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局长信箱_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哪些纳税人
网址: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23/6/9/art_25979_1416.html
咨询时间:2023-06-08
咨询内容:今年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中提到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哪些纳税人?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6-08
答复内容: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