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服务类发票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次是否必须填写?

2024-11-21
来源:

【税递网】服务类发票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次是否必须填写?


目前笔者查到的官方解答中有一部分口径为可不填,一部分口径要求“项目齐全”

笔者认为应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而不是教条原则,确实没有的项目可以不填。考虑实际情况的解答比简单的引用政策显然更有温度,不是吗?


可不填官方解答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16年05月11日发布过《增值税发票开具友情提示》,具体为:四、其他栏次填开要求。“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按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下面的微信公众号“天津经开税务”、“石家庄税务”便是引用的该篇提示。

北京官方解答:如实填写,如实开具,如果确实没有数量,可以空着不填

天津官方解答:“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按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

石家庄官方解答:“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按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

安徽官方解答:因为建筑服务为服务类的货物劳务名称,按照电票平台规则无需录入相关信息。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这些信息大多用在货物类品目下,所以对于服务类的品目无需录入规格型号等信息

福建官方解答:如您提供的属于应税服务,可以不填写规格、型号栏次如该服务确实属于无法计量(按次或按项),票面可不填写数量及单价栏次

山东官方解答:发票应按实际业务如实填开,若提供应税服务无相应规格型号等信息,可不予填写

广西官方解答:建议是将发票内容填写完整,如果餐饮服务、建筑服务等服务类项目未填写单位、数量的也是有效发票

陕西官方解答:“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根据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

甘肃官方解答:“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按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


须填列完整官方解答汇总

总局问题解答、河北税务、山西税务、内蒙古税务、湖北税务、江西税务、广东税务、四川税务、新疆税务,均引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中对开具发票要求“项目齐全”的规定。笔者未在公众号中引用,详见原文链接。


可不填地区

地区
来源原文
北京北京12366在线咨询

提供应税服务,发票开具数量怎么填写?

如实填写,如实开具,如果确实没有数量,可以空着不填

天津公众号:天津经开税务_增值税发票开具友情提示

增值税发票开具友情提示

天津开发区国税局 天津经开税务 2016年05月13日 21:19

四、其他栏次填开要求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按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收款人”、“复核”栏可按实际需要填写,“开票人”栏为必填项,“销售方(章)”栏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石家庄公众号:石家庄税务_增值税发票开具4点友情提示!让你开票不出错……

增值税发票开具4点友情提示!让你开票不出错……

石家庄税务
2017年11月27日 10:46

4、其他栏次填开要求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按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收款人”、“复核”栏可按实际需要填写,“开票人”栏为必填项,“销售方(章)”栏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安徽陕西纳税人学堂_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_纳税人开具建筑服务数电票,维护项目信息时,规格型号和单位数量是否需要填写?

纳税人开具建筑服务数电票,维护项目信息时,规格型号和单位数量是否需要填写?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7177870714827968512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4-02-07

尊敬的纳税人:
因为建筑服务为服务类的货物劳务名称,按照电票平台规则无需录入相关信息。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这些信息大多用在货物类品目下,所以对于服务类的品目无需录入规格型号等信息。

福建12366网上留言_福建_关于服务类发票的开具问题

关于服务类发票的开具问题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70db270afd04a55a3a7abb188ecb709

问题名称:

关于服务类发票的开具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25

纳税人归属地:福建

问题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请问如何理解法规中的“如实开具”这一表述?对外开具商品名称为服务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提供的服务并无规格、型号、单价、数量等要素的,这些票面栏次是否可以不填?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3-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如您提供的属于应税服务,可以不填写规格、型号栏次,如该服务确实属于无法计量(按次或按项),票面可不填写数量及单价栏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山东12366网上留言_山东_服务类发票型号规格填写问题

服务类发票型号规格填写问题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96e0529c68c46b881a3ef132c9e28a9

问题名称:

服务类发票型号规格填写问题

留言时间:2020-07-23

纳税人归属地:山东

问题内容:你好!我们从中认环宇数字中心更新数字证书的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票,型号规格没有填写,公司财务因为税务要求不予接收,和开票方沟通,他们回复说因为是服务费,规格型号可以为空,请问这种说法有依据吗,是不是可以为空?请予回复,谢谢!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7-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发票开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上述文件内容的规定,发票应按实际业务如实填开,若提供应税服务无相应规格型号等信息,可不予填写。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12366网上留言_山东_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填写

