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36号,建筑服务清包工和甲供工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那么对于同企业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可以根据需要,一些清包或甲供项目选择简易计税,一些清包或甲供项目选一般计税方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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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日
咨询时间:2024年10月31日
答复时间:2024年10月31日
咨询标题:财税(2016)36号,建筑服务清包工和甲供工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那么对于同企业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可以根据需要,一些清包或甲供项目选择简易计税,一些清包或甲供项目选一般计税方法吗?
答复内容: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摊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甲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于同一企业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纳税人可以按照工程项目进行选择,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同时,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销售额及进项税额,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咨询时间: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