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纳税咨询_合同尚未到期的,已经解除租赁关系的厂房,装修费处理

2019-08-05
来源:

网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siteapps/webpage/gdtax/tjjcx/tjjcx_result.jsp?cid=de755ee99fd24e4e8ebe2c8271ed2df6

受理号:144000********51350

所属信箱:纳税咨询

标题:合同尚未到期的,已经解除租赁关系的厂房,装修费处理

内容:2019年7月,合同尚未到期的,就提前解除租赁关系的厂房,在19年4月进行的装修工程,19年9月才开具发票回来,请问这笔装修费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咨询人:陈小姐

咨询时间:2019-08-02 14:49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19-08-05 14:44

回复内容:

广东省肇庆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六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装修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具有资产性质,如企业注销或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尚未摊销完毕的装修费用可通过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为确保回复准确性及保障您的权益,请您提交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审核,如仍有疑问,欢迎拨打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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