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纳税咨询_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存款积分兑换的礼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_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存款积分兑换的礼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网址:https://guangxi.chinatax.gov.cn/nsfw/bszx/nszx_detail.html?metadataid=5592
受理号:2024082914005132
所属信箱:纳税咨询
标题: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存款积分兑换的礼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
咨询内容: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存款积分兑换的礼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咨询人:李**
咨询时间:2024-08-29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4-09-03
回复内容: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企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货物,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