服务收入240多万元,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已如实申报缴纳。该所16名律师中有6人达到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其中陈某一人从T公司取得风险代理收入60万元,但都没有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另有几名律师的收入也达到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标准,该所也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举报人举报的情况基本属实。

为了核实律师事务所收入的真实性,检查人员通过发票和银行对账单到付款方进行了核实确认。首先,从已经取得的该所发票领购薄入手,对其检查年度的发票(含收据)的购、领、用、存情况进行了细致全面的检查核对。在已开具的发票中,随机选取了五个付款单位的32份发票到对方进行了仔细核实,并将付款方的付款存根联复印件再带回与事务所的收入日记账和银行进账单进行核对。还走访了三名在该所有过代理业务的个人,对付款和发票也同样进行了核对,均没有发现任何问题。

在确认该所2006年收入属实之后,检查人员根据该所提供的发票存根将240多万元收入分解落实到了16名律师个人名下。并根据各律师收入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检查方法。对6名达到自行申报标准的律师分别下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

2.查实收入分配方式

由于该单位账簿记录不很健全,起初该事务所提供给检查人员的收入分配资料与税务部门掌握的情况出入较大。该律师事务所坚持其对律师分成是按律师收费总额40%的比例与律师进行结算,并拿出省司法厅关于律师管理的相关文件。对此,检查人员对该律师事务所所有律师分别下达了《询问通知书》,重点就收入分配情况进行询问,告知不如实回答询问内容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询问前已经核实了其收入的真实性,因而询问时重点放在其事务所对各律师的分配方式上。

在询问的同时,按法定程序,检查人员到该事务所开户银行取得了检查年度该事务所的银行对账单和账户存款余额。通过分析,该所2006年收费240多万元,如按其所说40%分配出去,剩余60%则应该留在事务所账上,除去日常公共费用,事务所账户上当年结余至少应该在100万元以上,而其存款账户余额仅有20030元,与其所称的结算方式下账户应结余余额相差98万多元。据此,检查人员要求其解释账户余额出入很大的原因。在大量铁的证据面前,经过检查人员耐心细致地做工作,被询问的律师和该所负责人交待了真实的收入分配方式,即收费由单位统一管理,收入在扣除相应的税费后全部归律师个人所有,不存在按40%比例分成的情况。

此案涉及直接检查的个人达6人,加上个人所得税由事务所代扣代缴的律师,实际检查人数达16人。个人所得税检查,直接涉及到个人利益,稍有不慎税负不公平就会给税务检查带来不利的影响。所以,从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开始,到调查取证、税款计算、税务处理的各个环节,检查人员都向所有的律师进行公开。在下达核对稿经所有律师核对无误后,将所有律师的收费情况及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情况编制成表,发放到每一名涉案律师手中并在该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张贴公示,一是核对,二是向全体涉案人员表明税务机关在执法时没有任何不公正行为,完全是按政策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位纳税人。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

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具体的税款计算方法也不像计算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规定的清楚明了,在计算方法、政策理解上,税务系统内部之间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在此情况下,检查组积极主动地与市局税政部门联系,就计算方法以书面的请示报告向市局请示,请市局税政部门就此案进行指导。同时考虑到此案案情复杂,是初次直接开展对律师行业个人的税务检查,检查的对象又是专业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检查人员又会同市局税政部门联系省局税政二处,专程赴省局就此案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向省局汇报请示,在计算方法上得到权威的解答。涉及其它有争议的问题,都是按照先政策请示,再处理执行的程序进行处理。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对某律师事务所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和其中部分律师不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税收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某律师事务所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7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责成限期补扣部分律师(不包括6名高收入律师)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9万元,对其全部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处50%的罚款。

2.对直接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的6名高收入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追缴查补的个人所得税款合计37万元。同时,对这6名高收入者未按规定期限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每人处以罚款2000元。

该案查补税款、罚款均已及时足额入库。

四、案件分析

(一)查办本案的认识和体会

本案对自然人开展税务检查,但从某些角度来看,检查自然人比检查单位法人要困难得多,如绝大多数自然人没有建账,收入难以准确确认,费用不能准确划分等等。此次对律师行业的个人所得税检查中,主要有以下体会:

1.慎重下达检查通知

对个人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一定要在掌握充分证据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就会造成被动的局面。如有扣缴单位,先对扣缴单位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从扣缴义务人处取得个人相关的涉税资料和信息,然后对个人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若没有扣缴单位,先从外部取证入手,如业务往来单位、开户银行等处,在掌握证据的前提下再对个人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2.做好询问笔录

个人一般没有建立账簿,对个人的取证往往依赖于扣缴单位或其它往来单位,得到的可能是不全面的资料信息,对此,有必要就涉税事项对纳税人询问,将通过询问得到的信息与从外部取证得到的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查漏补缺。

3.注重外部取证

对个人开展个人所得税检查,最难的就是取证,现行的法律只是要求达到条件的纳税人进行自行申报,若纳税人不进行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想要完全弄清个人的收入来源、收入项目非常困难。可以到其往来单位调查取证,如对律师而言,可以办理相关手续到法院查看相关的案卷,了解该律师的受案及收费情况,还可以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到其开户银行查询资金往来情况等。

(二)工作建议

1.要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管理

严格执行税法关于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规定,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监管有待加强。

2.加大案件曝光力度

对纳税意识淡薄,存有偷税侥幸心理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力度,对典型的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增强税法的震慑力。

3.加强建账建制规范管理

本案中事务所内部管理混乱,财务制度不健全也是造成未按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主要原因之一。税务征管部门在日常征管中应督促符合建账条件的企业建立规范的账务制度,这样既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又便于企业接受外部的监督,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思考题

1.在同一律师事务所内合伙制律师和聘任制律师分别按何种收入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律师个人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其费用如何进行合理扣除?

考试练习题

1.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自行申报期限过后,没有主动申报纳税的,如何进行处罚?

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向何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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