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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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4-10-08
纳税人所属地:深圳
问题内容:
企业产品被盗了,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计算的资产损失的金额?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10-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建议纳税人根据上述文件条款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深圳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