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充电桩充电业务、换电业务税率是6%还是13%?

2024-12-11
来源:

【税递网】充电桩充电业务、换电业务税率是6%还是13%?


笔者提示:

参考以下地区官方解答,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充电服务费应按13%缴纳增值税各地口径比较统一,售电服务和充电服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主业售电税率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福建解答提到一种情形,是企业只提供充电服务,电费由客户自行缴纳给供电公司,这种情形并未发生售电业务,则不存在混合销售行为,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总局:充换电相关业务的实质是以销售电力为主体的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应以取得的全部销售额按照销售电力产品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河北官方解答:纳税人利用充电桩等充电设备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电动交通工具)提供的充电服务,实质属于销售电力的行为。应按照销售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

安徽官方解答: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福建官方解答:纳税人受某公司的委托为其管理充电桩,并为该公司的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电费由该公司自行缴纳,纳税人受托管理充电桩,应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福建官方解答:纳税人利用充电桩等充电设备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电动交通工具)提供的充电服务,实质属于销售电力的行为。应按照销售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

湖北官方解答: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故电动汽车服务公司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提供的服务,应一并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广西官方解答:根据增值税应税行为判断使用充电桩为汽车提供充电服务,实际上属于企业的售电行为,应按照销售电力产品(一般纳税人按13%)缴纳增值税。

贵州官方解答:应属于企业的售电行为,应按照销售电力产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

陕西官方解答: 使用充电桩为汽车提供充电服务,我们认为实际上属于企业的售电行为,应按照销售电力产品缴纳增值税。



地区来源原文
总局总局政策指引_关于充换电业务增值税政策执行口径

关于充换电业务增值税政策执行口径

网址: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2414/c5238551/content.html

时间:2025-02-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问题描述:纳税人发生充换电业务应适用何种增值税政策?

答复口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充换电业务,从业务实质上看是向购买方销售电力产品,购买方达成交易的主要目的也是取得和使用电力产品,在此过程中又涉及提供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其他服务。因此,充换电相关业务的实质是以销售电力为主体的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应以取得的全部销售额按照销售电力产品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河北河北营改增专题_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五、纳税人利用充电桩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征收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利用充电桩等充电设备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电动交通工具)提供的充电服务,实质属于销售电力的行为。应按照销售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
安徽陕西纳税人学堂_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_企业提供充电桩充电收费业务,收取费用包括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部分,按照什么税种缴纳增值税?

企业提供充电桩充电收费业务,收取费用包括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部分,按照什么税种缴纳增值税?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569739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9-07-18

尊敬的纳税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福建陕西纳税人学堂_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_纳税人受某公司的委托为其管理充电桩,并为该公司的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电费由该公司自行缴纳,上述业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受某公司的委托为其管理充电桩,并为该公司的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电费由该公司自行缴纳,上述业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574489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9-07-30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9.其他现代服务。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因此,纳税人受托管理充电桩,应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陕西纳税人学堂_福建省国家税务局_纳税人利用充电桩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是否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利用充电桩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是否征收增值税?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153059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12-08

尊敬的纳税人:
  纳税人利用充电桩等充电设备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电动交通工具)提供的充电服务,实质属于销售电力的行为。应按照销售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

湖北湖北留言平台_我们是一家新能源公司,安装充电桩给车主提供充电服务。请问取得的收入是按出租不动产还是销售电力计算增值税?我们是一家新能源公司,安装充电桩给车主提供充电服务。请问取得的收入是按出租不动产还是销售电力计算增值税?
咨询人:李舒
咨询时间:2023-04-26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23-04-27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使用充电桩为汽车提供充电服务,我们认为实际上属于企业的售电行为,应按照销售电力产品缴纳增值税。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请教一个问题:电动汽车服务公司投资建设充电站开展对公交汽车充电服务业务,收取充电服务费和电费分开计价,电费按照供电部门实际电量和电价据实收费,充电服务费按当地发改委文件规定的充电服务费价格0.59元

请教一个问题:电动汽车服务公司投资建设充电站开展对公交汽车充电服务业务,收取充电服务费和电费分开计价,电费按照供电部门实际电量和电价据实收费,充电服务费按当地发改委文件规定的充电服务费价格0.59元/KWH收取充电服务费,请问充电服务费按什么税目税率缴税?

