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纳税咨询_知识产权交易,单位开发票_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交易,并经过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合同认定,到税局开发票需要交税吗?

纳税咨询
2024-12-04
来源:广西税务

广西纳税咨询_知识产权交易,单位开发票_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交易,并经过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合同认定,到税局开发票需要交税吗?

网址:https://guangxi.chinatax.gov.cn/nsfw/bszx/nszx_detail.html?metadataid=6605

受理号:2024120262170732

所属信箱:纳税咨询

标题:知识产权交易,单位开发票

咨询内容: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交易,并经过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合同认定,到税局开发票需要交税吗?

咨询人:车**

咨询时间:2024-12-02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4-12-04

回复内容: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综上文件,提供符合财税〔2016〕36号免税范围的技术转让,可以免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告规定由支付企业进行预扣预缴(代扣代缴),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6月30日,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收入办理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税款多退少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阅读0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