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厦门_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是指哪些?_国税函〔2001〕84号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

2024-08-07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是指哪些?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146f31d7eb842fdbc0a482221712076

留言时间:2024-08-07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

国税函〔2001〕84号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是指哪些?是否包括存款利息、理财产品收益(保本理财、非保本理财)、贷款利息、各种债券的利息?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8-1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综上,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利息收入应作为经营所得计算,对外投资的利息和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携带企业经营业务资料及相关收入凭证至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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