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近效期报废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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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4-10-15
纳税人所属地:江西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是江西省的一家药品贸易批发企业,因药品滞销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每年都会对近效期药品进行损废处置,也做了进项税额转出。请问这是属于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10-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已经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转出。非上述情况的报废不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况。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