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发票专栏_小规模纳税人 ▎受票方篇 △ 扣除凭证的取得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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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9 17: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针对大家关心的扣除凭证取得时限问题,这里结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为大家梳理了税前扣除相关的几个时间节点,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相应支出发生时
企业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
二、预缴申报时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三、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小贴士:该时间节点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而不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
四、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告知之日起60日内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28号公告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28号公告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知识链接:28号公告 第十四条的规定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五、在以后年度取得的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除上述“税务机关发现告知之日起60日内”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28号公告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