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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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4-07-10
纳税人所属地:深圳
问题内容: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分摊企业所得税?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7-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不需要就地分摊预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