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基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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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4-08-09
纳税人所属地:天津
问题内容:
目前社保费基数有新的调整,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8-0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职工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5013元和25065元。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5013元至25065元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职工生育保险费)基数为5013元。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5013元。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5013元。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5013元。 (六)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5265元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文件依据:《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4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4〕8号)第三条。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