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江西_个税汇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问题_我在2018年6月按揭购买普通住房享受银行首套房贷款利率政策,2019-2022年个税年度汇算时按政策规定享受了个税住房贷款利…

2024-07-19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个税汇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问题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e07f247ab154137b5ed2105c3a0d109

留言时间:2024-07-19

纳税人所属地:江西

问题内容:

我在2018年6月按揭购买普通住房享受银行首套房贷款利率政策,2019-2022年个税年度汇算时按政策规定享受了个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现因2022年6月将该套住房出售,现准备在2024年(或以后年度)重新购置新的普通住房(类似置换购房)。请问:我是否可以将2019-2022年的年度个税年度汇算申报进行更正申报不享受2019-2022年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进行更正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关的补税滞纳金等义务),然后在2024年新购住房(如果银行执行首套房贷款利息的话)再享受个税汇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希望以文字方式解答,谢谢。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7-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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