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江苏_存货报废损失资料_我企业发生存货报废,企业所得税申报资产损失扣除,需要留存什么资料?

2024-08-13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存货报废损失资料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53e72f03796450e8e2c994339a4329e

留言时间:2024-08-13

纳税人所属地:江苏

问题内容:

我企业发生存货报废,企业所得税申报资产损失扣除,需要留存什么资料?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8-13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2018年12月28日起,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如下:3.证明名称: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证明用途: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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