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厦门_政策咨询_咨询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

2024-06-04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政策咨询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36e4979da8c4dfbbc5c728ea1f11455

留言时间:2024-06-04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

咨询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滞纳金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的约束? 咨询二: 如果纳税人在日常自查中发现了存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即增值税),随后主动补缴了税款(含滞纳金),但未补缴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在其后检查工作中,税务机关发现了该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追缴企业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并处罚款。 问:税务机关计算罚款的基数能包含企业在税务机关发现前早已主动补缴的增值税? 谢谢!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6-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目前税款滞纳金可超本金。2.属于偷税情形的,税务机关检清后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处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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