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填写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ea71826c4a843ad8ce7e483a89c6e63

问题名称:

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填写

留言时间:2020-05-13

纳税人归属地:山东

问题内容:请问在保险服务类业务中,如再保险业务中向交易对手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明细的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及单价是必填项吗?内容该如何填写?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5-1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发票开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上述文件内容的规定,发票应按实际业务如实填开,若提供应税服务无相应规格型号等信息,可不予填写。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广西广西答复列表_发票问题_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和数电发票时是否可以不填写数量和单价这些项目内容,直接填写合计数。因为有些餐饮店开具发票时没有数量和单价,但财务又要求必须有数量和单价。

广西答复列表_发票问题_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和数电发票时是否可以不填写数量和单价这些项目内容,直接填写合计数。因为有些餐饮店开具发票时没有数量和单价,但财务又要求必须有数量和单价。

网址:https://guangxi.chinatax.gov.cn/nsfw/bszx/nszx_detail.html?metadataid=1182

受理号:2023062136597426

所属信箱:纳税咨询

标题:发票问题

咨询内容: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和数电发票时是否可以不填写数量和单价这些项目内容,直接填写合计数。因为有些餐饮店开具发票时没有数量和单价,但财务又要求必须有数量和单价。

咨询人:熊**

咨询时间:2023-06-21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3-06-25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建议是将发票内容填写完整,如果餐饮服务、建筑服务等服务类项目未填写单位、数量的也是有效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陕西陕西纳税人学堂_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_收到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处写的“*文具*办公用品”,数量为“一批”,而不是列明每个产品明细,能否作为入账凭证?

收到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处写的“*文具*办公用品”,数量为“一批”,而不是列明每个产品明细,能否作为入账凭证?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6518974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1-11-04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同时考虑到纳税人经营实际,在增值税发票开具过程中,部分栏次填写时暂按以下情形处理:
  “开票人”栏为必填项,“收款人”、“复核”栏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销售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帐户”均为必填项,由销售方据实填写。其中,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的“名称”栏填写代开税务局名称、“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代开发票税务局代码、“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根据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发票的“开票人”栏、“销售方”的 “开户行及帐户”需要据实填写(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数量”栏需要根据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填开不规范的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陕西纳税咨询_客户没有要求,增值税发票规格型号一栏写不写?

详细信息

标题: 客户没有要求,增值税发票规格型号一栏写不写?

内容:

凌丽(973367751) 2021-06-02 11:00:29求教:客户没有要求,增值税发票规格型号一栏写不写?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NSZX20210600313

提交时间: 2021-06-06 16:25:5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根据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1-06-07 09:21

附 件:

甘肃甘肃营改增专题_甘肃国税汇总整理了营改增涉及的发票问题5大类9小类122个问题16.增值税发票开具时对“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金额”和“价税合计”等栏次填开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1)“购买方”栏填开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将购买方的4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全部填写完整。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2)“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开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预先在新系统内对编码进行初始化设置,开具发票时,带有税收编码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不作调整,票面中不打印税收编码,税收编码随开票信息一并上传税务机关。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3)“金额”和“价税合计”栏填开要求。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金额”栏应填写不含税金额。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不能准确换算不含税金额,可选择“含税金额”选项填入收取的含税收入,开票系统自动换算为不含税金额,“价税合计”栏为系统自动算出,不能人工修改,应等于含税收入。
(4)其他栏次填开要求。“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按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收款人”、“复核”栏可按实际需要填写,“开票人”栏为必填项,“销售方(章)”栏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2024年11月21日整理


必填地区

地区来源原文
总局总局问题解答_餐费服务住宿服务类发票上,规格型号单数量单价是必须要填写吗?

餐费服务住宿服务类发票上,规格型号单数量单价是必须要填写吗?

