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屋出售税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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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4-05-28
纳税人所属地:内蒙古
问题内容:
根据网上的信息,最新规定继承房屋再出售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税按差额征收20%,非按全额征收20%。但之前去包头市不动产交易中心咨询,前台咨询工作人员表示,继承后未满五年的房屋出售,需要按照当前房屋出售价格全额征收,但财税2009年78号文第五条明确指出 转让时应去除原购置成本,同时在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也有提现,另外工作人员表示,是否满五年的计算要按照办里房本的时间,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文件规定,继承房屋再出售符合“满五唯一”条件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购房时间的起算点自继承前的购房时间开始计算,且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请问包头市现在对于继承房屋买卖的税费问题,按照什么政策执行,是否有相关依据。
附件:64dyd3.zip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5-2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的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五条的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建议您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上述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