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宣传活动中购进原材料制作成工艺品送客户是否构成视同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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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4-06-05
纳税人所属地:广东
问题内容:
企业为金融企业,为提升客户粘度举行了多场DIY工艺品的活动。企业购进制作工艺品所需要的原材料,然后客户参与制作成工艺品,免费让客户带走。请问这个行为是否构成视同销售? 疑点一,购进原材料,制作成另外一样工艺品。物品性状已经改变,是否依然适用“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条款? 疑点二,客户参与工艺品制作,是否还属于企业自产货物?
附件:发票截图2.jpg
答复机构:广东省税务系统
答复时间:2024-06-06
答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建议参考上述规定,若您是指增值税方面,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客户应视同销售,建议结合您企业实际发生情况先自行判断。如需进一步作具体税收界定,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判定,具体情况以税务机关判定为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