发布日期:2021-11-23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河北12366网上留言_河北_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填写

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填写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5f6715a6e1c459f843511e4ee1fbbe1

问题名称:

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填写

留言时间:2020-05-13

纳税人归属地:河北

问题内容:请问在保险服务类业务中,如再保险业务中向交易对手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明细的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及单价是必填项吗?该如何填写?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5-1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山西山西咨询留言_服务业增值税发票信息问题

办件标题:服务业增值税发票信息问题

办件编号:NSZX2018070300001

留言时间:2018-07-03

内容:营改增后,像住宿、餐饮等服务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栏不填写可以吗?如果确实没有规格型号,那这些栏目怎么填?下面附件中的发票合规吗?是否可以报销?

附件:无附件

办件状态:已办结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18-07-05

内蒙古12366网上留言_内蒙古_增值税发票缺少单位、数量、单价

增值税发票缺少单位、数量、单价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9895d6c17ae4990b2847d54aa857546

问题名称:

增值税发票缺少单位、数量、单价

留言时间:2020-12-09

纳税人归属地:内蒙古

问题内容:开具的劳务费及服务费类的发票,缺少单位、数量、单价,是否为合规票据,有没有纳税风险?如果为不合规票据,应该怎么开具单位、数量、单价?合同内容为矿山提供安撤劳务或者钻孔服务。谢谢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2-0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对于数量、单价、规格型号栏次,建议结合实际业务如实填写。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湖北工程劳务发票“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无此项目,发票怎么开?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可以空着不填吗?

工程劳务发票“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 无此项目,发票怎么开? 规格型号 单位、数量、单价可以空着不填吗?

咨询人:杨浩

咨询时间:2020-06-15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20-06-15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江西12366网上留言_江西_建筑服务-建筑劳务发票填写规范性咨询

建筑服务-建筑劳务发票填写规范性咨询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da16767c26346d28bb76549f5720d55

问题名称:

建筑服务-建筑劳务发票填写规范性咨询

留言时间:2020-10-22

纳税人归属地:江西

问题内容:建筑服务-建筑劳务发票上面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没填,金额、税率、税额及备注栏都填了,这个发票可以正常入账使用吗

附 件:1.png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0-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广东12366网上留言_广东_增值税专票的规格型号可以不填写吗?

增值税专票的规格型号可以不填写吗?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23734e56ba243728ffbda2b6df616a7

问题名称:

增值税专票的规格型号可以不填写吗?

留言时间:2020-02-24

纳税人归属地:广东

问题内容:我公司是一家产销型企业,外购成品销售给国内贸易公司 。贸易公司因出口退税需要,要求开给他的专票不要填写规格型号,这样合规吗?供应商给我公司的是有写规格型号的。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2-26

答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因此,收款方开具发票,填写项目应齐全,填写内容应真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四川12366网上留言_四川_请问劳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如何填写?

请问劳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如何填写?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0760b4e804544dc9e2330e7410b7ad3

问题名称:

请问劳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如何填写?

留言时间:2022-07-27

纳税人归属地:四川

问题内容:劳务服务费规格型号是否可以不填?留空白?还是填“无”?
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哪条呢?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7-28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2年7月28日

12366网上留言_四川_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填写

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填写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cbd14e80ecb422bbf060f12434c1afd

问题名称:

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填写

留言时间:2020-05-13

纳税人归属地:四川

问题内容:请问在保险服务类业务中,如再保险业务中向交易对手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明细的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及单价是必填项吗?内容该如何填写?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5-14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新疆新疆税务问答_住宿发票规格型号数量单价_住宿发票,规格型号处不填写或写无是否符合税务规定;数量、单价没有填写是否符合税务规定。

新疆税务问答_住宿发票规格型号数量单价_住宿发票,规格型号处不填写或写无是否符合税务规定;数量、单价没有填写是否符合税务规定。

网址:https://xinjiang.chinatax.gov.cn/xjportal/pages/book/bookAction.do?oper=detail&docId=76263

尊敬的用户游客,您于2020-11-12进行了咨询

收信人: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04号咨询员

主题:住宿发票规格型号数量单价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04号咨询员:
   住宿发票,规格型号处不填写或写无是否符合税务规定;数量、单价没有填写是否符合税务规定。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04号咨询员回复于2020-11-13
游客: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同时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2024年11月22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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