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方式9710和9810 是否适用{财税2018(103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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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4-06-25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
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和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9810),是否适用{财税2018(103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无票免税”政策?请给予明确答复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6-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发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厦税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是指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厦门综试区注册。 (二)出口货物在厦门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三)出口货物从厦门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 (四)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请遵照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