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3000元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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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10日
咨询时间:2024年12月9日
答复时间:2024年12月9日
咨询标题: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3000元扣除标准?
答复内容:
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咨询时间: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