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纳税咨询_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_1、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以选择3%简易计税。A企业从B企业购买未经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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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号:2024120258162087
所属信箱:纳税咨询
标题: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
咨询内容:1、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以选择3%简易计税。A企业从B企业购买未经破碎的原石(B企业已缴纳资源税)后加工洗选破碎为建筑材料所用的石料。请问A企业销售破碎后的石料是否符合公告中“自产”定义从而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咨询人:李**
咨询时间:2024-12-02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4-12-03
回复内容: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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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其他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