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明确本市环保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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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4-08-06
纳税人所属地:宁波
问题内容:
根据《环保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本条款对于房地产行业而言存在歧义,针对房地产企业委托施工方开发的,请问纳税人是房地产企业,还是建筑施工方?目前各地亦存在两种口径,根据《环保税法》规定,强调“直接排放”,个人更赞同施工方缴纳的处理。 请税局明确由谁缴纳,降低涉税争议,提高纳税遵从,谢谢! 1.请不要直接粘贴《环保税法》第二条进行回复! 2.请文字回复,谢绝电话。谢谢!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8-0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施工扬尘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浙环公告〔2023〕1号)三、施工扬尘按一般性粉尘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由施工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宁波市按以上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宁波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