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义务教育段学校)的几个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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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4-09-01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
五十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义务教育段学校)的几个涉税问题——1)民办非企业单位(义务教育段学校)的教职员工凭个人姓名抬头的话费发票向学校报销话费,在税务处理上应如何进行?2)民办非企业单位(义务教育段学校)聘用安置残疾人,是否可以向企业那样享受工资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优惠?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9-0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民办非企业较特殊,建议携带章程等相关材料详询主管税务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请遵照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