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违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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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4-06-20
纳税人所属地:深圳
问题内容: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适用“首违不罚”吗?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6-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对于首次发生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