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承担外部人员住宿费进项税能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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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 12366网上留言_浙江_外部人员住宿费进项税能够抵扣?_企业举办的培训会议,外请的讲师产生的住宿费专票,在报销的时候,进项税能否抵扣? | 外部人员住宿费进项税能够抵扣?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d24f8242fc04ec2968b04e0e792cac7 留言时间:2024-04-03 纳税人所属地:浙江 问题内容:企业举办的培训会议,外请的讲师产生的住宿费专票,在报销的时候,进项税能否抵扣?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4-04-03 答复内容:浙江12366中心答复: |
陕西纳税人学堂_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_企业举办的培训会议,外请的讲师产生的住宿费专票,在报销的时候,进项税能否抵扣? | 企业举办的培训会议,外请的讲师产生的住宿费专票,在报销的时候,进项税能否抵扣?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71825700865221632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4-04-03 尊敬的纳税人: | |
江苏 | 12366网上留言_江苏_外部人员报销问题 | 外部人员报销问题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31967487b2441d4b25b4f525aed9b09 问题名称: 外部人员报销问题 留言时间:2019-09-20 纳税人归属地:江苏 问题内容:研发型公司 经常会组织一些专业的研讨会 邀请专家来参加 过程中专家会发生一些交通费 开会期间的餐费 住宿费等 需要来我们公司据实报销 请问此类费用的增值税能否抵扣,所得税能否税前列支,有没有什么其他涉税事项 谢谢!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9-20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规定: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纳税人取得进项发票用于生产经营且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的,可以认证抵扣进项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
福建 | 福建营改增专题_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解答企业外聘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业务而报销住宿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等22个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 | 8、企业委托外单位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业务,合同约定由企业报销审计人员的住宿费,并且酒店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是否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四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企业为委托的外单位人员承担的住宿费,属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
福建12366问题集_2018年7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 23. 企业委托外单位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业务,合同约定由企业报销审计人员的住宿费,并且酒店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是否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企业为委托的外单位人员承担的住宿费,属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 |
河南 | 12366网上留言_河南_检查组审计人员住宿费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 检查组/审计人员住宿费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4bef342c2ee47e598b8002fce2dc2b8 问题名称: 检查组/审计人员住宿费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留言时间:2021-11-01 纳税人归属地:河南 问题内容:为了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同时做好日常风险管控 ,集团公司不定时组织其他子公司成员或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来公司检查、审计,期间发生的住宿、餐饮费用均由我公司承担,请问,就外单位审计人员/其他子公司检查人员在我公司发生的住宿费,我单位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可以抵扣吗?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11-0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公司给审计人员/其他子公司检查人员承担的住宿费用取得的专票,未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则进项税可以抵扣。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
湖北 | 湖北留言平台_【每日一问】招待客户,取得的业务招待费中的住宿费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 【每日一问】招待客户,取得的业务招待费中的住宿费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咨询人:方升众创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
陕西 | 陕西纳税咨询_外部审计单位来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审计人员提供的住宿、餐饮和交通支出是否该计入业务招待费? | 详细信息 标题: 外部审计单位来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审计人员提供的住宿、餐饮和交通支出是否该计入业务招待费? 内容: 【从业】创胜-景-王(296345437) 2019-11-07 21:19:12 【每日一问】 关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我们大家对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规定非常清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那么外部审计单位来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审计人员提供的住宿、餐饮和交通支出是否该计入业务招待费?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ZXZX6081573174420306 提交时间: 2019-11-08 08:57:5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抱歉,税法上没有对业务招待费范围做具体明确;您可以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参考会计相关规定处理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以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项目组 答复时间: 2019-11-11 08:57 附 件: |
厦门 | 厦门12366网上留言_业务招待费中的住宿费专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_招待客户 取得的业务招待费中的住宿费专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 厦门12366网上留言_业务招待费中的住宿费专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1b7eebb9e56418db9df2e4c4dbaeb8c 问题名称: 业务招待费中的住宿费专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留言时间:2023-05-05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 招待客户 取得的业务招待费中的住宿费专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5-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
厦门 | 12366网上留言_厦门_关于审计人员报销费用发票抵扣问题 | 关于审计人员报销费用发票抵扣问题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d3a382ecc4e4ea89280ef747d1b4d3b 问题名称: 关于审计人员报销费用发票抵扣问题 留言时间:2019-10-17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企业委托外单位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业务,合同约定由企业报销审计人员的住宿费,并且酒店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是否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0-18 答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贵司描述,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进项发票,如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得抵扣范围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
2024年12月21日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