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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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4-07-16
纳税人所属地:天津
问题内容: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征期是如何规定的?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7-1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自2024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可以选择按月、按季度或者按年,于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最后一日16时前完成申报缴费。请缴费人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缴费时间,避免逾期缴纳影响社保权益。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