咨询人:董彦琰

咨询时间:2019-06-27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19-08-12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转办,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故电动汽车服务公司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提供的服务,应一并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广东陕西纳税人学堂_广东省国家税务局_纳税人提供充电桩给顾客用于电动汽车充电业务,纳税人向顾客同时收取了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是属于销售电力的行为?还是属于现代服务的行为?

纳税人提供充电桩给顾客用于电动汽车充电业务,纳税人向顾客同时收取了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是属于销售电力的行为?还是属于现代服务的行为?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435002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05-29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此外,根据上述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因此,您司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结合上述文件规定自行判断其实际经营业务的应税行为性质,如属于上述销售货物情形的,应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属于上述提供其他现代服务情形的,则应按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如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则应按上述混合销售行为确定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广西广西答复列表_充电桩运营合作如何开具发票_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合作协议,合同约定了合作模式,我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充电设备及配套供配电设施,乙公司无偿提供安装场地;我公司…

广西答复列表_充电桩运营合作如何开具发票_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合作协议,合同约定了合作模式,我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充电设备及配套供配电设施,乙公司无偿提供安装场地;我公司…

网址:https://guangxi.chinatax.gov.cn/nsfw/bszx/nszx_detail.html?metadataid=3499

受理号:2024022625135916

所属信箱:纳税咨询

标题:充电桩运营合作如何开具发票

咨询内容: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合作协议,合同约定了合作模式,我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充电设备及配套供配电设施,乙公司无偿提供安装场地;我公司负责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乙公司负责配合我公司做好充电设施的运维工作。合同约定了收益分成,我公司自充电站验收完毕正常运营之日起按季度向乙公司支付充电业务服务费收益分成,收益分成来源是以向用户售卖电力为基础产生的相关充电服务费收入,分成比例按单站站点的月充电量阶梯式增幅。请问,该项业务乙公司应该如何向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目是什么,税率为多少?

咨询人:钟**

咨询时间:2024-02-26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4-02-26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描述,乙公司将场地提供给您的公司用于充电桩设备设施的安装与运营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如乙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9%的税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如出租的场地是在2016年4月30日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如乙企业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的征收率为5%。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广西答复列表_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充电服务费税率_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充电服务费税率是6%还是13%?是否有相关条例?

广西答复列表_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充电服务费税率_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充电服务费税率是6%还是13%?是否有相关条例?

网址:https://guangxi.chinatax.gov.cn/nsfw/bszx/nszx_detail.html?metadataid=2220

受理号:2023101725241537

所属信箱:纳税咨询

标题: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充电服务费税率

咨询内容: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充电服务费税率是6%还是13%?是否有相关条例?

咨询人:伍**

咨询时间:2023-10-17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3-10-18

回复内容:

尊敬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增值税应税行为判断使用充电桩为汽车提供充电服务,实际上属于企业的售电行为,应按照销售电力产品(一般纳税人按13%)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网上留言_四川_充电桩服务费

充电桩服务费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3b3ec7ca52a40c4985f0a3767a7b821

问题名称:

充电桩服务费

留言时间:2023-01-06

纳税人归属地:四川

问题内容:我公司经营给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业务,充电收费主要分两部分(电费和服务费)。请问:1、充电业务是属于兼营还是混营或是其他经营,2、收取的服务费收入是按照提供服务适用6%税率还是混合销售,以供电税率13%缴纳增值税?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成都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1-10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3年1月6日


贵州12366网上留言_贵州_税务_我公司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经营范围是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属

税务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272fe2b556f48e88cee6c09251ca651

问题名称:

税务

留言时间:2020-05-08

纳税人归属地:贵州

问题内容:我公司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经营范围是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哪种行业啊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5-09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1、如您为有限责任公司,应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2、应属于企业的售电行为,应按照销售电力产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如您有疑问,建议您直接持该业务相关资料直接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陕西陕西纳税咨询_关于充电桩适用增值税率的咨询

详细信息

标题: 关于充电桩适用增值税率的咨询

内容:

我单位从事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即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业务,但是收入基本来源于服务费收入,问:该业务应当使用13%增值税税率还是6%增值税税率。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ZXZX6061597022108871

提交时间: 2020-08-10 09:21:45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使用充电桩为汽车提供充电服务,我们认为实际上属于企业的售电行为,应按照销售电力产品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项目组

答复时间: 2020-08-12 15:27

附 件:

2024年12月11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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